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維修管理制度(通用11篇)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通用11篇)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製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車輛維修管理制度(通用11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 篇1

  為加強車輛的維修保養管理,確保車輛車況良好,做到有計劃地安排車輛維修,減少費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特制定本規定。

  1、車輛維修、保養實行民主管理、民主監督,運輸服務中心成立車輛維修保養工作小組,工作小組成員由運輸服務中心員工民主選舉產生,工作小組對車輛維修、保養工作實施全面管理、監督。

  2、為保障維修質量,節約資金,堵塞漏洞,車輛的維修保養須在指定的修理廠實施,定點修理廠應該是具備專業資質、修理質量好、價格合理、方便快捷、服務意識強、具有一定規模的正規修理廠。汽車維修定點企業的確認工作由後勤服務中心領導、運輸服務中心主任、車輛維修保養工作小組成員共同確認。

  3、駕駛員必須精心維護保養車輛,刻苦鑽研業務技能,對車輛要勤檢查,勤清潔,勤緊定,勤潤滑。注重車輛出場前、執行任務途中和回場後的檢查,隨時保持車輛有良好的技術性能,並按規定里程及時例保,確保車況良好。

  4、車輛需維修時應由駕駛員申報修理專案,車輛維修保養工作小組根據申報專案檢驗車輛,擬定修理專案,開具車輛定點維修單,駕駛員憑車輛維修單到指定的特約維修單位進行維修保養。維修所需更換的材料清單必須由駕駛員簽字確認,更換大配件必須將舊配件帶回交辦公室(車隊)審驗。

  5、車輛在維修過程中,車管人員、駕駛員應加強監督,如實際維修專案和車輛送修單不相符時,應到修理廠核實,車輛修復後駕駛員應認真檢驗車輛,確認維修質量後在修理結算單簽名。駕駛員在修理過程中不得故意多報維修專案,弄虛作假,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6、車輛長途在外發生故障,駕駛員應及時向運輸服務中心主任及車輛維修保養工作小組彙報,經領導同意後根據其故障維修的難易程度和費用大小,決定修理地點,更換配件須帶回方可報銷。

  7、平時車輛日常自行保養,所需購買的機油及確需更換的常用小配件等應由車輛維修保養工作小組統一採購,凡個人自作主張隨意購買的不予報銷。

  8、車輛送廠維修保養費用一律憑車輛維修單、駕駛員簽字認可的修理結算單由維修保養工作小組確認後統一與修理廠結算。

  9、車輛例行保養由車輛保養維修工作小組確認後實施;修理費用在3000元以上的維修專案由後勤服務中心批准。

  10、本規定由運輸服務中心負責修訂、解釋,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 篇2

  為進一步加強市局機關車輛維修管理,節約車輛費用,根據<萍鄉市工商局財務體制改革方案>和<萍鄉市工商局機關機動車輛管理暫行規定>等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車輛維修按照確保執行安全和厲行節約的原則,實行統一管理,定點維修。

  二、為確保車輛維修質量,指定2家公務用車定點維修企業,並由市局辦公室每年年初與其簽定當年維修合同,按合同規定維修車輛。

  三、凡有車輛的科(室、局、事業單位),駕駛員要經常加強對車輛的保養與維護,確保車輛完好。

  四、各單位的車輛維修費用根據品牌、購買年限及往年修理費情況實行年度包乾(不含車輛保險、養路費),超額經費不補,節餘部分5%予以獎勵,5%即留轉下年度使用。包乾維修費每年核定一次。

  食品檢驗車的維修費單列,修理費根據實際情況按程式報批,並從嚴把握。

  五、車輛報修程式:

  1、凡機關各單位的車輛進廠維修保養、購置零配件和車輛輔助用品,不管金額大小必須由本科(室、局、事業單位)負責人(駕駛員)向辦公室提出具體專案清單;由辦公室根據提出的專案及實際情況開具<車輛派修單>,辦公室主任簽字確認;分管領導簽署維修保養等意見;報局長審批同意後,方可進廠維修保養、購置零配件和車輛輔助用品。

