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差管理制度
公司出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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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差管理制度1
第一條 為加強出差費用的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員工出差依下列程式辦理:
(一)出差前應填寫"出差申請單"。出差期限由派遣負責人視情況需要,事前予以核定,並依照程式實核。
(二)出差人憑核准的"出差申請單"向財務部暫支相當數額的旅差費,返回後一週內填具"出差旅費報告單",並結清暫支款,未於一周內報銷者,財務應於當月工資中先予扣回,等報銷時再行核付。
第三條 出差的稽核決定許可權如下:
(一)國內出差:六日內由部門經理核准,四日以上由主管副總經理核准,部門經理以上人員一律由總經理核准。
(二)國外出差,一律由總經理核准。
第四條 出差不得報支加班費,但假日出差酌情予以計新。
第五條 出差途中除因病或遇意外災害,或因工作實際需要電話聯絡,請示批准延時外,不得因私事或藉故延長出差時間,否則除不予報銷旅差費外,並依情節輕重論處。
第六條 出差旅差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膳食費、通訊費、交際費等,其標準另定。
第七條 出差費用的報銷:
(一)交通費、住宿費按標準報銷,超標自付,欠標不補。
(二)膳食費按標準領取。
(三)通訊費以郵局憑證報銷。
(四)交際費由領導核定,憑據報銷。
公司出差管理制度2
為統一規範公司員工因公出差管理工作,加強差旅費及有關費用開支的控制與管理,特制定本制度,出差涉及事項均須按照本制度規定執行。
第1條:總則
1、為了統一、規範管理員工因公奉派出差事項,特制訂本制度;
2、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以及所屬分公司因公出差的各級員工,出差涉及事項均須按照本制度規定執行;
第2條:出差型別:
1、當日出差:出差當日可能往返者。
⑴當日出差之交通費憑乘車證明實數支給。
⑵當日出差人員不得在外住宿;但因實際需要,事先呈報總經理核准按遠途出差辦理。
⑶當日出差一般情況下公司不派公務車且不得乘坐計程車,特殊情況需要公司派公務車或乘坐計程車的,事前須由總經理稽核批准。
2、遠途出差:出差必須在外住宿者。
⑴遠端出差之交通費憑乘車證明實數支給。
⑵遠途出差在其區域有公共交通工具直達目的地的,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若因時間緊急或其他原因須經總經理批准後可乘坐計程車,或自行承擔費用。
3、自備車輛出差者,公司予以適當補貼油費,不再另外報銷交通費;
4、出差人員之交通工具除可利用公司、本人車輛外,以利用火車、公共交通工具為原則;但因特急事情經公司總經理核准後方可利用空運交通工具。
第3條:出差籤核程式
一、個人申請出差
1、出差人員應提前2-5日辦理出差申請,填寫《出差申請單》,並按以下核決許可權逐級核准後方可執行:
2、分公司經理/總部部門經理出差,報請公司總經理審批(可透過郵件報請核准);
3、分公司部門主管出差,報請分公司經理審批;
4、業務或其他人員出差,報請分公司經理/部門主管(總部業務人員出差報請公司總經理)審批;
二、公司指派出差
1、即由公司或分公司經理、部門主管根據業務及其他工作需要,指派其單位涉及崗位人員出差;
2、指派出差均由指派人填寫《外派單》,並按照本制度執行出差費用申請、核銷事項;
三、其他規定
1、員工出差時限由綜合管理部或指派人員視情況需要事先予以核定。
2、因公務緊急,未能履行出差審批手續的,出差前可以通訊方式請示並經批准,出差後補辦手續。
3、出差員工(總經理及以上人員除外)在出差前須到綜合管理部或所屬分公司考勤執行人處辦理考勤登記。
