2016年行政單位會計制度
2016年行政單位會計制度
行政單位會計制度有什麼內容?那麼,下面請看CN人才網小編給大家分享的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行政單位會計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行政單位會計核算,保證會計資訊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各級各類國家機關、政黨組織(以下統稱行政單位)。
第三條 行政單位會計核算目標是向會計資訊使用者提供與行政單位財務狀況、預算執行情況等有關的會計資訊,反映行政單位受託責任的履行情況,有助於會計資訊使用者進行管理、監督和決策。
行政單位會計資訊使用者包括人民代表大會、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政單位自身和其他會計資訊使用者。
第四條 行政單位應當對其自身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進行會計核算。
第五條 行政單位會計核算應當以行政單位各項業務活動持續正常地進行為前提。
第六條 行政單位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報表。
會計期間至少分為年度和月度。會計年度、月度等會計期間的起訖日期採用公曆日期。
第七條 行政單位會計核算應當以人民幣作為記賬本位幣。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算為人民幣金額計量。
第八條 行政單位會計應當按照業務或事項的經濟特徵確定會計要素。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淨資產、收入和支出。
第九條 行政單位會計核算一般採用收付實現制,特殊經濟業務和事項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採用權責發生制核算。
第十條 行政單位應當採用借貸記賬法記賬。
第十一條 行政單位的會計記錄應當使用中文,少數民族地區可以同時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二章 會計資訊質量要求
第十二條 行政單位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核算,如實反映各項會計要素的情況和結果,保證會計資訊真實可靠。
第十三條 行政單位提供的會計資訊應當與行政單位受託責任履行情況的反映、會計資訊使用者的管理、監督和決策需要相關,有助於會計資訊使用者對行政單位過去、現在或者未來的情況作出評價或者預測。
第十四條 行政單位應當將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或者事項全部納入會計核算,確保會計資訊能夠全面反映行政單位的財務狀況和預算執行情況等。
第十五條 行政單位對於已經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當及時進行會計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後。
第十六條 行政單位提供的會計資訊應當具有可比性。
同一行政單位不同時期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當採用一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將變更的內容、理由和對單位財務狀況、預算執行情況的影響在附註中予以說明。
不同行政單位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當採用統一的會計政策,確保不同行政單位會計資訊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七條 行政單位提供的會計資訊應當清晰明瞭,便於會計資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三章 資產
第十八條 資產是指行政單位佔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
前款所稱佔有,是指行政單位對經濟資源擁有法律上的佔有權。由行政單位直接支配,供社會公眾使用的政府儲備物資、公共基礎設施等,也屬於行政單位核算的資產。
第十九條 行政單位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其中,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1年以內(含1年)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應返還額度、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是指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行政單位根據財政部門批覆的用款計劃收到和支用的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
財政應返還額度是指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行政單位應收財政返還的資金額度。
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行政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中形成的各項債權,包括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等。
存貨是指行政單位在工作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年(不含1年),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並且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
在建工程是指行政單位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設工程。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夠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非貨幣性資產。
第二十條 行政單位對符合本制度第十八條資產定義的經濟資源,應當在取得對其相關的權利並且能夠可靠地進行貨幣計量時確認。
符合資產定義並確認的資產專案,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
第二十一條 行政單位的資產應當按照取得時實際成本進行計量。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行政單位不得自行調整其賬面價值。
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按照實際發生額計量。
以支付對價方式取得的資產,應當按照取得資產時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以及所付出的非貨幣性資產的評估價值等金額計量。
取得資產時沒有支付對價的,其計量金額應當按照有關憑據註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但依法經過資產評估的,其計量金額應當按照評估價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也未經評估的,其計量金額比照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也未經評估,其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無法可靠取得,所取得的資產應當按照名義金額(即人民幣1元,下同)入賬。
第二十二條 行政單位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對無形資產進行攤銷;對無形資產計提攤銷的金額,應當根據無形資產原價和攤銷年限確定。
行政單位對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是否計提折舊由財政部另行規定;按照規定對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計提折舊的,折舊金額應當根據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原價和折舊年限確定。
第四章 負債
第二十三條 負債是指行政單位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等償還的債務。
第二十四條 行政單位的負債按照流動性,分為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
流動負債是指預計在1年內(含1年)償還的負債。
非流動負債是指流動負債以外的負債。
