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手冊裡面的制度
公司員工手冊裡面的制度
公司員工手冊、規章制度未經公示、投票、簽字是否有效?
案情簡介:
公司企業處理勞動關係,進行人力資源管理時,必然涉及到公司的規則制度、員工手冊等一系列檔案,這些檔案作為公司制度的架構,是用人單位管理員工的依據和準繩。企業的員工手冊及規章制度是企業內部的行為準則,但內部規則是否應當公示,是否應當經過所有員工投票、簽字才發生效力呢?如果需要公示,需要履行哪些手續?
律師意見:
公司履行民主程式和公示程式是法定要求,主要方式主要由以下幾種:
一、會議或培訓。如開會討論,組織規章制度知識考試,組織培訓等。同事儲存會議或培訓的記錄,並讓員工簽字。
二、本人簽收。如發放員工手冊或規章制度印刷文字,並讓員工簽字,說明已經收到並閱讀相關規章制度,且願意遵守。
三、公示公告。在公司的公告欄或者單位網站上公告。
四、電子郵件。向每位員工傳送電子郵件告知。電子郵件並不適用所有企業,一是取證和保留證據都有侷限,二是很多大型工廠或不發達地區的員工不具備人人使用個人郵箱或企業郵箱的條件。
規章制度的釋出主體肯定只能是公司,而不能是業務部門,即使是人力資源部也不合適。
已透過的規章制度如果要修改,程式與規章制度的制訂是一樣的,也要經過民主協商和公示告知程式。
法律規範:
1.《勞動合同法》: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透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2.《關於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透過民主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律師點評:
員工手冊或規章制度是勞動關係的基石,可將其作為勞動合同的補充,一併由勞動者簽收與認可,公司也盡到了告知義務。為了避免員工手冊或公司制度修訂又要經過所有員工簽字,企業可以在員工手冊簽收檔案或者勞動合同承諾書中寫明“乙方確認已收到甲方依法制定的下列規章制度檔案,確認已經充分閱讀並願意遵照執行。”
子公司與母公司有什麼關係
子公司與母公司之間有什麼關係呢?兩者雖然都是獨立的法人,但兩者肯定是有必然的關係的,例如:子公司受母公司控制、子公司與母公司之間有控制協議等等,下面是兩者關係的具體介紹。
子公司與母公司的關係
(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實際控制
母公司對子公司的重大事項擁有實際決定權,能夠決定子公司董事會的組成,可以直接行使權力任命董事會董事。
(2)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關係基於股份的佔有或控制協議而產生
一般說來,擁有股份多的股東對公司事務具有更大的決定權。因此,一個公司如果擁有了另一個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能夠對該公司實行實際控制。在實踐中,大多數公司的股份較為分散,因此,只要擁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能取得控制地位。除控制股份之外,透過訂立某些特殊的契約或協議,也可以使某一個公司控制另一個公司。
(3)母公司、子公司各為獨立的法人
子公司雖然處於受母公司實際控制的地位,在許多方面受到母公司的制約和管理,有的甚至實際上類似於母公司的分支機構,但在法律上,子公司屬於獨立的法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子公司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有董事會等公司經營決策機構。子公司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其實際佔有、使用的財產屬於子公司,有自己的資產負債表。子公司和母公司各以自己全部財產為限承擔各自的責任,互不連帶。母公司作為子公司的最大股東,僅以其對子公司的出資額為限對子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的債務承擔責任。設立子公司必須嚴格按照設立公司的要求提出申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營業。
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
一、辦法背景
業務資格申請門檻高
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與年前5月1起施行的期貨投資諮詢業務相比,門檻高出了許多。期貨投資諮詢業務試行辦法規定,從事期貨投資諮詢業務的期貨公司,應當具備的條件為: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且淨資本不低於人民幣8000萬元;一家期貨至少需配備1名3年以上取得從業資格的專職管理人員和不少於5名具有2年以上取得投資諮詢業務資格的從業人員。
九成公司未達門檻
長期以來,期貨公司的盈利模式都比較單一,基本上都是以收取手續費為主要利潤來源。為了改變期貨行業從傳統的單一的經營模式向高階服務以及增值服務領域邁進,管理層早就把期貨投資諮詢業務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產管理業務,以及境外期貨經紀業務列為期貨業三大創新業務。而年前《期貨公司期貨投資諮詢業務試行辦法》的實施,已讓數十家期貨公司取得投資諮詢資格。而即將開閘的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又有哪些公司有望品嚐“頭啖湯”呢?由於期貨公司資產業務資格的門檻較高,有90%的期貨公司都與此次資產業務試點無緣。
根據證監會確定的2011年各期貨公司分類內容顯示,在全國163家期貨公司中,其監管評級不低於B類BB級的期貨公司僅為49家,其中3A級的3家,A級的17家,其後的BBB級有14家,BB級的有15家,可見大多數公司與此次資產管理業務試點無緣。由於“試點辦法”規定,申請資產業務資格的期貨公司,其淨資本不低於5億元。而中國期貨業協會公佈的期貨公司財務資訊顯示,截止2011年底,不低於B類BB級的49家期貨公司中,淨資本超過5億元的期貨公司只有17家,其中A類公司中,廣發期貨、中國國際期貨、海通期貨(微博)、浙江永安期貨、江蘇弘業期貨這五家期貨公司的淨資產超過10億元,在A類公司中,中證期貨、申銀萬國(微博)期貨、南華期貨、華泰長城期貨、銀河期貨、浙商期貨、魯證期貨、國泰君安期貨(微博)、新湖期貨以及中糧期貨共10家期貨公司的淨資產在5億元—10億元之間。另外,在B類而且不低於B類BB級的期貨公司中,金瑞期貨和上海東證期貨在2011年底的淨資產也不低於5億元。
