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校車安全執行管理制度(精選10篇)
學校校車安全執行管理制度(精選10篇)
在現實社會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那麼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學校校車安全執行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學校校車安全執行管理制度 篇1
1、本校所用校車須為按照國家校車標準制造的中小學專用校車。
2、本校校車必須取得公安機關頒發的校車接送牌,並註明行駛路線和編號,在進出校門時必須掛好。未載學生上路行駛時不得使用校車標牌、標誌和停車指示標誌。
3、嚴禁酒後駕車,在接送學生時不準無校車駕駛資質的駕駛員代駕。
4、不開違章車、鬥氣車、故障車、英雄車。
5、駕駛校車時需中、低速行駛,注意避讓,避免急剎,車門車廂未關閉不準啟動校車。
6、按規定定期檢測校車,檢查、保養車輛,保持車況良好內部整潔不出髒車。
7、駕駛員在行車過程中應保持注意力集中,不得有抽菸、進食、接聽手機、聊天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8、校車上路前必須對車輛的制動、轉向、照明、輪胎,安全門、座椅、安全帶等零部件是否存在安全問題進行排查,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上路行駛。
9、校車駕駛員行車途中要注意車載各類儀表的工作情況,發動機、底盤是否存在異響、制動轉向系統是否正常。
10、接送學生時需開啟GPS衛星車輛定位導航系統和3G實時監控系統。
11、必須辦理50萬/座的校車座位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
12、車輛未停穩時,禁止開門上下學生,並注意行人和其他車輛動向。
13、校車接送學生遇雨、霧、冰、雪等惡劣天氣時應應加大車輛橫向及縱向距離。
14、校車應在公安部門核准的線路上行駛,儘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
15、在核準線路上確有無法避開的危險路段,應提請道路或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標準對上述路段設定安全防護裝置、限速標誌、警告牌等。
16、校車行駛速度不超過60公里,在急彎、陡坡、窄路窄橋、或遇雨、雪、霧、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時速不超過20公里;在校內行車不超過5公里。
17、校車隨車需帶好有效滅火器、安全錘、停車警告標誌、急救箱、車內通道禁止堆放雜物保持暢通。
18、校車禁止在接送學生途中進入加油站加油,應在空車時加足油料。
19、校車上有學生、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駕駛員不準離開車輛。
20、副駕駛座位上不得安排學生乘坐。
21、校內禁止鳴笛,禁止在校內設定禁行標誌的路段行駛和停靠。
學校校車安全執行管理制度 篇2
1、校長是所在學校學生接送車輛交通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接送學生車輛安全執行工作全面負責。具體從事此項工作的教職員工為直接責任人。
2、建立以校長為組長的學生接送車輛安全管理工作小組,具體負責學校的學生接送車輛的安全管理工作。
3、校長在每學期第一週內,與班主任老師、隨車管理員、校車安全管理員、駕駛員等簽訂接送安全執行和學生乘車管理責任狀。
4、科學嚴密地制訂學生乘車細則。定車、定座安排到人,落實各處室、班主任老師、值班值勤老師、隨車管理員和駕駛員。在學校接送車輛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到職責公示、分工到人。
5、每月召開一次學生接送車輛安全例會,認真研究做好校車管理和確保安全執行的對策。對單位無法解決的問題,要及時報告中心學校和上級職能管理部門。會議應有具體的文字和圖片記錄。
6、學校在配備學生接送車輛、駕駛員,都要達到校車使用標準。並將相關資料遞交給教育局存檔備案。
7、認真確定每輛接送車的學生乘載人數。要根據接送車輛核載人數以及學生居住地分佈等情況,科學合理地確定每一輛接送車的乘載人數,認真填寫具體的乘車學生名冊,做到定人、定車、定座、定線路,從源頭上杜絕學生接送車輛超員現象。
9、學校配合中心學校對駕駛員、隨車管理人員每學期進行一次行車安全教育,認真總結經驗,提出整改意見,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確保萬無一失。教育培訓應有文字記載。
10、學生接送車因發生故障一時無法排除時,學校應及時協調設法呼叫別的合格車輛應急接送,確保學生上(放)學不受影響。
11、嚴把駕駛員資質關,凡有酗酒、嗜賭史及心理障礙等精神疾患者,不得擔任學生接送車輛駕駛員。學校要預防和堅決制止接送車輛駕駛員酒後開車、疲勞駕駛、超員、超速和車輛帶病上路等不安全行為,一經發現要協助有關部門嚴肅查處。
12、學校要提前合理編排好學生接送車輛隨車管理員護送值班表,確保每天學生上(放)學乘車途中都有一至兩名責任心強的老師負責維護上、下車秩序,並跟車全程護送。跟車護送記錄必須在本人完成接送任務親筆簽字後方可交接,要做到前後銜接,一張不缺。
13、學校要建立健全學生接送車輛安全管理臺帳,尤其要完善接送學生的車輛車況、車輛行駛狀況、學生乘車情況、接送管理制度等臺帳資料,保證學生、駕駛員、隨車管理員、接送車等每天都有詳實的記錄。
14,學校應向駕駛員提供場地開闊、路面平坦堅固、進出方便、標誌鮮明的學生接送車輛專用停車場所,並明確每一輛接送車相對固定的停車地。
15、學校一旦發現有拼裝車、報廢車、農用車、電瓶車、手扶拖拉機、小面的等不合法或不具備接送學生資質的車輛運載學生,要勸誡學生拒乘並立即報告中心學校和有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取締。
16、認真制定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學校要針對學生接送途中可能發生的情況,提前制訂應急處置預案,確保一旦發生事故,能在最短的時間裡最有效地組織搶救並進行善後處理。在第一時間內向當地政府、上級主管部門和職能部門上報事故情況,以便各職能部門根據實情來應對突發事件,保持社會穩定。
