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

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

  在現實社會中,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 篇1

  1、根據xxx風電場及《水電x局機電安裝分局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加強xxx風電場專案部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落實交通安全管理職責,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障專案部的生產經營正常穩定和生命財產的安全,結合xxx風電場工程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2、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綜合治理車輛交通安全。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履行車輛交通安全職責,經常進行車輛交通安全教育,提高駕駛人員的交通安全意識,強化內部車輛交通安全管理。

  3、專案部要將車輛交通安全管理納入安全生產總體工作,同時部署、同時檢查、同時考核,組織落實車輛交通安全責任制;組織開展對專案部員工和的交通安全教育。

  4、專案部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車輛交通安全責任制的實施,主管安全生產的副職主管車輛交通安全的具體工作,專案部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車輛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5、專案部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同時受水電x局安全管理部的領導和管理,對專案部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管理。負責車輛的統一保險、交通事故處理;負責監督專案部落實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和工作措施,牽頭組織開展車輛交通安全專項檢查和對本區域內事故多發部位、多發點段的整治。

  6、專案部車輛實物形態的管理受專案部裝置物資部的領導和管理,負責對機動車輛實物形態的管理。建立健全機動車輛管理體系和編制施工車輛安全操作規程;負責組織編制機動車輛的大、中修計劃,並督促落實;監督、指導機動車輛使用,搞好機動車輛日常保養、維修,定期組織技術檢驗和效能試驗,保證技術性能滿足安全執行指標;負責對從事機動車輛操作、維修人員和管理人員持證上崗進行監督管理,並配合有關部門對相關人員的安全技術教育、培訓、考核及取證工作;嚴格執行機動車輛改造、更新、報廢制度;參加車輛交通安全專項安全檢查和監督整改落實;參加車輛交通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

  7、專案部駕駛員上崗資格的認定,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並負責審查、建檔和監督管理;負責對擬錄用的車輛駕駛人員進行崗位能力資格審查,並定期對機動車駕駛員和相關工作人員的資質配置情況進行檢查,定期組織身體健康檢查和技術培訓、考核,不適宜人員應及時調崗。

  8、專案部安全部門負責機動車輛和駕駛員管理職責,負責制定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教育職工自覺遵守交通管理法律法規,遵章守紀和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組織開展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保證專案部的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順利進行,落實車輛維修、保養和檢測制度;對車輛和駕駛人員應定人、定員、定崗,非生產需要和領導安排,任何人不得擅自動用車輛;合理安排駕駛員出車頻率,防止疲勞駕駛。

  9、專職駕駛員必須經分局人力資源部和專案部的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駕車。駕駛人員必須認真學習、執行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堅持車輛保養制度,愛護車輛,保持良好車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和安全操作規程,樹立良好的駕駛作風,文明駕駛,安全行車,做到行車“三勤三檢”;嚴禁私自開車,嚴禁違法酒後駕車,嚴禁駕駛與準駕不符的車輛,嚴禁無證開車,嚴禁將車輛交於無關人員駕駛。

  10、在場內臨時修建的施工道路上,應設定明顯危險標誌及必要的安全設施,以保障車輛行駛的安全性可靠性。

  11、專案部安全管理部門,應當對車輛的完好狀態進行管理,建立車輛狀態管理臺帳,做到專人負責。車輛使用單位應當加強對車輛執行過程中的狀態進行檢查,做到專項檢查與定期檢查結合,及時消除隱患,及時解決和修理車輛存在的問題,確保車輛始終保持在完好技術狀態,嚴禁車輛帶故障、帶缺陷執行,建立檢查、維修、保養制度,並做好檢查、維修、保養記錄。

  12、嚴格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車輛效能規定,合理安排正確使用車輛。

  13、專案部的施工人員上下班的交通車輛,應使用客車,並保證車輛完好狀態,做到每班檢查,定期專項檢查,在一時無法解決客車的情況下,採用平板貨車臨時替代客車,要採取嚴格的安全措施,並經報安全技術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使用,嚴禁超載、超速執行,嚴禁在無專項安全措施的情況下執行,確保車輛執行安全。

  14、租用車輛的安全管理:專案部在需要租用車輛時,應打報告到分局裝置物資部審批,同意後方可租用車輛。租用、出租雙方必須簽訂租車合同,合同中要明確雙方的安全職責,合同報分局裝置物資部一份存檔,報分局工程質量安全管理部備案。

  15、專案部所使用或聘用的駕駛員,必須是經分局人力資源部確認為駕駛員崗位,經分局工程質安管理部考評合格備案的駕駛員。專案部不得聘用已退休駕駛員,如專案部需要使用駕駛員,應與分局人力資源部聯絡,並經分局工程質安管理部進行安全考核批准備案後方可聘用;未經分局人力資源部確認、未經工程質安管理部進行安全考核批准備案的,私自聘用駕駛員造成交通事故的,專案部領導承擔責任。

  16、專案部所使用或聘用的駕駛員,調配上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向分局工程質安管理部上報名單備案,以便加強對駕駛員的動態管理。

  17、專案部安全管理部門,應嚴格對駕駛人員進行安全管理,嚴格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xxx風電場,水電x局安裝分局和專案部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教育駕駛人員認真執行安全操作規程,遵章守紀,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牢固樹立“謹慎駕駛、安全第一”的思想。

  18、專案部安全管理部門,應定期對駕駛人員進行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能的考核,並形成考核檔案,對不適宜安全駕駛的人員應及時進行調整。

  19、車輛駕駛員應按所持證照規定的駕駛車輛範圍進行駕車,從事客車駕駛和臨時性使用平板車替代客車的駕駛人員,必須具備大客車駕駛執照,並滿足安全駕駛的能力要求和相關規定的要求。

  20、嚴格執行車輛安全管理制度,安排出車時,應對駕駛人員精神狀況進行了解,合理安排,嚴禁疲勞駕駛和帶病駕駛,嚴禁駕駛帶故障車輛。

  21、未經專案部領導和安全管理部門的同意,在崗駕駛員不得將車交於他人員駕駛,否則發生交通事故將承擔事故直接經濟損失。

  22、發生交通事故後,立即搶救傷員並打電話向交警和保險公司報案,保護好事故現場,嚴禁逃逸事故現場。立即上報水電x局安裝分局安全管理部。等待分局安全管理部派人進行事故處理或委託專案部安全管理部門進行事故處理。

  23、交通事故發生後,造成車輛損壞的,必須經過保險公司定損後,方可對車輛進行修復,同時,對車輛損壞的部位進行拍照,以便事後進行理賠。

  24、交通事故中如果造成人員受傷,在事故處理時傷者必須提供治療終結的出院證明、發票、用藥處方等手續。

  25、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26、如分局安全管理部委託專案部安全管理部門進行事故處理後,須向分局安全管理部提供:事故責任認定書、調解書、車輛定損書、保險公司現場勘察書、車輛損壞部位的照片;如果有人員受傷,必須提供治療終結出院證明、發票、用藥處方等手續,如受傷較重的,還需進行傷殘等級鑑定。具備以上資料,由分局向保險公司進行理賠。

  27、對交通肇事駕駛員的處罰:

  (1)一年內發生兩起交通事故(每起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3萬元以下),都負主要責任或以上責任的駕駛員,除進行經濟處罰外,並進行轉換工種。

  (2)由於酒後駕駛或嚴重違章而發生的交通事故(含逃逸現場),除進行經濟處罰外,並進行轉換工種;同時負有刑事責任的,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3)在交通事故中駕駛員負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的依次按照直接經濟損失(扣除保險公司賠償部分)的60%、40%、30%、20%進行處罰,罰款金額在收到檔案15日內由事故單位墊付一次性上繳到分局財務部。

  (4)交通事故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0萬元,且駕駛員負主要責任或以上責任的,一年內不得駕駛小車(含皮卡)。

  28、專案部安全管理部門,在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對車輛交通存在的安全隱患和車輛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及時做出整改或修理安排。整改的情況應當做出記錄,作為檢查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落實情況和發生車輛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的依據。

  29、發生車輛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在正常公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交警進行處理結案,專案部安全管理部門配合。在施工區域內的施工道路上發生的車輛交通事故,在公安交警不予以處理的情況下,由分局進行調查處理、結案,根據事故性質大小進行分級管理。

  30、不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造成車輛交通安全事故的,按照工程局《行政處罰通則》和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進行處罰。

  31、專案部安全管理部門,每月至少進行一次車輛安全專項檢查,並做好檢查記錄。檢查內容包括車輛使用管理情況和場內道路安全狀況。

  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 篇2

  學校安全管理員職責

  一、交通安全管理員職責

  1、熱心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堅持管理育人、服務育人的原則,全心全意為學校交通安全工作服務。

  2、具有交通安全的一般法律法規知識。

  3、加強交通安全管理,做好交通安全隱患排查,並提出整改措施。

  4、不定期地組織開展交通安全知識培訓,宣傳交通安全知識。

  5、做好學生週末班車乘車管理,督促學生班車駕駛員遵守交通規則,嚴禁超載、超速,酒後駕車等。

  6、不斷加強交通安全知識學習,努力提高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二、學校飲食衛生安全管理員職責

  1、熱心學校飲食衛生安全管理工作,具有飲食衛生管理的一般知識。

  2、協助學校領導建立健全切合本校實際的飲食衛生安全管理制度。

  3、做好學校食堂、小賣部安全保衛工作。

  4、加強學校食堂和小賣部食品衛生管理,把好從事食品工作人員進校關,實行進校準入、進貨索票制度。確保衛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健康知識培訓證的持證率達100%。