儘管各項資料顯示,四川本地的期貨公司如今還無申請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資格,但四川的投資者仍有機會“足不出戶”就可以委託期貨公司對自己的資產進行投資。因為如今包括廣發期貨、中國國際期貨、申銀萬國期貨、南華期貨、華泰長城期貨、中糧期貨這些具有申請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的期貨公司,在成都均已設有營業部。
創新業務短期難火
“試點辦法”的相關規定當中指出,期貨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範圍包括:期貨、期權及其他金融衍生品;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援證券等,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品種。期貨資產管理業務開閘,雖會改變期貨公司單腿走路困局,使期貨公司收入來源多樣化,但期貨資產業務資格的門檻太高,加之如今不少期貨公司對創新業務的開發動力也顯得十分不足,預計資產管理業務開閘之後,很難在短期內見到成效。
2011年證監會推出的期貨投資諮詢業務,作為期貨三大業務創新之一,就被各大期貨公司一致看好。雖然該項業務推出已經有整整一年的時間了,但從市場表現來看,並沒有成為期貨公司真正的盈利點,僅小部分期貨的該項收入實現盈利,而且只佔總利潤的1%左右,其餘大部分尚未實現盈利。其原因主要是期貨投資諮詢業務更多是服務經紀業務,由於對很多客戶來說,已經習慣擁有免費諮詢業務,一下轉為收費模式,客戶肯定會不願意,甚至有可能造成客戶流失。即將開閘資產管理業務雖然較投資諮詢業務更具有創新性,但無論是對期貨來說,還是對客戶來說,其參與的門檻均比期貨投資諮詢業務要高很多,這顯然不利於此項業務的推廣和普及。另外,資產管理業務開閘後,各期貨公司為了爭搶客戶,不排除市場再次出現像股指期貨那樣,隨著佣金戰愈演愈烈,期貨公司的盈利能力迅速惡化。
二、釋出原因
至今,我國期貨市場發展迅速,規模不斷壯大。但是與國際成熟市場相比,我國期貨市場投資者結構不合理,機構投資者較少,市場深度不夠,流動性不穩定。開展資管業務試點,首先,有利於培育和發展機構投資者,改善期貨市場投資者結構,提高期貨市場定價效率,促進期貨市場功能不斷髮揮;其次,有利於發揮期貨公司在衍生品市場領域的專業特長和比較優勢,提供以期貨對沖和套利為主的資產管理服務,滿足投資者的多元化投資需求;最後,有利於進一步提高期貨公司中介服務能力,借鑑國際成熟市場發展的一般經驗,引導期貨公司為實體經濟和各類投資者提供優質服務。
3政策法規編輯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81號
《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已經2012年5月22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8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透過,現予公佈,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郭樹清
2012年7月31日
《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有序開展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以下簡稱資產管理業務)試點工作,規範試點期間資產管理業務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資產管理業務是指期貨公司接受單一客戶或者特定多個客戶的書面委託,根據本辦法規定和合同約定,運用客戶委託資產進行投資,並按照合同約定收取費用或者報酬的業務活動。
第三條期貨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應當遵循公平、公正、誠信、規範的原則,恪守職責、謹慎勤勉,保護客戶合法權益,公平對待所有客戶,防範利益衝突,禁止各種形式的利益輸送,維護期貨市場的正常秩序。
客戶應當獨立承擔投資風險,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中期協)根據自身職責依法對資產管理業務及有關高階管理人員、業務人員實施自律管理。
期貨交易所根據自身職責依法對資產管理業務實施自律管理。
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公司(以下簡稱監控中心)依法對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監測監控。
第二章業務試點資格
第六條期貨公司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
(一)淨資本不低於人民幣5億元;
(二)申請日前6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監管要求;
(三)近兩次期貨公司分類監管評級均不低於B類B級;
(四)近3年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刑事處罰,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有權機關調查的情形;
(五)近1年不存在被監管機構採取《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第六十條規定的監管措施的情形;
(六)具有可行的資產管理業務實施方案;
(七)具有5年以上期貨、證券或者基金從業經歷,並取得期貨投資諮詢業務從業資格或者證券投資諮詢、證券投資基金等證券從業資格的高階管理人員不少於1人;具有3年以上期貨從業經歷或者3年以上證券、基金等投資管理經歷,並取得期貨投資諮詢業務從業資格的業務人員不得少於5人;前述高階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近3年無不良誠信記錄,未受到行政、刑事處罰,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在被有權機關調查的情形;
