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作業管理制度(精選9篇)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精選9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什麼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危險作業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篇1

  一、動火作業的管理

  1、動火工作必須認真執行“防止違章動火六大禁令”。

  2、凡有易燃易爆有毒等有害氣體廠房、裝置、管道動火前必須用氮氣、蒸汽等置換乾淨,隔絕氣體來源,堵好盲板,(如有條件時要求拆除一段生產聯絡的管道)經分析化驗確無中毒、著火和爆炸的危險時方準動火,並應隨時分析記錄。

  1)爆炸下限≥4%(體積比)的可燃氣體或蒸汽濃度;其可燃物含量<0.5%。

  2)爆炸下限<4%的可燃氣體或蒸汽濃度,其可燃物含量<0.2%為合格。

  3、取樣分析不得早於動火前半小時,如動火工作中途中斷半小時以上者,則動火前應重新取樣分析合格。

  4、管道、裝置、容器中如有易燃易爆或受熱後能起化學變化引起燃燒、爆炸和中毒沉積物時,必須先清理乾淨後,或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後才能允許動火。

  5、在裝置、容器、管道、地溝等內部動火應按“密閉裝置內部修理安全規則“執行,必須設有二人以上在外面監護,採取規定的防護和救護措施。

  6、嚴格遵守“進入容器、裝置的八個必須規定”,進入罐內前除取樣分析可燃按氣體含量達到規定要求外,有毒在害氣體濃度也應達到允許範圍,罐內空氣中含氧量應在18-21%之間,罐外也須有專人監護,動火人在罐內作業時不允許氣吹割,離開罐時,不得將乙炔焊槍放在罐內。

  7、動火作業在2m以上時,必須設定牢固的工作架或捆好安全帶。到易燃易爆裝置管道的並應採取防止火花或焊渣飛濺的措施,有5級(包括5級)以上的大風時禁止登高作業。

  8、必須使用良好的工具(切割咀、焊接咀、手把等)及裝置(乙炔瓶、氣瓶、電焊機絕緣等),完善的安全附件和安全裝置動火。乙炔氣、氧氣瓶的存放和使用必須距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和氧氣瓶的距離應在7米以上。

  9、動火前應將現場易燃或可燃物清除乾淨,嚴禁帶料、帶壓和開車中動火。

  10、動火時應指定專人監護,並根據實際情況準備合適的滅火器材,動火完畢應切斷電源,收拾好器具,熄滅餘火確認無問題才能離開。

  11、動火前,應經安全主管檢查動火安全措施,在確認無問題後簽發動火許可證,方可動火。

  12、廠區內全面嚴禁吸菸。

  13、本制度在停電檢修中同樣有效,安全主管負責全公司動火證審批手續。

  14、無證動火或違章動火者,視情節罰款20-100元/次,並扣除部門月獎金200元。

  二、入罐作業的管理

  1、裝置(槽罐、塔、釜、地下貯池、爐膛、溝道、煙道、排風道等)內作業,必須辦理“裝置內作業許可證”。該裝置必須與其它裝置隔絕(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許採用其它方法代替),並清洗,置換。

  2、進入裝置內作業前30分鐘內,要取樣分析有毒、有害物質濃度、氧含量,經檢驗合格後方可進入作業。在作業過程中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3、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裝置內作業時,必須穿戴適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防毒器具。

  4、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並可能危害檢修作業人員時,必須撤出裝置。若要繼續再進入裝置內作業時,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裝置作業手續。

  5、裝置內作業必須設作業監護人,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並與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絡。

  6、裝置內作業應根據裝置具體情況搭設安全梯及架臺,並配備救護繩索,確保應急撤離需要。

  7、裝置內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電源必須是安全電壓,燈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8、嚴禁在作業裝置內外投擲工具及器材,禁止用氧氣吹風。

  9、在裝置內動火作業,除執行本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有關動火的規定外,動焊人員離開時,不得將焊(割)炬留在裝置內。