  5、督促學校後勤加強學生營養餐管理。

  6、監督學校公共衛生和個人衛生工作,指導學生良好衛生習慣的養成。

  7、主動取得衛生部門的配合,做好傳染病預防知識的宣傳和防治工作。

  三、學校飲用水安全管理員職責

  1、熱心飲用水管理工作,具有飲用水管理的基本常識,熟悉學校飲用水源及其全程管理方式。

  2、定期送檢飲用水,對不符合標準的指標,提出整改方案。

  3、經常性地對飲用水源進行檢查,發現水源受汙染或水質惡化及時報告,並採取措施,落實整改。

  4、不定期地對蓄水池進行清洗、消毒,做好飲用水的淨化管理。

  5、督促學校後勤人員為師生提供充足的開水。

  四、住校生安全管理員職責

  1、熱心住校生管理工作,富有愛心和童心,堅持管理育人、服務育人的原則,全心全意為住校生管理工作服務。

  2、善於住校生管理工作研究,具有住校生管理工作的一般知識和能力。

  3、協助學校領導制訂切合學校實際的住校生寢室、課間、就餐等管理制度。

  4、定期地組織召開住校生管理人員會議,及時反饋學生生活資訊。

  5、關心學生的身體健康,關注學生的衣著、餐飲和課餘活動

  6、協助值周(日)教師維護好學生課間生活秩序,做好學生就餐、就寢等管理工作。

  五、安全保衛管理員職責

  1、熱心安全保衛工作,堅持管理育人、服務育人的原則,全心全意為安全保衛工作服務。

  2、具有安全保衛工作一般法律法規知識。

  3、明確校內安全保衛工作的主要任務和校外安全保衛工作的現狀,及時排查安全隱患。

  4、定期排查、分析影響學校穩定的因素,對有可能引發學校糾紛的人和事要有記載,把問題消滅在萌芽階段。

  5、學校有值班室的要做到人員到位、職責到位,輪流值班的要做好班際間的銜接;無值班室的,值周(日)教師承擔門衛任務,節假日、雙休日有人值班。

  6、對外來人員要進行登記,對嫌疑人員要跟蹤,及時排查安全隱患。

  六、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員職責

  1、熱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具有消防管理的一般知識,瞭解學校消防管理的基本內容和形式。

  2、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頒發的各項消防法規,學習、掌握消防知識,提高防火、滅火技能。

  3、經常性開展校內防火安全檢查,加強易燃、易爆及化學危險物品的日常監管。及時消除各類火險隱患。在節假日和火災多發季節,要加強巡邏嚴防火災發生。

  4、根據實際需要,向校長作出需購置、配備消防器材的建議,做好日常維修保養和管理工作,保證消防裝置完好有效。

  5、根據本校特點,利用各種形式向教職工、學生傳授、普及消防知識。

  6、制訂滅火和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安全演練)。

  7、一旦火災發生,應迅速向公安消防部門報警,積極組織滅火,協助有關部門調查火災原因。

  七、校舍安全管理員職責

  1、熱心校舍安全管理工作,具有校舍管理的一般知識和能力,瞭解校舍管理的基本內容。

  2、認真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提高安全防範意識。

  3、負責學校範圍內的建設和維修過程中的安全工作。

  4、定期對校舍進行安全檢查。

  5、嚴格校舍管理程式,對校舍出現的不安全因素進行檢查,及時向校長彙報並報校舍辦進行檢測、排除。

  6、有基建專案時,要及時做好師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向施工單位提出隔離方案並督促實施,確保師生及工地安全。

  7、汛期(颱風)到來之前,要對本校的校舍安全情況進行一次重點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及時向校長彙報。

  校園安全衛生管理員職責

  1、依照學校正常作息時間表,每天提前20分鐘上班,推後20分鐘下班,中午在校進餐,堅持履行職責。

  2、負責校內三處校門的管理,平時上鎖,為來訪及進出人員開門,建立來訪人員登記,西校門要隨叫隨開,隨開隨鎖。

  3、平時工作除保潔外,一般堅守在一樓小辦公室或廳裡,不得隨意離開校園,若離開,不論時間長短,須向總務主任報告並請人頂班。

  4、負責校內的清潔衛生保潔工作,任何時間都要做到校園內(含樓梯、走廊)不見紙屑、垃圾袋、果皮、菸頭及大面積渣滓等有礙觀瞻的東西。要組織發動好各責任班級共同管理、保潔。

  5、負責維持校園內正常的治安秩序,未經允許的機動車輛、拾荒人員、推銷人員、酗酒、潑皮人員及家禽寵物均不得進入校園,對學生之間的鬥毆,可疑人員的闖入要及時制止、報告。

  6、中午家長送餐時間要負責維持西校門處及教學樓的秩序,防止學生出校門、家長傷害學生、外來人員盜竊學校財物等情況發生。

  7、放學時要敞開校門,並催促學生離校回家,不允許走讀學生在校逗留。負責搭車學生的催促放學工作,對各班的搭車學生要建立臺帳,在規定時間裡到各班提醒搭車學生放學趕車。

  8、負責學生上學時如今並指導學生幹部的校門晨檢迎接工作,負責放學時在校門適當位置放置並收取放學交通提示牌。

  9、認真完成學校領導交辦的其他臨時性工作。

  10、負責學校報刊雜誌的分發徵訂工作。

  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 篇3

  連鎖酒店的安全管理非常重要,那麼有什麼適合的規章制度可以管理好呢?下面是連鎖酒店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為大家提供參考。

  保安人員管理制度

  1、 上崗前進行自我檢查,做到按規定著裝,個人儀表儀容端莊整潔。

  2、 有高度的政治責任性和敬業愛崗的精神,嚴格遵守酒店的勞動紀律,維護酒店的正常經營秩序。

  3、 按規定區域立崗,對進出酒店的旅客應主動拉門迎送,協助運送行李,扶老攜幼。注意大堂內特別是總檯周圍可疑情況。

  4、 嚴格遵守工作規範和要求,安全、正確地指揮住宿旅客的自備車輛有序停放,提醒車主保管好車內的物品,保證酒店大門前的暢通,阻止衣冠不整者、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進入酒店。

  5、 嚴格按工作流程和制定的巡邏路線,按時進行安全巡邏和檢查,一般每小時必須巡查一次,按酒店巡更點佈局依點巡視檢查並做好打更記錄,每日巡邏為21時至次日6時止,發現不安全的問題及可疑的人和事,應加強盤問,及時報告,做好現場監護和控制工作並做好情況記錄。

  6、 對超過規定時間的訪客(按公安規定的訪客時間為7:00—23:00)要及時彙報夜班經理,做好記錄,妥善做好勸導工作。

  7、 熟悉酒店各類應急預案,在發生突發性情況時,按預案和領導的指令,進行及時的處置。

  8、 為住店旅客寄存行李,嚴格按照行李房寄存制度,提醒旅客貴重物品應寄存在總檯。認真做好存取記錄和交接班手續,防止錯失事故。

  9、 按規定使用各類配備的保安器材(對講機,手電筒等)不準人為損壞。

  10、 在工作時間內違反公司員工手冊及店紀店規,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造成酒店損失的應承擔必要的經濟損失,違法者追究法律責任。

  11、 工作中不得擅離職守,巡邏檢查時應精神飽滿,攜帶對講機,保持資訊暢通,按規定路線和間隔時間執行巡邏打更任務。

  12、 嚴格執行以防為主的工作原則,發現可疑的人和事要妥善處置並及時報告領導。

  13、 巡邏中一旦接到案情指令應按工作預案立即採取措施,控制事態擴大,不得無故拖延時間,處置情況應及時報告值班經理。

  14、 保安人員必須全面瞭解和掌握酒店的各類應急預案,熟悉安全疏散的通道,消防裝置和各類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15、 檢查中應及時關閉應關閉的門窗。

  16、日常巡檢中注意觀察安全設施的運轉情況,發現故障及時報修。

  17、做好交接班工作記錄。

  連鎖酒店行李房安全管理制度

  (1)行李房鑰匙由總檯保管,不得隨意放置或帶走,交接班時應做好鑰匙交接記錄。

  (2)領用鑰匙開啟行李房門,應在總檯記錄本上登記記錄。

  行李房嚴禁吸菸,不得存放員工私人物品,非住店客人的行李一般不予寄存。在行李房內工作必須敞開房門,人離即將門上鎖,要及時交回總服務檯,並簽名登出鑰匙領用手續。

  (3)行李房應張貼:“公安局規定:嚴禁寄放存放危險物品和違禁物品。”

  (4)行李卡一式二聯,可請客人自行填寫寄存卡。行李掛卡應詳細填寫客人姓名、房號、寄存件數、寄存日期,客戶聯則無須詳細填寫。客人領取行李時應仔細核對。

  (5)行李寄存收件應問清是否有貴重物品,發現接收寄存行李開口、損壞,應當面向客人指出說明記錄備案。

  (6)行李房管理人員在交接班時,應清點庫存行李完整無損情況,並在交接班記錄薄上簽字,一旦發現缺損,由當班人員負責。

  客人領取行李必須一次取清,若有部分領取,部分寄存,則應先領清,在重新辦理寄存手續。

  連鎖酒店客房安全管理制度

  (1) 客房服務員、清潔員同時也是保安人員,要掌握旅客情況,在作好服務和清潔的同時要保障安全。

  (2) 客房內必須標有安全疏散指示圖,並在房內擺設公安部門頒佈的《賓館、旅館旅客須知》。

  (3) 嚴格執行進房清潔時將房門敞開,並用工作車擋住房門,嚴禁翻動客人的物品,做完清潔離房時必須關閉房門,進出客房分別填寫進出時間。

  (4) 旅客退房離店時,及時進房檢查,發現遺留物品及時歸還旅客,客人已離店應將遺留物品上交,並登記備查。

  (5) 掌握旅客情況,發現長時間掛有“請勿打擾”牌的客房和旅客住宿不登記及時查明情況,並及時上報酒店的領導。

  (6) 客房區域工作人員必須熟悉崗位環境,明確安全出口的方位和消防滅火器材的設定,以及正確地使用方法,並保持安全資訊暢通,發現安全疏散指示燈故障及時保修。不得擅自挪用消防滅火器材。

  (7) 一旦發生火災事故,首先要保持鎮靜,迅速報告,講明地點,燃燒物及火勢情況,並及時疏散周圍旅客,就近取用滅火器進行撲救,有人被困採取先救人再救火。

  (8) 嚴格執行公安消防部門關於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制度,煙花爆竹等各類危險物品不準帶入酒店。

