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管理制度注意事項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注意事項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一、認真檢查,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一)出租房屋手續
出租的房屋,其建築消防裝置、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須符合規定,危房、防範設施不健全、存在治安隱患和違章建築的房屋不準出租。出租房屋須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經責任區民警檢查符合安全標準的還必須履行下列手續:
1、公民出租房屋,須:
(1)、出示房屋所有權或其他合法證明、《居民戶口簿》或房主的居民身份證,房主是暫住人口的應出示暫住證或《暫住戶口簿》;
(2)、填寫《租憑房屋申請表》;
(3)、提交與承租人簽訂的租憑合同
2、承租人轉租、轉借的房屋的`,須:
(1)出示本人現住地的戶口證件,租賃房屋治安許可證,治安責任和無邪教組織保證書、與原出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及同意轉租、轉借證明。
(2)提交與再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
(3)填寫《租賃房屋申請表》。
(二)承租房屋手續
公民承租房屋的,應出示本人和同居一室的他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夫妻承租的還須憑婚姻關係證明。
(三)、審批
上述手續,經責任區民警審查符合規定要求的,批准租賃的房屋,出租人應與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方可實施房屋租賃。
二、經常監督檢查房屋出租人嚴格遵守有關規定,主要是:
(一)、認真履行治安(無邪教組織)責任保證書責任,自覺接受責任區民警或公安派出所的管理。
(二)、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或排除隱患,保障安全。
(三)、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做好工作,發現有違法犯罪活動(邪教有關的)及時報告責任區民警或公安派出所。
(四)、承租人是暫住人口的,應積極協助公安派出所對暫住人口進行管理。
(五)、承租人發生變動,要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三、經常檢查教育房屋承租人必須遵守有關規定,主要是:
(一)、認真履行責任,積極做好安全,清理邪教組織工作,一經發現及時告知出租人或報告責任區民警和公安派出所。
(二)、自覺接受責任區民警或公安派出所管理,遇有責任區民警或公安派出所檢查時,應主動出示有關證件。
(三)、是暫住人口的,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暫住人口管理規定。
(四)、承租的房屋只能用於居住,不準挪作他用。
(五)、不準私自將房屋轉租或轉借他人。
(六)、集體承租的,須成立治安保衛組織,單位承租的,須指定專人配合責任區民警和公安派出所對房屋安全及人員進行管理,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報送公安派出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