  10、作業完工後,經驗修人、監護人與使用部門負責人共同檢查,確認無誤,並有檢修負責人與使用部門負責人在進入裝置內作業證上簽字後,檢修人員方可封閉裝置孔。

  三、動土作業的管理

  1、動土安全要求

  1)動土作業是指挖土、打樁、地錨入土深度在0.5m以上,地面堆放負重在50kg/m2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的作業均為動土作業,應嚴格按行業標準HG23017-1999《廠區動土作業安全規程》執行。

  2)動土作業必須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作業前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施工負責人對安全措施進行現場交底,並督促落實。動土作業必須按《動土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對稽核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施工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3)動土作業現場應根據需要設定護欄、蓋板和警告標誌,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施工結束後應及時回填,並恢復地面設施。

  4)挖土應自上而下進行,禁止採用挖空底腳的辦法。使用機械挖掘,要先發訊號。挖土機迴旋範圍內不準進行其他作業。

  5)挖土施工應視土壤性質、溼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邊坡或設定固壁支撐。如發現邊坡有裂縫,疏鬆或支撐傾斜、折斷等危險徵兆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採取應急措施。

  6)挖出的土方堆放位置距溝邊不得小於0.8m,在溝道拐角處不得小於1.5m,堆置高度不得超過1.5m。

  7)在坑、溝內作業,應注意對有毒有害氣體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應採取防範措施,查明原因及時消除。

  8)在建築物、構築物附近動土,就按挖掘深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動土安全作業證》管理

  1)《動土安全作業證》由技術員負責管理。

  2)動土申請單位在技術員領取《動土安全作業證》,填寫有關內容後交施工單位。

  3)施工單位接到《動土安全作業證》後,填寫《動土安全作業證》中有關內容後將《動土安全作業證》交動土申請單位。

  4)動土申請單位從施工單位收到《動土安全作業證》後,交廠總圖及有關水、電、汽、工藝、裝置、消防、安全等部門稽核,由技術員審批。

  5)動土作業審批人員應到現場核對圖紙,查驗標誌,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後方可簽發《動土安全作業證》。

  6)動土申請單位應將辦理好的《動土安全作業證》留存後,分別送技術員、施工單位各一份。

  四、抽堵盲板的管理制度

  1、盲板管理基本要求:

  1)要選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

  2)要建立盲板檔案卡片,並進行編號。

  3)盲板由生產辦保管,使用。

  2、要指定專人負責抽加盲板工作,指定專人負責監護。

  3、抽加盲板必須確認部位,並掛牌做記號,對較大系統抽加盲板的工作,應繪製盲板分佈圖,防止因誤抽加盲板造成事故。

  4、在易燃、易爆系統抽加盲板,應在系統卸壓後保持正壓,以防空氣吸入造成事故。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篇2

  1.主題內容和適用範圍

  本制度規定了危險作業範圍,危險作業審批及實施辦法。

  本制度適用於危險作業安全管理。

  2.引用標準

  QJ1424《安全生產管理通用表格》

  3.危險作業範圍

  下述作業屬危險作業:

  a高空作業(高度在2m以上,並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b在易燃易爆部位的作業;

  c爆炸或有爆炸危險的作業;

  d起吊安裝大重型裝置的作業;

  e帶電作業;

  f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

  g處理化學毒品、易燃易爆物資、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h在輕質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業;

  i有限空間作業

  j其它危險作業。

  4.危險作業審批

  ⑴報請審批的危險作業應屬於生產中不常見,急需解決的作業。進行危險作業前,應由下達任務部門和具體執行部門(包括承包部門、個人)共同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報專案部批准,特別危險作業需報公司安全部門審批。

  ⑵如情況特別緊急來不及辦理審批手續時,實施單位必須經公司安全部門同意方可施工。公司安全部門應召集有關部門在現場共同審定安全防範措施和落實實施單位的現場指揮人。

  ⑶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制定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報請專案部審批;特別危險作業須經安全技術論證報請主管副總經理批准。

  ⑷作業人員由危險作業專案經理指定,有作業禁忌症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5.危險作業的實施