(八)具有獨立的經營場地和滿足業務發展需要的設施;
(九)具有完備的資產管理業務管理制度;
(十)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期貨公司申請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產管理業務試點申請書;
(二)資產管理業務實施方案,其內容應當包括目標市場和目標客戶的定位、主要投資策略、業務發展規劃、防範利益衝突的制度安排等;
(三)股東會關於期貨公司申請從事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的決議檔案;
(四)加蓋公司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影印件、《經營期貨業務許可證》影印件;
(五)申請日前6個月的期貨公司風險監管報表;
(六)近3年的期貨公司合規經營情況說明;
(七)資產管理業務管理制度文字,其內容應當包括業務管理、人員管理、業務操作、風險控制、交易監控、防範利益衝突、合規檢查等;
(八)擬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高階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的名單、簡歷、相關任職資格和從業資格證明,以及公司出具的誠信合規證明材料;
(九)有關經營場地和設施的情況說明;
(十)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前一年度財務報告;申請日在下半年的,還應當提供經審計的半年度財務報告;
(十一)律師事務所就期貨公司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四)項、第(七)項規定的條件,以及股東會決議是否合法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中國證監會自受理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
未取得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的期貨公司,不得從事資產管理業務。
第三章業務規範
第九條資產管理業務的客戶應當具有較強資金實力和風險承受能力。單一客戶的起始委託資產不得低於100萬元人民幣。期貨公司可以提高起始委託資產要求。
第十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及其配偶不得作為本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客戶。
期貨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以及期貨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的父母、子女成為本公司資產管理業務客戶的,應當自簽訂資產管理合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並在本公司網站上披露其關聯關係或者親屬關係。
第十一條期貨公司應當與客戶簽訂書面資產管理合同,按照合同約定對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承擔資產管理受託責任。
期貨公司應當勤勉、專業、合規地為客戶制定和執行資產管理投資策略,按照合同約定管理委託資產,控制投資風險。
第十二條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範圍包括:
(一)期貨、期權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援證券等;
(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品種。
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範圍應當遵守合同約定,不得超出前款規定的範圍,且應當與客戶的風險認知與承受能力相匹配。
第十三條期貨公司應當保持客戶委託資產與期貨公司自有資產相互獨立,對不同客戶的委託資產獨立建賬、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資產管理業務投資期貨類品種的,期貨公司與客戶應當按照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有關規定管理和存取委託資產。
期貨公司與第三方發生債務糾紛、期貨公司破產或者清算時,客戶委託資產不得用於清償期貨公司債務,且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
第十四條期貨公司不得透過電視、報刊、廣播等公開媒體向公眾推廣、宣傳資產管理業務或者招攬客戶。
期貨公司不得公開宣傳資產管理業務的預期收益,不得以誇大資產管理業績等方式欺詐客戶。
第十五條客戶應當以真實身份委託期貨公司進行資產管理,委託資產的來源及用途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違反規定向公眾集資。
客戶應當對委託資產來源及用途的合法性進行書面承諾。
第十六條期貨公司應當向客戶充分揭示資產管理業務的風險,說明和解釋有關資產管理投資策略和合同條款,並將風險揭示書交客戶當面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第十七條客戶應當對市場及產品風險具有適當的認識,主動了解資產管理投資策略的風險收益特徵,結合自身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自我評估。
期貨公司應當對客戶適當性進行審慎評估。
第十八條資產管理合同應當明確約定,由客戶自行獨立承擔投資風險。
期貨公司不得向客戶承諾或者擔保委託資產的最低收益或者分擔損失。
期貨公司使用的客戶承諾書、風險揭示書、資產管理合同文字應當包括中期協制定的合同必備條款,並及時報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資產管理業務投資期貨類品種的,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期貨市場開戶管理規定為客戶開立或者撤銷所管理的賬戶(以下簡稱期貨資產管理賬戶),申請或者登出交易編碼,對期貨資產管理賬戶及其交易編碼進行單獨標識、單獨管理。