  2、駕駛員持<車輛派修單>到定點的修理廠修理,凡未按指定的修理廠維修保養、購置零配件和車輛輔助用品,所產生的費用一律不予報銷。

  3、車輛修理完畢,車主驗收合格後,應對修理所用材料進行核對,查驗是否更換配件,必要時,還應將調換的配件交辦公室核對。並在所用材料、工時費等驗車單上簽字確認。

  六、在城外執行公務或異地出差的過程中遇特殊情況必須修車的,經隨車或分管領導同意,並電話向市局主要領導報批同意後,方可就近維修,但僅以恢復車輛執行為限,同時上報辦公室備案。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 篇3

  1、 為加強對集團車輛維修的管理,降低維修費用,有效的延長車輛的使用壽命,特制定本規定。

  2、 車輛司機在每日下班前對車輛進行檢查、發動,發現問題後應立即上報車輛主管,並進行自修。

  3、 若司機無法自行修復車輛存在的問題,需要定期保養或者維修,需經得主管部門同意後,送到修理廠維修。

  4、 司機將車輛送修理廠維修時,必須送到公司指定的修理廠進行修理,如果私自在其他地點維修,費用不予報銷。

  5、 在車輛的修理過程中司機和車輛主管需要加強監督,發現修理專案與送修專案不符時,應及時上報集團辦並與修理廠進行協商。

  6、 根據車輛的行駛里程或使用時間,公司車輛的大修、中修事宜由車輛主管統一安排,確因實際情況需要進行大修、中修時,必須填寫《車輛維修申請單》報交綜合辦報審,經審批同意後方可送修理廠修理。

  7、 司機與車輛主管應向修理廠索要車輛修理的詳細專案及費用明細,車輛主管應將其與維修說明表、車輛管理表等相關內容存在一起,結算維修費用時一併出具查證。

  8、 在日常維修車輛時,更換零部件的費用在預算以內時,給予報銷;否則,多餘部分不予報銷。

  9、 車輛在中途發生故障急需維修時,須電話徵得車輛主管同意方可維修,如果有隨車人員時需在修理費用單上作簽字證明。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加強對公司車輛維修的管理,減少車輛的維修費用,有效的延長車輛的使用壽命,特制定本規定。

  第2條 本規定適用於對公司所有車輛維修管理的相關事宜。

  第3條 公司車輛的維修分為日常維修與送修理廠維修兩種。

  第二章 車輛維修規定

  第4條 公司貨運車輛實行定人、定車制,即每輛車的司機必須固定,車輛司機負責車輛的日常維護。

  第5條 車輛司機在每日下班前對車輛進行檢查、發動,發現問題後應立即上報車輛主管,並進行自修。

  第6條 若司機無法自行修復車輛存在的問題,需及時填寫《車輛維修說明單》,詳細說明維修的專案和損壞原因,經車輛主管稽核並預算費用簽字後報綜合辦進行稽核,屬於100元以下修理專案的,由車輛主管報請綜合辦主任批准修理;100元以上修理專案的,由綜合辦對車輛進行現場驗證,報請總經理批准修理。

  第7條 司機將車輛送修理廠維修時,必須送到公司指定的修理廠進行修理,否則費用不予報銷。

  第8條 公司的公務用車和高階車輛及特種車輛進行維修時,必須由車輛主管提出書面維修專案申請,由綜合辦主任組織人員現場驗證,並對修理費用做出認真評估後,報總經理批准,送達指定維修廠修理,否則費用不予報銷。

  第9條 在車輛的修理過程中司機和車輛主管需要加強監督,發現修理專案與送修專案不符時,應及時上報綜合辦並與修理廠進行協商。

  第10條 根據車輛的行駛里程或使用時間,公司車輛的大修、中修事宜由車輛主管統一安排,確因實際情況需要進行大修、中修時,必須填寫《車輛維修申請單》報交綜合辦報審,經審批同意後方可送修理廠修理。

  第11條 車輛維修完成後,司機或車輛主管需要對車輛的維修結果進行驗收簽字,中修、大修專案必須由綜合辦參與驗收簽字,否則,維修費用不予報批。

  第12條 司機與車輛主管應向修理廠索要車輛修理的詳細專案及費用明細,車輛主管應將其與維修說明表、車輛管理表等相關內容存在一起,結算維修費用時一併出具查證。

  第13條 司機必須將車輛維修中替換下的車輛零配件帶回公司,由車輛主管負責清點,並交綜合辦辦簽字驗收,登記入庫。若進行處理或再利用時,經履行有關手續,經領導審批後辦理。

