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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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1
1、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廣大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一種組織形式。
2、教代會要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工個人三者關係,維護和落實教職工的各項民主權利,協調學校內部關係,支援和監督行政領導工作,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為全面提高教育質量,建立省內一流、國內知名的重點中學而開展工作。
3、教代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都要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透過方為有效。
4、教代會的代表以行政部門、學科組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權的正式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名額約佔全校正式教工的三分之一。
5、教代會應有教師職員、工人、領導幹部各方面的代表,教師代表不少於代表總數的60%。
6、在一般情況下,教代會每三年一屆,每學期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7、教代會會議期間,由主席團主持會議。大會主席團成員由籌備小組徵求各方面意見後提名,經黨委審查同意,由教代會預備會議正式表決產生。主席團一般為9—11人,其中教師應占多數。
8、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和群眾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聽取教職工的意見,經大會主席團稽核後,提請大會透過。每次大會應突出重點,切實解決一些問題,教代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應遵守。
9、教代會行使以下幾項職權:
(1)聽取和討論學校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展規則、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2)討論並透過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等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
(3)討論並透過教職工住房安排、學校結構工資調整方案以及其它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4)定期民主評議學校中層幹部。
(5)收集、審議和討論教職工提案,並請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10、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援校長行使職權,維護校長的指揮權威。校長要尊重支援教代會參與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為教代會正常活動提供條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督。
11、教代會委託學校工會委員會作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學校工會要負責做好教代會的組織籌備工作、會議期間的會務工作。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2
一、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令、法規,為提高教職工隊伍的素質,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積極開展工作。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三、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教職工群眾民主推選,報學校黨支部審查批准產生。
四、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四年一屆,每學年召開一次。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五、教職工代表大會委託學校工會委員會作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由工會主席負責日常工作。
六、教職工代表大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應遵守。
七、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尊重和支援校長行使職權,校長要尊重和支援教代會參與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為教代會正常活動提供條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