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管理制度議案

薪酬管理制度議案

  薪酬管理制度每個人企業公司所制定的都不一樣,那麼薪酬管理制度要怎麼制定呢?下面請看小編為大家帶來的薪酬管理制度議案!

  薪酬管理制度議案

  總則

  第一條本公司為貫徹同工同酬、勞資兩利的原則,以達到實行公平合理,簡單確切的工資管理辦法的目的,特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凡本公司職工的工資待遇,除有特殊規定之外,應依照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本公司工資採用職務工資制,其體系如下(見圖1):

  工資等級標準

  第一條本公司有關各級職位工資等級標準如下:(見表1)

  第二條上表的工資不包括津貼及獎金。

  第三條電腦操作人員、保衛人員、出納員、成員材料收發人員、考勤計件人員職位的工資不得超過助理管理(工程)師以上(含)。駕駛員、宿舍管理員及現場操作人員(以上不含領班或組長)職位的工資以管理(工務)員以下為限。

  第四條管理(工務)員職位以下人員,各公司可視其工作性質分級核定工資。

  第五條工資調整後,若超過本職位最高工資,在未得到職位晉升的'情況下,仍支給該職位的最高工資,其超過部分乘以12個月一次性發給。

  第六條職位提升人員的工資不得低於原工資。

  第七條新進人員無工作經歷者.其工資核定標準如下:

  (經考試合格者依下列標準支給,非經考試而錄用者,按低於下列規定的標準由各公司酌情擬訂。大專畢業新進人員的核用及工資核定由總管理處總經理辦理及擬訂。)

  一、男性部分:

  1.研究所(研究生)畢業,6500元以上。

  2.大學或學院畢業,6000元。

  3.專科畢業,5600元以下。

  4.工科職高畢業,專長與工作相同,4200元。

  5.商科、農科職高畢業,專長與工作相同者,4000元。

  6.高中及職高畢業.專長與工作不同者,3600元

  7.初中畢業者,各公司自訂。

  8.小學畢業及小學文化程度以下者,各公司自訂。

  二、女性部分:

  1.工科職高畢業,專長與工作相同者,2400元。

  2.高中(職高)畢業,專長與工作不同者,2200元以下。

  3.初中畢業者,各公司自訂

  4.小學畢業及小學文化程度以下者,各公司自訂。

  第八條新進人員有工作經驗者,其工資增加標準如下(見表2):

  津貼給付辦法

  第一條依據。

  本辦法根據本公司人事管理規則有關精神制訂。

  第二條津貼給付標準。

  本公司對有關工作人員的各項津貼支給標準規定如下:

  一、本公司職工的加班津貼:單位:元/小時)(見表3)

  二、聘請人員的加班津貼標準:(單位:元、小時)(見表4)

  三、夜勤、值日(夜)津貼標準:(單位:元、日)(見表5)

  四、駕駛員每月加班費最高不超過1200元。

  五、出納人員職務津貼每月定為300元。

  六、值班主管人員、領班(班長)職務津貼(單位:元、月)。值班主管:1000元;領班:700元;副領班:600元;班長:500元;副班長:400元。

  七、特殊地區交通津貼。

  1.市郊廠區主管級(含)以下人員每月發給200元。

  2.非市郊廠區人員,因工作需要而在這個廠區上班者(如守衛人員)。一班期間內按日比照廠區人員發給,其細則由各公司自訂。

  第三條特殊工作環境津貼由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訂標準,頒佈實施,並向經營委員會上報備存。

  第四條本辦法經經營決策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與此相同。

  外勤津貼給付辦法

  第一條適用物件。凡直接擔任外勤工作的主管級(含)以下人員,其“工作專案”及“工作時均符合下列條件者,就依本辦法發給外勤津貼,但協辦人員如司機等不適用本辦法。

  一、工作專案:

  營業類:

  (l)直接銷售外務工作(含營業場所)。

  (2)配合銷售外務工作:如簽押、售後服務、接洽退稅業務、包裝材料回收等等。

  2.資材類:

  (l)進口性外務工作。

  (2)關務工作。

  二、工作時間:

  因經辦業務需要,每月總的外勤時間佔應出勤工作時間一半(含)以上者。

  第二條發放標準。

  一、外勤津貼:主管級750元/月,非主管級500/月。

  三、辦理方式:

  1.各部門主管人員稽核手認為其“工作專案”及“工作時間”均符合規定者,簽報總管理處呈總經理核准後發放。因工作性質變更不符合發放條件時,應立即簽呈經理登出。

  2.非為從事本辦法規定的“工作專案”的人員,但其外勤時間符合本辦法的規定者,可專門報請總管理處由總經理核准。

  3.津貼生效日期:凡符合發放外勤津貼資格者,若為上半月調任該職,則以當月16日開始計算,下半個月調任者從翌月l日起開始計算。應登出發放外勤津貼資格者,自其工作變更日起停止發放。

  第三條其他說明:

  一、申請領取外勤津貼人員不得再報支加班津貼及其他職務津貼。

  二、凡是已在效率獎金專案下考慮提高基數核給的外勤人員,不得再重複申報本項津貼。

  第四條本辦法經呈報總經理處總經理核准後實施,修改時亦與此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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