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間安全管理制度

車間安全管理制度

  車間安全管理制度1

  1、總則

  1、1為加強工廠內(以下簡稱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提高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保障作業安全,根據國家有關<廠內機動車輛管理>的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1、2本規定所稱廠內機動車輛,是指限於廠區範圍內(含廠區外堆場等生產作業區域和作業現場)行駛及作業的機動車輛。

  2、安全技術要求

  2、1車輛應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

  2、2車輛的整車技術狀況、汙染物排放、噪聲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及規定。

  2、3全車各部位在發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2、4車輛的液壓系統應管路暢通,密封良好;操作杆無變形,無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閥動作靈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額定速度範圍內不應有爬行、停滯和明顯衝動現象。

  2、5車輛發動機應安裝牢固可靠,動力性好,運轉平穩,無異響,起動和停機效能良好。

  2、6發動機起動系、點火系、燃料系、潤滑系、冷卻系應機件齊全,效能良好,安裝牢固,線路、管路不磨碰。

  2、7車輛方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從中間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於30度。

  2、8車輛轉向應輕便靈活,行駛中不得輕飄、擺振、抖動、阻滯及跑偏現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車輛直線行駛,轉向後能自動回正。

  2、9車輛的方向盤轉向力及前輪側滑量應符合的有關標準和規定。

  2、10前輪定位值應符合設計規定。

  2、11轉向機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須牢固。轉向垂臂、橫直拉桿等轉向運動零件不得拼湊焊接,不得有裂紋、變形。球頭與球頭座、轉向節主銷與襯套配合鬆緊適度,潤滑良好。

  2、12車輛及掛車必須設定彼此獨立的行車和駐車制動裝置,制動裝置的各零部件應完好有效。

  2、13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2、14氣壓制動系統技術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必須裝有放水裝置和限壓裝置。

  2、15機械式制動器、拉桿拉線等機件應完好無損。

  2、16在車輛執行過程中,不應有自行制動現象。

  2、17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效能要求等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

  2、18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燈泡要有保護裝置,不得因車輛震動而鬆脫、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2、19車輛均應設定喇叭,其效能應可靠,喇叭的音量應符合有關標準的噪聲規定。

  2、20車輛的各種儀表應齊全且靈敏有效。

  2、21車輛輪胎的充氣壓力應符合其技術性能要求。輪胎胎面的區域性磨損不得暴露出輪胎簾布層。

  2、22車輛同一軸上的輪胎應為相同的型號和花紋。車輛轉向輪不得裝用翻新的輪胎。

  2、23車輛的鋼板彈簧不得有裂紋、斷片和缺片現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須緊固。

  2、24減震器應工作正常。車架不得有變形、鏽蝕、彎曲,螺栓、鉚釘不得缺少或鬆動。前後橋不得有變形、裂紋。

  2、25車輛的離合器應接合平穩,分離徹底,不得有異響、抖動和打滑現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2、26變速器應無裂紋,變速換擋靈活、輕便,自鎖、互鎖可靠,變速桿無變形。

  2、27傳動軸萬向節應無裂紋和變形,鎖止齊全、可靠;傳動平穩,在運轉時,不發生震抖和異響。

  2、28駕駛室的技術狀況應能保證駕駛員有正常的勞動條件。

  2、29車輛駕駛室必須視線良好,風擋玻璃不得使用有機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須裝設後視鏡、刮水器。

  2、30燃油箱及燃油管路應堅固並有防護裝置,防止由於振動、衝擊而發生損壞及漏油現象。燃油箱與排氣管的位置應相距300mm以上或設定有效的隔熱裝置。燃油箱應距裸露電氣接頭及電氣開關200mm以上。

  2、31運送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必須備有消防器材和相應的安全措施。

  2、32進入易燃易爆場所作業的車輛必須具有防爆措施。

  2、33各類廠內機動車輛還應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條件和要求。

  3、安全管理

  3、1用車單位應加強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保證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執行。

  3、2公司、用車單位應建立健全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並認真執行。

  3、3廠內機動車輛應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3、3、1、車輛出廠的技術檔案和產品合格證;

  3、3、2、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3、3、3、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3、3、4、車輛事故記錄。

  3、4排程部、安全部負責本公司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監督檢查。

  3、5在用、新增及改裝的廠內機動車輛應由排程部及用車單位到所在地廠內機動車輛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建立車輛檔案,經主管部門對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核發牌照後方可使用。

  3、6廠內機動車輛牌照由管理部門統一設計、監製。

  3、7廠內機動車輛遇有過戶、改裝、報廢等情況時應及時到所在地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3、8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屬特種作業人員,由地、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發證。

  3、未經公司總經理批准(特殊情況除外),不得以車代步。私自以車代步者,加重處罰。

  4、安全技術檢驗

  4、1公司用車單位應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檢查。

  4、2排程部、安全部在用車單位自檢的基礎上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度檢驗。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由排程部、安全部限期整改,並予以複檢。

  4、3廠內機動車輛修復、改裝後必須向排程部申請檢驗,合格後方準使用。

  5、罰則

  5、1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排程部、安全部可視情節輕重,並根據有關規定,分別給予通報、停駕、停駛、罰款的處罰。

  5、2對在檢查工作中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檢查人員,應按有關規定查處。

  6、附則

  6、1本規定由安全部負責監督實施。

  6、2用車單位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6、3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車間安全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1條 為了嚴格管理車輛,合理使用車輛,節約費用開支,最大限度地發揮車輛的`使用效益,以適應我辦公務用車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本制度所指車輛均指我辦的行政辦公用車。

