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會計制度
預算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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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各級政府財政總預算會計(以下簡稱總會計)核算,保證會計資訊質量,充分發揮總會計的職能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中央,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等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的總會計。
第三條 總會計是各級政府財政核算、反映、監督政府一般公共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預算資金、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資金以及財政專戶管理資金、專用基金和代管資金等資金活動的專業會計。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資金會計核算不適用本制度,由財政部另行規定。
第四條 總會計的工作任務主要包括:
(一)進行會計核算。辦理政府財政各項收支、資產負債的會計核算工作,反映政府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財務狀況;
(二)嚴格財政資金收付排程管理。組織辦理財政資金的收付、調撥,在確保資金安全性、規範性、流動性前提下,合理排程管理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三)規範賬戶管理。加強對國庫單一賬戶、財政專戶、零餘額賬戶和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等的管理;
(四)實行會計監督,參與預算管理。透過會計核算和反映,進行預算執行情況分析,並對總預算、部門預算和單位預算執行實行會計監督;
(五)協調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國家金庫、國庫集中收付代理銀行、財政專戶開戶銀行和其他有關部門之間的業務關係;
(六)組織本地區財政總決算、部門決算編審和彙總工作;
(七)組織和指導下級政府總會計工作。
第五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會計人員,負責總會計工作,並保持相對穩定。
第六條 總會計的核算目標是向會計資訊使用者提供政府財政預算執行情況、財務狀況等會計資訊,反映政府財政受託責任履行情況。
總會計的會計資訊使用者包括人民代表大會、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政府財政部門自身和其他會計資訊使用者。
第七條 總會計的會計核算應當以本級政府財政業務活動持續正常地進行為前提。
第八條 總會計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會計報表。
會計期間至少分為年度和月度。會計年度、月度等會計期間的起訖日期採用公曆日期。
年度終了後,可根據工作特殊需要設定一定期限的上年決算清理期。
第九條 總會計應當以人民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以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記至角、分。發生外幣業務,在登記外幣金額的同時,一般應當按照業務發生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匯率中間價,將有關外幣金額折算為人民幣金額記賬。
期末,各種以外幣計價或結算的資產負債專案,應當按照期末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匯率中間價進行折算。其中,貨幣資金專案因匯率變動產生的差額計入有關支出等科目;其他資產負債專案因匯率變動產生的差額計入有關淨資產等科目。
第十條 總會計應當按照業務或事項的經濟特徵確定會計要素。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淨資產、收入和支出。
第十一條 總會計的會計核算一般採用收付實現制,部分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當按照規定採用權責發生制核算。
第十二條 總會計應當採用借貸記賬法記賬。
第十三條 總會計的會計記錄應當使用中文,少數民族地區可以同時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二章 會計資訊質量要求
第十四條 總會計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核算,如實反映各項會計要素的情況和結果,保證會計資訊真實可靠,全面反映政府財政的預算執行情況和財務狀況等。
第十五條 總會計提供的會計資訊應當與政府財政受託責任履行情況的反映、會計資訊使用者的監督、決策和管理需要相關,有助於會計資訊使用者對政府財政過去、現在或者未來的情況作出評價或者預測。
第十六條 總會計對於已經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當及時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七條 總會計提供的會計資訊應當具有可比性。
同一政府財政不同時期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當採用一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將變更的內容、理由和對政府財政預算執行情況、財務狀況的影響在附註中予以說明。
不同政府財政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當採用統一的會計政策,確保不同政府財政的會計資訊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八條 總會計提供的會計資訊應當清晰明瞭,便於會計資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三章 資產
第十九條 資產是指政府財政佔有或控制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
第二十條 總會計核算的資產按照流動性,分為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流動資產是指預計在1年內(含1年)變現的資產;非流動資產是指流動資產以外的資產。
第二十一條 總會計核算的資產具體包括財政存款、有價證券、應收股利、借出款項、暫付及應收款項、預撥經費、應收轉貸款和股權投資等。