資產管理業務投資非期貨類品種的,期貨公司應當遵守相關市場的開戶規定,開立或者撤銷用於資產管理的聯名賬戶及其他賬戶。期貨公司應當自開立賬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監控中心備案。
開戶備案前,期貨公司不得開展資產管理交易活動。
第二十條期貨公司應當在資產管理合同中與客戶明確約定委託期限、追加或者提取委託資產的方式和時間等。
第二十一條期貨公司應當每日向監控中心投資者查詢系統提供客戶委託資產的盈虧、淨值資訊。
期貨公司和監控中心應當保障客戶能夠及時查詢委託資產的盈虧、淨值資訊。
第二十二條期貨公司可以與客戶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並可以約定基於資產管理業績收取相應的報酬。
第二十三條期貨公司應當與客戶明確約定風險提示機制,期貨公司要根據委託資產的虧損情況及時向客戶提示風險。
期貨公司應當與客戶明確約定,委託期間委託資產虧損達到起始委託資產一定比例時,期貨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及時告知客戶,客戶有權提前終止資產管理委託。
第二十四條期貨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發生變更投資經理等可能影響客戶權益的重大事項時,期貨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和時間及時告知客戶,客戶有權提前終止資產管理委託。
第二十五條當客戶委託資產發生權屬變更等重大情形,可能影響資產管理業務正常進行的,期貨公司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提前終止資產管理委託。
第二十六條期貨公司應當與客戶在資產管理合同中明確約定資產管理委託終止的具體事由、後續事宜處理、責任承擔等相關事項。
資產管理委託終止的,期貨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辦理下列手續:
(一)及時結清相關費用,將剩餘委託資產返還給客戶;
(二)及時撤銷期貨資產管理賬戶;
(三)及時撤銷非期貨類投資賬戶。
第四章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
第二十七條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資產管理業務管理制度,加強對資產管理業務的交易監控,防範業務風險,確保公平交易。
第二十八條期貨公司應當對資產管理業務進行集中管理,其人員、業務、場地應當與其他業務部門相互獨立,並建立業務隔離牆制度。
第二十九條期貨公司應當有效執行資產管理業務人員管理和業務操作制度,採取有效措施強化內部監督制約和獎懲機制,強化投資經理及相關資產管理人員的職業操守,防範利益衝突和道德風險。
第三十條資產管理業務投資經理、交易執行、風險控制等崗位必須相互獨立,並配備專職業務人員,不得相互兼任。
期貨公司應當將資產管理業務投資經理、交易執行和風險控制等崗位的業務人員及其變動情況,自人員到崗或者變動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三十一條期貨公司應當有效執行資產管理業務風險控制制度,對期貨資產管理賬戶日常交易情況和非期貨類投資賬戶進行風險識別、監測,及時執行風險控制措施。
第三十二條期貨公司應當有效執行資產管理業務交易監控制度,對期貨資產管理賬戶之間、期貨資產管理賬戶與期貨經紀業務客戶賬戶之間、非期貨類投資賬戶之間進行的可疑交易或者不公平交易行為進行監控,對資產管理投資策略及其執行情況、持倉頭寸及其比例進行監控,並於月度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及監控中心報告。
第三十三條期貨公司及其資產管理人員不得以獲取佣金、轉移收益或者虧損等為目的,在同一或者不同賬戶之間進行不公平交易,損害客戶合法權益。
第三十四條期貨公司應當對不同期貨資產管理賬戶之間、期貨資產管理賬戶與期貨經紀業務客戶賬戶之間、非期貨類投資賬戶之間同日同向交易、臨近交易日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時機和交易價差進行監控和分析,防止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輸送行為。
期貨公司應當嚴格禁止不同期貨資產管理賬戶之間、期貨資產管理賬戶與期貨經紀業務客戶賬戶之間、非期貨類投資賬戶之間可能導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輸送的同日反向交易。
第三十五條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期貨公司資產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向公司總經理和首席風險官報告:
(一)資產管理業務被交易所調查或者採取風險控制措施,或者被有權機關調查;
(二)客戶提前終止資產管理委託;
(三)其他可能影響資產管理業務開展和客戶權益的情形。
第三十六條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負責監督資產管理業務有關制度的制定和執行,對資產管理業務的合規性定期檢查,並依法履行督促整改和報告義務。
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的季度報告、年度報告中應當包括本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合規及其檢查情況。
第三十七條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和期貨公司資訊公示有關要求,在中期協網站上對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從業人員、主要投資策略、投資方向及其風險特徵等基本情況進行公示。
第五章賬戶監測監控
第三十八條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規定向監控中心報送期貨資產管理賬戶的資料資訊。
