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管理制度

汽車管理制度

  制定汽車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使車輛管理統一合理化,合理有效的使用各種車輛,那麼,以下是CN人才公文網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汽車管理制度相關範本,供大家閱讀參考。

  汽車管理制度1

  (一)車輛的管理

  1、公司內交通車輛歸口管理由人力資源及行政部,公司內一切機動車輛須經汽車車隊驗證、編號、登記後方可使用。

  2、對公司內機動車輛使用部門每月檢查一次,公司每年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車輛檢驗,有交通管理部門發牌照的由交警部門檢驗,無牌照的由公司運輸、安全和裝置部門組織檢驗,並經常進行抽檢,抽檢不合格的車輛禁止行駛。無交警部門牌照的機動車輛禁止駛出公司。

  3、車輛安全裝置必須齊全有效。機動車輛的操縱機構、制動機構、喇叭、燈光、雨刷和後視鏡等必須齊備、靈敏、可靠和有效。經常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二)車輛的行駛

  1、一切車輛靠右行駛,互相禮讓,不爭道、不搶行,透過交叉路口、彎道、公司大門口應做到一看二慢三透過。

  2、讓車與會車:貨車讓客車,大車讓小車,拖拉機讓汽車,非機動車讓機動車,空車讓裝載車。

  3、公司區內機動車的行駛速度:大小客車、大小貨車摩托車和拖拉機為10km/h,各種車輛出公司大門、倒車及出入廠區、廠房時不超過5km/h,車間內行駛速度為3km/h,有其它規定的,按規定行駛。

  4、公司內機動車行駛嚴禁超車,倒車時,駕駛員先查明情況,確認安全後,方可倒車。必要時應有人在車後進行指揮。

  (三)車輛的停放

  1、公司生產區內一切車輛按指定位置或靠路邊右側依次停放。定點作業時,要在不妨礙通道的情況下進行。

  2、距交叉路口、彎道、公司大門15m內不準停車,消防栓前2m內不準停車,馬路的中央不準停車。

  (四)機動車裝載

  1、嚴禁人貨混載,隨車人員應坐在安全位置,駕駛室不得超載坐人,嚴禁爬車和跳車。

  2、車輛裝載重量不得超過核定載重量。貨物長度前後不得超過車身2m,小型車不得超過1m,超出部分不能觸地。左右寬度各不得超過車廂10㎝,高度從地面算起大型車不超過4m,小型車不超過2、5米。

  3、裝卸時,車輛與堆放貨物之間的`距離,一般不得小於1m,駕駛室內不得有人,貨物不準經過駕駛室的上方。

  4、多輛車同時進行裝卸時,前後車的間距應不小於2m,橫向兩車欄板的間距不小於5m,車身後欄板與建築物的間距應不小於0、5m。

  5、各種拖拉機、翻斗車、平板拖車、除駕駛室內允許定員坐人外,不準乘坐其它人員。

  (五)非機動車

  1、腳踏車要按指定地點停放,不準停放在車間、庫房、值班室、辦公室及有礙生產、影響交通的地方。

  2、非機動車輛裝載貨物時,手推車從地面起高度不超過1、6m,寬度不超過左右車輪10㎝。

  (六)駕駛人員管理

  1、駕駛員必須持有經公安交警部門考核合格後發給的駕駛執照。

  2、駕駛員要自覺遵守交通規則和本管理制度,按交通標誌行駛,並聽從交通管理人員指揮,服從公司人力資源及行政部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3、對持有駕駛證或操作證的人員,應按照規定時間參加安全學習,積極參加各種安全活動,並定期進行稽核。

  4、駕駛員駕駛車輛時,必須攜帶駕駛證或安全操作證。證件不得轉借、塗改、偽造。

  5、不準駕駛機件失靈,違章裝載的車輛不準超速行駛。

  6、駕駛中嚴禁吸菸、飲食和閒談或做其它有礙安全行車的活動,不得將車交給無證人員駕駛。

  7、執行“三勤”、“三檢”制度。

  8、嚴禁酒後駕駛。對迫使駕駛員違章行車者,駕駛員有權拒絕。

  (七)獎勵和事故處理的規定

  1、對安全生產和預防交通事故發生、保養車輛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者,公司給予表揚和獎勵。

