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難病例討論制度範文

疑難病例討論制度範文

  制度,也稱規章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疑難病例討論制度,歡迎大家參考!

  疑難病例討論制度1

  1.疑難危重病例討論是解決臨床疑難危重病人的診斷、治療難題及臨床教學的重要方法,為保證我院的疑難重症病例討論程式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2.病例選擇:疑難病例一般是指一週內未能確診或至十五天內治療困難或療效不佳的患者 ,需組織疑難病例討論。七天內未能確診的疑難病例應組織科內討論,十五天內不能確診或治療困難或療效不佳的患者,須組織院內會診討論,緊急情況即刻組織會診討論,非緊急的,在四十八小時內組織會診討論。

  3.各臨床科室遇有上述患者,即刻報告科主任,決定討論範圍和時間,必要時報醫務科,由醫務科組織有關專家進行院內疑難重症病例討論,同時也可應患者家屬請求吸收院外專家參加。

  4.討論方式和討論範圍:

  4.1全科病例討論:由主治醫師提出,科室主任主持,全科各級人員參加。

  4.2全院討論或外院專家參加的討論會,則由經治科室主任提出,醫務科負責安排.組織,全院討論由科主任主持;必要時由分管院長或醫務科主持。

  5.討論程式:由主治醫師詳細介紹病史、診療過程及各種檢查結果,經主治醫師以病例診斷.治療為重點,陳述當前治療方案.治療後出現的病情變化,進行全面的分析和介紹,提出診療過程中的困難。參加專家需對患者病歷.當前病情進行全面分析,應用國內外學術理論、專業新進展及針對病情的可行性診治方案做進一步討論,最後由討論會主持者歸納總結,儘早明確診斷,形成統一的診療方案。

  6.經治科室討論前應作好充分的資料準備。應先由住院醫師與主治醫師整理有關臨床資料,儘可能寫出書面摘要發到有關醫師手中,有病理報告者可邀請病理科醫師參加,報科主任決定討論具體時間與地點,並通知參加討論的有關人員。

  7.專家討論對病情的分析,進一步診療方案,經治醫生必須 認真記載在“疑難病例會診討論記錄本”中,對有爭議的學術觀點不必記載在病程記錄中(允許記錄在科室儲存的《疑難病例會診討論記錄本》中)

  8.討論內容包括,病情分析,診斷意見,進一步檢查意見,治療方案,療效分析及預後評估。

  9.病程記錄

  9.1討論情況應及時摘要記入病程記錄中,可另頁書寫,也可記錄在病程記錄中,內容包括:姓名,住院號,記錄時間 ,討論時間,主持人姓名及專業技術職務,參加人姓名及專業技術職務,討論意見,簽名等。

  9.2“討論意見”欄簡明扼要記錄參加討論人員的主要意見以及最終診斷,治療意見 ,要求集中主題,歸納討論總結性意見,討論記錄由經治醫師書寫,主持人審閱並簽名。

  疑難病例討論制度2

  1、疑難病例討論,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醫師主持,召集有關醫務人員對確診困難或療效不確切病例討論的記錄。

  2、主管醫師須事先做好準備,將有關材料整理完善,寫出病歷摘要,做好發言準備。

  3、主管醫師應做好書面記錄,並將討論結果記錄於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本。記錄內容包括:討論日期、主持人及參加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病情報告及討論目的、具體討論意見及主持人小結意見等。討論記錄應詳細記錄在專用“疑難病例討論本”中,並將確定性或結論性意見記錄於病歷中。

  4、對科內討論不能明確診治方案的`.患者,應報告醫務科,以組織相關科室聯合會診,或請院外專家會診。

  5、節假日或急診疑難患者應由三線值班醫師主持進行疑難病例討論,做好詳細記錄,並向科主任及院總值班彙報,以明確診治方案,避免延誤病情。

  疑難病例討論制度3

  一、根據病情決定參加人的範圍,可以由本科室、有關科室、院內或校內進行病例討論。

  二、多科室病例討論,會前通知有關人員,約定時間、地點,按時參加,由主治醫師準備病歷和有關材料。

  三、由科主任或醫務部派人主持。主治醫師報告病歷,上級醫師補充發言,明確討論要解決的問題。

  四、經治醫師在《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本》中做好每位專家的討論記錄,主持者根據討論的意見,對於診斷、治療方針和必要的檢查,作概括總結,主治醫師將討論內容精煉,準確地記錄病程記錄中。

  五、各級醫師認真執行會診意見。

  六、病情追蹤記錄,指對病情處於治癒、好轉、危重或死亡階段時對病例討論總結意見的補充或反饋。應由經管患者的主治醫師或教授負責填寫。

  疑難病例討論制度4

  (1)醫院應選擇適當的在院、出院的病例舉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臨床病例(臨床病理)討論會。凡死亡的病例必須做病例討論。

  (2)臨床病例(臨床病理)討論會,可以一科舉行,也可以幾個科聯合舉行。或與病理科聯合舉行。

  (3)每次臨床病例(臨床病理)討論會時,必須事先做好準備,負責主治的科室應將有關材料加以整理,儘可能作出書面摘要,事先發給參加討論人員,預作發言準備。

  (4)開會時由主治科的主任或主治醫師主持,負責介紹及解答有關病情、診斷、治療等方面的問題並提出分析意見(病歷由住院醫師報告)。會議結束時由主持人作總結。

  (5)臨床病例(臨床病理)講座會應有記錄,可以全部或摘要歸入病歷內。

  (6)疑難病例討論會:凡遇疑難病例,由科主任或主治醫師主持,有關人員參加,認真進行討論,認真進行討論,儘早明確診斷,提出治療方案。

  (7)死亡病例討論會:凡死亡病例,一般應在死亡之後的一週內召開,特殊病例應及時討論。屍檢病例,待病理報告後進行,但不遲於二周。由科主任主持,醫護和有關人員參加,必要時請醫務科派人參加,討論情況記人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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