  (9) 客房內嚴禁私接電源,嚴禁使用電爐和電加熱器具。

  連鎖酒店餐廳安全管理制度

  (1) 餐廳的桌位應保持適當的間距,對正在用餐的客人,服務員要照看好客人攜帶的物品,並及時提醒客人保管好自己的物品,對掛在椅背上的衣物及時套上衣套,以防他人順手牽羊,偷盜財務。

  (2) 認真維護餐廳內治安秩序的人和事,應及時報告並妥善處理。

  (3) 客人用餐完畢應注意客人使用的菸缸菸蒂是否熄滅,不能將火種捲入布件中。

  (4) 就餐客人離席後,服務員應及時檢查餐桌周圍,發現客人遺留物品,應及時歸還客人或上交。

  (5) 營業結束時,要認真進行安全檢查,確保安全。

  連鎖酒店廚房安全管理制度

  (1) 安全第一,以防為主。廚房內配備與廚房規模相適應的消防滅火器材,從業人員必須瞭解使用方法和滅火安全知識。

  (2) 廚房工作間間隙期間,應有專人值班。

  (3) 煤氣灶點火時要火等氣,下班時要關閉煤氣閥,熄滅火種。

  (4) 開油鍋過程中,注意控制油溫,廚師不得離開工作灶臺,防止油鍋著火,確保安全。

  (5) 廚房內嚴禁吸菸,嚴禁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的危險物品,液化氣卡式爐和酒精備用的小氣瓶和固定酒精,應有專人保管,指定在安全的地方存放,隨用隨領。

  (6) 發現事故苗子或有異味、異聲,必需立即查明原因,切實消除隱患,防患於未然。

  (7) 進行日常清潔時,嚴防將水噴灑到電源插座,電器開關處,以防電線短路起火。脫排油煙機和排煙管道要定期清洗。

  (8) 每日營業結束,要認真檢查水、電、煤和蒸汽,關緊開關,關閉門窗。

  連鎖酒店財務室安全管理

  (1) 財務室門窗應裝置安全柵欄,門窗堅固。有條件的應安裝與110聯接的防盜紅外線報警裝置,嚴格按規定進行佈防,防止撬竊。

  (2) 存放現金必須使用保險箱,並專人保管,保險箱的鑰匙與密碼同時使用,下班時撥亂密碼,鑰匙隨身攜帶。財務人員調離崗位密碼應及時調換。

  (3) 現金存放不得超出銀行核定限額。解款、提款必須二人同時,金額大時應專車接送。

  (4) 支票、票證和憑證的管理,堅持檢驗複核,支票和印章應分開放置在保險箱內,嚴禁使用空白支票。

  (5) 財務室配備適當的滅火器材,嚴禁煙火,防止火災。

  連鎖酒店倉庫安全管理制度

  (1) 倉庫門、窗應有可靠的防護裝置。房頂和地下管道層不得於其他的房間相通,防止火災和小動物侵害。

  (2) 倉庫內敷設的電線應有鐵質護套管。

  (3) 嚴禁使用熒光照明,一般物品物料倉庫使用白幟燈加防護罩,危險品使用防爆燈,倉庫內無人時應關閉電源。

  (4) 倉庫嚴禁煙火,並配置適當的滅火器材。存放物品按防火要求堆放整齊。

  (5) 倉庫存放的各類物品應建立帳冊,定期盤點,做到帳、卡、物相符。

  (6) 倉庫應有專人負責,門鑰匙專人保管,無關人員嚴禁進入倉庫。

  (7) 有危險品的倉庫應保持乾乾燥、陰涼、通風,並做好防曬、防潮、防高溫等各項措施。

  (8) 各種易燃、易爆物品出入倉庫必須嚴格執行驗收和發放手續和嚴格控制存量。

  連鎖酒店住宿登記安全管理制度

  1、 總檯接待員負責接待旅客住宿登記工作,每天24小時當班服務。

  2、 所有中、外旅客必須憑有效身份證件如實填寫旅客住宿登記單,登記合格率100%。

  3、 對零散旅客實施登記時必須做到“三清,三核對”。

  “三清”即:字跡清、登記專案清、證件檢驗清。

  “三核對”即:核對旅客本人和證件照片是否相符,核對登記年齡和證件的年齡是否相符,核對證件印章和使用年限是否有效。

  4、 旅行團體客人的住宿登記可由旅行社陪同或銷售代表代辦填報。

  5、 VIP客人可先領進房,在房內辦理登記手續或由省、市接待部門代為登記。

  6、 接待員在實施住宿登記時,應負責協助公安機關切實做好有關通緝協查核對工作,發現可疑人員採取內緊外鬆,先安排入住,後設法報警,避免打草驚蛇。

  7、 旅客資料和公安機關下發的有關通緝協查物件應及時輸入電腦準確無誤,以便核查。

  8、 接待員在辦理住宿登記的同時,應提醒旅客貴重錢財,證件可免費保管。

  9、 按照公安部門規定:訪客須登記,訪客時間不超過23點。

  連鎖酒店貴重物品保險安全管理制度

  1、 貴重物品保險箱由專人保管。

  2、 旅館需使用保險箱時,必須是住店旅客方可辦理使用手續,填寫保險箱使用卡,並在卡上親筆簽名,然後將使用箱號的鑰匙交給旅客,由旅客親自將需保管的貴重物品放入箱內後上鎖,保管人鎖另一道鎖。

  3、 旅客領取被保管物品時必須驗證,親自領取。

  4、 旅館丟失保險箱鑰匙,應立即報告酒店店長,按規定請旅客填寫開啟保險箱委託書,在旅客面前當面撬開,損失請旅客賠償。

  5、 嚴禁私自配製保險箱鑰匙,空的保險箱鑰匙應集中存放妥善保管,並做好保險箱的使用說明。

  6、 嚴禁存放危險品和違禁物品。

  7、 嚴禁總檯私用放置私人物品。

  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 篇4

  1、廚房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掌握安全操作氣灶的基本知識。

  2、每次操作前應檢查灶具的完好情況。檢查灶具是否有漏氣情況,如發現漏氣嚴禁進行操作,嚴禁開啟電器開關,應及時報檢修。

  3、員工進入廚房前應開啟防爆排風扇,以便清除積沉於室內的天然氣。

  4、點火時,必須執行“火等氣”的原則,千萬不可“氣等火”,即先點燃隱火源,再開啟點火器具供氣開關,點燃點火器具後,將點器具靠近灶具燃燒器,最後開啟燃燒器供氣開關,點燃燃燒器。

  5、各種灶具開關,必須用手開閉,不準用其他器具敲擊開閉。

  6、灶具每次用氣完畢後,要立即將供氣開關關閉,每餐結束後,後廚負責人員要認真檢查各供氣開關是否關閉好,每天工作結束後要先關閉廚房總供氣閥門,再關閉各灶具閥門。

  7、經常做好灶具的清潔保養工作及時清除煙罩內的油汙,以便確保安全使用灶具。

  8、無關人員不得動用灶具,發現問題應立即報告主管領導和安全部門,並及時關閉供氣總閥門。

  9、掌握必要的防火滅火知識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 篇5

  為加強消防安全工作、保護師生的生命及財產安全,把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學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特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加強全校師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人人都達到“兩知一會”, 即:知道火災危害性,知道火警報警電話119,會逃生自救。

  二、保障校內的各種滅火設施的良好。加強日常安全檢查與維護,及時整改火災隱患,保證裝置完好率達到100%,並做好檢查記錄。

  三、教學樓、辦公樓樓梯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暢通。

  四、學生聚集場所不得用耐火等級低的材料裝修。

  五、易燃、易爆的危險實驗用品,做到專門存放、專人保管。在利用易燃、易爆化學藥品做實驗時,教師必須在做實驗前向學生講清楚注意事項,並指導學生正確使用,防止火災事故發生。

  六、功能室、辦公室、教室等場所嚴禁吸菸及使用明火,下班後工作人員要及時關好門窗,確保安全。

  七、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設施,要人人愛護。任何人不得隨意移動和損壞,違者要嚴肅處理。

  八、加強用電安全檢查,水電管理員必須經常對校內的用電線路、器材等進行檢查,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進行整改、維護,確保安全。

  九、宿舍內嚴禁使用明火,禁止燒電爐、熱得快,點燃蠟燭、蚊香,嚴禁吸菸,嚴禁私拉亂接電線。不準私自接用任何家用電器。

  十、食堂必須使用合格的壓力容器、鍋灶,要經常進行檢查,定時進行檢測,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液化氣罐與灶頭應有的安全距離,嚴防事故發生。

  十一、對因無視防火安全規定而造成不良後果者,要從重處罰,追究法律責任。

  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 篇6

  第一條、為幫助員工正確認識和掌握安全生產的規律,提高安全生產技術水平,提高安全意識,杜絕各類事故發生,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安全教育培訓的分管領導和部門

  (一)、安全教育培訓的分管領導由分管人力資源部的副總經理負責。

  (二)、公司安全教育培訓的管理由人力資源部負責。

  第三條、安全教育培訓的種類範圍和內容要求

  (一)、安全教育培訓的種類範圍

  1、凡新入公司或調換工種的員工(包括臨時工、農民工、外來施工人員等),上崗前必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三級安全教育是指對新員工入公司、新調入員工、離崗半年以上重新上崗人員、外來學習(實習)人員及其他人員進行的公司、車間和班組三級安全教育。

  2、對公司全體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全員培訓)。包括:黨群、行政各部門,各工段(班組)、各崗位、各級管理人員。

  3、對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資格培訓)。

  (二)、安全教育培訓的內容要求

  1、三級安全教育的內容:公司級安全教育要著重進行安全思想教育和勞動紀律教育,公司安全規章制度,勞動保護方針政策,典型事故案例教育等;車間級安全教育著重進行安全技術基礎知識教育;班組安全教育著重進行現場安全操作教育。

  2、公司級教育培訓內容

  ①講解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②學習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基本知識。進行一般的電器機械方面的安全知識教育。

  ③介紹本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勞動紀律。

  ④介紹本公司安全生產方面的一般情況,學習本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⑤介紹作業場所存在的風險、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本公司易燃、易爆、要害崗位及其注意事項