  2、廠區內交通事故的處理,本著“四不放過”和“以責論處”的原則,發生事故後除按公司考核辦法、考核外,還要對責任者視事故性質、情節輕重、損失程度,給予批准教育、行政處分或處以罰款。

  3、對公司內交通違章,無故造成車輛損壞者,人力資源及行政部可根據違章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討或罰款處理。

  4、車輛在公司外發生事故由交通管理部門處理,凡受交通管理部門給予不同形式的處罰者,公司不再重複處理。但重大事故公司可按公司規定給予責任者行政處分或賠償經濟損失。

  5、對公司內發生的重大交通事故,報市勞動部門和公安交警部門會同處理。

  6、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員應立即停車搶救受傷者,保護好現場,並及時向單位領導報告。公司外事故報市交通管理機關,公司內事故報公司人力資源及行政部,聽侯處理,肇事潛逃者加重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汽車管理制度2

  第一條為加強本公司車輛使用管理,合理安排排程車輛,保障生產、搶險及其它公務用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各類機動車輛。

  第三條本公司車輛由綜合管理部統一管理(副總以上的專用車輛由副總本人或專職司機自行管理)。公司公務車及維修車的證照、年審、保險由綜合管理部指定人員與司機共同辦理;車輛的日常維護、保養、檢驗、清潔由各車司機負責。

  第四條本公司人員因公外出(非本市城區)用車,須事前預約申請,綜合部經理批准後方可用車,並指派車輛出車;部門維修車輛在正常情況下由本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和工作量自行安排,但須節約用油,減少不必要的出車次數,公司如有其它工作需要調動部門車輛出車,在不影響正常維修搶險任務情況下,所屬部門應服從綜合管理部的安排。

  第五條公司人員一般不得申請個人用車,因重病就診、重病住院和個人緊急等特殊情況必須用車的,經分管副總經理批准後可以用車。

  第六條各部門用車應設定<車輛使用及執行記錄臺賬>,詳細記錄每日車輛的行駛里程、時間地點、用車事由及部門,並由有關人員簽字。綜合管理部每月核對一次運行臺賬。

  第七條各類機動車輛下班後(中午、晚上),應按規定停放在指定地點(公司院內),鑰匙交排程(帶班負責管理)。星期六、日及節假日繳款車照常繳款。

  第八條駕駛員不得私自向外借車、換車或出私車。因向外借車、換車、出私車以及不遵守交通規則等造成的事故責任全部由駕駛員本人負責,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按照公司相關制度執行。

  第九條車用油料由綜合管理部按照公司標準統一管理控制(詳見燃油費補貼標準及管理辦法),綜合管理部有義務對油耗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測算,合理調整用油標準,控制管理費用。

  第十條車輛實行定點維修,由綜合管理部統一管理,特殊情況需到非定點廠修理,須說明理由,經部門領導和分管副總經理批准後,綜合部監督方可維修。

  第十一條公司鼓勵自我檢修和保養,確需進廠維修的,由駕駛員填寫維修申請單,部門經理審定,由分管副總經理批准方可維修。

  第十二條車輛大、中修應列出維修計劃(包括時間、維修專案範圍、預算)報部門經理和分管副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安排合適時間修理。

  第十三條司機應對車輛進行及時保養、維護、清洗、檢查。

  第十四條由於司機使用不當或疏於保養,而致車輛損壞或機件發生故障,所需維修費,由司機全額負擔。

  第十五條車輛燃油費、維修費可列入部門績效考核內容,具體標準根據相關規定或在年度考核方案中分別確定。

  第十六條購車手續、各類證件等基礎資料應影印存檔。

  第十七條車輛大中修,定時保養、年審結果、事故記錄等應登記建檔。

  第十八條本辦法從xxxx年十月一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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