期貨公司應當每日向監控中心報送非期貨類投資賬戶的盈虧、淨值等資料資訊。
第三十九條期貨公司期貨資產管理賬戶應當遵守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規定等相關要求。
第四十條期貨交易所應當對期貨公司的期貨資產管理賬戶及其交易編碼進行重點監控,發現期貨資產管理賬戶違法違規交易的,應當按照職責及時處置並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四十一條監控中心應當對期貨公司的期貨資產管理賬戶及其交易編碼進行重點監測監控,發現期貨資產管理賬戶重大異常情況的,應當按照職責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
第四十二條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發現資產管理業務存在違法違規或者重大異常情況的,應當對期貨公司進行核查或者採取相應監管措施,有關核查結果和監管措施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六章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期貨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其淨資本應當持續符合中國證監會有關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的規定和要求。
第四十四條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規定的內容與格式要求,於月度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資產管理業務月度報告。
期貨公司應當於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提交上一年度資產管理業務年度報告。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定期報告應當由期貨公司的資產管理業務負責人、首席風險官和總經理簽字。
第四十五條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期貨公司管理辦法》規定的年限和要求,妥善儲存有關資產管理業務的實施方案、投資策略、客戶承諾書、風險揭示書、合同、財務、交易記錄、監控記錄等業務材料和資訊。
第四十六條資產管理業務提前終止、被交易所調查或者採取風險控制措施,或者被有權機關調查的,期貨公司應當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
第四十七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
第四十八條期貨公司及其業務人員開展資產管理業務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涉嫌違法違規或者存在風險隱患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依法責令其限期整改,同時可以採取監管談話、責令更換有關責任人員等監管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
第四十九條期貨公司限期未能完成整改或者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暫停其開展新的資產管理業務:
(一)風險監管指標不符合規定;
(二)高階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不符合規定要求;
(三)超出本辦法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從事資產管理業務;
(四)其他影響資產管理業務正常開展的情形。
前款規定情形消除並經檢查驗收後,期貨公司可以繼續開展新的資產管理業務。
第五十條期貨公司或者其業務人員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撤銷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並依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等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一)在公開媒體上向公眾推廣、宣傳資產管理業務或者招攬客戶;
(二)以誇大資產管理業績等方式欺詐客戶;
(三)接受單一客戶的起始委託資產低於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四)明知客戶資金來自違規集資,仍接受其委託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五)接受未對資產來源及用途的合法性進行書面承諾的客戶的委託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六)向客戶承諾或者擔保委託資產的最低收益或者分擔損失;
(七)以獲取佣金、轉移收益或者虧損等為目的,在同一或者不同賬戶之間進行不公平交易;
(八)佔用、挪用客戶委託資產;
(九)以自有資產或者假借他人名義違規參與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
(十)報送或者提供虛假賬戶資訊;
(十一)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第二條所稱期貨公司接受特定多個客戶的委託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具體規定,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條期貨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投資於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非期貨類品種的,應當遵守相應法律法規規定及有關監管要求。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什麼是公司名稱預先核准制度?申請公司名稱預先核准時應提交哪些材料?