4、出差期間因工作需要而延長出差時限的,須報請主管領導稽核批准;因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延長出差時限的,須及時通知主管領導並在出差結束後提供相關證明;經其調查確實後批准另給付出差旅費。
第4條:出差費用標準及相關規定:
一、出差時間核算:
1、出差當日12:00以前出發按1天計算;
2、出差當日12:00以後出發按半天計算;
3、出差當日12:00以前返回按半天計算;
4、出差當日12:00以後返回按1天計算;
5、此處涉及的時間以飛機、車船票等起/至時間提前/滯後2小時為準。
二、出差費用標準
公司出差費用標準
專案
職位
交通費用
油費補貼
住宿標準
(雙人標間)
出差補貼
公共交通
飛機:經濟艙
遠途出差
當日出差
遠途出差
當日出差
公司/部門經理
實支
實支
實支
80元/天
實支
50元/天
30元/天
分公司部門主管
實支
實支
實支
40元/天
20元/天
業務或其他人員
實支
實支
實支
30元/天
10元/天
備註:1、上述出差補貼標準(含餐飲、通訊等費用)均為交通費用或油費補貼以外的補貼專案;2、出差補貼標準包含路程時間
第5條:出差費用預支、核銷程式
一、出差費用預支方式
1、因公出差的'員工需預支出差費用的,憑核准的《出差申請單》至財務部門按規定辦理費用預支,預支金額為核准金額的80%。
2、出差人員亦可先行墊付出差費用,出差完畢後憑相關票據進行核銷;
二、出差費用核銷程式
㈠核銷規定
1、住宿費用按標準報銷,超標自付,欠標不補;由對方接待或公司安排的餐飲費、交通費、交際費不得重複報支。
2、交際費用額度由總經理或分公司經理核准,未經核准費用自理。
3、所有報銷專案均需憑發票等票據報銷;不得虛報、冒領,上述情形一經查出,除追回報銷款外,並視其情節輕重給以不同程度的處罰。
4、當日出差者不報銷住宿費。
5、出差人員未經核准出差時間超過審批時間的,停留期間的涉及補貼、交通費按3折給付,特殊情況由總經理核准後予以全額報銷。
6、本制度中涉及報銷的費用,如遇特殊情況超支須提交書面報告經總經理稽核批准後方可報銷;
7、若出差應報銷住宿費無相關憑證者,則按相應住宿費標準的50%支付。
8、員工出差期間原則上不得報支加班費;節假日出差的,經總經理批准並由綜合管理部複核後,可酌情安排補休。
㈡核銷程式
1、員工須在出差結束後3個工作日之內完成差旅費的報銷工作。
⑴從財務部領取《報銷單》後,依財務單位規定的標準貼上相應的正式發票(補貼部份不需發票)。
⑵填好《報銷單》的所有明細,出差人員簽字後,呈報核決許可權逐級核准:
A:分公司/部門經理出差報銷單據須經公司總經理核准;
B:分公司部門主管出差報銷單據須經分公司經理核准;
C:業務或其他人員出差報銷單據須經所屬單位經理/部門主管核准;
2、財務部複核程式
⑴財務部人員按照本制度規定,複核單據的規範情況,包括“出差申請單”、票據的張貼、金額核實、主管領導核准簽字、報銷時間等;
⑵經其複核確認後,予以辦理涉及人員的出差費用報銷事項;
⑶對於出差費用的超標部分不得報銷;
⑷涉及超出規定時間進行費用報銷的,出差費用按照標準的60%支付;
3、出差人員為兩人或兩人以上差旅費支出、報銷說明:
⑴出差小組中須指定專人管理所有人員差旅費的支出、報銷工作,其他人員仍須簽字證明;
⑵《報銷單》中的補貼金額由報銷人根據“公司出差費用標準”中的標準分發補貼金額;
⑶出差期間發生的費用中,如有公司不予報銷項的支出額,由出差人員(除董事長、總經理外)根據“公司出差費用標準”中的標準分攤;
4、凡隨同董事長、總經理出差的所有員工,其出差補貼只能享受其標準的50%;
5、所有員工出差所發生的差旅費,均分列入專案成本;
6、借款及報銷原則為:前款不清,後款不借。
第6條:附則
1、本制度由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
2、本制度的擬定、修改由綜合管理部負責,報公司總經理批准後執行,修改後亦同。
3、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實施(xxx.11.1頒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