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募集資金制度參考範文

公司募集資金制度參考範文

  為規範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募集資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證募集資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以下簡稱《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以下簡稱《規範運作指引》)《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制度所稱募集資金,是指公司透過公開發行證券(包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配股、增發、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公司債券、權證等)以及非公開發行證券向投資者募集並用於特定用途的資金。

  第二條 發行股票、可轉換債券或其他證券的募集資金到位後,公司應及時辦理驗資手續,由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公司對募集資金的管理遵循專戶存放、專款專用、嚴格管理、如實披露的原則。

  第三條 公司董事會對募集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負責,公司監事會、獨立董事和保薦機構對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行使監督權。

  第四條 募集資金投資專案透過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實施的,公司應當確保該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業遵守募集資金管理制度。

  第五條 保薦機構在持續督導期間應當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事項履行保薦職責,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薦工作指引》及本制度規定進行公司募集資金管理的持續督導工作。

  第二章 募集資金專戶儲存

  第六條 為保證募集資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監管,公司應當審慎選擇商業銀行並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募集資金應當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戶集中管理,專戶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資金專戶數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設定的專戶)原則上不得超過募集資金投資專案的個數。

  公司存在兩次以上融資的,應當獨立設定募集資金專戶。實際募集資金淨額超過計劃募集資金金額(以下簡稱“超募資金”)也應當存放於募集資金專戶管理。

  第七條 公司對募集資金實行專戶儲存制度。除募集資金專用賬戶外,公司得將募集資金儲存與其他銀行賬戶(包括但不限於基本賬戶、其他專用賬戶、臨時賬戶);公司亦不得將生產經營資金、銀行借款等其他資金儲存於募集資金專用賬戶。公司開設多個募集資金專用銀行賬戶的,必須以同一募集資金運用專案的資金在同一專用賬戶儲存的原則進行安排。

  第八條 公司應當在募集資金到位後1個月內與保薦機構、存放募集資金的商 業銀行(以下簡稱“商業銀行”)簽訂三方監管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協議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應當將募集資金集中存放於專戶;

  (二)募集資金專戶賬號、該專戶涉及的募集資金專案、存放金額;

  (三)公司一次或12個月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或發行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行費用後的淨額(以下簡稱“募集資金淨額”)的5%的,公司及商業銀行應當及時通知保薦機構;

  (四)商業銀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銀行對賬單,並抄送保薦機構;

  (五)保薦機構可以隨時到商業銀行查詢專戶資料;

  (六)保薦機構的督導職責、商業銀行的告知及配合職責、保薦機構和商業銀行對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的監管方式;

  (七)公司、商業銀行、保薦機構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八)商業銀行三次未及時向保薦機構出具對賬單或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薦機構查詢與調查專戶資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終止協議並登出該募集資金專戶。

  公司應當在全部協議簽訂後及時報深圳證券交易所備案並公告協議主要內容。公司透過控股子公司實施募投專案的,應由公司、實施募投專案的控股子公司、商業銀行和保薦機構共同簽署三方監管協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應當視為共同一方。

  上述協議在有效期屆滿前提前終止的,公司應當自協議終止之日起1個月內與相關當事人簽訂新的協議,並及時報深圳證券交易所備案後公告。

  第三章 募集資金使用

  第九條 公司應當按照發行申請檔案中承諾的募集資金投資計劃使用募集資金。出現嚴重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正常進行的情形時,公司應當及時公告。

  第十條 公司募集資金專案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公司不得將募集資金用於質押、委託貸款或其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投資。

  第十一條 公司進行募集資金專案投資時,資金支出必須嚴格遵守公司資金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的規定,履行審批手續。所有募集資金專案資金的支出,均首先由資金使用部門提出資金使用計劃,經該部門主管領導簽字後,報財務負責人稽核,並由總裁簽字後,方可予以付款;超過董事會授權範圍的,應報董事會審批。

  第十二條 公司應採取措施確保募集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和公允性,在支付募集資金運用專案款項時應做到付款金額、付款時間、付款方式、付款物件合理、合法,並提供相應的依據性材料供備案查詢。防止募集資金被關聯人佔用或挪用,並採取有效措施避免關聯人利用募集資金投資專案獲取不正當的利益。

  第十三條 募集資金運用專案應按公司董事會承諾的計劃進度組織實施,資金使用部門要編制具體工作進度計劃,保證各項工作能按計劃進度完成,並定期向財務部和投資管理部報送具體工作進度計劃和實際完成進度情況。

  第十四條 對於確因不可預見的客觀因素影響,導致投資專案不能按承諾的預期計劃進度完成時,必須公開披露實際情況並詳細說明原因。

  第十五條 公司應當在半年度、年度結束後核查募集資金投資專案的進展情況。募集資金投資專案實際使用募集資金與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資金投資計劃預計使用金額差異超30%的,公司應當調整募集資金投資計劃,並在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目前實際投資進度、調整後投資計劃以及投資計劃變化的原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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