  ⑴危險作業申請批准後,必須由執行單位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者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⑵作業前,專案部或危險作業負責人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⑶危險作業使用的裝置、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⑷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誌。

  ⑸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

  ⑹危險作業單位領導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⑺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⑻危險作業完工後,應對現場進行整理。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篇3

  一、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危險作業安全管理,避免或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作業人員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本公司所屬範圍內所有部門和員工,也適用於進入公司作業的外來單位和人員。

  三、規範性引用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四、術語和定義

  危險作業是當生產任務緊急特殊,不適於執行一般性的安全操作規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發生人身傷亡或裝置損壞,事故後果嚴重,需要採取特別控制措施的特殊作業。公司危險作業的範圍,包括但不限於:

  1、高處作業

  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均稱高處作業。

  2、動火作業

  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定以外的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常見動火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鑽、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

  3、臨時用電作業

  除按標準成套配置的,有插頭、連線、插座的專用接線排和接線盤以外的,所有其他用於臨時性用電的電纜、電線、電氣開關、裝置等組成的供電線路為非標準配置的臨時性用電線路,簡稱臨時用電線路。

  4、動土作業

  挖土、打樁、地錨入土深度0.5米以上;地面堆放負重在50kg/㎡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的作業。

  5、有限空間作業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篇4

  針對施工及生活場所用電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特別制定本辦法,防止漏電事故的發生。

  1、參加施工的專業電工必須熟悉本辦法的各項規定。

  2、用電設施在佈設時,應嚴格按照利於生產、方便使用,符合防雨、防火、防觸電發生等安全要求,嚴禁私拉亂接和漏電隱患的存在。

  3、場內架設的電線應絕緣良好,懸掛高度及線間距必須符合電力部門的安全規定。現場架設的臨時線路必須用絕緣物支撐,不得纏繞在鋼筋、樹木或腳手架上。穿過道路的必須套鋼管埋地保護。

  5、各種電氣裝置應配有專用開關,並作到一機、一閘、一保險。室外配電箱應有防雨措施。

  6、在三相五線制中性點接地供電系統中,電氣裝置的金屬外殼應做接零接地保護,嚴禁將工作零線用作零接地保護。並不得在同一供電系統上有的接零有的接地。

  7、各種電氣裝置的檢查維修,應停電作業,如必須帶電作業時,作業人員應有可靠的安全措施並派專人監護。

  8、工地安裝的變壓器必須符合電力部門的要求,並設專人管理,配備消防器材。施工用電要儘量保持平衡。

  9、現場的變(配)電裝置處,必須用圍欄防護,並備有滅火器材和安頸曛盡7塹綣と嗽毖轄詠縞璞浮?/FONT>

  10、移動式電氣裝置應用橡膠電纜供電,並經常注意理順,跨越道路時,應埋入地下或做穿管保護。

  11、遇雷雨天氣時不得爬杆帶電作業,室外無特殊防護裝置時必須使用絕緣拉桿拉閘。

  12、施工現場臨時照明

  (1)室內照明線路嚴禁私拉亂接,並不得和金屬物接觸。

  (2)電線接頭應牢固,並用絕緣膠帶包紮緊密。

  (3)保險絲應按負荷量裝設,嚴禁用其它金屬絲替代。

  13、檢修電氣裝置時應按以下要求進行

  (1)電氣裝置的檢查維修必須由持證電工進行,其它不得進行操作。檢修時應斷電鎖好電閘箱門或懸掛“正在作業,嚴禁合閘”的`安全警示標牌。

  (2)工作中如遇停電應拉下開關,切斷電源,檢修後必須仔細檢查各項裝置的情況,沒有異常方可合閘。

  (3)大型電氣裝置檢修應在切斷電源,做好防護後進行,並在開關處設定作業警示牌或派專人看管,工作完成後方可拆除,如需進行送電試驗時,必須在經過認真檢查後並與有關人員聯絡後,方可進行。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篇5

