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管理制度

票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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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據管理制度

  一、為了加強和規範鄉鎮財政票據的監督管理工作,制止各種亂收費濫罰款行為,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北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的通知》、《湖北省財政票據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鄉鎮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稱的財政票據,是指由省財政廳或減負辦統一印製和發放,由行政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執收單位),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有關規定,徵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稅收入,社會團體收取會費,執收單位進行財務往來結算等應當使用財政票據的`財務行為時,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開具的收款或繳款憑證。

  三、財政票據包括政府非稅收入票據、單位資金往來票據、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票據、農村合作醫療票據及其他財政票據。

  四、財政票據的購領、核發、使用、保管、銷燬及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制度。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五、財政票據實行專人、專帳、專櫃管理。應確定專門的票據管理員,票據管理員要建立規範的票據管理臺帳,財政票據要存放在保險櫃中進行保管。

  六、嚴格按照財政票據的使用範圍發放使用相關票據,嚴禁超用途、超範圍違規發放使用票據,嚴禁轉借、轉讓、買賣、代開財政票據,不得拆本使用財政票據,非本級預算單位不得發放財政票據。

  七、應根據當年本鄉鎮各種財政票據的使用情況,做好次年度的用票計劃,並在每年的11月底以前向區級業務主管部門申報。

  八、財政票據實行憑證購領、分次限量、核舊領新的領購制度,一律憑《財政票據領購證》辦理有關業務。

  九、加強對財政票據使用單位財務人員的培訓,保證其正確使用財政票據,票據填寫內容要完整、資料要準確、用途要合法。

  十、票據管理員應對每一種票據分戶建立票據領購及繳銷管理臺帳。發生票據領用、繳銷行為,應及時登記臺帳,隨時掌握票據領用、繳銷和結存情況。

  十一、所有開具財政票據取得的收入必須先入財政專戶,嚴禁收入不入財政專戶和坐收坐支等違規行為。

  十二、加強對財政票據的監督檢查。主要內容是:

  (一)按月對票據的領用、繳銷、結存情況進行清點核查,做到票據管理臺帳與票據實際使用情況相符,若有不符,應及時查明原因,出現票據遺失、毀損等情況的及時上報區財政局進行處理。

  (二)檢查票據使用的合法性。對於出現違反票據使用範圍違規收費行為的,責令票據使用單位更正錯誤行為,情節嚴重的收回其結存票據,停止其領用財政票據。

  (三)檢查使用財政票據所收取的各項資金是否及時、足額上繳財政專戶。出現收入不入財政專戶和坐收坐支行為的,責令其迅速將資金入財政專戶,情節嚴重的收回其結存票據,停止其領用財政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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