17、學校每學期要組織對學生乘車管理人員進行考核考評。凡因責任心不強、工作不力和給學生接送車輛管理工作帶來消極影響的要給予適當的經濟、行政處罰,造成交通傷亡事故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依紀進行責任追究。
18、突遇惡劣天氣及下大雪後道路滑,行車危險,校車停運。
學校校車安全執行管理制度 篇3
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學校行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各部門主任為組員。
2、建立教師隨車制度。學校每一天有一名值日教師隨車,負責學生上下車、過馬路和行車過程中學生的秩序與安全。隨車教師務必認真填寫隨車記錄。
3、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
(3)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
(6)持續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狀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駕駛員在校內行駛車速不能超於每小時5公里。
(8)載送教職工和學生的車輛,行駛車速不準超過每小時50公里。
4、違規與事故處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狀況下,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並予以記過或免職處分。
①無照駕駛。
②未經許可將校車借予他人使用。
(2)違反交通規則,其罰款由駕駛人負擔。
(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儘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並即與管理部門及主管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後向管理部門報告。
(4)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後再視實際狀況由駕駛員與學校共同負擔。
(5)發生交通事故後,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後,其差額由駕駛人與學校各負擔一半。
5、汽車例行保養修理規定
(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於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以清潔、檢查為中心資料,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持續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務必保證在不延誤解送學生的狀況下,進廠修理(特殊狀況例外)。
(3)車輛需維修或保養時,應提前報告主管人,由主管報告總務主任,經主任同意並簽名即可。由主管記錄公里數,並會同司機一起進廠,否則校方將不承認此款項。
(4)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務必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主管、另安排檢修。
6、司機接送學生規定
(1)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接回學生,可在附近打電話通知家長,或者將學生送回學校。絕不能夠讓學生獨自回家。
(2)若有家長要求司機在沿途增添停車點或更改線路。司機可示意家長寫申請信,經主管同意後方可更改。
(3)司機應按校車表的時間準時到達停車點,若提前到達應確定已上齊學生,否則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7、司機日常工作規定
(1)除經常洗車輛,持續車廂內外清潔整齊外,也不準將車廂內的垃圾拋棄在停車場上。
(2)除早、晚接送學生外,司機務必持有主管簽署的《派車單》方可將校車駛出學校。否則後果自負。
(3)除學生或主管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機不得私下允許其他人(包括教職員工)搭乘校車,否則將按學校有關規定懲處。
(4)若司機於工作期間違反交通規則而遭交警處理,司機務必即時呈交案發報告,由總務處按狀況評估相關費用並由個人分擔相應部分。
8、司機的職責
(1)學校司機務必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2)司機應愛惜學校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
(3)司機每一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車輛,以持續車輛的清潔。
(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效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查。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油量不足,應立即加油,不得將學生載入加油站加油。加油單據先由主管簽名,然後由總務處簽名,方有效。
(5)司機發現所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主管,主管報總務處,並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未經批准不允許私自將車輛送修理廠維修。
(6)當車回來,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鎖好保險鎖。
(7)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經常檢查,整齊證件才出車。
(8)晚間司機要注意休息,逢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23點前務必睡覺(特殊狀況例外),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後駕車。