  第14條 車輛替換的配件由綜合辦指定專人專庫進行統一保管。

  第15條 車輛主管應建立完善的車輛維修檔案並妥善保管,並要登記造冊。

  第三章 車輛修理費用及報銷

  第16條 在日常維修車輛時,更換零部件的費用在預算以內時,給予報銷;否則,多餘部分不予報銷。

  第17條 車輛送修理廠修理及車輛的大修、中修費用由制定修

  理廠點每月25日前到公司統一結算,當月可開具正規稅票的當月給付,當月不能開具正規稅票的,可先行請公司領導簽字確認,待正規發票到位後再行換票給付,每月超過25號以後的沒有確認前的費用不予報銷。其中制定修理廠的選擇、修理費的商談由車輛主管、綜合辦主任及財務部部長共同確定。

  第18條 車輛修理的費用不得超過審批的金額,修車完畢後司機或具體承辦人應將《修理費用明細表》、審批報告及廢舊零部件的收據交車輛主管審查,車輛主管報綜合辦主任稽核。

  第19條 車輛在中途發生故障急需維修時,200元以下修理專案時,須電話徵得車輛主管同意,經200元以上車輛主管經綜合辦主任同意後方可維修,如果有隨車人員時需在修理費用單上作簽字證明。

  第20條 車輛在路途中進行維修時,司機也必須帶回替換下的廢舊零部件,並經車輛主管進行登記核查,同意交由綜合辦稽核、登記、驗收保管。

  第21條 修車時司機所提交的修車申請應詳細說明修車類別、專案、部位及費用預算,在核定的修車費用額度以下時,由綜合辦主任審批;在核定的修車費用額度以上時,經綜合辦主任審批後報總經理審批。車輛的大修、中修必須經過綜合辦主任稽核、總經理審批。

  第22條 駕駛人員因人為因素造成輪胎損壞的,由其本人承擔輪胎總價30%。

  第四章 附則

  第23條 本規定由綜合辦制定,其解釋權、修改權歸人事行政部所有。

  第24條 本規定經總經理辦公會議審批後,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第25條 公司原有制度與本規定衝突者,自本規定頒佈實施之日起,自動廢止。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 篇5

  機械裝置是生產單位從事生產和施工的重要工具,它的完好狀態和安全性關係到企業的經營效益和職工的生命與健康。為了及時消除裝置的故障,降低生產成本,使裝置及車輛在施工和生產過程中發揮應有的效能,特制定以下裝置及車輛維修管理辦法:

  1.裝置的操作人員在使用裝置的過程中,應特別注意裝置的執行狀況,對裝置執行中出現的異常情況,應仔細分析,並及時報告本單位的裝置管理員。

  2.裝置管理員接到報告後,應對裝置的故障進行核實,確認裝置的故障後,本單位能夠修理的,應儘快安排操作人員和檢修人員進行修理,不能維修的應向本單位的主管領導報告,並向公司技術裝備部提出裝置(車輛)維修申請。技術裝備部對公司內部單位能修理的優先安排內部單位修理。

  3.裝置(車輛)維修申請單,應經本單位主管領導簽字同意,並加蓋單位公章。

  4.技術裝備部的裝置管理員收到各分公司的裝置(車輛)維修清單後,應進行認真的稽核並簽署處理意見,對維修專案多且非計劃性、非例行性的專案應到現場進行確認。

  5.裝置(車輛)維修單經技術裝備部管理員稽核後,還應經技術裝備部經理稽核,並經公司主管經理批准後方可將裝置(車輛)送技術裝備部指定的修理單位進行修理。

  6.若公司主管經理出差離開上街,且施工急需修理的裝置和車輛, 經技術裝備部經理再次核准後,可先行修理,隨後補辦主管經理簽字手續。

  7.在外施工的專案部和連雲港分公司的裝置和車輛出現故障,經專案部和分公司經理批准後可到外修理,若修理費用較多應報技術裝備部和公司主管經理同意方可實施。

  8.裝置(車輛)中修或例行性維護保養過程中與完畢後,各分公司的裝置管理員和操作人員應共同對裝置的維修過程進行監督與驗收,並在裝置(車輛)維修申請單上簽字確認。裝置大修或修理費用高的,技術裝備部的管理人員應到場確認,並在修理單上簽字確認。修理更換下來的舊件由分公司負責收回上交公司倉庫,倉庫保管員按維修單的明細收到舊件後在維修單上簽字予以確認。

