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漁業,又稱水產業,是指利用水域以取得具有經濟價值的魚類或其他水生動植物的生產部門。包括採捕水生動植物資源的水產捕撈業和養殖水生動植物的水產養殖業兩個部分。安全生產是漁業生產管理的重點。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範文,歡迎閱讀。

  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漁業安全生產管理,維護漁業生產秩序,保障職工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漁業經濟快速、健康、可持續發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我區所轄的查干湖漁場、新廟泡漁場、庫裡漁場和餘熱魚苗繁殖場。

  第三條 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開發區水產局負責本轄區的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各漁場負責。

  第五條 各漁場應當設立漁業安全生產領導機構,負責本場內的漁業安全生產工作,並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條 各漁場從事漁業生產的`船舶,必須符合安檢標準,配齊消防、救生裝置。

  第七條 嚴禁漁業船舶超載、搭客、裝載危險品。

  第八條 嚴禁在大風、大霧、大雨等惡劣天氣出船。㈠查干湖大水面三級風以上天氣禁止出船。新廟泡、庫裡泡水域四級風以上天氣禁止出船。

  第九條 嚴禁酒後駕船,禁止穿拖鞋作業,進行漁業作業時必須穿戴救生衣。

  第十條 漁業船舶系岸或錨泊,必須按規定配備值班人員,以保證安全,並採取有效措施防風、防火、防盜。

  第十一條 實行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各漁場的安全生產工作要實行一把手負責制,並層層簽訂崗位目標責任書。

  第十二條 各漁場每年至少召開四次以上安全工作專題會議,研究部署安全工作。

  第十三條 各漁場要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並在醒目地段設立安全管理的標語牌,做到警鐘長鳴。

  第十四條 各漁場每年至少舉辦兩次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培訓班,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職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五條 各漁場要定期或不定期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檢查,及時發現或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六條 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各漁場都要組建安全檢查員隊伍,並且作用發揮得好。

  第十七條 各漁場要制定安全應急救援預案,明確機構和人員,備有應對各種突發事件的裝備和救援物資。

  第十八條 車、船在行駛中工作人員禁止打鬧,生產船隻必須按規定航線行駛。

  第十九條 封冰期間禁止非管理車輛在湖面上行駛,(“冰雪捕魚節”期間除外),冰上從事漁政管理、冬網作業的車輛要按本單位規定的時間、路線、區域行駛、嚴禁擅自行駛。

  第二十條 各種車輛、船舶駕駛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非駕。

  第二十一條 對居民區和一些重要場所的安全防火設施要經常檢查,電工要隨時對轄區線路和各種用電設施進行檢修,排除事故隱患。

  第二十二條 各漁場要逐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並針對本場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預防措施。

  第二十三條 利用廣播、宣傳單、牆頭標語等多種形式進行防火宣傳教育,做到不在大風天倒灰及在戶外吸菸動火,採取大風天升防火旗、傳防火牌、張貼消防標語,柴草垛要遠離場居民區,防止發生火災火燒連營。

  第二十四條 各漁場要做好防火的各項準備工作,要制訂防火場規民約,組建巡邏隊,建立值班值宿制度,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二十五條 各漁場值班員及更夫要自覺遵守崗位職責,加強四防工作,發現險情采取積極措施並及時向領導報告。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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