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股權認股制度發展計劃3篇
員工股權認股制度發展計劃3篇
篇一:員工股權認股制度發展計劃
目的:
1、為創造X X X沙龍連鎖,永續經營及加強企業內部員工向心力
2、將逐步實施新店員工認股制
資格:
1、凡於X X X 沙龍任職滿二年以上,且為公司認定績效卓越者(經技能認證為A級以上員工為主)時有資格
2、員工確定認股後,須資金到位才享有股東權利
股權分配:
1、員工認股為每股1萬元為1單位
2、單店員工組長級以下,總員工持股比例為百分之三十上限
3、單店A級髮型師個人持股最高為百分之十(總公司保留資格審查權)
4、單店A級助理(含組長)各人持股最高為百分之五(總公司保留資格審查權)
5、單店店長鬚持股百分之十,最高為百分之二十(總公司保留資格審查權)
6、獎勵辦法:單店認股之員工享有最高認股金百分之四十員工低利貸款,貸款金額可分半年按每月從工資扣除
7、獎勵貸款辦法:另行訂定之
股利發放辦法:
1、該店每月依營收結算後,於每季三個月按員工個人持股比例發放
2、若該店上月營餘未達損益平衡,則須累計至下月合併計算,若有結餘後使得發放,依次類推。
3、新店開幕前六個月亦須保留淨盈餘,以便促銷活動的執行,第七個月後再併入結算盈餘。
4、該店之營業毛利須先保留百分之十才計算淨利盈餘,以作為該店發展基金。 發展基金說明:
A、作為該店重新裝修、補助股東出國進修之重大事項使用
B、若中途推出之股東須自動放棄此項股利
C、新進之股東亦只享有該權利之一半
員工退股:
1、若員工持股後而因故離職者,必須退出股東個人持股,退股金六個月內不退股金。一年內退百分四十。一年至一年半內退百分之六十。一年半至二年內退百分之八
十。二年以上原股金由總公司買回。
員工轉股規定:
1、A級設計師及值班經理(副店長),經總公司指派成為新店長之職務後,應自動放棄原該店的持股,而順利接受新店的認股,原持有股份由總公司接手,但可保留六個月之權利
2、各股東不可私自轉讓或銷售股權給第三者,須經總公司同意才可行使轉讓股權。 股東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為準
主要幹部的職責:
1、 董事長:公司最高領導人對外代表公司行使相關事宜,對內行使指揮、督導、決策之職責。
2、 總經理:公司之經營管理、業務推廣、資料收集、計劃等相關業務之處理與執行
3、 副總經理:指揮總管理處各部門,推動公司各項計劃發展,並管制進度與執行
4、 部長:負責五家店以上之店務管理、人員培訓、幹部督導、業務推動、開發新店面等工作
5、 副部長:負責二~三家店之店務管理、人員培訓、幹部督導、業務推動等工作 店長:經部長推薦成為培訓副部長就可增加新開店的持股
主要幹部的權利:未來發展
董事長:月薪 元/個人持股分紅(專職)
總經理:月薪 元/個人持股分紅(專職)
副總經理:月薪 元/個人持股分紅(技術職可兼任支薪由總經理決定)
部長:月薪元/個人持股分紅(專職)/個人現場業績提成(專任則不支領兼任店長薪資)
副部長:月薪元/個人持股分紅(專職)/個人現場業績提成(專任則不支領兼任店長薪資)
店長:月薪 元/個人持股分紅(專職)/個人現場業績提成/達成業績目標
篇二:公司股票認股權計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計劃旨在為公司的董事、監事和其他有資格參與的公司員工提供一種長期激勵,從而使其利益與本公司保持一致,併為公司長期服務。
第二條 本計劃所指的股票認股權是向有資格參與的人士贈與的一種選擇權,持有該選擇權的人士可以在未來的一定期限內以事先確定的價格和數量購買本公司股票。
第三條 如果本計劃被新的認股權計劃所取代,則在實施本計劃期間贈與的認股權依然按照本計劃的規定執行,新計劃生效後贈與的認股權依新計劃執行。
第四條 本計劃需由公司股東大會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批准方能生效。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五條 公司設薪酬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是董事會下屬的專門處理公司薪酬事項的專門委員會,是公司認股權計劃的執行機構。