(9)司機駕車必須要遵守交通規則,禮貌開車,不準危險駕車。
學校校車安全執行管理制度 篇4
1、各地成立校車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建立校車安全聯席會議機制,定期不定期開展校車聯席會議,研判安全形勢,明確安全責任,採取得力措施,維護校車安全執行秩序。校車公司和學校、幼兒園成立相應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專班,校車公司經理或自購校車的校(園)長是校車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校車的安全執行工作全面負責;校車安全管理員具體負責校車安全管理,是具體責任人;校車駕駛員和隨車照管員為校車安全的直接責任人。
2、學校和幼兒園使用的校車和校車駕駛員必須符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要求,並嚴格按照規定定期進行保養維護。不符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要求的車輛一律不準用作校車,不符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駕駛人一律不得聘為校車駕駛員。
3、學校和幼兒園租用車輛作為校車的,學校和幼兒園必須與校車提供者或校車服務公司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校車提供者或校車服務公司要與乘車學生家長簽訂《學生接送安全協議書》,並與校車駕駛員、隨車照管人員簽訂責任書,明確學校(幼兒園)、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校車駕駛員、校車提供者或校車服務公司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做到“環環相扣,無縫監管”。
4、校車公司要制訂校車乘車“實名制”管理辦法。按照定人員、定車輛、定線路、定時間、定座位、定隨車照管員、定製度、定標識、定配置、定站點(不在國道邊、省道邊等交通繁忙的地方設定站點)的要求,積極配合學校(幼兒園)組織學生(幼兒)有序乘車
,並做好運行臺帳記錄。
5、學校和幼兒園要指派專人對校車每次運載學生的情況進行查驗,發現超載、超速或者其他交通違法行為的,予以制止。在運載學生時,校車要配備一名以上隨車照管人員,負責車內學生乘車秩序和上下車時學生的安全管理工作。對設立上下學站點的村鎮,要將乘車地點和時間告知每位學生和家長,並實行路隊長管理,保障學生按時乘車和路途安全。
6、學校和幼兒園對固定接送學生的校車,要根據承載人數編排好每一班次座位表,發給每位乘車學生及家長,以便接受監督;校車司乘人員要對照座位表進行安全管理,嚴禁超載、超速、不繫安全帶等違規行為,並與學校(幼兒園)和學生家長做到乘車學生交接工作,履行好交接手續。
7、學校和幼兒園租用校車時,要在相關部門的指導下,嚴格把好車輛質量關和校車駕駛人的資格關,建立完善的車輛執行情況、安全技術狀態、保險情況、駕駛員和隨車照管人員資訊等資料檔案,做到“一車一檔”,及時更新檔案資料,實行嚴格的監督管理。
8、實現校車管控智慧化。按照《湖北省校車安全管理辦法》的要求,校車公司和自備校車的學校、幼兒園要安裝校車實時監控平臺,配備GPS監控網路和實時影片監控系統,安排專人對校車執行情況進行實時監控,掌握執行動態,記錄執行情況,及時糾正和處理執行過程中的各種不安全執行行為。
9、校車公司和自備校車的學校、幼兒園每月必須召開一次校車駕駛員安全會議,總結當月校車安全執行情況,通報違規處罰結果,學習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知識、交通事故案例和安全防範、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強化校車駕駛員、隨車照管人員的安全意識。校車公司要配合學校、幼兒園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學生交通安全知識教育;每季度開展一次乘車學生逃生演練活動,提高學生乘車安全知識水平和逃生技能。
10、校車在運送學生時除隨車照管人員外,不得搭乘其他任何人員。學校和幼兒園配備的專用校車不得以任何藉口進行客貨運輸,更不得租給他人。學校和幼兒園租用的校車在非服務於本學校、幼兒園的時間內必須將校車使用的專用證牌收回。
11、學校和幼兒園要建立機動車輛進入學校管理制度。重點內容是實行人車分流,具體內容包括:明確車輛出入口與人出入口,並在實際地點做警示標誌;車輛在校內按照指定的道路和低於5公里/小時的速度行駛,在指定的地點停放,並畫出行駛線路和停車位;制定上、放學時段校內和校門維持交通秩序值班表。
12、校車公司和自備校車的學校、幼兒園要建立健全校車安全工作制度和制定校車安全應急預案。針對交通事故發生的季節性特點,制定應對極端天氣交通安全措施和預警制度,防範大雨、大霧、降雪及路面結冰對學生和幼兒上下學交通安全的不利影響。必要時,學校和幼兒園可採取停運接送學生上下學車輛或調整上課、入園時間等安全措施。同時,利用簡訊平臺、QQ群、電話、網路等渠道做好資訊共享和極端天氣預警工作,健全職能部門、公司、學校(幼兒園)、校車駕駛員的協同配合和應急聯動機制,確保安全工作處置到位。
學校校車安全執行管理制度 篇5
為確保校車的安全執行,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按照市綜治辦、市學校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暨安全文明校園建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教育局、市交委、市公安局交管局《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校及幼兒園校車安全管理的通知》(武綜辦發[**]3號)要求,制定本制度:
1、成立學校校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各部門主任為組員。負責領導、督促、檢查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每月進行一次校車執行情況檢查,並作好記載。
2、簽訂校車租賃合同。聘用校車駕駛員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經交管部門進行資質稽核合格。校車行車時間、路線和停靠站點,經交管部門稽核確認後執行。