  1、目的

  為了加強對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事故發生,確保本單位生產工作安全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2、範圍

  本規定明確了危險作業許可的型別、危險作業安全管理的策劃、危險作業許可的實施及關閉等要求。

  本規定適用於本單位各類危險作業許可的控制。

  3、引用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01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3號

  《XX市安全生產條例》

  XX市第XX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XX次會議修訂

  4、術語和定義

  4.1危險作業

  a)臨時用電;

  b)動火作業

  c)有限空間作業

  d)高空作業

  e)吊裝作業

  5、職責

  5.1為危險作業許可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確定本單位危險作業許可型別;組織建立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負責危險作業許可的監督。

  5.2危險作業部門負責危險作業安全生產方案、措施的編制和實施,並對危險作業實施檢查。

  6、管理程式

  6.1危險作業許可的實施

  6.1.1申報與審批

  6.1.1.1需要進行危險作業的班組應落實作業現場各項安全控制措施,編制作業方案,包括相應安全措施,報備審批。

  6.1.1.2審批負責人應到危險作業現場核實作業方案中安全措施的有關內容,在各項安全措施滿足要求的前提下予以批覆。

  6.1.2危險作業的實施

  6.1.2.1作業班組接到經批覆的作業方案並履行告知後,方可進行危險作業。應嚴格遵守安全措施有關要求,在規定的區域、時間內完成。嚴禁未經許可擅自實施危險作業、擴大危險作業區域或私自延長危險作業許可時間。

  6.1.2.2危險作業人員必須佩帶相應勞動防護用品,嚴禁作業時違反相關規章制度以及操作規程。

  6.1.3危險作業的檢查和監督

  6.1.3.1危險作業時限一次不得超過七天,危險作業未關閉前,作業班組安全負責人每天負責檢查危險作業實施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發現違章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勒令其停止危險作業。

  6.1.3.2危險作業轄區負責人負責監督危險作業許可的實施,確定監督頻次、方式。監督中發現違反本規定或措施要求時,有權勒令其停止危險作業並提出整改要求。

  6.1.4危險作業許可的關閉

  危險作業結束後,作業單位應清理作業現場,經所在班組負責人簽字確認後,危險作業許可關閉,作業單位將作業記錄整理歸檔。

  6.2危險作業安全措施的策劃

  危險作業實施前,應制定安全措施,明確如下要求:

  a)實施作業許可的物件、範圍和類別;

  b)具體的安全作業措施;

  c)風險分析;

  d)風險消減措施及現場確認;

  e)作業過程的監督、監控;

  f)危險作業結束的關閉等。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篇6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凡屬於危險作業範圍的都必須經主管部門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特制定此制度:

  一、危險作業範圍:

  1、高處作業(無固定欄杆、平臺且高於基準墜落面2M)

  2、帶電作業

  3、禁菸火範圍內進行的明火或易燃作業

  4、有限空間作業(包括有危險和有中毒、窒息危險作業)

  5、裝置(構件)吊裝拆卸作業

  6、上述以外其它有較危險可能導致重傷以上事故的作業

  二、審批手續與安全措施:

  1、凡屬從事危險作業範圍內工作的單位,必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一式二份,交公司安保科審查和現場檢查後製定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規程,經公司主管副經理批准後方可施工。

  2、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和專業人員施工。

  3、現場應有專人負責安全工作,進行現場統一指揮。

  4、公司安保科應及時對危險作業點進行現場調查,佈置安全專(兼)職人員做好現場監督,設定作業現場的安全區域,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5、各部門應認真遵守執行此制度,未執行者按違章作業處理。

  三、作業人員條件與要求:

  1、年滿18週歲。

  2、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本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工作認真負責,具有本工種作業所需的安全專業技術知識及實踐經驗,並持有本工種作業有效期內的專業操作證。

  4、作業前、作業中不準喝酒,否則不準上崗。

  5、施工前,應對作業人員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並認真對作業場所進行全面安全檢查,確保安全防護措施到位,安全裝置靈敏可靠。