  9.技術裝備部應每年對裝置(車輛)的維修單位進行評價,審定維修保養價目表,選擇維修質量好、價格合理、服務好的單位作為定點維修單位。

  10.2009年對各分公司的裝置和車輛維修費用實行包乾控制,具體分配指標見附表,各分公司和專案部應嚴格控制,不得突破。由於管理不善造成費用超標的,公司將在年終全員目標管理考核時進行處罰。

  11.各分公司裝置管理員應做好裝置檢修記錄。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 篇6

  一、車輛使用管理

  1.機關車輛由局辦公室統一管理調動,車輛管理與維修管理辦法。

  2.車輛使用的原則:保證防汛用車,保證領導工作用車,保證值班用車,保證老幹部就醫用車,先急後緩,兼顧一般。

  3.用車一律實行派車單制度,不經派車一律不準使用車輛。

  4.機關各部門,因公到某地城辦事,除財務科提款外,一般不派車。

  5.機關工作人員根據工作需要用車,必須填寫《用車申請單》經主管局長籤批後,交辦公室車輛管理員,按先後順序派車。

  6.如遇防汛搶險,迎接上級領導,緊急病號等特殊情況,駕駛員應根據領導安排及時出車,並在行車途中向車管人員彙報車輛去向,返回後及時領取派車手續。

  7.機關車輛不準用於結婚等私事。

  8.駕駛員不得私自出車,發現一次罰款100元,發現2次罰款300元,超過3次,調離駕駛崗位。因私自出車發生交通事故,後果自負。

  9.駕駛員請假三天以上者,必須把車輛停放在機關,車上鑰匙和全套手續交車輛管理員保管,管理辦法《車輛管理與維修管理辦法》。

  10.任何部門和個人都應以大局為重,不得刁難車管人員,不準以任何理由給車管人員和司機出難題,不得指定車輛。

  二、車輛維修管理

  1、當駕駛員發現車輛出現故障需要維修時,應及時向車管人員反映故障情況,並及時填寫車輛維修申請單。

  2、維修申請單上需填寫維修所需時間、損壞部位、更換零件、維修金額等,如不清楚情況時,應立即到指定修車廠進行詢問,以便填寫申請單,申請單上需要由車管人員、車管負責人、辦公室負責人、及主管局長籤批。

  3、修車申請得到批准後,駕駛員應會同車管人員到指定車輛維修廠進行車輛維修,駕駛員不得私自維修。車輛在維修時發現新的問題,需要更換新的零件及增加費用時,應立即向辦公室負責人反映,並彙報主管領導,得到批准後方可修車。

  4、修車完畢後,修車廠應出示修車費用清單,駕駛員和車管員認可後簽字,以便日後結算。若駕駛員私自修理,沒有車管員的認可簽字,日後不予報銷。駕駛員應將更換掉的`舊零件收回,交到辦公室。

  5、修車費用每兩個月結算一次,結算時由駕駛員、車管員及車管負責人共同前往結算,報銷時維修申請單及簽字後的修車費用清單應附在發票後報銷。

  三、車輛燃油管理

  1、車輛燃油實行全獎全罰制度。即車輛管理人員根據各車的耗油指標定出各車用油標準,辦公室每月底統計各車行駛里程提供給財務科,財務科根據當月某場油料價格按照行車裡程和用油指標填寫核報單,由辦公室負責人簽字後交主管局長審批,財務科複核兌現。

  2、潤滑油、剎車油由辦公室統一購入保管,車管員根據單車裡程用量及時登記更換。

  3、車輛用油一定要保證油的質量,絕不能投機取巧,弄虛作假,如發現在油的價格或用油規格投機鑽營,弄虛作假,將調離工作崗位,並進行500-1000元罰款。

  四、獎罰制度

  局機關每年對圓滿完成全年出車任務,愛惜車輛遵守交通規則,無發生交通事故,積極參加交通安全競賽,在本職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駕駛員予以獎勵。同時,對違反規章制度冒險蠻幹,不履行工作職責,造成車輛損壞以及發生事故的駕駛員,予以懲罰,懲罰標準按《黃委勞動安全條例》執行。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 篇7

  為加強車輛的維修保養管理,確保車輛正常行駛,做到有計劃地安排車輛維修,減少費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特制定本規定。

  一、為保障維修質量,節約資金,堵塞漏洞,車輛的維修保養須在指定的修理廠實施,定點修理廠應該是修理質量好、價格合理、方便快捷、服務意識強、有一定規模和較高檔的正規修理廠。

