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代會制度

職代會制度

  職代會制度是企業中職工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各企業都有適合自己的職代會制度,那麼,以下是CN人才公文網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職代會制度,供大家閱讀參考。

  職代會制度1

  為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公司民主管理制度化、規範化,依據<勞動法>、<工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下同)是我公司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群眾審議重大決策、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力機構。

  第二條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接受公司黨支部的思想政治領導,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單位和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係,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力,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三條職工代表大會必須以職工為本,以充分發揚民主、依法行使職權、促進公平正義、維護團結穩定為宗旨,保障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第四條職工代表大會應積極支援行政行使經營管理決策的職權;行政要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支援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保障職工代表大會行使職權,執行職工代表大會依法作出的決議和決定。

  第五條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六條職工代表的產生和結構

  (一)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並與本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均可當選為本單位的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總數按職工總人數的10%調節。

  (二)職工代表的產生,必須有全體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參加,採取無計名投票方式進行民主選舉,候選人獲得應到人數半數以上贊成票方可當選。

  (三)職工代表的結構應以一線職工為主體。一線職工代表一般不低於50%,領導幹部代表不超過代表總數的30%,先進人物、青年職工、女職工代表應占一定比例。

  第七條職工代表的權力

  職工代表在職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有權參加職代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各項活動;因參加職代會組織的.有關活動而佔用生產或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依法行使職權時,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職工代表在勞動合同期間,除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因嚴重失職給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外,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確需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事先徵求本單位工會組織的意見。

  第八條職工代表的義務

  職工代表應認真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現代企業管理知識,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技術業務素質和參與管理的能力;密切聯絡群眾,代表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企業的規章制度,保守公司商業秘密,做好本職工作;認真執行職代會的決議,完成職代會交付的工作任務;為企業可持續發展和不斷壯大積極獻計獻策。

  第九條職工代表的變動、罷免及補選

  (一)職工代表對本公司的職工負責,職工有權監督職工代表履行職權的情況。

  (二)職工代表調離、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退休或死亡,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

  (三)職工代表在受到紀檢監察、公安、司法機關審查期間,其代表資格暫時中止。職工有權對觸犯法律、受到行政或黨紀處分及有其他不稱職行為的職工代表提出罷免申請,罷免的民主程式由職代會或工會確定並履行。

  (四)職工代表出現缺額時,應依照規定的民主程式和結構要求及時補選產生,下一次職代會上確認。

  第十條職代會的表決方式:

  職代會進行民主選舉和審議透過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時,必須採用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一般事項也可採用其他表決方式,但須獲得應到職工代表過半數贊成透過。

  第十一條職代會的組織制度

  (一)職代會一般每屆3年,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可以與職工大會合並召開)。每次會議必須有全體職工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

  (二)凡提交職代會審議、討論的各類報告、方案、規定等有關事項,在不洩露商業秘密的前提下,一般應在正式會議召開前印發給職工代表。

  第十二條職代會的日常民主管理工作制度

  (一)在職代會閉會期間,本級工會主持日常工作,就需要臨時解決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問題,以及對職代會審議透過的方案在實施中發生的個別需要作部分修改或補充的問題進行協商處理,履行民主程式。

  (二)職工代表檢查監督制度。在職代會閉會期間,職工代表對職代會各項決議、決定執行和提案落實的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三)職代會也可以組織部分職工代表透過向有關部門詢問、查閱報表資料、提合理化建議等形式,對本單位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職工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等內容進行檢查,督促相關部門對有關問題進行及時改進。

  職代會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的規定,為切實加強企業的民主管理,保障企業員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充分發揮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力,有效提高企業素質和經濟效益,結合我廠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在行使總經理負責制的同時,必須建立和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以保障與發揮工會組織和職工代表在審議企業重大決策、監督行政領導、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等方面的權力和作用。

  第三條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職權。

  廠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職工代表大會接受廠黨委的思想政治領導,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和職工三者利益關係,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職權。

  第五條職工代表大會應當積極支援總經理執行和實施厂部的決定和行使總經理對廠業務活動管理運作的指揮控制權,團結教育職工發揚當家作主精神,努力完成和超額完成各項生產經營和工作任務。

  第六條員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職權

  第七條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聽取和討論廠發展和生產經營重大決策方案的報告,聽取廠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的報告,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2、審議透過有關職工工資分配方案,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措施方案及主要規章制度等重大問題;

  3、討論決定廠福利費的使用方案及重大集體福利事項;

  4、評議監督廠級領導成員及其他高層管理人員,對他們的獎懲提出建議。

  第八條職工代表大會對總經理在職權範圍內決定的問題有不同意見時,可以向總經理提出建議,也可以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第三章職工代表

  第九條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的企業職工,均可以當選為職工代表。

  第十條職工代表的產生

  1、以班組(部室)為單位,由職工提名並進行差額選舉選出代表,其當選的票數需為小組成員半數以上,選舉結果報廠工會批准。

  2、廠級領導、工會主席、團委書記,需參加各車間(部室)選舉才能成為正式代表。

  3、職工代表調離原選舉單位,不再保留代表資格,由原選舉單位另行補選。因組織機構調整,原選舉單位撤消,代表資格不再保留。

  4、職工代表按分廠(部室)組成代表小組,推選代表組長一名。

  第十一條職工代表人數佔全廠職工總人數的7%,職工代表中應有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領導幹部和其他方面的員工,其中工人代表佔職工代表總數的25%左右,女職工和青年職工應占一定比例。

  第十二條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選一次,可連選連任,職工代表受選舉單位監督,代表不稱職時,原選舉單位職工有權依照規定予以撤換,但必須經原單位職工過半數透過,並報廠工會委員會批准。

  第十三條職工代表基本條件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自覺遵守黨紀國法和廠的規章制度。

  2、關心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熟悉生產業務工作,積極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3、工作責任心強,辦事公道,作風正派,有一定群眾威信。

  4、密切聯絡群眾,熱心為群眾辦事,實事求是反映職工群眾的正確意見。

  第十四條職工代表的權利

  1、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權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對企業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有權參加對企業行政領導人員的質詢。

  3、因參加職工代表大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而佔用生產(工作)時間,有權按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

  對職工代表行使民主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

  第十五條職工代表的義務

  1、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技術水平和參政議政的能力。

  2、密切聯絡群眾,代表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做好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3、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企業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章組織制度

  第十六條職工代表大會每3年為一屆,每半年召開一次職工代表會議,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出席,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決議,必須經到會職工代表過半數透過。

  第十七條職工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成員中應有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企業領導幹部,其中,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應超過半數。

  主席團實行常任制,每屆任期3年,大會期間,由主席團成員輪流擔任執行主席。

  主席團的職責是:

  1、主持召開本屆職工代表大會,領導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

  2、討論和審定大會的議程及提交大會透過的各項決定和決議。

  第十八條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範圍內決定的事項,非經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九條職工代表大會應當圍繞增強企業活力,促進技術進步,提高經濟效益,針對企業經營管理,分配製度和職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問題確定議題。

  第二十條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問題,由企業工會委員會召集職工代表組長或專門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協商處理,並向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予以確認。聯席會議可以根據會議內容邀請企業黨政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參加,凡參加會議成員均享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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