財政存款是指政府財政部門代表政府管理的國庫存款、國庫現金管理存款以及其他財政存款等。財政存款的支配權屬於同級政府財政部門,並由總會計負責管理,統一在國庫或選定的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統一收付,不得透支,不得提取現金。
有價證券是指政府財政按照有關規定取得並持有的政府債券。
應收股利是指政府因持有股權投資應當收取的現金股利或利潤。
借出款項是指政府財政按照對外借款管理相關規定借給預算單位臨時急需,並需按期收回的款項。
暫付及應收款項是指政府財政業務活動中形成的債權,包括與下級往來和其他應收款等。暫付及應收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
預撥經費是指政府財政在年度預算執行中預撥出應在以後各月列支以及會計年度終了前根據“二上”預算預撥出的下年度預算資金。預撥經費(不含預撥下年度預算資金)應在年終前轉列支出或清理收回。
應收轉貸款是指政府財政將借入的資金轉貸給下級政府財政的款項,包括應收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應收主權外債轉貸款等。
股權投資是指政府持有的各類股權投資資產,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股權投資、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國有企業股權投資等。
第二十二條 總會計對符合本制度第十九條資產定義的經濟資源,應當在取得對其相關的權利,並且能夠可靠地進行貨幣計量時確認。
符合資產定義並確認的資產專案,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
第二十三條 總會計核算的資產,應當按照取得或發生時實際金額進行計量。
第四章 負債
第二十四條 負債是指政府財政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以資產償付的債務。
第二十五條 總會計核算的負債按照流動性,分為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流動負債是指預計在1年內(含1年)償還的負債;非流動負債是指流動負債以外的負債。
第二十六條 總會計核算的負債具體包括應付國庫集中支付結餘、暫收及應付款項、應付政府債券、借入款項、應付轉貸款、其他負債、應付代管資金等。
應付國庫集中支付結餘是指國庫集中支付中,按照財政部門批覆的部門預算,當年未支而需結轉下一年度支付的款項採用權責發生制列支後形成的債務。
暫收及應付款項是指政府財政業務活動中形成的債務,包括與上級往來和其他應付款等。暫收及應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
應付政府債券是指政府財政採用發行政府債券方式籌集資金而形成的負債,包括應付短期政府債券和應付長期政府債券。
借入款項是指政府財政部門以政府名義向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等借入的款項,以及透過經國務院批准的其他方式借款形成的負債。
應付轉貸款是指地方政府財政向上級政府財政借入轉貸資金而形成的負債,包括應付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和應付主權外債轉貸款等。
其他負債是指政府財政因有關政策明確要求其承擔支出責任的事項而形成的應付未付款項。
應付代管資金是指政府財政代為管理的,使用權屬於被代管主體的資金。
第二十七條 總會計對符合本制度第二十四條負債定義的債務,應當在對其承擔償還責任,並且能夠可靠地進行貨幣計量時確認。
符合負債定義並確認的負債專案,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政府財政承擔或有責任(償債責任需要透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的負債,不列入資產負債表,但應當在報表附註中披露。
第二十八條 總會計核算的負債,應當按照承擔的相關合同金額或實際發生金額進行計量。
第五章 淨資產
第二十九條 淨資產是指政府財政資產減去負債的差額。
第三十條 總會計核算的淨資產包括一般公共預算結轉結餘、政府性基金預算結轉結餘、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結轉結餘、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結餘、專用基金結餘、預算穩定調節基金、預算週轉金、資產基金和待償債淨資產。
一般公共預算結轉結餘是指一般公共預算收支的執行結果。
政府性基金預算結轉結餘是指政府性基金預算收支的執行結果。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結轉結餘是指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的執行結果。
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結餘是指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教育收費等資金收支的執行結果。
專用基金結餘是指專用基金收支的執行結果。
預算穩定調節基金是指政府財政安排用於彌補以後年度預算資金不足的儲備資金。
預算週轉金是指政府財政為調劑預算年度內季節性收支差額,保證及時用款而設定的庫款週轉資金。
資產基金是指政府財政持有的債權和股權投資等資產(與其相關的資金收支納入預算管理)在淨資產中佔用的金額。
待償債淨資產是指政府財政承擔應付短期政府債券、應付長期政府債券、借入款項、應付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應付主權外債轉貸款、其他負債等負債(與其相關的資金收支納入預算管理)而相應需在淨資產中衝減的金額。
第三十一條 各項結轉結餘應每年結算一次。
第六章 收入
第三十二條 收入是指政府財政為實現政府職能,根據法律法規等所籌集的資金。
第三十三條 總會計核算的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本級收入、政府性基金預算本級收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本級收入、財政專戶管理資金收入、專用基金收入、轉移性收入、債務收入、債務轉貸收入等。
一般公共預算本級收入是指政府財政籌集的納入本級一般公共預算管理的稅收收入和非稅收入。
政府性基金預算本級收入是指政府財政籌集的納入本級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的非稅收入。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本級收入是指政府財政籌集的納入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的非稅收入。
財政專戶管理資金收入是指政府財政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教育收費等資金收入。
