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形資產管理制度

無形資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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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無形資產的管理,防止並及時發現和糾正無形資產業務中的各種差錯和舞弊,保護無形資產的安全並維護其價值,提高無形資產的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的核心競爭力,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及子公司的無形資產業務。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無形資產,是指公司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資產,即能夠從公司中分離或者劃分出來,並能夠單獨或者與相關合同協議、資產、負債一起用於出售、轉移、授權許可、租賃或者交換的,以及源自合同協議性權力或其他法律權利的非貨幣性資產。

  無形資產通常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特許權、土地使用權等。非專利技術是指公司擬永久擁有的獨家專有技術。

  第四條 本制度規範無形資產的保管、使用和處置。有關無形資產開發或購買,按公司《“三新”研發管理辦法》和《關於購置無形資產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基本要求:

  無形資產保管、使用及保護、處置報廢等環節的流程應清晰嚴密;無形資產的攤銷和報告應當符合會計準則的規定。

  第二章 職責分工與授權批准

  第六條 無形資產保管、使用、處置業務按照崗位職責分工,要確保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做到:

  (一)無形資產保管、使用、處置崗位互相分離;

  (二)無形資產處置的審批與執行崗位分離。

  第七條 公司檔案管理部門負責保管公司無形資產的各類權屬證書、法律文字、配方、源程式設計、工藝等。法務部門負責公司無形資產權利的保護。

  第八條 公司配備合格的人員保管無形資產。保管無形資產業務的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遵紀守法。

  第九條 對接觸無形資產中公司核心技術實行授權批准,嚴禁未經授權的機構或人員接觸公司的核心技術。

  第三章 無形資產的保管和保護

  第十條 公司應指定可接觸公司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的人員,並與其簽訂保密協議。

  第十一條 有權接觸公司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的人員每接觸一次,保管人員均應在登記簿上登記,詳細記錄接觸人、接觸時間、時長、接觸目的、接觸批准人。

  第十二條 對必須同時由技術部門保管的專利技術和專有技術資料副本,除發明人或總工程師、或總工藝師外,其他人員一般不得接觸全套設計圖紙或資料。

  第十三條 對生產加工核心技術的車間或工段、或工位應該封閉管理,除授權指定人員外,非該被封閉領域的人員不得進入該領域。授權指定的非該領域人員進出均應嚴格登記,詳細記錄進入者姓名、事由、時間、批准人、離開時間、時長。由電子門禁系統管理的,還應登記領入人的姓名。

  第十四條 在計算機上儲存或執行的無形資產,應嚴格遵守公司《資訊系統管理辦法》中第六章“資訊系統的安全”的各項規定。

  第十五條 公司的商標除依法進行註冊登記外,還應對商標的印模加強保密管理。與印製商標的單位簽訂保密協議:每批商標印製完成,應立即收回印模,不得留存在印模單位。

  第十六條 一旦發現有人或單位侵害本單位無形資產的,公司法務部門應在總經理或分管副總經理領導下,牽頭成立由總經理辦公室、銷售等部門參加的調查處理小組,對侵害本公司無形資產的行為進行調查取證,形成書面調查報告,提出維權對策。

  第十七條 公司應定期對擁有的專利、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的先進性進行評估,加大研發投入,推動技術升級。

  第十八條 至少在每年年末由無形資產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對無形資產進行檢查、分析,預計其給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能力。檢查分析應包括定期核對無形資產明細賬與總賬,並對差異及時分析與調整。

  無形資產存在可能發生減值跡象的,按照公司減值準備會計政策的'規定計提減值準備、確認減值損失。

  第四章 無形資產的處置與轉移

  第十九條 按無形資產不同的處置方式,採取以下相應控制措施。

  (一)對使用期滿、正常報廢的無形資產,由管理部門填制無形資產報廢單,經公司總經理批准後對該無形資產進行報廢清理。

  (二)對使用期限未滿、非正常報廢的無形資產,由無形資產使用部門提出報廢申請,經公司有關管理部門進行技術鑑定後,按規定程式審批後進行報廢清理。

  (三)對擬出售或投資轉出的無形資產,由相關部門或人員提出處置申請,列明該項無形資產的原價、已攤銷價值、預計使用年限、己使用年限、預計出售價格或轉讓價格等,報經公司總經理批准後予以出售或轉讓。

  第二十條 無形資產處置價格應報經總經理審批後確定。對於重大的無形資產處置,需委託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

  對於無形資產的處置,比照公司《固定資產管理制度》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無形資產處置涉及產權變更的,及時辦理產權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 出租、出借無形資產,由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按規定報經批准後予以辦理,並簽訂合同協議,對無形資產出租、出借期間所發生的維護保全、稅負責任、租金、歸還期限等相關事項予以約定。

  第二十三條 對無形資產處置及出租、出借收入和發生的相關費用,及時入賬,保持完整的記錄。

  第二十四條 對於無形資產的內部調撥,應填制無形資產內部調撥單,明確無形資產名稱、編號、調撥時間等,經有關負責人審批通過後,及時辦理調撥手續。無形資產調撥的價值由公司財務部門稽核批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子公司購置土地使用權和專利技術應報經公司批准。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透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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