  要求:公司級安全教育時間不少於24小時,經考核合格後,方準錄用。

  3、公司級教育培訓內容

  ①介紹本公司安全生產概況、工作性質及職責範圍。

  ②介紹本公司的生產特點。講解工藝流程,機械裝置狀況;預防事故的措施,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勞動保護用品,消防器材的效能及使用方法等。

  ③介紹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要求:車間級安全教育時間不少於24小時,經考核合格後,方準分配班組。

  4、班組級教育培訓內容

  ①介紹班組安全生產概況、工作性質及職責範圍。

  ②本崗位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安全制度等。

  ③介紹崗位生產工藝流程、生產裝置、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及安全注意事項。安全裝置、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效能、作用及防火器材正確使用方法等。

  ④介紹工作環境及易發生事故或者有中毒危險的地方。

  要求:班組級安全教育時間應不少於8小時,經考核合格後,方準上崗。

  5、公司員工內部調動工作崗位的安全教育。調換車間的必須重新進行二級和三級安全教育,本車間內班組崗位之間調換,必須重新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6、對特殊工種的安全教育培訓

  凡從事電氣檢修、鍋爐司爐、電(氣)焊、廠內機動車輛駕駛、起重工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技術訓練,並經主管部門(安監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培訓考核發證後,方可上崗操作。

  7、危險性較大工種崗位,教育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8小時。

  8、安全管理人員(包括主管領導)必須經過主管部門的安全教育培訓(資格培訓)及安全資格認證,才能擔任安全管理崗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已取得資格證的,每年必須進行一次原領證主管部門組織的再培訓學習,並在三年有效期內按規定進行換證學習。

  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 篇7

  (一) 餐廳廚房安全管理環節

  廚房裡的不安全因素環節眾多,從菜品的加工到銷售過程中都隱藏著不安全因素。廚房管理者應重視、警示、培養員工提高安全防範意識,重要在以下環節採取預防措施:燙傷、扭傷、跌傷、刀割傷、電器裝置造成的事故;防火與滅火。

  (二) 餐廳廚房安全管理規定

  1. 所有在崗廚師在上崗前對廚房的所有機械裝置效能熟練掌握,方可使用。對各種機械裝置使用時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操作,不得隨意更改操作規程,嚴禁違章操作。

  2. 廚師使用的各種刀具嚴格加強管理,嚴格按要求使用和放置刀具,不用時應將刀具放在固定位置,不準隨意拿刀嚇唬他人,或用刀具指對他人,收檔後應將刀具放在固定位置存放,廚師不準隨意把刀帶出廚房。

  3. 個人的專用刀具,不用時應放在固定位置保管好,不準隨意借給他人使用,嚴禁隨處亂放,否則由此造成的不良後果,由刀具持有人負責。

  4. 各種裝置均由專人負責管理,他人不得隨意亂動,定期檢查廚房的各種設施裝置,及時消除不安全隱患。

  5. 每天收檔後逐一檢查油路、閥門、氣路、燃氣開關,電源插座與開關的安全情況,如果發現問題應及時報修,嚴禁私自進行處理。

  6. 平時禁用溼抹布擦拭電源插頭,嚴禁私自接電源,不準帶故障使用裝置,班後要做好電源和門窗的關閉檢查工作。

  7. 廚房如發現被盜現象,值班人員或發現人員應保護好現場,及時報上級處理,並及時協助領導瞭解情況。

  8. 掌握廚房和餐廳內消費裝置和滅火器材的安放位置以及使用方法,每天對電源線路要仔細檢查,發現超負荷用電及電線老化現象要及時報修,並向上級彙報。

  9. 一旦發生火災,應迅速撥打火警電話說明期貨位置,部門,設法滅火,根據火情組織引導客人安全疏散。

  (三) 廚房防火管理細節

  1. 使用酒精爐時不要往正在燃燒的酒精爐內新增酒精,備用的酒精存量不得超過兩天的用量,放在備餐間由專人保管,總備用酒精由倉庫管理部負責保管。

  2. 使用液化氣鮑魚車時,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使用前要檢查輸氣膠管、氣瓶,發現漏氣立即停止使用。開爐時先點火後開啟,點火後才能推入餐廳,使用的小氣瓶要由專人管理。

  3. 各廚房廚師開爐前先開風門,然後先點火種後開氣,下班後腰關牢氣閥,熄滅火種。

  4. 餐廳營業時間,各出口的門不得上鎖,保持暢通

  5. 每季度或半年清洗一次廚房抽油煙機及管罩,廚工清洗廚房時,不要將水噴灑到電插座、電開關處,防止電器短路引起火災。

  6. 熱油炸開時,注意控制油溫,防止油鍋著火

  (四) 廚房防火檢查細則

  1. 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2. 廚房晚班下班前應細緻檢查,熄滅火種,關嚴各油、氣閥門、無漏油、漏氣現象。

  3. 保持工作環境的清潔,清除工作臺上的各種油汙,定期對抽油煙機進行清潔。

  4. 嚴禁員工在工作時抽菸

  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 篇8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執行)是專案施工保障安全的指令性檔案,具有安全法規的作用,必須認真編制和執行。

  1、編制原則。

  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要在編制生產財務計劃的同時進行。

  安全生產技術措施計劃的編制與執行要納入公司的議事日程,並必須按設計者、稽核者、批准者的會籤程式後生效執行(特別是高層或難度大的施工專案)。

  編制安全技術計劃時應考慮到必須與可能、切實掌握好花錢少、效果大的原則,制定出科學、先進、可靠、實用的安全生產技術措施計劃。

  2、編制依據。

  編制時必須依據黨和國家、政府部門公佈的勞動保護安全生產法規、法令和各項標準、規範、規章等(詳見組織設計編審制度);注重解決在實踐中存在或在檢查中發現亟待解決的問題;在技術革新與工藝改革中面臨所需的新防護設施問題;針對不安全因素易造成傷亡事故或職業病主要原因應採取的措施。

  3、編制方法。

  要按照專案施工的實際進行編制,內容參照《勞動部全國工會發布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專案總名稱表》((29)勞總護字號45號),工發總字(1`997)69號檔案。

  編制必須針對性強,對各種不同的工程結構、施工方法、作業條件等產生各個不相同的不安全因素,採取相應的對策、措施,為此首先要掌握專案工程概況。

  4、執行程式。

  要認真進行分部分項的安全生產技術交底,安全技術措施中的各種安全設定、防護應列入施工任務單,責任落實到班組或個人,並實行驗收制度。

  安全技術交底制度

  這項工作是《標準》“規範”的法定工作,必須認真執行。

  1、交底必須在施工作業前進行,任何專案在沒有交底前不準施工作業。

  2、交底工作一般在施工現場專案部實施。

  3、交底必須履行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的簽字模式,書面交底一式二份,一份交給被交底人,一份附入安全生產臺帳務查。

  4、被交底者在執行過程中,必須接受專案部的管理、檢查、監督、指導,交底人也必須深入現場,檢查交底後的執行落實情況,發現有不安全因素,應馬上採取有效措施,杜絕事故隱患。

  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 篇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資訊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鑑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佈,並適時調整。

  第四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後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

  第六條

  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安監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確定、公佈、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專案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並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公安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並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質檢部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下同)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並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四)環保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鑑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汙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五)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資格認定。鐵路監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以及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衛生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鑑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採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八)郵政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第七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瞭解情況,查閱、複製有關檔案、資料;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對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設施、裝置、裝置、器材、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裝置、運輸工具;

  (五)發現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支援、督促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密切協作,依法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條

  國家鼓勵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採用有利於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進技術、工藝、裝置以及自動控制系統,鼓勵對危險化學品實行專門儲存、統一配送、集中銷售。[1]

  第二章 生產、儲存安全

  第十一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實行統籌規劃、合理佈局。

  國務院工信部門以及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佈局。

  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於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專案(以下簡稱建設專案),應當由安監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專案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委託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建設專案進行安全評價,並將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情況報告報建設專案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安監部門;安監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45日內作出審查決定,並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監部門制定。

  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專案,由港口部門按照國務院交通部門的規定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第十三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定明顯標誌,並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

  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的7日前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並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管道所屬單位應當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

  第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負責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部門,應當將其頒發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工信部門、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第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提供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並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貼上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籤。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籤所載明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立即公告,並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籤。

  第十六條

  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環保部門的規定,將該危險化學品向環境中釋放等相關資訊向環保部門報告。環保部門可以根據情況採取相應的環境風險控制措施。

  第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的包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危險化學品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

  第十八條

  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企業,應當依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經國務院質檢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出廠銷售。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應當按照國家船舶檢驗規範進行生產,並經海事機構認定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對重複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使用單位在重複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維修或者更換。使用單位應當對檢查情況作出記錄,記錄的儲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除外),與下列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住區以及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飲用水源、水廠以及水源保護區;

  (四)車站、碼頭(依法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通訊幹線、通訊樞紐、鐵路線路、道路交通幹線、水路交通幹線、地鐵風亭以及地鐵站出入口;

  (五)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原、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區、畜禽規模化養殖場(養殖小區)、漁業水域以及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設施、區域。

  已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其所屬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並組織實施。

  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選址,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儲存、使用或者搬運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定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洩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洩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裝置,並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裝置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裝置的正常使用。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裝置上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第二十一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設定通訊、報警裝置,並保證處於適用狀態。

  第二十二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託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備案。在港區內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港口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可用於製造爆炸物品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其生產、儲存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流向,並採取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發現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設定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

  第二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並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並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

  對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應當將其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在港區內儲存的,報港口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並設定明顯的標誌。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相應的技術防範設施。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裝置定期進行檢測、檢驗。

  第二十七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不得丟棄危險化學品;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工信部門、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安監部門應當會同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未依照規定處置的,應當責令其立即處置。[1]

  第三章 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其使用條件(包括工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並根據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危險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並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屬於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除外,下同),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前款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由國務院安監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農業部門確定並公佈。

  第三十條

  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裝置;

  (四)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第三十一條

  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45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予以批准的,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不予批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安監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關於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的規定,適用於使用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關於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的規定,適用於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第二十二條關於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的規定,適用於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1]

  第四章 經營安全

  第三十三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範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依照《港口法》的規定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第三十四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經營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儲存設施;

