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處規章制度(精選12篇)

物業管理處規章制度(精選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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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業管理處規章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物業管理,維護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環境和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規約。

  第二條本規約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有約束力,須共同遵守。

  第三條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應與本規約一致。

  第四條本物業管理專案的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南安市寶龍花園小區;

  座落位置:南安市梅山鎮競豐村寶龍花園;

  物業型別:高層住宅;

  建築物總面積:60873.48平方米。

  物業管理區域:東接梅九公路;西接配電廠;北接中年山寶龍花園北圍牆;南接中年山寶龍花園南路。

  第二章業主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和表決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七)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八)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等;

  (六)在小區進出和其它活動時,應文明禮貌,親善對待小區鄰里。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物業的使用

  第七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物業買賣合同,業主享有以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共有權:

  (一)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等基本結構部分,走廊通道、門廳、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防空避難層、裝置層或其它配套設計等結構部分;

  (二)由住宅業主或其與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裝置,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垃圾通道、排煙排氣通道、水箱、水泵、郵政信箱、避雷裝置、消防器具、消防栓、排水管道、窨井、化糞池、垃圾箱、規定標識、建築智慧化系統(含安防系統)、消防控制系統等設施和共用設施裝置使用的房屋等;

  (三)其他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的物業。

  第八條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妨礙其他業主正常使用物業。

  第九條業主應按照有利於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在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通行、通風、採光、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妥善處理與相鄰業主的關係。

  第十條業主應按設計用途使用物業。因特殊情況需設計用途的,業主應在徵得相鄰業主書面同意後,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告知業委會和物業服務企業。

  第十一條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並與其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並按協議的約定從事裝飾裝修行為,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得從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儘量減少影響鄰里生活。

  每日施工時間為上午7:30-11:30,下午14:30-17:30,其他時間不得從事敲、鑿、鋸、鑽等產生嚴重噪聲的施工。業主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

  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正常使用或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應及時恢復原狀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業主應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應按物業服務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並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第十三條業主及物業使用人使用電梯,應遵守該電梯使用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行駛和停放車輛,應遵守車輛行駛和停車規則,不得停放大門口、佔停其它通道,也不得隨意佔用他人車位。

  第十五條在日常生活中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或擅自佔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及相關場地,擅自移動物業共用設施裝置;

  (二)違法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三)亂拋垃圾,高空拋物;

  (四)違反有關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

  (五)擅自在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所懸掛、張貼、塗改、刻畫;

  (六)踐踏、佔用綠地,損毀樹木、園林;

  (七)夜晚11:00後大聲猜拳、酒後鬧事等不文明言行;

  (八)聚賭、盜竊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它行為。

  第十六條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飼養動物不得違反有關規定,並應遵守以下約定:

  (一)禁止無證飼養寵物,飼養寵物的業主或使用人須到物業服務企業領取“飼養寵物許可證”,飼養寵物不得製造噪音或威脅他人安全;

  (二)不得飼養家禽家畜,嚴禁制造尿便等臭味,杜絕禽流感根源。

  第四章物業的維修養護

  第十七條業主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行為不得妨礙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或物業服務企業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予配合

  第十九條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緊急情況,必須及時進入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但未能提前通知相關業主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向相關業主說明情況,並在第三方(如、居委會、派出所或業委會委員)的監督下,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事後相關責任人應及時做好善後工作。

  第二十條因維修養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並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二十一條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二十二條全體業主要按規定繳存、使用和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建設單位應按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第五章業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三條為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經業主大會同意,授予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活動中行使以下權利:

  (一)根據本規約配合業主委員會制定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二)以批評、規勸、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規約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業主要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在扣除相關費用後,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六章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規約的,妨礙物業正常使用或造成物業損害及業主利益損失的,其他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和業委會有權勸阻、制止;業主拒不改正的,服務企業可暫停為該單元供電、供水,甚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業主應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未按規定交付的,業主委員會督促其限期交付,業主逾期仍不交付的,業主委員會或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佈物業管理服務費收交繳情況,並註明欠交費用的業主房號進行催討;仍不交付的,業主大會或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物業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規約的,相關業主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規約所稱物業的專有部分,是指由單個業主獨立使用並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裝置。

  本規約所稱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單個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屬於多個或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裝置。

  第二十九條業主轉讓或出租物業時,應當將本管理規約內容、物業服務費用標準等事項告知受讓人或承租人,並自物業轉讓合同或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將物業轉讓或者出租情況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

