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的員工新規章制度

工廠的員工新規章制度

  導語:為創造一個和諧穩定,共同發展的生活環境和生產環境,公司全體員工需認真遵守規定。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分享的工廠的員工新規章制度,歡迎閱讀參考。

  工廠的員工新規章制度

  一、考勤管理

  1、上班時間由上午8:30至12:00,下午13:30至18:00。

  2、上、下班時都必須打卡,如遇特殊情況,須由各自部門主管或人事主管簽名確認才可。

  3、 打卡時,不得代人打卡或偽造出勤記錄,一經發現,雙方各扣罰¥20元;不得爭先恐後,須排隊依次打卡,否則扣罰¥10元。

  4、上班時,必須各就各位,不得聚集閒聊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否則扣罰¥10元,嚴重者開除處理;下班前,各小組搞好場地清潔後該返回工作崗位,不得提前到打卡處打卡下班,不準大聲喧譁,否則扣罰¥10元,嚴重者開除處理。

  5、在工作期間,不得無故私自離開廠區。確有事者,須請示主管批准,打卡後才可出去,否則視為曠工,扣罰¥50元,嚴重者開除處理。

  6、加班時,不得無故缺席,確有特殊原因,須提前申請由主管簽名批准交人事部確認方可,否則視為曠工,扣罰¥50元。個別人員加班,經該部門主管簽名確認方可。

  7、每月遲到打卡上班超過30分鐘者,處罰¥30元。不到30分鐘,但連續3個月都有遲到者,作開除處理。

  8、提前下班或有事請假者,須提前書面申請,由主管簽名批准交人事部確認方可,否則視為曠工扣罰¥50元。

  9、請假超過5天者,須由廠領導批准方可,否則即時終止勞動關係。

  10、缺勤時間,不計算工資。

  11、員工辭職須以書面申請由主管簽名批准離開時間,並有人事部確認才可,否則其工資不予發放。

  12、各班、組長、主管辭職須由廠領導批准,確認其離開時間和處理好其交接工作,否則工資不予發放。

  二、工作責任規定

  1、各部門員工應相互配合,相互監督,不得藉故推搪而影響生產,一經查實視情節之嚴重性作出相應處罰。

  2、須嚴格要求每項工序,如因個人之疏忽而造成問題者,則重重處罰。

  3、對待廠方之任何物品,該輕拿輕放,若對公物造成損壞者,處罰當事人並作出賠償。

  4、在生產工作過程中,遇有問題是解決不了的,該請示主管,不得擅自處理,如造成嚴重後果的,將會追究當事者之責任。

  5、如工作須當天完成,下班時還未完成者,該請示主管作出妥善安排,否則追究當事者之責任。

  6、廠方之任何物品,未經廠領導批准,不準私自拿出廠,一經發現,開除處理。

  三、假期薪金規定

  1、每年之1月1日、5月1日、10月1日無論是日薪或月薪之員工都是有薪假期。2、春節假期為7天(年初一至年初七)。

  3、日薪之員工在春節假期間有薪日為3天(上初一至年初三),其餘不算工資。

  4、月薪之員工在春節假期間有薪日為7天(年初一至年初七)。提前放假或提前回家的天數,則不計算工資。

  5、如廠方有特殊情況需放假,無論是日薪或月薪之員工都必須服從安排時間補回,不算加班。

  6、 星期天放假,如加班則計算加班工資。以上之管理規定,於即日起實施,監督者為人事部。如有未盡之事宜或有特殊情況,廠方人事部會以書面形式事先通知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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