  (二)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並經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四)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裝置;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五條

  從事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提出申請,從事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提出申請(有儲存設施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或者縣級安監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並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予以批准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予批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和縣級安監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申請人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經營危險化學品還需要經其他有關部門許可的,申請人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時還應當持相應的許可證件。

  第三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關於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得向未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採購危險化學品,不得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化學品安全標籤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八條

  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憑相應的許可證件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持本單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說明。

  個人不得購買劇毒化學品(屬於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九條

  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登記證書)的影印件;

  (二)擬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三)購買劇毒化學品用途的說明;

  (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縣級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予以批准的,頒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不予批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查驗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檔案,不得向不具有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檔案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對持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按照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

  禁止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於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第四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如實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用途。銷售記錄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覆印件、相關許可證件影印件或者證明檔案的儲存期限不得少於1年。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應當在銷售、購買後5日內,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資訊報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並輸入計算機系統。

  第四十二條

  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不得出借、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因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等確需轉讓的,應當向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檔案的單位轉讓,並在轉讓後將有關情況及時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報告。[1]

  第五章 運輸安全

  第四十三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應當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並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四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經交通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從業資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部門制定。

  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應當遵守安全作業標準、規程和制度,並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集裝箱裝箱作業應當在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並符合積載、隔離的規範和要求;裝箱作業完畢後,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簽署裝箱證明書。

  第四十五條

  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並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

  用於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應當封口嚴密,能夠防止危險化學品在運輸過程中因溫度、溼度或者壓力的變化發生滲漏、灑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洩壓裝置應當設定準確、起閉靈活。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瞭解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及其包裝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現危險情況時的應急處置方法。

  第四十六條

  透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託運人應當委託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

  第四十七條

  透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按照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不得超載。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安全技術條件,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懸掛或者噴塗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警示標誌。

  第四十八條

  透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配備押運人員,並保證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處於押運人員的監控之下。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因住宿或者發生影響正常運輸的情況,需要較長時間停車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四十九條

  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由縣級公安機關劃定,並設定明顯的標誌。

  第五十條

  透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託運人應當向運輸始發地或者目的地縣級公安機關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

  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託運人應當向縣級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運輸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二)運輸始發地、目的地、運輸時間和運輸路線的說明;

  (三)承運人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運輸車輛取得營運證以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取得上崗資格的證明檔案;

  (四)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購買劇毒化學品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海關出具的進出口證明檔案。

  縣級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予以批准的,頒發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不予批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五十一條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出現流散、洩漏等情況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採取相應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並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後,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立即向安監部門、環保部門、衛生部門通報。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五十二條

  透過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交通部門關於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安全的規定。

  第五十三條

  海事機構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確定船舶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相關安全運輸條件。

  擬交付船舶運輸的化學品的相關安全運輸條件不明確的,貨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應當委託相關技術機構進行評估,明確相關安全運輸條件並經海事機構確認後,方可交付船舶運輸。

  第五十四條

  禁止透過內河封閉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透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前款規定以外的內河水域,禁止運輸國家規定禁止透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

  禁止透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的範圍,由國務院交通部門會同國務院環保部門、工信部門、安監部門,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危險化學品對人體和水環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後果的難易程度等因素規定並公佈。

  第五十五條

  國務院交通部門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對透過內河運輸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透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實行分類管理,對各類危險化學品的運輸方式、包裝規範和安全防護措施等分別作出規定並監督實施。

  第五十六條

  透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由依法取得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水路運輸企業承運,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承運。託運人應當委託依法取得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水路運輸企業承運,不得委託其他單位和個人承運。

  第五十七條

  透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使用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適裝證書的運輸船舶。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針對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制定運輸船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併為運輸船舶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裝置。

  透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取得船舶汙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船舶汙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的副本應當隨船攜帶。

  第五十八條

  透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包裝物的材質、型式、強度以及包裝方法應當符合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包裝規範的要求。國務院交通部門對單船運輸的危險化學品數量有限制性規定的,承運人應當按照規定安排運輸數量。

  第五十九條

  用於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範,與飲用水取水口保持國家規定的距離。有關管理單位應當制定碼頭、泊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併為碼頭、泊位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裝置。

  用於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經交通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條

  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進出內河港口,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的名稱、危險特性、包裝以及進出港時間等事項,事先報告海事機構。海事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當在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通知報告人,同時通報港口部門。定船舶、定航線、定貨種的船舶可以定期報告。

  在內河港口內進行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過駁作業,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的名稱、危險特性、包裝和作業的時間、地點等事項報告港口部門。港口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在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通知報告人,同時通報海事機構。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透過過船建築物的,應當提前向交通部門申報,並接受交通部門的管理。

  第六十一條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裝卸或者停泊,應當懸掛專用的警示標誌,按照規定顯示專用訊號。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按照國務院交通部門的規定需要引航的,應當申請引航。

  第六十二條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飲用水水源保護的規定。內河航道發展規劃應當與依法經批准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相協調。

  第六十三條

  託運危險化學品的,託運人應當向承運人說明所託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託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在外包裝上設定相應的標誌。

  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新增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託運人應當新增,並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

  第六十四條

  託運人不得在託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託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交寄危險化學品或者在郵件、快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交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不得收寄危險化學品。

  對涉嫌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交通部門、郵政部門可以依法開拆查驗。

  第六十五條

  透過鐵路、航空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依照有關鐵路、航空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1]

  第六章 危險化學品登記與事故應急救援

  第六十六條

  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資訊支援。

  第六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安監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危險化學品登記包括下列內容:

  (一)分類和標籤資訊;

  (二)物理、化學性質;

  (三)主要用途;

  (四)危險特性;

  (五)儲存、使用、運輸的安全要求;

  (六)出現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

  對同一企業生產、進口的同一品種的危險化學品,不進行重複登記。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及時向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內容變更手續。

  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監部門制定。

  第六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應當定期向工信、環保、公安、衛生、交通、鐵路、質檢等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有關資訊和資料。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應當會同工信、環保、公安、衛生、交通、鐵路、質檢等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裝置,並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將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備案。

  第七十一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按照本單位危險化學品應急預案組織救援,並向當地安監部門和環保、公安、衛生部門報告;道路運輸、水路運輸過程中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駕駛人員、船員或者押運人員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交通部門報告。

  第七十二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環保、公安、衛生、交通等有關部門,按照本地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採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一)立即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或者採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測定危險化學品的性質、事故的危害區域及危害程度;

  (三)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大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採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

  (四)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狀況進行監測、評估,並採取相應的環境汙染治理和生態修復措施。

  第七十三條

  有關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第七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環境汙染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保部門統一發布有關資訊。[1]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五條

  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監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使用活動,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規定行為的,安監部門還應當責令其對所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違反國家關於危險化學品使用的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第七十六條

  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專案的,由安監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專案的,由港口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七條

  未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或者未依法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的,分別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化工企業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由安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安監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定明顯的標誌,或者未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的;

  (二)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或者未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管道所屬單位未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的;

  (三)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貼上、拴掛化學品安全標籤的;

  (四)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提供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貼上、拴掛的化學品安全標籤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籤所載明的內容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

  (五)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籤的;

  (六)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籤的危險化學品的;

  (七)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

  (八)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在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裝置上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或者未在作業場所設定通訊、報警裝置的;

  (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專人負責管理,或者對儲存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的;

  (十)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的;

  (十一)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定明顯標誌的;

  (十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或者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變更手續的。

  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港口經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港口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相應的技術防範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設定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的,依照《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銷售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由質檢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將未經檢驗合格的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機構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條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並由工商行政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重複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重複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二)未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定相關安全設施、裝置,或者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裝置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

  (四)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的;

  (五)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

  (六)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的;

  (七)未對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裝置定期進行檢測、檢驗的。

  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港口經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港口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不如實記錄生產、儲存、使用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流向的;

  (二)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發現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不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三)儲存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未將劇毒化學品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的;

  (四)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不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用途,或者儲存銷售記錄和相關材料的時間少於1年的;

  (五)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資訊報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的;

  (六)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未將有關情況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報告的。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或者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安監部門或者港口部門備案,或者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將其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安監部門或者港口部門備案的,分別由安監部門或者港口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或者使用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按照規定將相關資訊向環保部門報告的,由環保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二條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採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或者丟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監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將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方案報有關部門備案的,分別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向未經許可違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採購危險化學品的,由工商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並由工商行政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八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監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並由工商行政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一)向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檔案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

  (二)不按照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劇毒化學品的;

  (三)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於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

  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檔案的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或者個人購買劇毒化學品(屬於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沒收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的單位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或者向個人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屬於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八十五條

  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未取得從業資格上崗作業的;

  (二)運輸危險化學品,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的;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適裝證書的船舶,透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四)透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承運人違反國務院交通部門對單船運輸的危險化學品數量的限制性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五)用於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範,或者未與飲用水取水口保持國家規定的安全距離,或者未經交通部門驗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託運人不向承運人說明所託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託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並在外包裝上設定相應標誌的;

  (七)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新增抑制劑或者穩定劑,託運人未新增或者未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的。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委託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危險化學品的;

  (二)透過內河封閉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透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

  (三)透過內河運輸國家規定禁止透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的;

  (四)在託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謊報或者匿報為普通貨物託運的。

  在郵件、快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謊報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收寄危險化學品的,依照《郵政法》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過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術條件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車輛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三)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的;

  (四)未取得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透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第八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未懸掛或者噴塗警示標誌,或者懸掛或者噴塗的警示標誌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

  (二)透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的;

  (三)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較長時間停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

  (四)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發生流散、洩露等情況,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採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

  第九十條

  對發生交通事故負有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由公安機關責令消除安全隱患,未消除安全隱患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上道路行駛。

  第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未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

  (二)用於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的管理單位未制定碼頭、泊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為碼頭、泊位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裝置的。

  第九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一)透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水路運輸企業未制定運輸船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為運輸船舶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裝置的;

  (二)透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未取得船舶汙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的;

  (三)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進出內河港口,未將有關事項事先報告海事機構並經其同意的;

  (四)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裝卸或者停泊,未懸掛專用的警示標誌,或者未按照規定顯示專用訊號,或者未按照規定申請引航的。