  第三十條本規約由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決議修改。修改後的規約,經業主大會會議透過之日起生效。本規約未盡事項由業主大會補充。業主大會透過的有關本規約的決定為本規約的組成部分。

  物業管理處規章制度2

  1、環衛人員必須保持小區乾淨整潔,各個場所旮旯不得有垃圾,廢塑膠袋等雜物。

  2、環衛人員必須在上午8:00前清掃完畢,每天一小掃,三天一大掃。

  3、環衛人員必須經常保持小區潔、淨、美,並負責督促拉垃圾人員勤拉,不堆積。雨天負責清掃道路積水,雪天主動配合其他人員清掃積雪。

  4、嚴格執行物業制訂的衛生保潔程式,按時完成季節性、突擊性衛生清理任務。

  5、認真巡查保持環境衛生,制止破壞環境的行為。

  6、認真使用和保管所有環衛工具,如有丟失或損壞要照價賠償。

  7、嚴格遵守物業制定的其他有關規章制度,如有違犯,輕者警告,重者辭退。

  物業管理處規章制度3

  廈門市物業管理若干規定解讀如下20xx年3月24日,省十一屆人大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表決透過《廈門市物業管理若干規定》,新規6月1日起施行,《廈門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一、業主大會召開問題

  1、《規定》明確要求建設單位承擔起相應的責任。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符合召開首次業主大會的法定條件後30天內,應當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或鎮政府提交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報告;建設單位未提供報告的,業主也可以向街道辦等自行書面提出成立申請。

  2、《規定》明確由建設單位承擔首次業主大會成立所需的經費,並協助街道辦或鎮政府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

  3、街道辦或者鎮政府應當在接到書面報告或者請求之後30天內成立籌備組。

  二、對同一物業管理區內分期開發的物業,業主委員會成立規定

  對同一物業管理區內分期開發的物業,《規定》要求按照建築面積比例預留未開發物業的委員名額,以保證後期業主的合法權益。

  三、關於物業更換問題:舊物業被炒,2個月內須交接撤出

  1、《規定》明確,對物業企業要進行資質管理,加強信用評價和監管,建立誠信檔案。對違法違規嚴重的物業企業要列入警示名單,2年內不得參加本市的物業服務競標。

  2、對那些物業服務合同到期或者業主大會表決“炒掉”的舊物業,《規定》明確,舊物業應在合同終止或者決定之日起60天內撤出服務人員,退出物業管理區域,同時移交有關資產、物品和費用。

  3、拒不撤出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則列入警示名單,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依法吊銷或提請吊銷其資質證書。

  四、物業經營收入須在顯著位置公示

  1、《規定》明確規定,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扣除經營管理費用後的經營收入,自收到之日起30日記憶體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經營管理費用支出不得超過經營收入的30%。成立業委會後,具體管理成本與經營收入比例由業委會與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約定。

  2、新規實施後,沒有業委會的小區公共收入將重點列入主管職能部門監管。新規明確,扣除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經營管理費用後的經營收入應存入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專戶,經業主大會決定,可以用於抵扣業主的物業管理費用以及業主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的支出。

  3、《規定》還要求經營收入的收支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和市建設主管部門的網站進行公示,業主可以進行監督。

  4、專項維修金屬業主所有。首期專項維修金由建設單位按照造價計算的投資總額的2%,在竣工驗收備案前一次性劃入專項維修金專戶,並按棟(戶)建賬。

  五、物業違規管理規定

  1、新規指出,物業服務企業不得為業主指定搬運、裝修等特約服務,或者採取其他方式限制業主自由選擇搬運、裝修等服務。一旦違反規定,可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果情節嚴重還將列入警示黑名單。

  2、新規指出,物業服務企業一旦發現違章搭建、裝修、改造、一套改多套等影響相鄰權的問題等行為,除立即制止外,應在24小時內報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接到報告後,對正在實施違法行為的,將書面通知供水、供電單位。供水、供電單位應當配合,暫時停止供水、供電直至業主或者使用人改正違法行為。