3、建立校車檔案,並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4、建立教師跟車管理制度。派專人每日跟車,負責清點乘車人數、維護乘車秩序與安全。制止超員、無證駕駛和酒後駕駛。跟車教師必須認真填寫安全日誌。
5、定期對學生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學生交通安全意識,自覺遵守乘坐校車的相關規定。每學期不少於四次。
6、經常督促駕駛員檢查車輛安全狀況,保障行車安全。組織駕駛員進行安全培訓,增強駕駛員安全責任感。每學期不少於兩次。
7、建立交通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機制。
學校校車安全執行管理制度 篇6
威格幼兒教育中心校車安全管理制度為規範我園校車管理,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保障幼兒的人身安全,避免錯接、漏接情況的發生,特制訂該管理制度:
一、駕駛員的職責及安全行車規定
1、校車定時參加年檢和交管部門規定的審查。學校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2、每次車輛出發前,駕駛員需全面檢查車輛狀況正常後方可出發。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3、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疲勞駕車,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車內不準吸菸。
5、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6、司機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由當事人負責。
7、接送學生前20分鐘,司機應提前做好準備,隨時等候出車。
8、司機要服從園長的安排,不準藉故拖延或拒不出車。
9、司機出車執行任務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應立即通知學校。
10、司機未經領導批准,不得把車輛交給他人駕駛,否則,一切後果自負。
11、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儘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並即與管理部門及主管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後再向管理部門報告。
二、汽車例行保養修理規定
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於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須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主管、另安排檢修。
三、隨車照管員安全工作職責
1、隨車照管員須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安全防範和急救知識。
2、隨車照管員必須提前10分鐘上車,乘車前仔細對照乘車幼兒名單,確認核實無誤後,方可上車。確保乘車幼兒安全落座,確認車門關閉後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
3、隨車照管員要加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始終和司機保持密切合作,協調一致,對家長、幼兒態度和藹、細心周到,服務熱情。
3、隨車照管員在開車前後及時開關車窗,以保障車內空氣流通,並根據氣候變化為幼兒上下車做到及時增減衣服。隨車照管員要時刻提醒幼兒,幼兒不要將頭手等身體的部分伸出窗外,窗戶不要開啟的過大。
4、隨車照管員保證各班聯絡單及幼兒園通知單,準時發給家長;並將幼兒服藥準確地帶回交到各班教師手中並簽字,保障幼兒及時服藥。
5、隨車照管員要掌握幼兒尤其新入園幼兒的乘車起始、終點,對家長提出的線路更換和正確建議高度重視並及時反映,以便更好地解決而服務於家長。
6、隨車照管員根據各車接送名單,接送幼兒的往返乘車並不準有幼兒漏上或錯上車的事故出現。
7、車到園後,幼兒下車,隨車照管員與本班教師交接,清點本趟車上各班幼兒人數。送幼兒時車要靠邊停,隨車照管員要先看一下前後是否有車輛,確認無車輛時,隨車照管員要先下車後再讓幼兒下車,同時教育幼兒下車後不要奔跑,等車走後再走。
8、家長應到站點接送幼兒,嚴禁讓幼兒獨自過公路,否則後果自負。隨車照管員應將幼兒親自交到家長手中方可離開。
9、跟車老師必須對照乘車清單,確認每個站點上、下車的幼兒,並在每個相應的名字後打勾確認。幼兒缺席要及時與家長聯絡。
10、如有幼兒因特殊原因更改接、送點或改乘其它線路車輛,家長鬚提前通知幼兒園,隨車照管員必須在當日跟車記錄中做特別說明,以免遺漏。
11、跟車老師在在跟車結束前,必須對整個車廂進行檢查,確認幼兒已經全部離車後本人方可離車。並在乘車表上簽名確認後,再請行政後勤主管簽名,每月底交行政後勤處備案。
學校校車安全執行管理制度 篇7
校車管理制度
一、跟車老師必須在乘車前仔細對照乘車名單,確認核實當日乘車名單及人數無誤後,方可上車。
二、如有學生因特殊原因更改上、落點或改乘其它線路車輛,家長鬚提前通知學生校,跟車老師必須在當日記錄中做特別說明,以免遺漏。
三、跟車老師在跟車過程中,必須對照乘車清單,確認每個站點上、落車的學生,並在每個相應的名字後打勾確認。
四、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前,必須對整個車廂進行檢查,確認沒有一個學生被遺留在車上。
五、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後,必須再次檢查乘車記錄,並在乘車表上簽名確認後,再請主任簽名每月底交辦公室備案。
六、督促校車司機必須保持車輛勻速行駛,並避免一切不安全駕駛的行為。
七、檢查校車司機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確在各站點停靠,無論該站點是否有人上落。
八、提醒校車司機必須在學生上車坐穩後,跟車老師示意可以開車後,方可啟動車輛前行。
九、校車站點及乘車學生名單需變更時,由每條線路組長通知到該車所有跟車人員及司機。家長接送學生必須出示接送卡。