專用基金收入是指政府財政根據法律法規等規定設立的各項專用基金(包括糧食風險基金等)取得的資金收入。
轉移性收入是指在各級政府財政之間進行資金調撥以及在本級政府財政不同型別資金之間調劑所形成的收入,包括補助收入、上解收入、調入資金和地區間援助收入等。其中,補助收入是指上級政府財政按照財政體制規定或因專項需要補助給本級政府財政的款項,包括上級稅收返還、轉移支付等。上解收入是指按照財政體制規定由下級政府財政上交給本級政府財政的款項。調入資金是指政府財政為平衡某類預算收支、從其他型別預算資金及其他渠道調入的資金。地區間援助收入是指受援方政府財政收到援助方政府財政轉來的可統籌使用的各類援助、捐贈等資金收入。
債務收入是指政府財政根據法律法規等規定,透過發行債券、向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借款等方式籌集的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收入。
債務轉貸收入是指本級政府財政收到上級政府財政轉貸的債務收入。
第三十四條 一般公共預算本級收入、政府性基金預算本級收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本級收入、財政專戶管理資金收入和專用基金收入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入賬。轉移性收入應當按照財政體制的規定或實際發生的金額入賬。債務收入應當按照實際發行額或借入的金額入賬,債務轉貸收入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轉貸金額入賬。
已建鄉(鎮)國庫的地區,鄉(鎮)財政的本級收入以鄉(鎮)國庫收到數為準。縣(含縣本級)以上各級財政的各項預算收入(含固定收入與共享收入)以繳入基層國庫數額為準。
未建鄉(鎮)國庫的地區,鄉(鎮)財政的本級收入以鄉(鎮)總會計收到縣級財政返回數額為準。
第三十五條 總會計應當加強各項收入的管理,嚴格會計核算手續。對於各項收入的賬務處理必須以稽核無誤的國庫入庫憑證、預算收入日報表和其他合法憑證為依據。發現錯誤,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共同更正。
對於已繳入國庫和財政專戶的收入退庫(付),要嚴格把關,強化監督。凡不屬於國家規定的退庫(付)專案,一律不得衝退收入。
屬於國家規定的退庫(付)事項,具體退庫(付)程式按財政部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 支出
第三十六條 支出是指政府財政為實現政府職能,對財政資金的分配和使用。
第三十七條 總會計核算的支出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本級支出、政府性基金預算本級支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本級支出、財政專戶管理資金支出、專用基金支出、轉移性支出、債務還本支出、債務轉貸支出等。
一般公共預算本級支出是指政府財政管理的由本級政府使用的列入一般公共預算的支出。
政府性基金預算本級支出是指政府財政管理的由本級政府使用的列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的支出。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本級支出是指政府財政管理的由本級政府使用的列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支出。
財政專戶管理資金支出是指政府財政用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教育收費等資金安排的支出。
專用基金支出是指政府財政用專用基金收入安排的支出。
轉移性支出是指在各級政府財政之間進行資金調撥以及在本級政府財政不同型別資金之間調劑所形成的支出,包括補助支出、上解支出、調出資金、地區間援助支出等。其中,補助支出是指本級政府財政按財政體制規定或因專項需要補助給下級政府財政的款項,包括對下級的稅收返還、轉移支付等。上解支出是指按照財政體制規定由本級政府財政上交給上級政府財政的款項。調出資金是指政府財政為平衡預算收支、從某類資金向其他型別預算調出的資金。地區間援助支出是指援助方政府財政安排用於受援方政府財政統籌使用的各類援助、捐贈等資金支出。
債務轉貸支出是指本級政府財政向下級政府財政轉貸的債務支出。
債務還本支出是指政府財政償還本級政府承擔的債務本金支出。
第三十八條 一般公共預算本級支出、政府性基金預算本級支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本級支出一般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入賬,年末可採用權責發生制將國庫集中支付結餘列支入賬。從本級預算支出中安排提取的專用基金,按照實際提取金額列支入賬。財政專戶管理資金支出、專用基金支出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入賬。轉移性支出應當按照財政體制的規定或實際發生的金額入賬。債務轉貸支出應當按照實際轉貸的金額入賬。債務還本支出應當按照實際償還的金額入賬。
凡是屬於預撥經費的款項,到期轉列支出時,應當按本條前款規定列報口徑轉列支出。
對於收回當年已列支出的款項,應沖銷當年支出。對於收回以前年度已列支出的款項,除財政部門另有規定外,應沖銷當年支出。
第三十九條 總會計應當加強支出管理,科學預測和排程資金,嚴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預算和用款計劃辦理支出,嚴格稽核撥付申請,嚴格按預算管理規定和撥付實際列報支出,不得辦理無預算、無用款計劃、超預算、超用款計劃的支出,不得任意調整預算支出科目。
對於各項支出的賬務處理必須以稽核無誤的國庫劃款清算憑證、資金支付憑證和其他合法憑證為依據。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除國庫集中支付結餘外,不得采用權責發生制列支。權責發生制列支只限於年末採用,平時不得采用。
第八章 會計科目
第四十條 各級總會計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運用會計科目:
一、各級總會計應當對有關法律、法規允許進行的經濟活動,按照本制度的規定使用會計科目進行核算;不得以本制度規定的會計科目及使用說明作為進行有關經濟活動的依據。
二、各級總會計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設定和使用會計科目,不需使用的總賬科目可以不用;在不影響會計處理和編報會計報表的前提下,各級總會計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增設本制度規定以外的明細科目,或者自行減少、合併本制度規定的明細科目。
三、各級總會計應當使用本制度統一規定的會計科目編號,不得隨意打亂重編。
第四十一條 各級總會計適用的會計科目如下:
第四十二條 會計科目使用說明如下:
一、資產類