  第3條 我辦的辦公用車統一由綜合科管理。

  第二章 行政用車管理

  第4條 我辦各科室用車均應按要求填寫《用車申請單》,經綜合科指派負責人簽名同意後方可出車。

  第5條 各科室用車超過一天以上(包括一天),應提前一天申請。

  第6條 若多個科室同時申請用車,綜合科有權根據用車的“輕、重、緩、急”進行統籌安排,任何人不得因無公車使用而延誤工作。對無法安排的用車, 綜合科會在《用車申請單》上註明,員工報銷公務交通費應出示相關有效的報銷憑證。

  第三章 車輛管理

  第7條 我辦公務車輛的相關證件及稽核等事務統一由綜合科管理。

  第8條 每部車輛應設定《車輛行駛記錄表》,在使用前應核對《車輛里程錶》與《記錄表》前一次用車的記載是否相符,在使用車輛後,應記載行使里程、時間、地點、用途等。綜合科每月對其抽查一次。

  第四章車隊紀律

  第9條 日常行為管理

  (1)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和相關操作規程,安全駕車。

  (2)為體現企業形象,駕駛員工作時必須衣著整潔,舉止大方,禮貌待人。

  (3)嚴禁在未經領導同意的情況下,接送客人或辦私事。嚴禁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或租借給他人。

  (4)未經綜合科上級領導或綜合科同意,不得改變行車路線和行車計劃,嚴禁私自對外經營,否則除取得收入歸單位和與之相關發生的費用自理外,綜合科可根據具體情節按規定給予處罰,並記入當年績效考核。

  (5)任何車輛必須憑《派車單》外出,用車人應認真填寫《派車單》中的內容“部門、時間、地點、用車人、用車事由及用車人要求”。填寫完後由本科科長簽字。

  (6)司機應愛護車輛,隨時保證車輛的整潔,歸隊後應將車輛擦洗乾淨、停放整齊。需維修車輛必須先擦洗乾淨後再維修,否則按績效考核扣分。

  (7)不得擅自將公務用車開回家,或作私用,違者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8)嚴禁酒後開車,酒後開車損壞車輛者,由司機負責維修費;如發生交通事故除負責維修費外,還應承擔法律責任。

  (9)司機對行政管理部的工作安排應無條件服從,不準藉故拖延或拒不出車,有公事應隨叫隨到。

  (10)司機出車執行任務,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的,應及時設法通知綜合科負責人,並說明原因。下班後,應將車輛停放在規定地點保管,不準私自用車。

  (11)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機油及其他機件效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整。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存油不足一格時,應立即加油,不得出車時才臨時去加油。

  (12)司機發現所駕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綜合科負責人,並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包括維修專案和大致需要的經費等)。未經批准,不許私自將車輛送廠維修。

  (13)司機應嚴格執行出車任務,不得在途中辦私事。司機同用車人必須完善用車手續,填寫《行車記錄》。

  (14)原則上由司機負責本單位的出車任務,任何人未經同意不得駕駛單位車輛。非專職司機用車應在《車輛使用登記本》上登記,注意保持車輛清潔,行車後,司機有責任及時檢查車況,發生問題應立刻向有關各方彙報。

  (15)為保證車輛安全,除領導同意外,出車在外或出車歸來時,車輛應停放在指定的車位。

  第10條 凡有下列過失之一者,給予警告或罰款處理

  (1)上、下班前不搞好車內外衛生。

  (2)上班時開車探親訪友、會客、辦私事。

  (3)車輛排隊候客時擅離車位,三五成群聊天影響工作。

  (4)不服從排程,上班不按規定時間出車。

  (5)擅離工作崗位。

  (6)填《路單》不認真,弄虛作假,塗改、撕毀《路單》。

  (7)下班不簽退,不交車鑰匙。

  (8)事前不辦理請假手續,缺勤影響工作,補休、調休、輪休未經領導批准,借車給他人駕駛或學車。

  (9)服務態度不好,影響本單位聲譽。

  (10)遺失車上裝置、證件等。

  第11條 違規與事故處理

  (1)因下列情形之一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時,由駕駛人負擔,並予以記過或免職處分。

  ①無照駕駛。

  ②未經許可將車借予他人使用。

  ③違反交通規則,其罰款由駕駛人負擔。

  (2)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後再視實際情況由司機與單位共同負擔。

  第五章車輛維修保養管理

  第12條 車輛的年審、保養維修統一由綜合科安排辦理。

  第13條 司機應加強對車輛的保養,愛護車輛,勤檢查、勤打掃,出車前、收車後要進行檢查,如有異常,應及時向綜合科報告,保證車輛的正常行駛。

  第14條 車輛需要維修時,先由司機填寫《維修專案單》,綜合科審查後製訂修理計劃,車輛方可進廠修理。

  第15條 單位車輛的維修,須在指定的修理廠修理。定點修理廠應該是修理質量好、價格合理、方便快捷、服務意識強、有一定規模的廠家。

  第16條維修費在____元以下的,由車輛管理員報綜合科經理稽核;____元及以上的須由主任批准。

  第六章費用報銷

  第17條公務用車油料及維修費根據相關憑證實報實銷。

  第18條私車公用依憑證報銷。

  第19條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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