為規範校車接送過程的管理,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避免錯接、漏接情況的發生,特制訂該制度。
校車接送制度
一、車輛接送老師必須清楚並遵守接送時間。早上接孩子時要做好晨檢工作。
二、接送過程,老師不能坐車頭。要組織好學生,不能讓學生開啟視窗、門或打架。
三、態度要和藹,熱情。家長交代事物必須做好詳細記錄,並及時向各班班主任交接。
四、接送學生時,填好學生接送點名表;學生上下車時,老師必須親自下車。護送學生親自交到家長手中。督促家長配合學生校接送制度的實施;並做好各班事物交接工作。
五、學生校的通知或資料單據,必須由接送老師親自轉交家長手裡,不能由學生轉交。
六、接送老師有對家長宣傳學生校各項活動和興趣班等的義務和責任。
七、如校車接送時間有變化,接送老師須及時與家長聯絡。
八、校車接送回來,一定要清點人數,並保持車乾淨。
九、接送老師必須憑卡接送學生。如有食物與藥物必須聽家長交代清楚並做好登記,並要求家長簽名。如有鄰居、同事等代接情況,接送老師憑卡送孩子情況下,必須與孩子家長電話確認。
十、出現漏接情況。當天接送老師與司機同負責任。
十一、司機要安全行車、不開快車、(不超過50公里/小時)、不酒後駕車、不疲勞駕車。
十二、如發現特殊情況及家長意見,必須及時向校長彙報
校車出車、收車檢查登記制度
一、校車出車前的檢査:每天執行車輛“三檢”制度,檢查內容:機油、助力轉向油、燃油、水、電壓、制動氣壓、輪胎氣壓是否充足;皮帶、螺栓、螺母不松、不缺;全車燈光、喇叭、校車標誌燈和停車車指示標誌、逃生門正常有效;車內滅火器、安全錘、急救藥品等齊全有效。
二、校車行車中的檢査:隨時注意檢查發動機的異響、異味;隨時觀察各儀表的工作情況。
三、校車收車後的檢查:清潔車輛,加註燃油;按執行里程,認真做到保養作業,如清潔、緊固和調整;扭轉粗濾器手柄2-3圈,放出貯氣筒積水;檢查各部技術狀況,並排除故障;冬季無暖庫的汽車必須放淨冷卻水。
校車駕駛員工作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我校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預防和預防道路交通事故,努力清除道路交通安全隱患,確保我校師生生命安全,維護我校正常教育秩序。按照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則,特制定我校校車司機安全工作制度。
一、司機要努力學習,提高政治思想覺悟,樹立“一切為了孩子”的思想。
一、服從交通安全管理小組的領導,做好安全駕駛工作。
二、做好每年的車輛安全檢驗制度。
三、駕駛員做到“人有病不駕車,車有病不上路。”
四、不酒後駕車,不超速、超載、闖紅燈。
五、定期維修檢查車輛,以保證安全行駛。
六、發生安全事故第一時間通知交通安全小組。
七、對違章開車或工作失職所導致發生的交通安全事故,將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校車跟車教師崗位職責
一、隨車老師必須提前10分鐘上車,負責安排學生入座上車維持秩序,做好安全乘校車的準備工作。上車時,隨車老師清點學生人數,讓學生站隊上車,沒有教師帶領的學生不能上車。接學生來校時隨車老師要下車接學生上車,安排好學生的座位。車到校後,學生下車,隨車老師與本班老師交接,清點校車上各班的學生人數。
二、要求坐車學生家長準時接送,並選擇固定人員接送學生,如換人接送學生,接送車老師要詢問事由,並請與家長電話聯絡,才能讓人接走學生,如果沒有家長接送,一律不讓學生自己回家,必要時學生隨車返校。
三、隨車老師要提高服務意識,要與司機保持密切合作,協調一致,對家長、學生態度和藹,細心周到,熱情服務。
四、隨車老師一定要坐在後面,隨時留意學生動向,一律不允許學生在車上打、鬧、跑、站、側坐,把手、頭伸出窗外。
五、學生上車時,老師要快速對學生進行晨檢,一摸(摸頭)、二看(看學生暴露部分是否有紅、腫、青塊、傷痕等,如有要馬上向家長問明)。
六、隨車老師在學生離校上車前,要仔細查清人數,不要出現漏送的現象。
七、每次學生全部下車後,跟車老師要從最後排向最前排清查一次,看看車上是否有人有物遺留。(千萬不能把學生滯留在車上)。
八、隨車老師要把家長交待的事情記錄下來(如吃藥、交費、換衣、請假、建議或意見等等),特別是收、退現金要記錄清楚,在車上收取現金時要看清,點清。
九、要時刻提醒司機不得超速、超載,高度注意行車安全;學生下車時,需多注意左右兩邊的車輛來往,若車前後有學生,不得開車。車未停穩,不得讓學生上下車。
十、隨車老師應守在車門處,守護好乘車的學生,杜絕一切不安全的因素及其他事故,防止衣帽、書包和其他東西丟失,圓滿安全將學生送交家長。
學生校校車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
(二)發現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飲酒、醉酒後駕駛,或者身體嚴重不適以及校車超員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應制止開行並向主管領導報告;
(三)清點乘車學生人數,幫助、指導學生安全落座、繫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閉後才能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
(四)在車上向學生宣講乘車安全注意事項,提醒和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等各種危險行為;
(五)核實學生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全部離車後,跟車人員方可離開。
校車安全學習制度
一、加強司機和跟車員的思想政治培訓,提高職業道德素質,具備良好的服務水平,愛護車輛。
二、積極參加上級組織的校車及駕駛員培訓,做好培訓記錄,牢記培訓內容,提高校車駕駛員的安全行車意識。
三、高度重視校車安全知識培訓,認真學習《校車管理制度》《校車執行應急處理預案》切實領會校車安全管理各項制度的實質精神。
四、司機必須學習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熟悉專業技術和車輛效能,做到安全行車,避免事故發生。五、嚴格遵守上級下發的各類校車管理相關檔案規定,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校車管理檔案,開展隱患排查。