我國的.《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了公司名稱預先核准制度,下面是該條例中的詳細規定以及申請公司名稱預先核准時應提交的材料的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什麼是公司名稱預先核准制度
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17條的規定,設立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名稱的預先核准。其中,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准,或者,公司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專案的,應當在報送批准前辦理公司名稱預先核准,並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的公司名稱報送批准。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准。
二、申請公司名稱預先核准時應提交的材料
申請名稱預先核准,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⑴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
⑵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⑶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
預先核准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預先核准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於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的法律屬性
股東訴訟制度,股東代表訴訟制度是公司這一法律形態下股東所獨有的一項法定權利。這是由股東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和董事、經營者在公司中的義務和責任所決定的。
淺析股東訴訟制度的法律性質
公司與獨資企業不同,獨資企業的出資只有一人,出資者對企業的重大事項有決定權,即使經理為非出資者擔任時,該經理行為損害了企業利益,出資者對經理有絕對的任免權,經營者不可能阻撓企業行使權利,因而不存在代表訴訟問題。合夥企業也不存在合夥人代表訴訟問題,因為合夥企業設立以合夥協議為條件,各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若合夥人認為其他合夥人違反合夥企業的利益,可依合夥協議起訴合夥人即可;倘若合夥企業聘任的經營管理人員超越合夥企業授權範圍從事經營活動,或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的,完全可以在全體合夥人之間透過多數決形式,以合夥企業的名義對侵害者提起訴訟,該訴訟提起權不具有代表訴訟的性質。公司則不同,公司投資主體的多元性,決定了不是所有股東都參與公司的經營,只能由股東會推選出董事行使公司的經營管理權,不僅如此,公司股東投資後,公司的資產與股東的財產相分離,股東不能直接支配和控制公司的資產,公司的資產只能交給董事、經理去經營,公司的財產直接由董事控制和支配,這樣一來,公司的董事和經理人員有可能利用其經營管理權,違背股東、股東會的意願以及公司的宗旨去從事某些不正當的活動。在現實生活中,比較常見的有:董事或經理從事同業經營,侵犯公司的利益;董事或經理以公司的名義與自己或親友的公司從事交易;董事或經理將公司的資金出借給自己的親友或他人以謀取私利;董事或經理以公司的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董事或經理的這些行為必然損害公司的利益。建立公司股東代表訴訟制度其目的和機能概括之有二,即公司損害的回覆機能——損害賠償機能,以及抑止董事違法執行職能、確保公司健康經營的機能——違法行為抑止機能。基於訴權與實體權利存在的內在必然聯絡,每一合法的實體權利都應有相應的訴權作保障,從這個意義上說,公司股東代表訴訟作為一項訴權的存在是公司這種法律形態在實體權利保護方面的必然反映。
股東代表訴訟不同於民訴法上的直接訴訟。在現代公司法中,股東有權提起訴訟的情形主要有兩種:直接訴訟和代表訴訟。直接訴訟又稱個別訴訟,指股東基於其公司所有權人的身份而提起的旨在強制執行其請求權的訴訟。其形式多種多樣,如取得股利之訴、行使表決權之訴等。直接訴訟中又有種類訴訟的概念,種類訴訟則指公司不適行為人之行為使公司某類性質的股東遭受損害,其中一個股東或者若干股東代表某一種類或者若干種類的股東作為原告,就其所受的損害而提起的訴訟。直接訴訟和代表訴訟雖然都是股東監督經營者和公司行為的有效手段,並且代表訴訟與直接訴訟中的種類訴訟相比較存在某些類似之處,但是兩者有著許多不同之處。
一,兩種訴訟產生的根據不同。在直接訴訟中,原告股東提起訴訟的根據是股東作為股份所有人即出資人的地位,法律對其一般不作限制性要求,而提起代表訴訟的根據則具有二元性,即股東作為股份所有人即出資人的地位,同時股東又必須是公司的代表人,法律對此一般都作了嚴格要求和特別限制,各國法律一般都規定原告股東的持股數額或持股期間等資格限制,並非任何股東都可以提起訴訟。