第六條 董事會有權決定薪酬委員會的組成人選,並可決定終止和恢復薪酬委員會的工作。
第七條 股東大會作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對認股權計劃有決策權,包括:
1. 批准公司股票認股權計劃;
2. 批准認股權計劃的修改;
3. 批准薪酬委員會擬定的認股權贈與方案;
4. 在認為有必要的時候終止認股權計劃。
第八條 監事會對認股權計劃行使監督權,包括:
1. 對認股權分配方案有知情權;
2. 廣泛瞭解公司員工對認股權分配方案的意見;
3. 在股東大會表決認股權分配方案時提出獨立意見。
第九條 薪酬委員會主要由公司董事組成,也可包括相關職能部門的負責人。薪酬委員會人數為5人,其中至少一半的成員應是公司的外部董事。薪酬委員會設主席1名,負責對薪酬委員會的領導。薪酬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3年,可連任。
第十條 薪酬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為:
1. 制定和修改股票認股權計劃,並報股東大會批准;
2. 制定股票認股權計劃的實施細則;
3. 制定公司經營班子在經營年度和經營週期( 通常包括3個經營年度 )的主要經營目標、考核辦法和相應的認股權獎勵數量;
4. 根據對經營班子、其他管理人員和業務骨幹的考核結果以及認股權計劃制定每次的認股權贈與方案;
5. 定期向公司董事會報告股票認股計劃的執行情況;
6. 根據認股權計劃,決定認股權持有人行權日程的加速和終止;
7. 對認股權計劃的條款作出解釋;
8. 在有必要時提議終止認股權計劃;
9. 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薪酬委員會下設秘書,負責辦理認股權計劃實施中的具體事項和管理認股權賬戶。秘書由薪酬委員會任免。
第十二條 薪酬委員會設立“股票認股權賬戶”對認股權進行管理。“股票認股權賬戶”是每個持有人的認股權的贈與狀況、可行權狀況和行權狀況的明細記錄。
第三章 股票認股權
第十三條 有資格參與本計劃的人士為本公司及本公司有實質控制權企業的董事、監事和薪酬委員會認定的主要管理人員、技術骨幹、對公司作出重大貢獻的員工。
第十四條 公司員工須在公司工作滿一年後方有資格參與本計劃,但被薪酬管理委員會認定為公司急需人才的可不受此限制。
第十五條 任何持有公司5%以上已發行股份的人士,將不能參與本計劃,除非其認股權的行權價高於同次贈與的其他認股權的10%,或在贈與後的3年內不能行權。
第十六條 股票認股權從獲得贈與之日起,有效期為5年。 第十七條 股票認股只能以現金行權。
第十八條 本計劃將以合法協議予以明確,在相關法律法規許可的情況下實施。須經中國證監會、香港聯合交易所的批准。
第十九條 本計劃基於不同時期取得的認股權贈與額度(以定向增發或大股東轉售方式實施)而分為不同的“期”,在上期的認股權額度未贈與完畢之前,本公司將不申請新的額度。
第二十條 本計劃首期所獲得的認股權贈與額度,透過新增發行方式實施的,其數量為公司總股本的15%。
第二十一條 認股權價格:上市前所發出認股權價格由薪酬委員會釐定,報董事會批准,上市後認股權的行權價格應不低於贈與日前30個交易日收盤價算數平均值的80%,具體價格由薪酬委員會釐定。
第二十二條 股票認股權只能由認股權持有人實施,不得轉讓、抵押。認股權持有人死亡後,尚未行權的部分可以由其財產的法定繼承人繼續實施。
第二十三條 根據本計劃有關規定收回的股票認股權,公司可重新贈與。
第四章 認股權數量和行權價的調整
第二十四條 當公司已發行股票的數量和價格由於送股、轉增股本、配股、股票合併、換股等而改變時,已贈與但尚未行權的認股權和未贈與的認股權額度要做相應的調整。
第二十五條 當公司分派現金紅利時,已贈與但尚未行權的認股權不享受分紅權,但行權價須作出調整。調整方式為:調整後的行權價=調整前的行權價—每股派現金額
第二十六條 當公司發生送股、轉增股本時,已贈與但尚未行權的認股權的數量和行權價要進行調整,未贈與的認股權額度的數量也要調整。調整方式為:調整後的認股權數量=調整前的認股權數量X(1+送股比例或轉增比例)