六、組織駕駛員和跟車員學習本校校車管理制度,明確各自工作職責,確保接送學生安全無誤。
校車養護、修理制度
校車統一由辦公室管理,使用嚴格按照的《關於校車管理制度》執行。現就維護修理保養規定如下:
一、保養
(1)各類校車由校辦公室專人負責管理,每輛車外部清洗每週最少擦洗一次,如遇雨天,則每日須清洗,以防生鏽。
(2)校車各項零件裝置每半月定期保養一次,由該校車駕駛員負責,須保持完整並注意是否被損。
(3)油料油卡由財務部統一購買,由辦公室專人保管並帶駕駛員一同加油,填寫清耗登記並由駕駛員簽字。
(4)每月管理部主管應將耗油量及行駛路程抽查一次,以防浪費。
二、修理
(1)凡學校校車,除緊急狀況外,需維修應事先向辦公室上報、檢查、核准、備案後,由該校派專人與司機一同送學校指定維修廠維修。
(2)由於駕駛人或派車人使用不當或疏忽保養導致的校車或機件故障所需的修理費,由駕駛人或派車人負擔。
三、保險、年檢
(1)各類校車的投保作業統一由學校派專人會同駕駛員一道辦理。
(2)校車年度檢驗應由學校派專人會同校車司機負責
學校校車安全執行管理制度 篇8
一、成立學校行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
二、學校建立隨車員制度,每車上有一名隨車照管員,負責學生上下車、過馬路和行車過程中的秩序和安全,隨車照管員必須認真填寫好隨車記錄。
三、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駛。
(3)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駕駛員在校內行駛車速不能超於每小時5公里。
(8)接送學生的車輛,行駛車速不準超過每小時50公里。
四、違規與事故處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承擔責任。①無照駕駛。②未經許可將校車借予他人使用。
(2)違反交通規則,其罰款由駕駛人負擔。
(3)途中遇到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儘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公安部門報案,並向學校及管理部門報告。
五、汽車例行保養修理規定。
(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於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包車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必須保證在不延誤接送學生的情況下,進行維修(特殊情況例外)。
六、司機接送學生規定。
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接回學生,可在附近打電話通知家長,或者將學生送回學校。絕不可以讓學生獨自回家。
如有家長有求司機在沿途增添停車點或更改線路。司機可示意家長寫申請書,經學校同意方可更改。
司機應按校車表的時間準時到達停車點,若提前到達應確定已上齊學生,否則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七、司機日常工作規定
(1)除經常洗車輛,保持車廂內外清潔整齊外,也不準將車廂內的垃圾棄在停車場上。
(2)司機不得私下允許其他人(包括教職員工)搭乘校車,否則將按學校有關規定懲處。
八、司機的職責
(1)學校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2)司機應愛惜學校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
(3)司機每天抽適當時機擦洗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
(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它效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查。
(5)司機發現所有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
(6)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經常檢查,整齊證件才出車。
(7)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
(8)校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菸。
(9)司機對師生應熱情、禮貌,說文明話。
(10)司機接送學生,要準時出車,不要誤點。
學校校車安全執行管理制度 篇9
第一條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根據實際情況和需求,制定包括交通現狀、服務學生人數、工作原則目標、校車運營模式、保障措施、實施步驟等內容的校車服務方案。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經濟和資訊化、財政、安全生產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根據相關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機制,並透過財政資助、稅費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按照規定支援使用校車接送學生服務。
財政資助所需資金按照國家規定分擔,由地方各級財政統籌安排。
第五條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使用校車,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校車使用許可申請和相關材料。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徵求同級相關部門意見,在法定時限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決定批准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決定書;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六條校車行駛路線需要跨越二個以上縣級行政區域的,學校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決定前,應當徵求相關縣級人民政府意見,相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回覆意見;學校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決定批准的,將批准檔案抄送相關縣級人民政府。
