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司管理的規章制度範本
關於公司管理的規章制度範本
員 工 守 則
第一條 遵法紀
學習理解並模範遵守國家的政策法規和某公司的規章制度,爭當一名好公民、好職員。
第二條 愛集體
和某公司榮辱與共,關心某公司的經營管理和效益,勤奮學習業務知識,提高工作能力,多提合理化建議,牢固樹立“團隊、竟創、協作、責任”的企業精神。
第三條 聽指揮
服從領導、聽指揮,全面優質完成本職工作和領導交辦的一切任務。
第四條 守紀律
不遲到、不早退、出滿勤、幹滿點。工作時間不串崗,不辦私事,不私拿或損壞公物,不做有損團結的事。
第五條 重儀表
保持衣冠、頭髮整潔。統一著裝上崗。男職工不留長髮,女職工要淡妝上崗,裝扮適度。
第六條 講衛生
常剪指甲,注意衛生,無汗味、異味。
第七條 講禮貌
1、使用“您好”、“歡迎您”、“不客氣”等禮貌用語,與客戶相遇,要主動相讓。
2、電話鈴響儘快接聽,鈴響不得超過三聲。
3、接轉電話時,要先說“您好! 中國某公司”,然後細心聆聽,聲調要溫和,勿忘使用崗位禮貌語言。
第八條 敬客戶
1、接待客戶時面帶微笑,與客戶談話時應站立端正,講究禮貌,用心聆聽,不搶話、插話,不爭辯,講話聲音適度有分寸,語氣溫和文雅,不大聲喧譁。聽到意見、批評時不辯解,冷靜對待,及時上報。
2、遇到客戶詢問,做到有問必答,不能說“不”、 “不知道”、“不會”、“不管”、“不明白”、“不行”、“不懂”等,不得以生硬、冷淡的態度對待客戶。
第九條 守機密
不向客戶或外部人員談論某公司的秘密事務。一切內部檔案、資料、報表、總結等,都應做到先收鎖再離人。
第十條 勤節約
克服“浪費難免論”,消滅長明燈、長流水。節約使用文具,愛護各種裝置和物品。要發揚勤儉興業的好傳統,為某公司的增收節支做貢獻。
聘 用 制 度
第一條:某公司各部門如因工作需要,必須增加人員時,應由各部門提出招聘計劃或申請,經秘書處批准後,由行政部統一組織招聘。
第二條:新進人員報到時,應向辦公室繳驗下列證件資料:
1、個人履歷表;
2、居民身份證影印件;
3、最高學歷證書影印件;
4、資歷、資格證書(或上崗證);
5、一寸彩色證件照片4張;
由行政部告知有關某公司的規章制度、福利待遇及有關規定。辦妥以上入職手續後,進入一個月的試用期,某公司會對新員工作出評估,必要時可根據實際情況延長或縮短試用期或者辭退。
第三條:試用人員如因品行不良或服務成績欠佳或無故曠職者,應隨時停止試用,予以解聘。
第四條:正式任用
1、員工入職提供
證明檔案必須真實,如發現有虛假隱瞞將視情節輕重做出處理,甚至開除。
2、員工如有以下變更事項應在一週內上報單位:
1) 聯絡地址、電話號碼及婚姻狀況。
2) 遇緊急事故聯絡人。
3) 現時參加的學習課程(學歷證明)、現時參加的團體。
工 作 規 則
第一條:工作時間
某公司每天的工作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六 上午8:30—12:30 下午13:30—17:30
第二條:考勤制度
1、某公司員工除規定假日外,每日應按照規定時間到某公司上班或值班,作為出勤的依據。
2、行政部考勤員職責:
1)按規定認真、及時、準確地記載考勤;
2)如實反映某公司考勤中的問題;
3)妥善保管各種休假憑證;
4)及時彙總單位考勤結果上報到財務,核算工資及獎金。
3、上午出勤必須簽到。員工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或曠工。如有違反者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遲到或早退10分鐘以上(含10分鐘),罰款20元;
2)遲到早退超過30分鐘以上(含30分鐘),加扣半天工資;
3)遲到早退超過1小時(含1小時),加扣全天工資;
4)遲到或早退在一週內滿二次者,加扣1日工資;
4、員工請事假最遲應於前一天辦妥手續,若有緊急事情應先電話通知各分部負責人,否則按曠工論處。
1)有事不來必須提前1天請假,私假無薪,病假必須有證明;
2)事假病假扣當日工資,請假1天由部門領導批准,超過1天由秘書處批准,
3)請假必須有假條,未經批准擅自休假或事後補假,一律按曠工對待,月累計事假超過4天均以曠工處罰;
4)曠工扣3天工資,月累計3次曠工,視自動離職,扣全月獎金並酌情處罰。
5、考勤記載符號為:出勤√ 事假×病假△ 曠工○ 婚假☆ 喪假□ 產假◇
第三條:各部門員工應嚴格遵守某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崗位責任制。某公司根據工作的需要,有調動各部門員工的工作崗位的權利。
第四條:工作期間,必須忠於職守,不幹與工作無關的事,不串崗,不與別人閒聊、打鬧嬉戲、大聲喧譁,打瞌睡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如有違反,一次罰款20元。
第五條:關心某公司,注意維護某公司形象,為某公司的利益積極出謀獻策。處理好內部人際關係,嚴禁散播不利團結的言語。發現有損於某公司形象及利益的不良行為,要敢於批評糾正。