1001國庫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政府財政存放在國庫單一賬戶的款項。
二、國庫存款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收到預算收入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預算收入科目。當日收入數為負數時,以紅字記入(採用計算機記賬的,用負數反映)。
(二)收到國庫存款利息收入時,借記本科目,貸記“一般公共預算本級收入”科目。
(三)收到繳入國庫的來源不清的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等科目。
(四)國庫庫款減少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政府財政國庫存款的結存數。
1003 國庫現金管理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政府財政實行國庫現金管理業務存放在商業銀行的款項。
二、國庫現金管理存款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按照國庫現金管理有關規定,將庫款轉存商業銀行時,按照存入商業銀行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國庫存款”科目。
(二)國庫現金管理存款收回國庫時,按照實際收回的金額,借記“國庫存款”科目,按照原存入商業銀行的存款本金金額,貸記本科目,按照兩者的差額,貸記“一般公共預算本級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政府財政實行國庫現金管理業務持有的存款。
1004 其他財政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政府財政未列入“國庫存款”、“國庫現金管理存款”科目反映的各項存款。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資金性質和存款銀行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其他財政存款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財政專戶收到款項時,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
(二)其他財政存款產生的利息收入,除規定作為專戶資金收入外,其他利息收入都應繳入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取得其他財政存款利息收入時,按照實際獲得的利息金額,根據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按規定作為專戶資金收入的,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代管資金”或有關收入科目;
2.按規定應繳入國庫的,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將其他財政存款利息收入繳入國庫時,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同時,借記“國庫存款”科目,貸記“一般公共預算本級收入”科目。
(三)其他財政存款減少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政府財政持有的其他財政存款。
1005 財政零餘額賬戶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財政國庫支付執行機構在代理銀行辦理財政直接支付的業務。財政國庫支付執行機構未單設的地區不使用該科目。
二、財政零餘額賬戶存款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財政國庫支付執行機構為預算單位直接支付款項時,借記有關預算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財政國庫支付執行機構每日將按部門分“類”、“款”、“項”彙總的預算支出結算清單等結算單與中國人民銀行國庫劃款憑證核對無誤後,送總會計結算資金,按照結算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已結報支出”科目。
三、本科目當日資金結算後一般應無餘額。
1006 有價證券
一、本科目核算政府財政按照有關規定取得並持有的有價證券金額。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有價證券種類和資金性質進行明細核算。
三、有價證券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購入有價證券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國庫存款”、“其他財政存款”等科目。
(二)轉讓或到期兌付有價證券時,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國庫存款”、“其他財政存款”等科目,按照該有價證券的賬面餘額,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一般公共預算本級收入”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政府財政持有的有價證券金額。
1007 在途款
一、本科目核算決算清理期和庫款報解整理期內發生的需要透過本科目過渡處理的屬於上年度收入、支出等業務的資金數。
二、在途款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決算清理期和庫款報解整理期內收到屬於上年度收入時,在上年度賬務中,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收入科目;收回屬於上年度撥款或支出時,在上年度賬務中,借記本科目,貸記“預撥經費”或有關支出科目。衝轉在途款時,在本年度賬務中,借記“國庫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政府財政持有的在途款。
1011 預撥經費
一、本科目核算政府財政預撥給預算單位尚未列為預算支出的款項。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預撥經費種類、預算單位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預撥經費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撥出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國庫存款”科目。
(二)轉列支出或收回預撥款項時,借記“一般公共預算本級支出”、“政府性基金預算本級支出”、“國庫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借方餘額反映政府財政年末尚未轉列支出或尚待收回的預撥經費數。