第七條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取得校車使用許可後,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校車標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核心發校車標牌,並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籤注校車型別和核載人數。校車標牌不得塗改、轉讓、挪用於其他車輛。
第八條校車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停靠站點或者車輛、所有人、駕駛人發生變化的,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向原核發校車標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更換校車標牌。
第九條校車達到報廢標準或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以及校車使用許可被吊銷的;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校車使用許可登出或吊銷後5日內,自行拆除校車標誌燈、停車指示標誌,消除校車外觀標識,並將校車標牌交回原核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校車臨時無法正常執行的,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經向核發校車標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後,可以臨時呼叫其他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校車或有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並使用原校車標牌:
(一)校車發生故障或者進行維修的;
(二)校車進行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或安全技術檢驗的;
(三)校車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因交通違法被查扣的;
(四)校車駕駛人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駕駛校車的。
第十一條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機構、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為校車檢驗提供預約服務、優先檢測等便利條件,並一次性告知車輛存在的.問題。
第十二條已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因情況變化不符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登出其校車駕駛資格,並通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
第十三條校車應當按照規定配備並開啟具有衛星定位功能的汽車行駛記錄儀。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衛星定位汽車行駛記錄儀監控平臺,並與校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監控平臺聯網,對校車執行情況實時監控。縣級人民政府教育、交通運輸行政部門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校車執行情況進行監管。
第十四條校車行駛路線應當儘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確實無法避開的,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對上述危險路段設定安全防護設施、限速標誌、警告標牌。校車經過的道路出現不符合安全通行條件的狀況或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交通運輸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城市道路管理機構等部門及時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條件、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五條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有校車服務需求的學校分佈及校車執行情況進行統計,並配合同級交通運輸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城市道路管理機構對設定校車停靠站點預告標識、校車停靠站點標牌和標線的數量及設定進行規劃。校車停靠站點、標識、標線的建設改造和日常維護費用,由縣級人民政府承擔。
第十六條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配備校車隨車照管人員,建立健全隨車照管人員崗位責任制度。隨車照管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齡在20週歲以上,不超過50週歲;具備高中以上學歷,具有一定的組織溝通能力;
(二)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
(三)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四)無犯罪記錄。