  二、汽車維修定點企業的確認工作由後勤服務中心領導、運輸服務中心主任、車輛保養維修工作小組成員共同確認。

  三、駕駛員必須精心維護保養車輛,刻苦鑽研業務技能,對車輛要勤檢查,勤緊定,勤潤滑,勤清洗,注重車輛出場前、執行任務途中和回場後的檢查,隨時保持車輛有良好的技術性能,按規定里程及時例保,確保車況良好。

  四、車輛需維修時應由駕駛員申報修理專案,車輛保養維修小組根據申報專案進行車輛檢驗,然後擬定修理專案,開具車輛定點修理單,駕駛員憑車輛修理單到指定的特約維修單位進行維修保養。維修所需更換的材料清單必須由駕駛員簽字確認,更換大配件必須將舊配件帶回交辦公室(車隊)審驗。

  五、車輛在維修過程中,車管人員、駕駛員應加強監督,如實際維修專案和車輛送修單不相符時,應到修理廠核實,車輛修復後駕駛員應認真檢驗車輛,確認維修質量後在修理結算單簽名。駕駛員在修理過程中不得故意多報修車專案,弄虛作假,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六、車輛長途在外發生故障,駕駛員應及時向運輸服務中心主任彙報,經領導同意後根據其故障維修的難易程度和費用大小,決定修理地點,更換配件帶回方可報銷。

  七、平時車輛日常自行保養,所需購買的機油及確需更換的常用小配件,必須經運輸服務中心主任批准後方可購買,凡個人自作主張隨意購買的不予報銷。

  八、車輛送廠維修保養費用一律憑車輛維修單,由運輸服務中心統一與修理廠結算,並報後勤服務中心負責人審批。

  九、車輛例行保養由車輛保養維修工作小組確認後實施;修理費用在3000元以上的維修專案由後勤服務中心批准。

  十、本辦法由運輸服務中心負責修訂、解釋。

  十一、本辦法由後勤服務中心批准後執行。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 篇8

  為加強車輛的維修保養管理,實現車輛管理的規範化和制度化,按照公司裝置管理的要求,本著“安全、高效、節約、及時”的原則,確保車輛正常行駛和使用安全,做到有計劃地安排車輛維修,減少維修費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特制定本規定:

  一、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所有車輛。

  二、管理責任:

  辦公室是此規定的主要責任部門,車隊隊長為管理辦法的執行與監督人,負責本規定的貫徹實施。

  三、主要內容:

  3.1辦公室管理:維修專案進行稽核;簽訂維修協議;對維修質量進行驗證;並儲存維修質量、維修記錄等資料。3.2車輛保養、維修:

  3.2.1車輛使用人或駕駛員必須依照交通規則安全駕駛,凡違章駕駛致遭罰款處分者,其費用由各車輛負責人或司機人員自行負擔。

  3.2.2車輛檢驗。辦公室需提醒或安排車輛使用人或司機人員於規定日期,前往指定監理所受檢,如辦公室未盡到管理責任,需負擔相應管理責任;車輛使用人或司機人員應於規定日期,前往指定監理所受檢,車輛使用人或如逾期未受檢驗致遭罰款處分者,其費用由車輛負責人或司機人員自行負擔。

  3.2.3日常維護。車輛使用人或駕駛員應每日檢查、維護(如補充機油、加冷卻液、輪胎的維護)、保持車輛清潔,並處理簡單的車輛故障。辦公室隨時監督檢查。如發現未維護、未檢查、清潔差導致車輛損壞由車輛使用人或使用部門負責(例如缺水、缺機油引起發動機損壞等),認真填寫《車輛日常保養維護記錄》。辦公室將對直接負責人給予處罰。

  3.2.4定期檢查、正常保養。辦公室計劃安排車輛使用人或駕駛員負責定期檢查車輛狀況或將車輛送合約檢修單位進行定期保養。公司車輛每行駛5000公里(或三個月)進行一次保養。檢查調整制動片間隙,更換機油濾芯、燃油濾芯、機油,緊固各部件連線螺栓,檢查、保養電路系統。——每行駛/執行10000公里/1000小時,清理吹掃或更換空氣濾芯。如需縮短保養間隔里程或時間,應視車輛本身狀況和工作量、使用狀況及工作環境等來確定,由使用人申報,辦公室負責審批。