1021 借出款項
一、本科目核算政府財政按照對外借款管理相關規定借給預算單位臨時急需的,並需按期收回的款項。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借款單位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借出款項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將款項借出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國庫存款”等科目。
(二)收回借款時,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國庫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政府財政借給預算單位尚未收回的款項。
1022 應收股利
一、本科目核算政府因持有股權投資應當收取的現金股利或利潤。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被投資主體進行明細核算。
三、應收股利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持有股權投資期間被投資主體宣告發放現金股利或利潤的,按應上繳政府財政的部分,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應收股利”科目;按照相同的金額,借記“資產基金-股權投資”科目,貸記“股權投資(損益調整)”科目。
(二)實際收到現金股利或利潤,借記“國庫存款”等科目,貸記有關收入科目;按照相同的金額,借記“資產基金-應收股利”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政府尚未收回的現金股利或利潤。
1031 與下級往來
一、本科目核算本級政府財政與下級政府財政的往來待結算款項。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下級政府財政、資金性質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與下級往來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借給下級政府財政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國庫存款”科目。
(二)體制結算中應當由下級政府財政上交的收入數,借記本科目,貸記“上解收入”科目。
(三)借款收回、轉作補助支出或體制結算應當補助下級政府財政的支出,借記“國庫存款”、“補助支出”等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發生上解多交應當退回的,按照應當退回的金額,借記“上解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
(五)發生補助多補應當退回的,按照應當退回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補助支出”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下級政府財政欠本級政府財政的款項;期末貸方餘額反映本級政府財政欠下級政府財政的款項。
1036 其他應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政府財政臨時發生的其他應收、暫付、墊付款項。專案單位拖欠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本息和相關費用導致相關政府財政履行擔保責任,代償的貸款本息費,也透過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資金性質、債務單位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其他應收款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發生其他應收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國庫存款”、“其他財政存款”等科目。
(二)收回或轉作預算支出時,借記“國庫存款”、“其他財政存款”或有關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政府財政對使用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資金的專案單位履行擔保責任,代償貸款本息費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國庫存款”、“其他財政存款”等科目。政府財政行使追索權,收回專案單位貸款本息費時,借記“國庫存款”、“其他財政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政府財政最終未收回專案單位貸款本息費,經核准列支時,借記“一般公共預算本級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應及時清理結算。年終,原則上應無餘額。
1041 應收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
一、本科目核算本級政府財政轉貸給下級政府財政的地方政府債券資金的本金及利息。
二、本科目下應當設定“應收地方政府一般債券轉貸款”和“應收地方政府專項債券轉貸款”明細科目,其下分別設定“應收本金”和“應收利息”兩個明細科目,並按照轉貸物件進行明細核算。
三、應收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向下級政府財政轉貸地方政府債券資金時,按照轉貸的金額,借記“債務轉貸支出”科目,貸記“國庫存款”科目;根據債務管理部門轉來的相關資料,按照到期應收回的轉貸本金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應收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科目。
(二)期末確認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的應收利息時,根據債務管理部門計算出的轉貸款本期應收未收利息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應收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科目。
