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預算管理制度

行政預算管理制度

  行政預算管理制度1

  行政事業單位的預算控制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預算的概念

  預算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結合管理服務目標及資源調配能力,經過綜合計算和全面平衡,對當年或者超過一個年度的管理服務和財務事項進行相關經費、額度的測算和安排的過程。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預算管理體系,明確預算編制、審批、執行、分析、考核等各部門、各環節的職責任務、工作程式和具體要求。

  (二)預算的編制

  事業單位預算管理部門主要負責擬訂預算目標和預算政策;制定預算管理的具體措施和辦法;組織編制、審議、平衡年度預算草案;組織下達經批准的年度預算;協調、解決預算編制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考核預算執行情況,督促完成預算目標。

  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編制環節的控制,對編制依據、編制程式、編制方法等作出明確規定,確保預算編制依據合理、程式適當、方法科學。

  單位可以選擇或綜合運用固定預算、彈性預算、零基預算、滾動預算、機率預算等方法編制預算。

  (三)預算的執行

  對預算指標的分解方式、預算執行責任制的建立、重大預算專案的特別關注、預算資金支出的審批要求、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與預警機制等作出明確規定,確保預算嚴格執行。建立預算執行責任制度,對照已確定的責任指標,定期或不定期地對相關部門及人員責任指標完成情況進行檢查,實施考評。

  單位預算管理部門應當運用財務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監控預算執行情況,及時向單位決策機構和各預算執行單位報告或反饋預算執行進度、執行差異及其對預算目標的影響,促進預算目標的全面完成。

  (四)預算的調整

  需要調整預算的,應當報經原預算審批機構批准。

  (五)預算分析與考核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分析與考核環節的控制,透過建立預算執行分析制度、審計制度、考核與獎懲制度等,確保預算分析科學、及時,預算考核嚴格、有據。

  行政預算管理制度2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的有關精神,結合行政單位的.實際情況,現就行政單位預算(財務收支計劃)管理問題作出如下規定:

  一、行政單位預算(財務收支計劃)編制

  1.行政單位應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編制要求、程式、預算報表格式(見附表)編制年度預算(包括預算說明),並按規定的報送時間經主管部門稽核彙總後報同級財政部門(一級預算單位直接報送財政部門)。同時,單位要按財政部財綜字[1997]8號檔案的規定填報預算外資金(如行政性收費、基金等)收支計劃。

  2.行政單位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收入預算包括財政撥款收入、由財政專戶撥付的預算外資金收入以及經財政部門核定由單位留用的預算外資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項內容;支出預算包括經常性支出、專項支出和自籌基本建設支出等項內容,經常性支出包括: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公務費、裝置購置費、修繕費、業務費和其他支出等專案,專項支出按支出用途分別編列到有關專案。

  自籌基本建設支出,即行政單位經批准用財政撥款收入以外的資金安排自籌基本建設發生的支出,行政單位自籌資金安排基本建設,應先落實資金來源,並按審批許可權,報經有關部門列入基本建設計劃。

  3.行政單位在編制預算時,應按規定合理劃分不同型別的收入,將應列入預算的各項收入(其他收入按“節”級科目分項填列,見表三)全部列入預算,不得遺漏(沒有收入數額的專案可以空置)。

  按規定應上繳財政預算的罰沒收入和行政性收費(包括基金)收入,應及時足額上繳財政預算,不得列入單位收入預算,用於各項支出;按規定暫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預算外資金收入,應按規定進行處理,除經批准由單位留用的外,應及時足額上繳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繳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不能作為單位收入,直接列入收入預算。由財政專戶撥付給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入,應作為單位收入,列入收入預算;其他收入,包括非獨立核算後勤機構取得的各項收入以及其他服務性收入等,應列入單位收入預算,用於本單位的支出。

  單位應按照統籌兼顧、確保重點的原則安排各項支出,即在保證人員支出和開展公務活動必不可少的開支的前提下,安排其他各項支出。自籌基本建設支出應在保證正常工作支出需要,保證正常預算收支平衡的基礎上統籌安排,並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批。核定的自籌基本建設資金納入基本建設財務管理。

  專項資金安排的支出,應有詳細的說明。

  二、行政單位預算的核批

  1.財政部門在收到經主管部門稽核彙總(或一級預算單位)報送的行政單位預算後,應進行稽核,對符合預算編制要求的,應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批覆。對有主管部門的行政單位預算,財政部門一般只核批到主管部門,具備條件的,也可以核批到具體單位。

  2.財政部門在批覆行政單位預算時,應按照“收支統一管理,定額、定項撥款,超支不補,結餘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統一核定行政單位各項收入和支出預算。

  對收入預算,應明確核定財政撥款收入、由財政專戶撥付的預算外資金收入以及核准留用的預算外資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各項收入指標。

  對支出預算,要統籌兼顧、確保重點,在核定經常性支出、專項支出和自籌基本建設支出等分類支出數額情況下,必要時應核定到工資、補助工資、公務費、裝置購置費、修繕費、業務費等重點支出專案。

  3.財政部門在核定行政單位預算時,財政撥款標準應根據以保證行政單位基本工作任務需要,結合國家財力可能確定。

  單位預算外資金收入,應根據收支統管的要求,與財政預算撥款收入一併核定,統一下達。其數額應根據行政單位財政收支狀況,納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及按規定實行結餘上繳專戶或按規定比例留用不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數額確定。

  財政撥款收入和預算外資金收入必須指定用途的,財政部門在核批行政單位收支預算時,應予以明確。

  三、預算執行

  行政單位預算經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核批以後,即成為預算執行的依據。行政單位應加強預算執行的管理工作。

  1.行政單位要加強收入管理工作。取得的各項收入要及時入帳,不得坐支。按規定應上繳財政預算的要及時足額上繳;應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要及時足額繳入財政專戶,不能直接作為單位收入。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對行政單位應繳未繳財政預算或財政專戶的資金要督促催繳。

  2.行政單位在預算執行中要嚴格控制各項支出。各項支出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規定的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不得隨意改變資金用途和支出規模。財政撥款收入預算外資金收入有指定用途的,應按規定的支出專案開支。

  四、預算調整

  經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正式批覆的行政單位預算,行政單位不得隨意調整。在執行過程中,確因出現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預算時,應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1.行政單位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國家對財政撥款收入和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收入一般不予調整。但因為上級下達的工作任務有較大調整,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增加或減少支出,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時,行政單位可以報請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調整預算。

  2.行政單位的其他各項收入預算需要調整時,可根據收支平衡的原則自行調整收支預算,但必須報送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3.收入預算調整後,要相應調增或者調減支出預算。

  五、預算報表格式

  根據以上規定,隨文附發《中央級行政單位預算表》格式。地方行政單位的預算報表格式,由地方財政部門參照該預算報表格式制定佈置。單位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表按財政部財綜字[1997]8號通知要求,一併填報。

  六、請各部門、單位在3月31日之前將單位預算報財政部門主管財務司。單位概算可參照預算報表格式在上年預算年度結束前(12月10日前)報送財政部主管財務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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