  未向港口部門報告並經其同意,在港口內進行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過駁作業的,依照《港口法》的規定處罰。

  第九十三條

  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分別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許可證的,分別由相關許可證的頒發管理機關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其主要負責人不立即組織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五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立即組織實施救援,或者不採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六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1]

  第八章 附則

  (見其他網路資訊)

  第一百零二條 本條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 篇10

  1、目的

  為了保證食品的質量以及食品的安全,特制定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保證落實質量安全企業主體責任。

  2、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司內對質量安全有關的管理層及各職能部門和有關人員。

  3、職責

  3.1質量負責人:負責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的協調、管理工作,批准食品安全自查方案和自查報告。向公司管理層報告食品安全自查結果。

  3.2自查組長:提出自查小組名單,全面負責食品安全自查實施活動,食品安全自查稽核方案和食品安全自查報告。

  3.3質保部:負責起草食品安全自查方案,組建食品安全自查小組,按照食品安全自查計劃實施自查,起草自查報告。對不合格專案的整改、實施效果進行確認。

  3.4自查小組成員:按照食品安全自查計劃及時實施自查,提交自查報告。

  3.5受檢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協助自查,負責本部門不合格專案的整改措施的制定和實施。

  4、要求

  4.1草食品安全自查的策劃

  4.1.1自查頻次:每年不少於1次且時間間隔不超過12個月。質保部每年初起草食品安全自查方案,在每個年度內所進行的安全自查,並覆蓋所有的相關部門。

  4.1.2當有下列情況時,需追加食品安全自查。

  a)發生了嚴重產品質量問題或外界有重投訴;

  b)組織的內部機構、生產工藝、質量方針和目標等有重改變。

  4.1.3食品安全自查方案的準則、範圍、頻次和方法由質保部提出,質量負責人批准實施。

  4.2食品安全自查的準備

  4.2.1由自查組長提出食品安全自查實施計劃,質量負責人批准,經批准生效的食品安全自查實施計劃表中的自查組長和自查小組成員即被指定為該次食品安全自查的自查組長和自查小組成員。

  4.2.3自查小組成員不檢查自己的工作。

  4.2.4質保部負責向自查小組成員提供自查時所需的質量手冊和程式檔案,受檢部門負責提供其他支援性檔案和相關標準。

  4.2.5自查小組成員按所檢查的範圍和受檢部門的特點,編制有可操作性的食品安全自查查表,供檢查時使用。

  4.3食品安全自查的實施

  4.3.1召開一次簡短的首次會議,組長介紹自查的目的、範圍、準則、方式、計劃和自查人員分工及日巢排,澄清自查計劃中不明確的問題,確定末次會議的時間、地點。

  4.3.2在受檢部門人員陪同下,由自查組長主持進行現場檢查,檢查員採用現場觀察、查閱資料、提問等方法進行抽樣調查。

  4.3.3尋找客觀證據,在自查表中記錄質量管理體系是否符合規定的要求的事實。若發現不符合要求時,將不符合事實與受檢部門交換意見。

  4.3.4自查結束,自查小組成員互相交流分析,確定不符合事實。在編寫“食品安全自查不符合項報告”時,須事實描述清楚,證據鑿。

  4.3.5助受檢核部門制定並評價糾正措施。

  4.3.6對自查結果進行彙總分析,確定不合格項,取得受檢部門簽字認可。

  4.3.7召開末次會議,由自查組長報告自查情況和自查結果。就食品安全提出檢查結論,並對如何提高食品安全提出建議。

  4.3.8提交自查報告。

  4.4糾正措施

  4.4.1根據稽核員填寫的《食品安全自查不符合項報告》,受檢部門除進行確認外,還要分析不符合產生的原因,由問題的責任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糾正措施,並規定完成糾正措施的期限。

  4.4.2糾正措施須在規定的日期內實施完成,如不能按期完成,責任部門必須向質量負責人說明情況,請求延期。

  4.4.3受檢部門在預定期限內完成糾正措施的實施後,通知質保部確認完成情況,並報質量負責人認可。

  4.4.4對期限較長的糾正措施,可在下一次食品安全自查時由自檢小組確認。

  4.5食品安全自查結果提交管理評審。

  4.6食品安全自查的記錄由辦公室負責儲存。

5、相關檔案

  糾正措施程式

  6、發放範圍

  7、變更歷史

  8、記錄

  6、食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1、餐飲用具的清洗消毒必須在潔淨區內劃定專門區域進行處理,其清洗消毒設施必須做到專用,嚴禁在餐飲具清洗消毒設施內洗滌或放置其他任何物品。

  2、必須使用符合衛生標準的洗滌劑或消毒劑。

  3、餐飲用具清洗消毒按以下要求處理:

  a:採用物理法消毒(如煮沸、蒸汽消毒、紅外線消毒等),應按照“一洗、二清、三消毒”的程式進行處理,消毒時應嚴格控制其溫度、壓力和時間。

  b:採用化學消毒法消毒(如含氯製劑等化學藥品消毒)的,應按照“一洗、二清、三消毒、四沖洗”的程式進行處理,嚴格掌握消毒藥液配製的濃度、浸泡的方法和時間。

  4、餐飲用具的清洗消毒應做到表面光潔、無油漬、無異味、無藥液殘留,符合衛生要求。

  5、餐用具使用後應及時洗淨,定位存放,保持清潔。消毒後的餐用具應貯存在專用保潔櫃內備用,保潔櫃應有明顯標記。

  6、餐飲用具保潔要求:已清洗消毒好的餐、飲具在未使用前,必須將其存放於封閉的專用保潔櫃內,嚴防灰塵、不潔物、鼠、蠅等汙染。餐飲具保潔櫃內禁止放置其他任何物品。

  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 篇11

  一、基本安全管理要求

  1、進入車間必須穿戴好安全用品;

  2、造型過程中所用工具必須就近安放不得隨意亂丟;

  3、不得擅自接電源,需臨時用電應有電工接線;

  4、造型需留出澆鑄安全通道,型箱不得影響澆鑄;

  5、澆鑄前應檢查所用器械,加穿澆鑄時應穿戴的防護用品;

  6、澆注前應檢查型箱的乾燥,壓箱必須夠重,邊縫需填實,防止鐵水溢位;

  7、出水應慢放,在放水結束後方可移包,澆鑄過程應做到實走、穩抬、慢澆;

  8、應按規定時間出箱,逐件依次移出;

  9、必須在工件冷卻後再進行清沙處理;

  10、注意車間整體衛生,型箱工具用完需擺放整齊。

  二 、職業危害管理制度

  1、職業危害防治方面應做到

  (1)對存在粉塵、有毒有害氣體、輻射、噪聲和高溫等職業危害的場所進行定期檢測;

  (2)制定防治粉塵、有毒有害氣體、輻射、噪聲和高溫等職業危害的具體措施;

  (3)企業應每年組織相關人員對職業危害狀況進行評估,以確認職、業危.害防治措施的有效性。

  2、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要求的、合格的勞動保護用品,並按規定發放

  3、員工健康監護應做到

  (1)企業應定期為員工體檢,並建立員工健康監護檔案。

  (2)對職業病患者,應按規定給予及時治療、療養。

  (3)對患有職業禁忌症,並確診不適合原工種的,應及時調離。

  三 、中頻感應爐安全操作規程

  1、在開爐前應先開水系統並認真檢查個水冷管的暢通,及水壓是否正常。保證各水接頭不得漏水。

  2、在開爐前應檢查爐襯和爐口,爐嘴保證完好。保持感應圈清潔。並對爐臺機械執行進行檢查。

  3、按規定對材料進行檢查和部分加料。

  4、通電由低逐步漸高,直到正常。增壓過程巾應隨時注意各儀表指示。

  5、熔鍊中應保證爐料按比例投入,隨時除渣和松料,以保證不得出悶氣,架牢現象。

  6、按工藝要求溫度及時出爐,在出爐前應造渣並清渣。

  7、每一爐爐水出完以後應檢查爐襯。

  四 、混砂機安全操作規程

  1、檢查機器各部是否完好,輾輪轉動是否靈活,刮板尺寸是否調節適當,再空運轉3分鐘~5分鐘,確認各部正常後才能加砂、加料,並必須嚴格按規定量使用,禁上超負荷。

  2、混砂機在轉動時,不許用手扒料和清理輾輪,不許伸手到輾盤內新增各種物料,取樣必須從取樣孔去取。

  3、無論新、舊砂都必須過篩防止將鐵塊等雜物投入輾盤內損壞機器。

  4、因故停車應清除輾盤內的砂及物料後再行啟動,不能重車強行啟動。

  5、運轉時,操作者不得離開,並應經常注意音響及輾輪情況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機處理。

  6、當輾輪未完全停止時,不準將手及其它器械伸進輾盤內,進入輾盤內清理檢修時,除了要拉開電源開關,掛上“有人檢修,不準合閘’’的警告牌外,還要設人監護。

  7、工作後,必須檢查、清掃裝置,做好日常保養工作,並將各操作手柄(開關)置於空擋(零位),拉殲電源開關,達到整齊、清潔、安全。

  五、砂輪機操作規程

  1、開動砂輪機使用前首先檢查砂輪罩殼是否齊全牢固,砂輪是否有破損。

  2、使用砂輪磨削時應戴好防護眼鏡。

  3、操作者,應站在旋轉砂輪的側面。

  4、砂輪安裝時需兩面加石棉墊,加緊牢固。

  5、磨削時工件應夾緊抓牢,工件應慢慢接觸砂輪。不能速度太快或用力太猛,應均勻磨削。

  6、磨削時發現砂輪跳動、運轉不平穩應及時修整砂輪。

  7、如有異常情況出現立即停止。

  六、熱處理爐操作規程

  1、開機應認真檢查各項儀表工作是否正常。

  2、臺車送出、進應仔細觀察走線安全。

  3、裝料不得超重量(11噸)和爐料在進爐內前要檢查穩定性,並不得超高和須離測溫表10 cm~2 0 cm。

  4、在設定溫度前須再度檢查爐料捌‘質對設定溫度應複檢後方可開啟。

  5、對直接入水件必須在頂起前要開啟油泵,並保證安全卡在位。

  6、熱處理過程中要隨時注意溫度的升、保溫情況。

  7、處理完後應檢查內膛電阻帶和爐板清潔方可把臺車進爐。

  七、噴槍操作規程

  1、使用噴槍前必須檢查液化氣瓶閥有無洩漏。

  2、檢查噴槍開關是否完好。

  3、檢查滅火器是否完好。

  4、檢查皮管有無漏氣,連線各部位應嚴密。

  5、點火時需在口後部點火。噴口不得對人和物。

  6、點火前要對需烘烤得部件周圍檢查不得有易燃物品。

  7、在對型模烘烤過程中必須先前後近的操作方法。

  8、使用後必須管好氣瓶開關,然後管好噴槍開關,槍瓶分離後分別放好。

  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 篇12

司屬各單位、各專案部:

