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員工內部調動與離職制度
關於員工內部調動與離職制度
員工內部調動與離職制度
5.1員工因工作需要或本人提出申請在本部門內調換崗位的,由所在事業部或分店經理決定,
並透過人力資源部進行協調,履行“內部員工調動工作物品交接”手續。各事業部或分店需增減或跨部門調動員工時,應由部門經理或分店店長向人力資源部提出申請,經過研究後,報相關副總批准後實施。
5.2員工申請辭職或調動工作
5.2.1一般員工需提前15天,部門經理級以上人員虛提前30天提出書面報告申請。
5.2.2經本部經理同意後,填寫離職人員申請表。
5.2.3經各相關部門簽署意見後,交至人力資源部。
5.2.4人力資源部調查核實簽署意見後報請總經理審批。
5.2.5辭職或調動申請未經公司領導批准前,員工必須監守崗位,正常上班。若私自離崗或
消極怠工,公司將按制度予以處罰。
5.3員工被辭退(勸退)或被除名(開除)
5.3.1員工被辭退(勸退)或被除名(開除),必須以制度為依據,由所在部門或分店以書面
形式將處理意見上報人力資源部。
5.3.2人力資源部金國調查核實後,簽署意見並報總經理審批。
5.4調出、辭退的交接手續
5.4.1員工調出、辭退必須在開原崗時將工作同指定的交接人員進行交接,並由指定的'領導
監督交接。認真填寫《工作物品、內容交接單》,並由相關的領導簽字。
5.4.2交接手續辦完後,連同離職申請交至人力資源部,離職後30天后到人力資源部領單到財務部門領取工資和其他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