第十七條校車駕駛人應當協助隨車照管人員核實上下車人數;在校車停放時,確認車上乘員全部離車後方能關閉車門離開。
第十八條校車發車前,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指派專人查驗校車,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不得放行:
(一)無隨車照管人員的;
(二)駕駛人與校車標牌載明的駕駛人不符的,但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駕駛人酒後或者嚴重身體不適駕駛校車的;
(四)超過核載人數的;
(五)有妨礙安全駕駛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學校應當掌握學生上下學乘車情況,勸導學生不乘坐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和非法營運車輛。
第二十條違反《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塗改、轉讓校車標牌或將校車標牌挪用於其他車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登出校車標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校車標牌用於接送小學生的其他載客汽車,可以繼續作為校車使用至20xx年xx月xx日。到期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登出其校車使用許可,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校車標牌。在《專用校車安全技術條件》實施之日前購買的,符合《專用小學生校車安全技術條件》的小學生專用校車,自注冊登記之日起20xx年內,可以繼續作為校車使用。到期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登出其校車使用許可,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校車標牌。
第二十三條學前教育機構使用專用校車接送幼兒,參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xxxx年8月1日起施行。
學校校車安全執行管理制度 篇10
1、定員:校車不得超56人
幼兒校車的最大乘員數不超過45人;小學生校車和中小學生校車的最大乘員數應不超過56人。
其中,幼兒校車每個幼兒的體重按30公斤計算,小學生校車每個學生的體重按48公斤計算,中小學生校車的每個學生的體重按53公斤計算,每個照管人員的體重按68公斤計算,駕駛員的體重按75公斤計算。
2、外觀:不得設定車外行李架
新國標將校車分為輕型校車和大中型校車,輕型校車車長大於5米且小於等於6米,大中型校車車長大於6米且小於等於12米。
校車車高不得大於3.7米,不得設定車外行李架,架鉸接客車和雙層客車不能作為專用校車使用。專用校車應安裝前、後保險槓。
3、內飾:不得有凸起毛刺
車內外不得有容易卡住幼兒和小學生手指的孔洞,不應存在可能致人員受傷的凸起、凹陷、尖角等缺陷。校車乘客門處應安裝高、低扶手,扶手上不應存在可能致傷的凸起、毛刺。
乘客區側窗至少下部二分之一應封閉,所有車窗玻璃的可見光透射比應不小於50%,且不得張貼不透明和帶任何鏡面反光材料的色紙或隔熱紙。
幼兒專用校車乘客區應採用平地板結構,除輪罩、檢修口蓋等的區域性結構凸起外,地板上不得有臺階。
乘坐區、過道區和引道區域的地板覆蓋層應防滑、耐磨。
4、車外頂:安裝校車標誌燈
校車應在車外頂部前後各安裝兩個黃色校車標誌燈,前標誌燈與車頂前部最邊緣的距離應不大於40釐米;後標誌燈與車頂後部最邊緣的距離應不大於40釐米。燈具應有一個圓形透明燈罩且繞其垂直軸線360°發光。校車標誌燈安裝後不應高出車頂蒙皮上表面20釐米。
5、車後:貼上“請停車等候”
校車應在車後圍板外表面、後方車輛接近時可以看到的區域,清晰標示“請停車等候”及“當停車指示牌伸出時”紅色字樣。“當停車指示牌伸出時”字樣應在“請停車等候”字樣的下方;“請停車等候”字樣高度至少應為20釐米。“當停車指示牌伸出時”字樣高度至少為13釐米。
6、空氣質量:安裝強制通風裝置
如果不能自然通風則應安裝強制通風裝置。車內空氣中的成分應符合規定。
允許採用具有殺菌、消除有害氣體功能的空氣淨化裝置達到空氣質量的要求。
7、踏步:上車踏板不高於35釐米
在車輛整備質量狀態下,從地面至乘客門的第一級踏步高度應不大於35釐米,其它各級踏步的高度應不大於25釐米。輕型專用校車的一級踏步深度應不小於23釐米,大中型專用校車應不小於30釐米。
8、座椅:需為非摺疊軟座椅
幼兒及學生座椅應前向佈置。駕駛員座椅所處的橫向垂直平面以前不得設定幼兒及學生座椅。幼兒及學生座椅在車輛橫向上最多采用“2+3”佈置。
幼兒及學生座椅不應是摺疊座椅,每個幼兒及學生座椅應帶有靠背,靠背寬不應小於座墊寬度。幼兒及學生座椅應軟化。
單人幼兒及學生座椅的座墊寬度應不小於38釐米。若為長條幼兒及學生座椅,應符合每人坐墊寬至少33釐米,坐墊深至少30釐米,坐墊高大於22釐米,靠背厚度至少4釐米。
9、座間距:起碼50釐米寬
《專用校車安全國家標準》要求,幼兒校車座椅的座間距應不小於50釐米,小學生校車座椅的座間距應不小於55釐米,中小學生校車座椅的座間距應不小於65釐米,照管人員的座間距應不小於65釐米。
10、應急出口:左右至少各一個
專用校車應只有一個乘客門並位於右側前後輪之間。為方便撤離和車外救助,車輛的左側、右側應至少各有一個出口。乘客區的前半部和後半部應至少各設一個出口。後圍應至少有一個出口。出口包括應急門、應急窗和頂部撤離艙口。大中型校車還應裝有頂部撤離艙口。
11、照明:應配兩條照明線路
車內照明應覆蓋全部乘客區、車組人員區。
至少應有兩條內部照明線路,當一條線路出故障時不應影響另一條線路的照明。
12、行駛記錄儀:具備衛星定位功能
新國標要求,校車應安裝具有衛星定位功能的行駛記錄儀;行駛記錄儀的顯示部分應易於觀察,資料介面應便於移動儲存介質的插拔。
校車應安裝車內和車外錄影監控系統,應有倒車語音提示系統。
13、安保:配滅火器和急救箱
乘員艙內應配備滅火器,應保證至少一個照管人員座椅附近和駕駛員座椅附近各有一隻至少2公斤重的乾粉滅火器。校車內應設計至少一個急救箱的安裝位置和安裝支架。急救箱安裝位置處應清晰標示“急救箱”或國際通用符號。
針對現有校車規範及管理條例,國內廠家都對車型的配置及結構進行了升級。完全能符合國家最新校車國標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