  3.2.5、維修保養。車輛使用人或駕駛員及時發現、檢查故障並將所需保養、維修專案報送汽修廠、填寫《車輛報修單》,經辦公室同意後送修,車輛駕駛員確認維修合格,保留更換部件交公司驗審,對維修質量及時反饋。辦公室根據駕駛員所提供的維修質量反饋的記錄、對供貨商提供方配件進行質量評定,以保持車輛維保能得到更好的服務。

  3.3、維修點確定。辦公室每年4月對上一年度維修保養合約廠家進行評價。評價必須按照貨比三家的原則,對三家或三家以上維修廠家進行詢價和評比。評定後,裝置部代表公司與選定廠家簽訂《質量承諾書》。

  四、本規定自發出之日起執行。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 篇9

  1.目的

  為保證車輛全壽命期的技術狀況良好,堅持技術性和經濟性的均衡,保證裝備設施安全執行,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司的營運車輛設施裝置全壽命管理過程。

  3.引用檔案

  3.1《汽車運輸業車輛技術管理規定》

  3.2《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

  4.職責

  4.1安航部負責制定和落實本制度,並監督地面運輸部的執行情況。

  4.2地面運輸部按規定執行本制度。

  5.內容及要求

  5.1機構設定和人員配備

  安航部是公司車輛維修維護管理的職能部門,具體負責車輛維護管理工作,安全技術員為公司車輛維修維護負責人。

  5.2車輛維護是對車輛保持技術狀況的安全監督管理過程。公司堅持車輛按里程強制維護的原則。

  5.3車輛維護分為:日常維護、一級維護、二級維護。

  5.3.1日常維護是由駕駛員每日出車前、行車中和收車後負責執行的車輛維護作業。其作業中心內容是清潔、補給和安全檢視。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 篇10

  為保證在對車輛實施修理和一、二級保養工作中的安全,確保修質量安全執行,避免各類機械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1、凡車輛進車間進行各類修理和保養,其修理質量和安全工作有修理車間負責,安全科負責監督、檢查、考核;

  2、在實施車輛保修過程中,全體修理人員均應嚴格落實修理工各種“安全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和“車間安全防火責任制”,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凡由於違章造成各類事故,將按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和車間責任;

  3、車輛總件大修(發動機)和二級保養後行駛30000公里以內,一級保養行駛1500公里以內,以及平時小修,由於確係修理質量問題,造成1000元以上經濟損失的機械事故(指返修費用)或由於修理質量引發的行車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承修人負責賠償以上損失的20%:

  4、凡因修理人員操作錯誤或違章操作造成造成機件損壞,承修人負責賠償經濟損失的30%;

  5、車輛保修中拆下的零部件,承擔人員負責妥善保管,如果由於保管不善發生零部件丟失或滅失事件,承修人負責照價賠償;

  6、對機械事故和車輛零部件事件的調查,確認和處理,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根據調查事實寫出調查報告和處理意見,報公司經理審批後執行。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 篇11

  車輛維修保養管理規定。為加強車輛的維修保養管理,確保車輛正常行駛,做到有計劃的安排車輛維修,減小費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特制定本規定。

  1、實行定人、定車、定保養制度。對車輛做到勤檢查、勤調整、勤保養,隨時保持車輛有良好的技術性能。

  2、車輛必須保持清潔。平時按車輛情況自行清洗,每月按車號輪轉每臺車有四個車輛保養日。在不誤工作的情況下進行例保,例保內容:發動機及各種油液及各部件的固定情況。檢視發動機各結合面有沒有漏油、漏水情況。檢查調整皮帶緊度,檢視各部位的管路和導航固定情況,檢查補充機油、檢查補充冷卻液、檢查補充電解液、檢查補充動力轉向機油,清潔散熱器外表、巡視全車燈光、輪胎、吹空濾、打黃油,調整制動並檢查蹄片磨損情況等。

  3、做到不超保、不脫保。車輛每行駛10000—13000公里進行一次保養,更換機油及機油濾清、燃油濾清、油水分離內放水、儲氣筒排氣。

  4、車輛維修。原則上要求在車隊進行,的卻在車隊無法維修,需要外出修理的。必須經公司同意,方可外出維修。

  5、每天維修和保養車輛。安全檢查要做好記錄,經同意領用配件。材料要辦理出入庫手續,實行誰用料誰籤領的管理規定。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