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關於公司制度管理流程

精選關於公司制度管理流程

  導語:《勞動合同法》第4條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第4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公司制度釋出流程。”以下是小編整理林業公司制度管理流程的資料,歡迎閱讀參考。

  因此,需注意以下幾點:

  一、企業職工民主參與

  (一)召開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透過;

  (二)由企業工會參與制定;

  (三)如果既未召開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也未設立工會,則應透過適當方式,在制定規章制度的過程中使員工有提出意見、建議的權利,並且員工的建議和意見應充分反映在規章制度的制定過程中。

  值得注意的,企業在採取上述方式制定規章制度的過程中,應注意保留職工大會、工會或者員工參與制定規章制度的證據。

  二、規章制度的公示

  (一)將規章制度交由每個員工閱讀,並且在閱讀後簽字確認,管理制度《公司制度釋出流程》。閱讀規章制度的簽字確認,可以透過製作表格進行登記,也可以製作單頁的宣告由員工簽字,內容包括員工確認“已經閱讀”並且承諾“遵守”;

  (二)在廠區將規章制度內容公告,並且將公告的現場進行拍照、錄影等方式的記錄備案,並可由廠區的`治安、物業管理等人員見證;

  (三)召開職工大會公示,並以適當方式保留證據;

  (四)委託工會公示,並保留證據。

  三、規章向勞動行政部門報送備案

  (一)企業規章制度生效及生效時間,應以是否符合規章制度生效要件為準,是否送交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備案,並不影響規章制度的效力;

  (二)遇到勞動糾紛需要適用企業規章制度時,如果證明規章制度生效的三個要件存在一定困難,那麼,經過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和備案的程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夠起到證明和使規章制度合法化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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