  為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建設部JGJ59-99等法規和強制性標準,依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要求及“企業負責”的原則,公司現將“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安全技術措施交底制度”、“安全培訓教育制度”、“易燃易爆危化品管理辦法”、“安全生產違章處罰(試行)辦法”等管理制度予以釋出,並從釋出之日起施行。各單位、各專案部應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本專案部的相關規章制度並嚴格執行,確保企業的生產,確實做到“生產必須安全,安全促進生產”。

  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一、檢查依據

  檢查時依據JGJ59-99標準全面進行

  二、組織領導

  公司成立分管生產副總經理為組長,安全保衛部、企業部、群工部、工程管理一部、二部、工會相關成員為組員的安全生產綜合檢查組。

  三、檢查時間、內容

  1、公司每季度末對個二級單位、專案部進行一次安全生產綜合檢查,檢查組全體成員參加,主要是查思想、查紀律、查制度、查領導、查安全技術措施的執行及建設部JGJ59-99標準執行情況。

  2、各個二級單位每月、專案部每週由生產副經理、專案經理組織安全、裝置、材料、行政等相關人員參加,對本單位專案部範圍內各種機械裝置的執行,施工用電的管理、安全防護設施的完好、腳手架的搭設、現場文明施工、治安消防、環保衛生、職業健康等情況進行詳細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必須“定人員、定時間、定措施”認真落實整改並形成資料歸檔。

  3、班組每天開展班前喊話、班中巡視檢查、班後安全小結,同時開展自檢、互檢、交接檢活動,各工序不留事故隱患。

  四、專項、季節檢查

  公司除季度檢查外,根據生產情況或上級要求及季節等不同情況,不定期的進行專項、季節性檢查。

  1、公司對在建工程的基坑支護、高砌坡、腳手架、卸料平臺、塔吊、施工用電等進行不定期的專項檢查。

  2、公司擬在每年夏季重點進行防暑降溫、防汛、防雷電、防火和危險場所、部位的專項檢查。

  五、巡視檢查

  公司安全保衛部分管人員以易發事故環節和部位為重點,在施工生產工程中不定時的巡視和抽查有關和專案部並按公司有關制度履行監管職能。在各種檢查工作中發現的隱患,由組織或檢查人員簽發隱患整改通知書,並按隱患整改通知書所列整改內容,督促整改落實情況並進行復查,完善複查資料備查。

  六、違反本制度按公司“安全生產違章處罰(試行)辦法”第一條

  (5)款及第三條(e)款予以處罰。

  安全技術措施交底制度

  一、編制交底

  1、單位工程施工前,在專案經理的主持下,由專案技術負責人和方案編制人依據經公司審批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中安全技術措施將編制、執行意圖等要求向專案部主要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2、凡大型工程、群體建築、異型結構或特殊施工方法等上述編制交底應按分部工程、流水段、施工區段等劃分做分階段交底。

  二、施工交底

  1、專案部有關主要管理人員(施工負責、區段長、主管工長等)在接受編制交底、消化施工方案的基礎上,根據工程(分管)特點及安全技術規程、規範和企業制度向施工員、工長、分包商負責人、班組長進行詳細的安全技術(操作)交底。

  2、分部、分項工程的施工員或工長負責向分包商負責人、班組長和作業班組進行具體的安全技術操作交底,施工交底過程應有專案部其他主要管理人員參加。

  三、專項交底

  1、塔機裝、拆、卸料平臺塔拆、外腳手架塔拆、深基礎施工(含高切坡)、人(車)行道防護架塔拆、高壓線分管、網防護、防高處墜落、防坍塌等專項方案由編制人員直接向分管工長和作業班組交底。

  2、方案中安全技術措施不全面或不詳細的操作方法和要求,分管施工員或工長應以文字、圖形等方式做明確詳盡交代。

  四、分包商負責人對所承擔的工作範圍的安全技術應按工序流程不定期的向作業

  1、班組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並承擔班中檢查、整改責任。

  班組交底

  2、生產班組長對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交底應在班組安全活動記錄中體現,尤其是本班組作業範圍內的動態要求應在班前完全講話、班中安全檢查、班後安全小結中做到、做細。

  五、其他規定

  1、本制度所列四個交底環節必須由負責人填制“交底記錄單”,交底人和接受交底人均應簽字並有詳細交底內容,存專案安全管理檔案備查。

  2、本制度所列四個交底環節必須由負責人填制“交底記錄單”,交底人和接受交底人均應簽字並有詳細交底內容,存專案安全管理檔案備查。

  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建教【1997】83號《建築企業職工安全培訓教育暫行規定》,加強企業職工安全培訓、教育工作,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護能力,減少傷亡事故的發生,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企業職工必須定期接受安全培訓教育,堅持先培訓,後上崗的制度。

  第三條企業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由企管部牽頭組織,安全保衛部具體組織實施。

  第四條企業職工每年必須接受一次專門的安全培訓。

  (一)企業主管負責人、專案經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30學時。

  (二)企業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每年必須接受安全專業技術業務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0學時。

  (三)企業其他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每年接受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30學時。

  (四)企業特種作業人員(包括電工、焊工、架子工爆破工、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起重訊號工、施工升降機作業人員等)在透過專業技術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每年仍須接受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五) 企業其他職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15學時。

  (六)企業待崗、轉崗、換崗的職工,在重新上崗前,必須接受一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第五條企業新進場的工人,必須接受公司、專案(或分公司)、班組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經考核合格後,方能上崗。

  (一)公司安全培訓教育的主要內容是: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標準、規範、規程和企業的安全規章制度等,培訓教育的時間不得少於15學時

  (二)專案安全培訓教育的主要內容: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現場環境、工程施工的特點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培訓教育的時間不得少於15學時。

  (三)班組安全培訓教育的主要內容:本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事故案例剖析、勞動紀律的崗位講評等,培訓教育時間不得少於30學時。

  第六條實行安全培訓教育登記制度。安全保衛部負責建立公司主要負責人、專案經理、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檔案,各二級單位、專案工程部負責建立所屬員工的安全培訓教育檔案,沒有接受安全培訓教育的員工,不得在施工現場從事作業或者管理活動。

  第七條安全保衛部負責制定職工安全培訓教育規劃和年度並組織實施。

  第八條各級人員安全培訓、教育的組織實施

  (一) 企業主要負責人、專案經理的安全培訓工作有安全保衛部牽頭,組織參加市建委、市管理總站的培訓。

  (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參加公司安全保衛部組織的,每月一次的安全專項指導技術業務培訓。

  (三)企業其他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訓,由所屬二級單位、專案部負責。

  (四)企業特殊工種的培訓、複訓工作,由企管部負責實施;每年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由所屬二級單位、專案部具體負責。

  (五)企業待崗、轉崗、換崗的職工,在重新上崗前,由所屬二級單位、專案部進行培訓。

  第九條實行總分包的工程專案,總包單位要負責統一管理分包單位的職工安全培訓教育工作,分包單位要服從總分包單位的統一管理。

  第十條公司內部組織的安全教育培訓,根據中川[20xx]10號檔案《員工崗位培訓制度》的規定,結合實際的培訓需要,採取外聘教師,所需要培訓教育經費,從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中支取。

  第十一條本制度所指職工含分包、勞務承包、實習生等性質的用工。違反本制度的處罰按公司“安全生產違章處罰(試行)辦法”第一條(六)款予以處罰。

  易燃易爆危化品的管理辦法

  一、易燃易爆、危化物品必須採取的防火、防盜措施,張貼明顯的禁火標誌,嚴格進、出庫制度,分類按間距要求存放(垛與垛間距不小於1米,垛與牆距不小於0.5米,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於0.3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2米)並建

  好臺賬。

  二、各種油類、危險化學爆炸物品必須按專人採購、運輸,專庫存放、儲存,嚴格領用制度等環節,建立詳細的規章制度,確保安全。

  三、生產中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爆炸物品的存放場所、施工場所,必須符合相關規定,同時嚴禁煙火,作業人員必須持證操作,遠離火源。

  四、電焊房、氧氣房、洗件房等要與其他棚房隔離,乙炔瓶和氧氣瓶要與明火相距在10米以外,乙炔瓶與氧氣瓶的安全距離不小於5米或加設隔離。

  五、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物品的管理,保管人員,必須懂得相關物品的性質、火災、危險程度、預防的各種措施和撲救火災的方法,定期和不定期的參加相關培訓,方能上崗作業。

  六、各單位必須按防火安全要求的規定,配置足夠的消防器材(滅火器、沙袋、消防桶、消防勾等)、組建、培訓好一消隊伍。

  七、本辦法所含易燃易爆及危化品為:企業生產、生活中的各種油類及盛裝體(如氣罐、液化氣(灌)、氧氣(瓶)、油漆類等)及其在使用過程中的管理要求。

  八、各單位、各專案根據具體情況結合實際工作參照本方法和公司《一體化管理體系作業檔案(彙編)》第75頁規定製度相應實施細則或制度。

  九、違反本辦法的處罰按公司《安全生產違章處罰(試行)辦法》第二條

  (1)款由各級防火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予以處罰。

  安全生產違章處罰(試行)辦法

  一、安全管理

  單位或專案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者,予以500-5000遠處罰:

  1、為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2、未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員;

  3、未進行安全責任目標分解;

  4、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未執行分級交底制;

  5、單位或專案部未進行定期安全檢查;

  6、作業人員未進行入場教育登記;

  7、未按規定報告傷亡事故;

  8、無證人員從事特種作業;

  9、媒體曝光,給企業造成社會負面影響。

  以上違章行為為責任人承擔20%,專案部(單位)承擔80%。

  二、文明施工

  單位或專案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者,予以200-20xx遠處罰:

  1、違反公司易燃易爆危化品管理規定的;

  2、施工圍擋殘缺、破舊、字跡不齊、漏缺;

  3、施工圍擋殘缺、破舊、字跡不齊、漏缺;

  4、場地未硬化、集水或排水不暢通;

  5、未按方案規定佈置臨設;

  6、材料堆碼零亂、無標識;

  7、為劃分辦公區、生活區或建工程兼宿舍;

  8、宿舍髒、亂、差,亂拉亂接電線,私用電器;

  9、未戴安全帽、安全帶、酗酒後上班者;

  10、男女混住、私夾小間;

  11、粉塵、噪音、汙水擾民及投訴屬實。

  上列違章行為責任人承擔30%,單位或專案部承擔70%.