第二十七條 當本公司股票因公司合併(不論是新設合併還是吸收合併)而被換為一種新股票時,已贈與但尚未行權的認股權數量和行權價格要進行調整,尚未贈與的認股權額度也要做相應調整。但本公司採取換股方式吸收其他公司時不需調整。調整方式為:調整後的認股權數量=調整前的認股權數量x換股比例 調整後的行權價格=調整前的`行權價格/換股比例換股比例為每一股本公司股票換取新股票的比例。
第二十八條 當公司進行配股時,已贈與但尚未行權的認股權的數量和行權價格都要進行調整,尚未贈與的認股權額度以及尚未贈與的認股權的數量也要調整。調整方式為:調整後的認股權數量=調整前的認股權數量X(1+配股比例) 調整後的行權價格(=調整前的行權價格+配股比例x配肌價)/(1+配股比例)
第二十九條 當公司增發新股時,如果出現向老股東的配售並進行除權處理,則視同配股處理。若沒有向老股東的配售且不做除權處理,則已贈與但尚未行權的認股權以及尚未贈與的認股權額度均不需調整。
篇三:中國聯合通訊有限公司認股權計劃
中國聯合通訊有限公司成立於1994年7月19日,2000年6月21日、22日,中國聯通分別在紐約和香港掛牌上市。
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和股東大會批准,中國聯通2000年推行實施了經理層強制持股計劃和有效期為10年的認股權計劃。目的是對符合條件的聯通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的經理人員和特殊人才實行長期獎勵計劃,使他們不僅能夠透過持有公司的股份而享受股東權益,而且能夠共擔風險,同時讓公司能夠更好的吸引和留住所需的人才,透過調動僱員的積極性、創造性和主人翁意識,鼓勵經營者的長期行為,實現股東價值的最大化。
1.計劃管理
認股權計劃包括經理人員股票期權計劃、非執行董事股票期權計劃、僱員股票期權計劃。計劃的管理由公司董事會的薪酬委員會負責管理。
2.期權股份
依據計劃規定,所有期權型別可用來行權的股票數額在計劃期內不能超過計劃批准日公司已發行普通股總數的10%。用於計劃的股份是公司已核准發行的普通股,可以是未流通的股票、庫存股票或者是經董事會同意回購的股票,依據計劃已授予但未行權的並被終止的股票期權所涉及的股份可以依照計劃重新進行分配。同時授予的股票期權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在任何時間,董事會決定上市、登記或核定的股份必須遵守香港證券交易所和中國相關的法律、法規,並得到股票上市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門的同意或批准。(2)發行或回購的股份也應遵守同樣的規定。(3)除非上市、登記、核定、批准都是有效的或者能夠被董事會無條件接受,否則,授予的股票期權都不能行權。(4)股票期權屬於期權持有人自身,不可轉讓。期權持有人無權出售、轉讓、抵押,無權促成或破壞與期權直接或間接相關的任何第二方的利益。
3.授予數量
除依據計劃已授予的股票期權行權所需的股票外,如果授予股票期權將使得依計劃下配發或將要配發的股票,及按其他計劃准許公司配發授予董事、經理人員和僱員或使他們受益的股票或其他證券的票面價值總額超過公司發行股本票面價值總額的10%,不得再提供或授予股票期權。如果授予某個符合規定的僱員股票期權將造成按本計劃應配發給該僱員的股票;和按之前的股票期權計劃已配發給該僱員的股票;及按之前的股票期權計劃應配發但未配發的股票總數超過按照本計劃已配發和應配發的股票總數的25%時,不得再向該僱員提供或授予股票期權。
另外計劃還規定,登出已授予但尚未行使的期權,必須經由股東大會批准,而計劃的參與人及其聯絡人必須在股東大會上放棄投票權。在股東大會表決是否透過有關注銷的決議時,必須以投票方式進行,在股東大會批准登出後,已登出期權可重新發出,但必須符合有關計劃的條款。