(三)收回下級政府財政償還的轉貸款本息時,按照收回的金額,借記“國庫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或“其他應收款”科目;根據債務管理部門轉來的相關資料,按照收回的轉貸款本金及已確認的應收利息金額,借記“資產基金─應收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扣繳下級政府財政的轉貸款本息時,按照扣繳的金額,借記“與下級往來”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或“其他應收款”科目;根據債務管理部門轉來的相關資料,按照扣繳的轉貸款本金及已確認的應收利息金額,借記“資產基金-應收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政府財政應收未收的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本金和利息。
1045 應收主權外債轉貸款
一、本科目核算本級政府財政轉貸給下級政府財政的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等主權外債資金的本金及利息。
二、本科目下應當設定“應收本金”和“應收利息”兩個明細科目,並按照轉貸物件進行明細核算。
三、應收主權外債轉貸款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本級政府財政向下級政府財政轉貸主權外債資金,且主權外債最終還款責任由下級政府財政承擔的,相關賬務處理如下:
1.本級政府財政支付轉貸資金時,根據轉貸資金支付相關資料,借記“債務轉貸支出”科目,貸記“其他財政存款”科目;根據債務管理部門轉來的相關資料,按照實際持有的債權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應收主權外債轉貸款”科目。
2.外方將貸款資金直接支付給用款單位或供應商時,本級政府財政根據轉貸資金支付相關資料,借記“債務轉貸支出”科目,貸記“債務收入”或“債務轉貸收入”科目;根據債務管理部門轉來的相關資料,按照實際持有的債權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應收主權外債轉貸款”科目;同時,借記“待償債淨資產”科目,貸記“借入款項”或“應付主權外債轉貸款”科目。
(二)期末確認主權外債轉貸款的應收利息時,根據債務管理部門計算出轉貸款的本期應收未收利息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應收主權外債轉貸款”科目。
(三)收回轉貸給下級政府財政主權外債的本息時,按照收回的金額,借記“其他財政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或“其他應收款”科目;根據債務管理部門轉來的相關資料,按照實際收回的轉貸款本金及已確認的應收利息金額,借記“資產基金-應收主權外債轉貸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扣繳下級政府財政的轉貸款本息時,按照扣繳的金額,借記“與下級往來”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或“其他應收款”科目;根據債務管理部門轉來的相關資料,按照扣繳的轉貸款本金及已確認的應收利息金額,借記“資產基金-應收主權外債轉貸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政府財政應收未收的主權外債轉貸款本金和利息。
1071 股權投資
一、本科目核算政府持有的各類股權投資。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股權投資、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和企業股權投資等。
二、股權投資一般採用權益法進行核算。
三、本科目應當按照“國際金融組織股權投資”、“投資基金股權投資”、“企業股權投資”設定一級明細科目,在一級明細科目下,可根據管理需要,按照被投資主體進行明細核算。對每一被投資主體還可按“投資成本”、“收益轉增投資”、“損益調整”、“其他權益變動”進行明細核算。
四、股權投資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國際金融組織股權投資。
1.政府財政代表政府認繳國際金融組織股本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一般公共預算本級支出”等科目,貸記“國庫存款”科目;根據股權投資確認相關資料,按照確定的股權投資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股權投資”科目。
2.從國際金融組織撤出股本時,按照收回的金額,借記“國庫存款”科目,貸記“一般公共預算本級支出”科目;根據股權投資清算相關資料,按照實際撤出的股本,借記“資產基金─股權投資”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投資基金股權投資。
1.政府財政對投資基金進行股權投資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一般公共預算本級支出”等科目,貸記“國庫存款”等科目;根據股權投資確認相關資料,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投資成本),按照確定的在被投資基金中佔有的權益金額與實際支付金額的差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其他權益變動),按照確定的在被投資基金中佔有的權益金額,貸記“資產基金-股權投資”科目。
2.年末,根據政府財政在被投資基金當期淨利潤或淨虧損中佔有的份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損益調整),貸記或借記“資產基金-股權投資”科目。
3.政府財政將歸屬財政的收益留作基金滾動使用時,借記本科目(收益轉增投資),貸記本科目(損益調整)。
4.被投資基金宣告發放現金股利或利潤時,按照應上繳政府財政的部分,借記“應收股利”科目,貸記“資產基金-應收股利”科目;同時按照相同的金額,借記“資產基金-股權投資”科目,貸記本科目(損益調整)。
5.被投資基金髮生除淨損益以外的其他權益變動時,按照政府財政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的部分,借記或貸記本科目(其他權益變動),貸記或借記“資產基金-股權投資”科目。
6.投資基金存續期滿、清算或政府財政從投資基金退出需收回出資時,政府財政按照實際收回的資金,借記“國庫存款”等科目,按照收回的原實際出資部分,貸記“一般公共預算本級支出”等科目,按照超出原實際出資的部分,貸記“一般公共預算本級收入”等科目;根據股權投資清算相關資料,按照因收回股權投資而減少在被投資基金中佔有的權益金額,借記“資產基金-股權投資”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企業股權投資。
企業股權投資的賬務處理,根據管理條件和管理需要,參照投資基金股權投資的賬務處理。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政府持有的各種股權投資金額。
1081 待發國債
一、本科目核算為彌補中央財政預算收支差額,中央財政預計發行國債與實際發行國債之間的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