二,兩種訴訟提起權的性質不同。直接訴訟保護的是股東自己的利益,以此為基礎的訴訟提起權屬於股東權中的自益權,所謂自益權是指公司股東以從公司獲得利益為目的的權利;代表訴訟保護的是公司的利益,以此為基礎的訴訟提起權屬於股東權中的共益權,所謂共益權是指股東以公司利益,兼以自己利益為目的所行使的權利。
三,訴訟的結果歸屬不同。直接訴訟中,其代表的利益主體是股東自己或者若干股東,因此,訴訟結果直接歸屬股東。但在代表訴訟中,原告股東所行使的訴訟權是源於公司所具有的訴權,因此,訴訟的結果歸屬於公司,股東則因所持股份比例享受應有的利益。
3.股東代表訴訟不同於民訴法上的一般訴訟。股東代表訴訟與民訴法上的一般訴訟區別在於
一,具有代位訴訟和代表訴訟的兩面性。它既有以公司代表的立場代替公司起訴,謀求對董事、經理等損害賠償請求權實現這一代位訴訟的一面,又有代表全體股東,糾正董事、經理違法行為,從而最大限度地保護股東利益而進行代表訴訟的一面。這種代位訴訟與代表訴訟的兩位性與民訴法中一般訴訟所具有的直接性完全不同。
二,具有訴訟效果的共益性。這是由股東代表訴訟提起權的共益性質規定的。股東提起訴訟的原因首先在於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當然,這種侵害也將直接損害到股東對投資於公司利益的合理期待,正因為股東的利益受到間接損害才會提起訴訟。由此可知,股東提起訴訟的原因首先在於公司的整體利益本身,因此,訴訟的結果歸屬於公司也是必然的邏輯結果。這種訴訟效果的共益性不同於民訴法上一般訴訟所產生的訴訟效果的自益性。
三,具有訴訟程式規則的特定性。股東代表訴訟如何確定訴訟中的原被告,是一個需探討的問題,是民訴法上一般訴訟所不能得到解決的。因此,各國法律均對此規定了特殊的程式,在英美法系,股東只是名義上的原告,公司是名義上的被告、實質上的原告;而在大陸法系,股東為原告,被訴的董事為被告,公司並不是必要的當事人,但判決的效力及於公司。
四,股東代表訴訟與我國民事訴訟中的必要共同訴訟也不同。首先,共同訴訟中可由各個當事人推舉一個訴訟代表人,但代表人所代表的是眾多的當事人,而股東代表訴訟中,原告股東代表的只是一個主體即公司;其次,共同訴訟的基礎是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但股東代表訴訟不一定是人數眾多,即使是兩人公司,若有一個股東為了公司利益而提起訴訟,也構成代表訴訟;再次,兩者的根據不同,代表訴訟的根據是公司法,而共同訴訟的依據是民訴法,故兩者不能混淆。
透過對股東代表訴訟特點分析,可以看出,股東代表訴訟是對股東因為董事、經理等的非法行為或者不負責任造成公司經營損失予以救濟的一種手段,它與其它訴訟形態有著本質的區別,是一種獨特的訴訟制度,這一訴訟制度有其獨特的功效和訴訟機理。因此,股東代表訴訟既是實體法上,也是訴訟法中應解決的一個法律範疇。
什麼是外商投資企業
外商投資企業是有中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共同投資的一所企業,也或者是有外國投資者單獨投資中國的一些企業,對於中國投資者還是外國投資者都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那外商投資企業的概念是什麼呢,下邊就給大家介紹一下。
外商投資企業的概念是什麼
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中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者共同投資或者僅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其所稱的中國投資者包括中國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外國投資者包括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型別
依照外商在企業註冊資本和資產中所佔股份和份額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徵的不同,可將外商投資企業分為四種類型:
合資經營
由中外合營各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並按照投資比例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企業。其主要法律特徵是:外商在企業註冊資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業採取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形式。故此種合營稱為股權式合營。
合作經營
中外合作各方透過合作企業合同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的企業。其主要法律特徵是:外商在企業註冊資本中的份額無強制性要求;企業採取靈活的組織管理、利潤分配、風險負擔方式。故此種合營稱為契約式合營。
外資企業
其主要法律特徵是:企業全部資本均為外商出資和擁有。不包括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
外商投資合夥
其主要的法律特徵是:2個以上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合夥企業,以及外國企業或者個人與中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合夥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