  6、作業時要穿戴好防護用品,裝置、輔件、用具要完好可靠,符合安全要求。

  7、要嚴格遵守各類危險作業的專業安全規程及各項管理制度。

  8、作業區域內要整潔,道路要通暢,要有明顯標誌和告示。

  9、作業完成後,要按規定做好現場整理和清點工作,確認安全後方可離去。

  10、高空作業應衣著靈便,不得攀登腳手架、物料提升機或乘吊籃上下,工具材料嚴禁向下拋擲;交叉作業,要保證隔離防護棚牢固嚴密。

  11、臨時用電必須做到三級配電兩級保護,其安裝、拆除、維修必須由專業電工完成,搬運、移動用電裝置,必須切斷電源並做妥善處理後進行,停用的機械裝置必須切斷電源並鎖好開關箱。非電工人員嚴禁亂動電氣裝置。在潮溼、危險場所作業,必須使用安全電壓。

  12、嚴禁機械裝置帶“病”運轉,起重機、物料提升機等機械裝置的安裝、拆卸、維護等工作,必須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由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專業隊伍完成。

  13、各種氣瓶的運輸、儲存、使用,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有防火、防爆、防曬、防劇烈震動措施,距離明火10m以上。

  14、防火區動火應按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要指定專人監護。高空施焊,要清除下方及周圍易燃易爆物品,並用阻燃板接住火花。

  15、在強蝕、放射性場所作業時,必須保持防護設施的安全、有效;鍋爐、壓力容器安裝、維修作業時,必須加強通風。

  16、起重吊裝作業,必須充分做好準備,四周不得有障礙物,保證起重機械裝置、吊具及安全裝置的靈敏和受力部件、索具的可靠,每次作業前須經試吊檢驗。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篇7

  1、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安全生產法》、《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暫行條例》、《廣東省勞動安全衛生條例》、《搞好安全生產的必須和禁令》等法規和條例。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確保作業安全。

  2、認真貫徹執行“勞動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規程”。

  3、特殊作業人員,必須經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合格發證,才能上崗操作。

  4、進行危險作業,必須辦理作業票如:“動火許可證”、“帶電作業票”、“高處作業證”、“罐內作業證”、“起重作業證”等等。作業時,必須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並在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安全員、監護員的組織或監護下,才準施工。“動火作業”、“高處作業”、“起重作業”、“罐內作業”等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

  (1)“罐內作業”:凡進入塔、釜、壇罐、爐膛、鍋內、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地坑、井下、下水道或其他閉塞場所作業,均稱為罐內作業。進行罐內作業,必須辦理“罐內作業證”,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並經有關技術負責人審批後,才能執行。“罐內作業”的安全措施通常有下列幾種:

  1.安全隔離。

  2.清洗和轉換。

  3.通風。

  4.加強監測和罐外監護。

  5.防護用具和照明。

  6.急救措施等。

  (2)“起重作業”:“起重作業必須辦理”“起重作業證”。必須遵守《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及起重安全操作規程。作業時,在確認起重環境和起重器具安全的情況下,應嚴格遵守以下“十不弔”的原則:指揮訊號不明不準吊;斜牽斜掛不準吊;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負荷不準吊;散物捆紮不牢或物料裝放過滿不準吊;吊物上有人不準吊;地下埋設物不準吊;機械安全裝置失靈或帶病時不準吊;現場光線暗看不清吊物起落點不準吊;稜刃物與鋼絲繩直接接觸,無保護措施不準吊;六級以上強風不準吊。

  (3)“高處作業”: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處作業”人員應辦“高處作業證”。高處作業的安全守則如下:

  ①患有精神病、癲癇病、高血壓、心臟病的人不準從事高處作業,患深度近視眼病的人也不宜從事高處作業。

  ②遇有六級以上強風、大霧、雷暴等惡劣氣候的露天場所,不能登高作業,夜間登高作業需有足夠照明。

  ③作業條件:高處作業均需事先搭好腳手架或採取防墜落措施。在沒有腳手架或沒有欄杆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米時,必須使用安全帶或採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④現場管理:應設圍欄或其他明顯的安全界標,除有關人員外,不準其他人員在作業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進入高處作業現場的人員都必須戴好安全帽。