  物業管理處規章制度4

  為了保證小區住戶的安全,杜絕各種事故的發生,保證小區工作正常運轉。特制訂本制度。

  一、忠於職守,堅守崗位,盡職盡責,對進出外來人員進行登記,嚴盤細問,可疑人員和車輛未經批准,禁止入區。

  二、加強晝夜值班巡查制度,發現不安全因素要果斷處理,自己處理不了的要立即向110報警,並向上級報告,保護事發現場,出現重大問題要依法追究責任。

  三、嚴禁曠工、遲到早退,嚴格請銷假制度,從即日起不休星期天,但在不影響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可倒班休息。

  四、負責區內的公共設施、裝置、共用設施裝置的看管工作,防止丟失現象發生,屬於責任問題依照內部管理辦法進行處理。

  五、實行三人倒班制,做到晝夜24小時不斷人。

  六、本小區住戶什麼時候叫門及時開門,禁止私自給住戶和其它人員配發鑰匙。

  七、嚴格禁止與外來閒雜人員在門崗或門衛室聊天閒談,除領導臨時指定替換,不準門衛人員私自用任何人頂替值班。

  八、嚴格交接班制度,交班前交班人員一定要把當天值班情況認真記錄清楚,雙方簽名,註明日期。

  九、負責門崗大門口到公路衛生區的環境衛生,不得堆積雜物和垃圾。必須經常打掃,保持乾淨、整潔。門洞內禁止住戶停放車輛,外來車輛一律停在大門外,禁止小商販入內。

  十、雨天掃淨門洞內積水,雪天全部上崗打掃轄區內積雪,如雪天無故不到,按處罰辦法處理。

  十一、做好安全預防事故宣傳教育工作,與其他同志一道,相互團結,密切配合,服從領導,共同把小區的安全保衛工作做好。

  十二、完成領導臨時安排的其它工作。

  十三、實行獎懲制度,一年內不出現丟失現象和其它事故,每人獎200元。

  物業管理處規章制度5

  為提高物業管理人員時間觀念,加強組織紀律性,提高工作效率,樹立良好的工作形象,特制定本制度,望共同遵守。

  一、上班時間夏季上午8點-11點半、下午3點-6點半,冬季上午8點半-12點、下午2點-5點半。

  二、物業工作人員必須按時上下班,不準遲到、早退、曠工。

  三、上班後利用10分鐘時間主動清理各自辦公室的衛生。

  四、工作期間不準擅自離開自己的工作崗位,更不允許幹其它私活。

  五、嚴格請銷假制度,在不影響正常工作的前提下,一個月可請四天假,以假條為準,假滿後主動銷假,超出四天,請一天事假,扣一天工資。病假例外。

  六、與其它同志一道相互團結,密切配合,共同遵守好上下班時間。

  七、違犯本規定依照《物業管理人員處罰辦法》執行。

  物業管理處規章制度6

  一、重大事件報告制度

  為及時妥善處理重大或突發事件,避免和控制事件發生,特制定重大事件報告制度。

  1.重大或突發事件包括:火災、電梯困人、爆炸、突發性停電、水浸、盜竊、械鬥等破壞行為;刑事案件;業戶集體投訴(5家以上);中央空調主機、發電機、高低壓電櫃、通訊裝置等大廈主要裝置設施故障;大廈主體結構遭受破壞等。

  2.發生重大或突發事件,參與事件處理的組長或當值主管應立即到現場處理,同時儘快口頭向管理辦主管領導報告,並根據事發情節決定是否報告公安、消防等機構協助處理。

  3.參與事件處理的組長在事件處理後立即填寫重大事件報告表,於12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遞交管理辦主任,詳述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以及事件發生的初步原因和處理經過。

  4.重大事件報告表由組長簽名後上報。如組長不在而事件緊急時,可由當值主管簽名上報。

  5.參與事件處理的部門應在事件處理完畢後24小時內填寫重大事件總結表上報管理辦主任,如實彙報事件的詳細處理過程及結果,找出事件發生的主要原因,提出避免類似情況發生的預防措施。