第六條:保持某公司環境衛生清潔,不得隨地吐痰,亂丟菸頭、紙屑,亂倒剩飯剩菜等。愛護公物,不得盜竊或故意毀壞某公司的財物,損壞公物需照價賠償。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人離關電關水,嚴禁公物私用。
薪 酬 制 度
第一條:薪資構成
薪資體系主要包括:責任底薪+業績提成+補助+獎金+其它等幾部分。
第二條:員工薪酬
1、新進員工,有工作經驗的試用期為15天,試用期待遇為無責任底薪800元/月,未透過試用期無工資,試用期滿如果留用,待遇為1000元責任底薪+業績提成+補助+獎金+其它;考察期為2個月,考察期內不合格將予以勸退;
2、新進員工,無工作經驗的試用期為1個月,試用期待遇為無責任底薪800元/月,未透過試用期無工資,試用期滿如果留用,待遇為1000元責任底薪+業績提成+補助+獎金+其它;考察期為3個月,考察期內不合格將予以勸退;
3、未畢業學生試用期為1個月,試用期無工資,酌情發放生活補助,試用期滿如果留用,待遇為800元責任底薪+業績提成+補助+獎金+其它,考察期至畢業,考察期內不合格將予以勸退;
4、透過試用期留用的新員工,在考察期後即可簽訂正式勞動合同,按照相關規定辦理保險。中高層領導的.薪資待遇另行制定,屬保密資料,不予公開。
第三條:業績提成
普通員工為試用期15%、聘用期15%-20%;實習生為10%;提成比例視業績可提高。
第四條:獎金補助
獎金根據員工的工作能力和日常表現而定。補助包括:午餐200元人民幣、住房100元人民幣、交通50元人民幣、通訊50元人民幣,視員工工作表現酌情發放。
第五條:薪酬發放
1、基本工資:員工工資計算以月工資製為基準。
2、工資計算期間為每月的1日至該月底,與下月的8-15日支付;如遇支付工資日為節假日時,則延長於下一個工作日發放。
3、工資計算期間,中途任用、離職或辭退時的工資,按當月的實際工作日與月標準工作日所佔比例計算,每月標準工作日數為30天。
第七條:員工福利
1、所有員工每年均享有國家規定的法定假日,薪資照發。如節假日上班,可由行政部安排倒休時間。
2、帶薪年假
1)員工在某公司連續工作滿二年者,皆可享有七天有薪年假,而後工作期每增加一年則增加一天年假,最多增至十天。
2)年假可以分多次使用,但每次不得少於一天,並應於休假日前一週提出申請。
3)員工每年年假應在當年使用,如該年未使用者將視為自動放棄。如因工作需要而無法於當年休假時,須先經核准後得以在次年補假。
3、其他假期
1)婚假:符合國家法定年齡結婚者,憑結婚證和有關證明給予婚假三天。
2)產假:孕產期的女員工可申請產假,給予產假一個月。
3)慰唁假:視情況而定,最長不超過一個月。
4)病假:員工因病不能上班,憑區級或以上醫院開出的病假證明申請病假。
5)事假:凡因私人原因無法上班者,得依規定申請事假,在事假期間不發給薪資。
業 績 考 核
第一條:某公司會不定期對員工進行考核,並作為該年度工作業績之依據。
第二條:某公司就年度業績考核結果,作為員工調動、培訓需要和每年薪金調整的依據。
第三條:某公司為員工制定、實施及完善培訓計劃,並密切跟蹤培訓結果,以配合某公司的擴充套件。
獎 罰 制 度
第一條:獎勵制度
1、工作積極、有上進心、業績突出者,月獎勵50-100元。
2、具有團隊精神、不怕吃苦、擁有奉獻精神者,月獎勵50-100元。
3、對新員工態度好、主動幫助新員工者,月獎勵50-100元。
4、綜合能力達標者,月獎勵100元。
5、連續三個月業績突出,且綜合能力達標者,季度獎勵300元。
6、全年綜合能力達標者,年終獎勵500-1000元。
第二條:特殊獎勵(詳見工資制度檔案)
1、部門員工和部門領導根據綜合考評予以適當提升職務和薪資待遇;
2、個人超額完成基本任務或目標任務,超額業績部門20%差額提成作為獎金髮放,60%給個人,40%給部門;
3、部門超額完成目標任務,超額業績,另行拿出10%作為獎金髮放給部門,10%作為獎金髮放給部門領導和主管領導。
4、高層領導和業績特別突出者,可獲得某公司內部股權的分配,股權持有人可將所持有股權分配給下屬或內部轉贈;
5、根據具體情況額外適當增加物質、旅遊、培訓、假期或其他(住房、車輛)等獎勵;
6、個人和部門業績全年累計超額完成任務,某公司將額外重獎,具體標準另行補充。
第三條:懲罰制度
1、工作不積極、沒有上進心、業績較差,月扣50-100元。
2、沒有團隊精神、給團隊帶來負面影響者,月扣50-100元。
3、綜合能力連續三個月不達標者,季扣300元,並給予勸退處理。
4、離職時不及時妥善交接工作、造成工作拖延者,罰款200元;拒絕交接工作、造成一定損失者,罰款500元。
5、離職時隱瞞客戶資源、造成客戶流失者,罰款200元;拒絕交接客戶資源、造成客戶嚴重流失者,罰款500元。
6、洩漏某公司機密、給某公司帶來一定損失者,罰款500-1000元,情節嚴重者予以開除,甚至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7、在某公司尋釁滋事、打架鬥毆者,罰款500-1000元,賠償相關經濟損失,直接開除,情節嚴重者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8、離職後對某公司進行任何干擾或破壞性行為者,追究相關法律責任並賠償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