  ⑤防止工具、材料墜落。高處作業時,應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臺應鋪木板;用繩工具;上下層同時作業時,要採取隔離措施。

  ⑥腳手架的安全要求:必須能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員和材料等重量。一般腳手架的載荷重量不行超過270千克/平方米。用竹梯或木梯上高處作業,首先要檢查梯子主杆和梯橫檔的材料質量情況。

  ⑦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準登石棉瓦作業。

  (4)“動火作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防火、動火、用火制度”。

  (5)“帶電作業”:一般不允許“帶電作業”,特殊情況時,必須辦理“帶電作業票”,並在安全防護及救援措施完備的情況下,在安全管理人員、電氣專業人員的指導、監護下,才準專業操作人員作業。

  5、劇毒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必須由經過嚴格專業培訓的專職化驗員進行操作,並執行“劇毒危險化學品付出儲存及使用的安全管理規定”。

  6、其他危險作業必須執行有關安全管理規定。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篇8

  一、總則

  為保證現場危險作業人員的安全,結合作業專案情況,特制定本制度。要求各部門所有人員嚴格遵守、互相監督、杜絕違章、保證安全。

  二、危險作業範圍

  高處作業(等於或高於基準墜落面2米)臨電作業,明火或易燃易爆作業,有中毒或窒息危險作業,吊裝起重作業,安裝拆除作業

  三、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職責分工:

  1、安監部(專職安全員):負責明火作業安全檢查,動火證的批准;負責高處作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的檢查、驗收;監督安全技術措施和交底的落實情況;對現場進行日常檢查,發現隱患下發整改通知書,以及時消除隱患。

  2、物資部:購置、發放、更新危險作業勞動保護用品及安全防護設施;購置時要稽核供貨單位的資質材料,嚴禁三無、不合格產品入場;做好有關記錄材料。

  3、工程部(技術人員):編制安全保障措施和方案,並對作業人員進行交底。措施或方案要做到:操作性強、有針對性、科學最佳化。

  4、機械部:根據作業專案教育培訓制度的規定對有關特種作業人員進行教育,交底及考核;稽核特種作業操作證,杜絕假證、過期證入場。

  四、危險作業安全管理

  1、安全技術交底:在安排危險作業前,相關部門或人員要組織力量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要明確危害的嚴重性,發表主預防措施。

  2、指定作業安全監督員:作業過程中要有安全監督員負責現場管理,如明火作業的看火人、各班組的工班長。安全監督員要堅守崗位,嚴禁私自脫崗,發現安全隱患時要立即處理或上報處置,情況危急時可指令人員停止作業,離開作業點,待處置安全後再組織施工。

  3、合理組織施工作業:有作業禁忌證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不良心理狀態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4、危險作業安全保障措施

  高處作業:作業點必須按標準設定安全防護措施

  1)困難不能設定安全防護設施時必須採取臨時保障措施以保證作業人員安全;作業人員要繫好安全帶,使用的工器具要放好,嚴禁隨意拋擲;遇有五級以上強風、大霧、雷爆等不良天氣時,需停止露天作業。作業場所要有足夠的照明措施。

  2)臨電作業:作業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人員操作。作業時要佩戴好絕緣保護用品,掛設禁止合閘等標識標牌。

  3)明火和易燃易爆作業:主要涉及現場的氧氣、乙炔焊接作業、防水作業和食堂液化氣使用。現場明火作業時必須執行“明火審批制度”,做到持證上崗;防水作業要加強通風,嚴禁與明火作業同地點同時進行;食堂管理員要定期組織對氣體報警及自動切斷裝置進行定期檢測,保證其動作靈敏性及可靠性。