  二、緊急事件處理程式

  1.突發事件的處理程式

  (1)凡遇突發事件(指兇殺、搶動、盜竊、勒索、打架、鬧事、傷亡或重大糾紛等),必須保持冷靜,立即採取措施,並報告當值組長。

  (2)簡要說明事發的地點、性質、人數、特徵及損失價值。

  (3)驅散無關人員,保護好現場,留意現場周圍的情況。

  (4)檢視本部各類記錄、出入登記和電視錄影,檢查有無可疑情況和人員。

  (5)對勒索、打架事件,監控中心應密切注意事發現場的情況變化。

  (6)對糾紛事件應及時瞭解具體原因,積極協調,勸阻爭吵,平息事態。

  (7)對傷亡事件應做好現場保護和通知搶救工作;對明確已死亡的,應報派出所調查處理並通知殯儀館。

  (8)對涉及刑事及重大責任事故或因治安、刑事案件引致的傷亡事故,應立即報告公安機關並由保安組組長協助調查處理。

  (9)保安組組長在接報突發事件後應立即趕到現場,做好疏通控制工作,防止事態擴大,並拍照留證。

  (10)保安組組長組織人員除維護現場外,還需負責指揮調派人員做好布控堵截,根據事態的大小程度報派出所、有關部門及管理辦主任。

  2.鬥毆等暴力事件的處理程式

  (1)處理鬥毆等暴力事件應保持客觀、剋制的態度,除非正當防衛,一般情況下應儘量避免與人發生武力衝突或爭吵。

  (2)巡查發現或接報有鬥毆等暴力事件,應馬上用對講機、消防電話或其它最快的方式報告大廈保安中心,簡要說明現場的情況(地點、人數、鬥毆程度、有無使用武器等)。如能處理的,即時處理;否則監視現場,等待保安中心的指令。

  (3)保安中心接報後視情況派適當數量的保安員立即到場制止,將肇事者帶往保安中心接受調查。如場面無法控制,應儘快報派出所。

  (4)鬥毆事件中如大廈的財產或人員受到損害,應拍照、保護現場,並留下目擊者、扣下肇事者,作詳細調查以明確責任和落實賠償。

  (5)如涉及刑事責任,應交派出所立案處理。

  (6)事件中如有人員受傷要及時組織搶救,並儘快送往醫院。

  3.盜竊等破壞事件的處理程式

  (1)巡查發現或接報大廈內有人盜竊,應馬上抓獲現場嫌疑人。如力量不夠,用對講機、消防電話或其它方式儘快報告大廈保安中心,簡要說明現場情況,並監視現場等待保安中心的指令。

  (2)保安中心接報後,應迅速派適當數量的保安人員到場制止,設法抓獲肇事者,帶往保安中心調查處理。

  (3)事件中如有財產或人員受到損害,應拍照或錄影,並保護現場,留下目擊者,做詳細調查,以明確責任、落實賠償。

  (4)如涉及刑事責任,應交派出所立案處理。

  4.電梯困人的處理程式

  (1)消防中心接到電梯應急電話或巡查發現困梯,立即報告當值領班和組長,組織保安員到現場協助控制電梯和解救被困人員,同時將被困電梯的具體方位、電梯編號、停留的樓層通知工程組和電梯公司。

  (2)監控中心透過電視監控屏觀察電梯內人員情況,使用電梯應急電話與被困者聯絡,做好解釋安慰工作。

  (3)如遇特殊情況無法消除故障或被困人員中有身體嚴重不適時,應立即報消防部門或求助有關部門解決。

  (4)組長填寫重大事故報告表,詳細記錄故障情況及處理經過。

  5.水浸處理程式

  (1)當值各崗保安員如發現大廈範圍內水浸,應立即將出事地點和情況報告主管,同時儘快採用就近的防水設施保護好受浸樓層各電梯口,以免電梯受損。

  (2)當值組長接報後應立即趕到現場檢視情況,組織搶險。

  (3)設法查明浸水原因,並採取有效的阻截措施。如水浸是來自大廈外的暴雨洪水,應當在各低於水位的出入口使用備用攔水閘板和沙包;如水浸是來自市政地下水反溢,應當暫時將反溢的地下水道通往大廈的入口封閉,並用排水泵將大廈的積水抽排出大廈外;如水浸來自大廈機管設施的損壞或故障,應當先關閉控制有關故障部位的水掣或供水泵。

  (4)組織當值人員根據水浸情況,協同工程組採取有效措施,如將電梯開高離開受浸範圍、關閉受浸區域的電掣、在水漫延的通道上擺放攔水沙包、疏通排水渠、開啟排水泵、用吸水機吸水等,儘可能減少水浸所致的損失。

  (5)水浸排除後,立即通知清潔員清除積水並清理現場環境,通知工程組查明故障原因,修復受損的設施,儘快恢復大廈的正常運作。

  6.停電事故的處理程式

  (1)接到大廈將在短時間內停電的通知,應在停電前10分鐘,用緊急廣播通知業戶和顧客。工程組安排電梯工,提前將電梯停在大廈首層;管理辦派管理員提前10分鐘到達電梯廳維持秩序,阻止客人使用電梯,以免停電期間有客人困梯。