第二十五條 行政單位的流動負債包括應繳財政款、應繳稅費、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及暫存款項、應付政府補貼款等。
應繳財政款是指行政單位按照規定取得的應當上繳財政的款項。
應繳稅費是指行政單位按照國家稅法等有關規定應當繳納的各種稅費。
應付職工薪酬是指行政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應付的職工工資、津貼補貼等。
應付及暫存款項是指行政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中發生的各項債務,包括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等。
應付政府補貼款是指負責發放政府補貼的行政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應付給政府補貼接受者的各種政府補貼款。
第二十六條 行政單位的非流動負債包括長期應付款。
長期應付款是指行政單位發生的償還期限超過1年(不含1年)的應付款項。
第二十七條 行政單位對符合本制度第二十三條負債定義的債務,應當在確定承擔償債責任並且能夠可靠地進行貨幣計量時確認。
符合負債定義並確認的負債專案,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行政單位承擔或有責任(償債責任需要透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的負債,不列入資產負債表,但應當在報表附註中披露。
第二十八條 行政單位的負債,應當按照承擔的相關合同金額或實際發生額進行計量。
第五章 淨資產
第二十九條 淨資產是指行政單位資產扣除負債後的餘額。
第三十條 行政單位的淨資產包括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餘、其他資金結轉結餘、資產基金、待償債淨資產等。
財政撥款結轉是指行政單位當年預算已執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財政撥款滾存資金。
財政撥款結餘是指行政單位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因故終止,剩餘的財政撥款滾存資金。
其他資金結轉結餘是指行政單位除財政撥款收支以外的各項收支相抵後剩餘的滾存資金。
資產基金是指行政單位的非貨幣性資產在淨資產中佔用的金額。
待償債淨資產是指行政單位因發生應付賬款和長期應付款而相應需在淨資產中衝減的金額。
第六章 收入
第三十一條 收入是指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三十二條 行政單位的收入包括財政撥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財政撥款收入是指行政單位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財政預算資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除財政撥款收入以外的各項收入。
第三十三條 行政單位的收入一般應當在收到款項時予以確認,並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進行計量。
第七章 支出
第三十四條 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和完成工作任務所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三十五條 行政單位的支出包括經費支出和撥出經費。
經費支出是指行政單位自身開展業務活動使用各項資金髮生的基本支出和專案支出。
撥出經費是指行政單位納入單位預算管理、撥付給所屬單位的非同級財政撥款資金。
第三十六條 行政單位的支出一般應當在支付款項時予以確認,並按照實際支付金額進行計量。
採用權責發生制確認的支出,應當在其發生時予以確認,並按照實際發生額進行計量。
第八章 會計科目
第三十七條 行政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運用會計科目:
一、 行政單位應當對有關法律、法規允許進行的經濟活動,按照本制度的規定使用會計科目進行核算;行政單位不得以本制度規定的會計科目及使用說明作為進行有關法律、法規禁止的經濟活動的依據。
二、 行政單位對基本建設投資的會計核算在執行本制度的同時,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基本建設會計核算的規定單獨建賬、單獨核算。
三、 行政單位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設定和使用會計科目,因沒有相關業務不需要使用的總賬科目可以不設;在不影響會計處理和編報財務報表的.前提下,行政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增設本制度規定以外的明細科目,或者自行減少、合併本制度規定的明細科目。
四、 按照財政部規定對固定資產和公共基礎設施計提折舊的,相關折舊的賬務處理應當按照本制度規定執行;按照財政部規定不對固定資產和公共基礎設施計提折舊的,不設定本制度規定的“累計折舊”科目,在進行賬務處理時不考慮本制度其他科目說明中涉及的“累計折舊”科目。
五、 本制度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的編號,以便於填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查閱賬目、實行會計資訊化管理。行政單位不得隨意打亂重編本制度規定的會計科目編號。
第三十八條行政單位適用的會計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的庫存現金。
二、行政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的規定收支現金,並按照本制度規定核算現金的各項收支業務。
三、庫存現金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 從銀行等金融機構提取現金,按照實際提取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等科目;將現金存入銀行等金融機構,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本科目;將現金退回單位零餘額賬戶,借記“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 因支付內部職工出差等原因所借的現金,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出差人員報銷差旅費時,按照應報銷的金額,借記有關科目,按照實際借出的現金金額,貸記“其他應收款”科目,按照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
(三) 因開展業務或其他事項收到現金,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因購買服務、商品或者其他事項支出現金,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 收到受託代理的現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受託代理負債”科目;支付受託代理的現金時,借記“受託代理負債”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行政單位應當設定“現金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當計算當日的現金收入合計數、現金支出合計數和結餘數,並將結餘數與實際庫存數核對,做到賬款相符。
每日終了結算現金收支,核對庫存現金時發現有待查明原因的現金短缺或溢餘,應透過“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核算。屬於現金短缺,應當按照實際短缺的金額,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本科目;屬於現金溢餘,應當按照實際溢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待查明原因後作如下處理:
(一) 如為現金短缺,屬於應由責任人賠償或向有關人員追回的部分,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二) 如為現金溢餘,屬於應支付給有關人員或單位的,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
五、行政單位有外幣現金的,應當分別按照人民幣、外幣種類設定“現金日記賬”進行明細核算。有關外幣現金業務的賬務處理參見“銀行存款”科目的相關規定。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行政單位實際持有的庫存現金。
具體科目說明(略)
第九章 財務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