  4)有中毒或窒息危險作業:嚴格執行先檢測、先通風、後作業的原則組織作業。作業前要進行申報,待審批後方可進行施工。

  5)吊裝起重作業:作業必須做到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吊裝前要先對機械裝置、吊索器具進行檢查;操作:作業過程中做好周邊防護,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對於超過一定規模的起重吊裝工程,要編制專項方案並請有關專家進行論證,並嚴格按方案組織生產。

  6)安裝拆除作業:對臨建房屋要委託相應有資質單位進行作業,並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裝置的安裝與拆除,要制定施工方案,作業前要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工區要指定施工人員進行全過程監管。

  7)作業人員要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篇9

  1.總則

  1.1.為加強公司危險作業安全管理,防止發生各類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生命安全。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結合公司生產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2.本規定所稱危險作業專案,是指在安裝、生產、工作中具有較高危險性,可能對作業人員造成人身傷害和各類事故的作業或任務。如檢維修裝置設施高處作業,易燃易爆場所動火、高壓帶電作業等。

  1.3.各單位必須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高度重視危險作業專案的安全管理工作,堅持“分級管理,分線負責”的原則,對危險作業專案實施“全員參與,全面受控”的安全管理,創造良好的作業條件,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

  1.4.不得將危險作業專案發包給不具備資質的企業或個人。

  1.5.危險作業專案,實行“誰組織生產,誰制定安全措施”、“誰批准方案實施,誰負責措施落實”的管理體制,並明確各方責任。

  1.6.重大危險作業專案的安全交底,應履行層層簽字後交底書應存檔備案。

  1.7.危險作業專案未經審批不得施工作業(特殊緊急情況除外)。

  1.8凡屬從事危險作業範圍內工作的單位,必須填寫《危險作業許可證》一式二份(動火作業按《動火安全消防管理規定》執行),由安全部門和相關部門審查和現場檢查符合要求後,主管廠長或總經理批准後方可施工。

  1.9特殊情況無法履行審批手續時,現場應有專人負責安全工作,並有具體的安全措施,在情況允許後立即到安全部補辦審批手續。

  1.10安全部及有關部門應及時對危險作業點進行現場全面檢查,作業中應佈置安全人員和相關部門人員做重點監督監護。

  2.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2.1高處作業的定義

  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為高處作業。或者雖然在2米以下,但在作業地段坡度大於45°的斜坡下面、四口、機械振動(轉動)、毒害物質及其他易傷害的物體等,應視為高處作業。

  2.1.1一般高處作業分級:

  2.1.1.1高處作業高度在2-5米時,為一級高處作業。

  2.1.1.2高處作業高度在5-15米時,為二級高處作業。

  2.1.1.3高處作業高度在15-30米時,為三級高處作業。

  2.1.1.4高處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2.1.2特殊高處作業

  2.1.2.1在陣風風力六級(風速10.8m/s)以上的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強力風高處作業。

  2.1.2.2在高溫或低溫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異溫高處作業。

  2.1.2.3降雨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雨天高處作業。

  2.1.2.4降雪時進行的高處作業,成為雪天高處作業。

  2.1.2.5室外完全採用人工照明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夜間高處作業。

  2.1.2.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帶電高處作業。

  2.1.2.7在無立足或無牢靠立足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懸空高處作業。

  2.1.2.8對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進行搶救的高處作業,稱為搶救高處作業。

  2.2高處作業要求

  2.2.1、各單位在安裝、生產、工作中,需登高作業,必須提出《危險作業許可證》申請,經審批並落實相關安全措施後,方可登高作業。

  2.2.2、對患有高血壓、心臟病、恐高症、癲癇病、貧血病等禁忌症人員以及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精力不集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2.2.3、高處作業人員嚴禁酒後作業,嚴禁赤腳及穿硬底鞋、拖鞋等易滑的鞋;安全帶的栓掛不得低掛高用,不得用繩子代替安全帶;按要求正確使用個人勞動保護用品。

  2.2.4、登高所用的工具、器材及保護用品,必須建立登記,做到專人保管,定期檢查、檢驗、修理、報廢等工作。

  2.2.5、梯子確保牢固,有防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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