在期權授予方面,計劃規定董事會在計劃期內,可以隨時自主決定在一定條件下將一定數量的股票期權以一定的價格提供給符合規定的行權人員。行權人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及接受的數量,不過接受的數量必須是該股票交易的一手或其整數倍。同時計劃規定在首次公佈全年業績或公佈中報業績前的一個月內,不得授予期權、直至有關資料在報刊上刊登為止。經理計劃規定是在資格人參加計劃的決議當日或提升或受聘日授予。經理人員和特殊人才的股票期權可以單獨或同其他獎勵一道授予。薪酬委員會負責決定哪些經理人員和特殊人員應當被授予期權,授予時間和授予次數,與期權相應的普通股的數量,和應當授予的期權種類。經理計劃和僱員期權計劃每兩年全面配發一次,每次全面配發期間,薪酬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向符合要求,但上次末獲配發的相關僱員配發股票期權。非執行董事的期權每年定期等額授予一次,公司的每一位非執行董事將按規定的條件每年自動得到一定股數的股票期權,數量由董事會確定。僱員期權計劃每兩年全面配發一次,每次全面配發期間,公司可以根據需要向個別新的符合要求,但上次未獲配發的僱員或其他公司認為有特殊情況的僱員配發股票期權。
4.行權價格
行權價為下列兩者中較高者:
(1)期權授予日的收市價
(2)期權授予日前5個營業日的平均收市價。
5.行權方式
有兩個基本要求:一是行權人必須滿足行權時仍在公司工作並且從期權授予日後一直連續在公司工作,否則不能行權;二是當公司要求時,行權人應向公司以現金方式足額繳納由公司代扣、代繳的,涉及此次行權的稅收,否則,行權人應當自己負責應繳的稅收。行權時購買股票所支付的現金必須一次付清,一般應以現金方式行權,除非薪酬委員會制定了其他決議,即:(1)行權人交易自己原先持有的公司普通股股票,用此收益行權;或者(2)同時繳納一部分現金和交易一部分股票,二者價值合計等於行權費用總額。期權行權後,期權所涉及股票應在有效行權的30日之內發行並分配給期權持有人,公司應一直保有充足的被批准但尚未發行的以分配給剩餘的未行權的期權。計劃規定,所有分配和發行的股票都應遵從香港或其他適應地區現有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6.條款修改
計劃規定,如果未經過已授予期權行權人的同意,當修改、暫停或終止計劃時,不能改變或削弱他們已有的權利和義務。薪酬委員會在遵守這些條件的前提下,在認為有必要修改計劃時,可以按照如下方式修改計劃條款:
(1)准許對授予的股票進行小的調整,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或其他地區的所得稅改變後或其他新實施計劃的新要求。
(2)定期或不定期的挑選和決定受獎勵人員。
(3)決定是否和多大程度上獎勵股票期權,強制性持股和儲蓄性持股計劃。但對於如下一些內容:期權的轉讓、期權贈予的限制、期權認購數量的付款要求、期權行權的限制、行權時所附股票的權利、期權持有人在公司停業時的權利、期權價格的決定或調整、行權(或任意特定時期)的限制、接受期權的資格條件的重大改變或改變授予僱員股票期權的資格等級、每一獎勵計劃所需的普通股票的權數等修改,如果沒有經過半數公司股東(指:發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東、可轉換優先股股東、及其他型別和系列股票的股東)同意,則修改無效。
7.強制條款
中國聯通認股權計劃有一個很特別的特點是與強制持股計劃結合在一起,滿足強制持股要求是授予股票期權的附加條件,對於未按規定的時間和數量完成強制持股的人員,應當依據具體情況給予如下處分:
(1)取消參加經理人員的股票期權計劃的資格;
(2)減少其應得的股票期權的數額;
(3)董事會薪酬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其他處罰。為此公司專門制定了強制持股計劃,由薪酬委員會負責制定實施細則。強制持股的股票通常是由個人從公開市場購買、或來自獎金的部分或全部和部分工資以股票形式發放、股票期權的行權、獎勵限制性股票或將漲工資部分以股票形式發放。為了鼓勵經理人員的長期行為,計劃規定以此計劃購買的公司股票在股票持有人在公司受僱期間不能出售,參加人員在從公司離任兩年後或正常退休一年後方可出售其部分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