  安全技術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處責任人50-200遠罰款;

  a、未按規定配置或正確使用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

  b.塔機無使用、維修、保養記錄;

  c.班組無安全活動記錄或作假記錄;

  d.電工無巡查記錄或作假記錄;

  e.無定期安全檢查記錄或安全值班記錄;

  f.違反安全紀律的其他行為。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500-3000元處罰:

  1、臨邊防護未做或未按規定設定的;

  2、洞口防護未做或未按規定設定的;

  3、腳手架未按規定設定連牆杆或剪力撐;

  4、操作層架板未鋪滿,上下操作層未通道;

  5、電梯井內未按規定設定割斷;

  6、溝、坑、槽、井無通道或爬梯,無防護;

  7、塔機、平臺、腳手架等裝置設施無驗收記錄或掛牌;

  8、腳手架內層間無水平防護;

  9、腳手架內層間無水平防護;

  10、三級箱(開關箱)為執行一機一閘或無漏電保護器;

  11、在爬升外架上堆放施工料具或底部封閉不嚴密;

  12、在二級箱內直搭用電裝置,且無三級箱的;

  13、爬升外架升降前後無升降記錄(通知);

  14、垂直作業下方無隔離防護措施;

  15、陰暗、潮溼環境或坑、並照明未使用低壓的;

  16、上下拋擲建築物材料或雜物的;

  17、其他嚴重違反安全技術規定的行為;

  上列違章行為責任人承擔40%,專案(單位)60%。

  四、治安消防

  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者,予以100-1500遠處罰:

  1、單位或專案部如發生盜竊案件(責任人承擔直接損失40%);

  2、公款遺失或被盜(責任人承擔全額賠償);

  3、集眾鬧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影響企業聲譽;

  4、發生鬥毆事件(責任人承擔全部醫療等費用);

  5、發生盜竊事件(自盜事件)

  6、損壞消防設施裝置;

  7、造成火災的。

  上列違章行為責任人承擔80%,專案部(單位)承擔20%,根據其性質和情況,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五、處罰程式

  1、本辦法由公司安全保衛部、各單位、各專案部安全員執行,執行中的糾紛和裁決由公司生產副總經理終斷。

  2、執行人依據本辦法規定執行處罰應簽發加蓋部門、單位、專案部公章的處罰單,並註明違章受罰的條、款、序號和簽名。

  3、口頭警告、訓誡,開具隱患整改或停工整改決定通知書等,可與本辦法合併執行,但行政處分、治安處罰等不與本辦法合併執行。

  4、口頭警告、訓誡,開具隱患整改或停工整改決定通知書等,可與本辦法合併執行,但行政處分、治安處罰等不與本辦法合併執行。

  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 篇13

  一、目的:

  為對本公司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危險廢物進行規範化管理,有效儲存、處置,促進廢棄物的再生利用,改善環境衛生;控制和消除危險廢棄物引起的事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危險廢物規章制度危險廢物規章制度。

  二、適用範圍:

  本規程適用於公司在生產中所產生的危險廢棄物(報廢藥品、實驗室廢液、甲醇空瓶)從產生至處置完畢為止的管理。

  三、職責:

  3.1各部門做好本部門廢棄物的收集、分類工作,並送達指定的儲存場所。

  3.2工程部、綜合辦負責危險廢棄物處置監督管理。

  3.3凡我公司從事與危險物品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制度和國家有關規定。

  四、管理制度

  1.各部門應在各工序或場所設定必要數量的臨時廢物回收設施,將危險廢物行分類收集,然後運到指定存放場所存放。

  2.接觸危險廢棄物人員,需穿戴規定勞保用品,做好自身防護。

  3.危險廢物儲存場所各分類標示應清楚,嚴禁將危險廢物混存。

  4.危險廢物存放區應設定危險識別標誌,由指定人員負責存放管理,並建立臺賬,明確廢棄物種類或名稱、來源、進出量、管理者簽名等

  5.危險廢物存放區域應放置消防設施,以防止發生緊急事件危險廢物規章制度百科。

  6.毒性危險廢物廢物儲存設施應有防止地面水、地下水、滲透水流的措施。

  7.危險廢物儲存場所應定期進行清掃、清潔。

  8.管理責任者要對危險廢物存放場所進行經常性的整理、整頓,避免老鼠、蚊子、蟑螂和其他害蟲滋生。

  9.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擅自轉移,處置危險廢物,特別是有害廢棄物。

  10.危險廢物倉庫嚴禁閒人進入,如確需進入庫區,須經批准後在瞭解倉庫有關管理規定的前提下,由倉庫工作人員帶領進入,保管員離開必須鎖好門。

  11.處置單位應具備廢物回收、處置相應的資質,並有相關證明檔案。本公司與之簽訂廢物委託處理合同並將廢物委託其處理。

  12.設立專用空間並由專人負責保管以防止被錯誤取用發生危險或造成汙染,當危險廢物達到一定存放量後,由工程部與綜合辦負責聯絡合同廠商處理。

  13.廢棄物的清運處理應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由工程部與綜合辦儲存。

  五、應急措施

  危險廢物在收集、運送、貯存、和處置過程中發生汙染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汙染事故時,有關部門和個人應當立即採取防止或者減輕汙染危害的措施,及時向可能受到汙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情況,同時向事故發生地環保部門報告。

  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 篇14

  1.高處墜落範圍

  由於並非所有的墜落都是沿垂直方向筆直地下墜,因此就有一個可能墜落範圍的半徑問題。國家標準規定可能墜落範圍半徑R值與墜落垂直距離h值的關係是:

  (1)h=2-5m時,R為2m;(2)h=5-15m時,R為3m;(3)h=15-30m時,R為4m;(4)h>30m時,R為5m。

  2.高處作業分級

  按照不同的墜落高度,可分為四個等級,即:高度h在2-5m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高度h在5m以上至15m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高度h在15m以上至30m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高度h在30m以上時,稱為四級或特級高處作業。

  3.高處墜落主要型別和原因

  (1)主要型別有:

  因被蹬踏物材質強度不夠,突然斷裂;

  高處作業移動位置時,踏空、失穩;

  高處作業時,由於站位不當或操作失誤被移動的物體碰撞墜落等。

  (2)主要原因是:

  作業人員缺乏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知識;

  防高處墜落的安全設施、裝置不健全。

  4、預防高處墜落事故的主要措施

  防止發生高處墜落事故,首先要做好作業現場的科學管理,明確崗位職責,熟悉作業方法,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勞動紀律,杜絕違章操作,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加強日常的檢查。其次要採取周密的防護措施。

  (1)正確使用防護用品,用好安全“三寶”。

  1、安全帽。按規定進入危險場所,必須戴好安全帽,並繫好帽帶。

  2、安全帶。凡在2米以上懸空作用人員,必須配帶合格的安全帶,安全帶要高掛低用。沒有系安全帶的條件時,應制定措施,為作業人員設定掛安全帶的安全拉繩,安全欄杆等。

  3、安全網。凡無外架防護作用點,必須設定安全網。另外,必須穿軟底防滑鞋,不能穿拖鞋、硬底鞋和帶釘易滑的靴鞋作業。

  (2)做好“四口”防護。“四口”指:樓梯口、電梯井口、預留洞口和出入口(也稱通道口)。對“四口”的防護應設定圍欄、蓋板、防護門、架網和防護棚等。

  (3)做好高處作業現場無防護邊沿的防護。對無防護措施的邊沿要設定1.2米高雙層圍欄或搭設安全立網,既防人員墜落,也防物料墜落傷人。

  (4)從事高處作業的人員要定期進行體檢。嚴防患有不適於從事高處作業的人員從事高處作業。

  (5)登高時禁止使用沒有防滑或梯檔缺損的梯子。梯腳和梯頂端應放置牢固或有專人扶梯。

  (6)登高時用的腳手板要符合規定。使用前要檢查是否有斷裂傷痕,擱置必須平行牢靠,兩端要用繩索扎牢。

  (7)注意腳手架是否堅固、結實、平穩。

  (8)在天棚和輕型屋面上操作或行走前,必須在上面搭設跳板或下方滿搭安全網。

  (9)高處作業要做到“四個不踏”。未經檢查的搭建不準踏;玻璃柵天窗不準踏;涼棚石棉瓦屋面不準踏;屋簷口不準踏。

  (10)冬季在寒冷地區從事高處作業時,要防止踏冰滑倒,不準在走道、腳手架上到水。

  (11)在高處作業遇有雷電或陰雲密佈將有大雷雨時,腳手架上的作業人員必須立即離開。

  (12)登高架設屬於特種作業,從事登高架設的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並取得操作證後方能從事登高作業。

  (13)使用依賴登高設施如馬凳、人字梯、斜梯等作業時,必須要保證設施的安全效能,並按安全規定使用。

  (14)高處作業過程中,傳遞物件時不能拋擲。

  (15)使用登高裝置的單位,要定期檢查裝置的維護保養情況,確保其使用安全。

  (16)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和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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