  (2)未預知的情況下大廈突然發生停電,立即聯絡工程組,儘快採取措施恢復供電。

  (3)使用緊急照明,保證公共地方及主要通道的照明。

  (4)派保安員到各主要電梯廳及大廈出入口維護秩序。

  (5)監控中心和巡樓保安員密切注視大廈各樓層,以防有人趁機制造治安問題。

  物業管理處規章制度7

  為建設和諧文明小區,規範小區物業管理活動,保持小區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創造一個清新、整潔、文明有序的生活環境,結合《市三塘園懷園小區管理規約(草案)》、《市三塘園懷園小區議事規約(草案)》制定本制度。

  一、物業管理範圍:凡在小區居住的所有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都納入本管理範圍。

  二、物業管理機構:業主大會是物業小區內全體業主組成機構。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

  本屆業主委員會是會設主任、委員共七名。業主委員會主要任務是監督執行《市三塘園懷園小區管理規約》、《市三塘園懷園小區議事規約》、《市三塘園懷園小區管理制度》,維護小區全體業主的權益,完全自願原則,不享受小區任何福利待遇。

  三、物業小區的使用與維修。

  小區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必須共同執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配合物業管理人員做好各項管理工作,遵守各項管理制度。

  1.合理使用小區內共用部份共用設施裝置,自覺維護物業小區的整潔、美觀,遵守政府對市容環境要求的相關規定。不擅自改變房屋的外貌和用途。

  2.愛護小區的公共環境。小區所有公共設施屬小區全體業主所共有,包括小區道路、球場、綠化、果樹、供電、供水設施、路燈、電動拉閘、管理人員辦公室、保安亭等等。

  3.自覺維護物業小區內的公共生活秩序。小區業主和物業使用人不準在小區公共部位或違反規定在房屋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有毒物質,不得發出影響其他業主正常生活的噪音,不得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動以及進行法律法規及政府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4.業主飼養寵物,應遵守政府有關規定,寵物外出必須由主人牽引並即時清理排在小區公共場所的寵物糞便。

  5.機動車在小區內應控制時速低於5公里。車輛出入應按要求出示證件,本物業小區內禁止鳴笛。

  機動車應該放在每個業主車庫中或者公共車位中。禁止在人行便道和公共綠化帶停放。

  本物業小區公共車位由物業管理人員施畫。僅用於業主和訪客車輛的臨時停放。

  6.業主需要進行房屋維修時,應通知物業管理人員或業主委員會並遵守有關規章制度:施工早上8:00——12:00下午14:00——17:00。維修完工後即時清理餘泥垃圾。

  四、物業服務費用的交納。

  本小區物業服務費包括:物業管理人員(保安)工資福利、公共場所電水費,維修費等等。

  1.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約定每月10號前向業主委員會交納物業服務費。業主因故不能按期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應委託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時補交。

  2.對欠繳物業服務費的業主,業主委員會應進行催繳或委託物業服務人員催繳,可採用上門催繳、電話催繳、書面催繳等多種方式,並可採用相應催繳措施。

  3.欠費六個月以上或拒繳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在小區內顯著位置公佈欠繳情況。

  4.欠費總金額過高時,業主委員會授權物業服務人員依法透過訴訟途徑解決。

  五、財務管理。

  本小區設收款記賬員一名。本小區財會收支情況每季度向全體業主公佈一次,做到公正、公開、透明,接受小區全體業主監督。

  本物業管理制度自20xx年x月x日起執行

  本物業管理制度由業主委員會負責解釋。

  物業管理處規章制度8

  一、向廈門市物業管理協會提出申請物業管理企業經營資質轉為正式三級的報告;

  二、填報《廈門市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申報表》;

  三、廈門市建設與管理局的臨時三級資質批覆;

  四、附下列檔案:

  1、企業經營負責人姓名及其學歷、職稱證書;

  2、公司章程(加蓋公章);

  3、工商營業執照有效影印件;

  4、驗資證明(註冊資金50萬元以上);

  5、上一年度的審計報告;

  6、經營辦公場所證明;

  7、物業管理委託合同;

  8、具有專業職稱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書(含物業管理從業人員崗位證書)原件及影印件

  具體要求(專職專業管理人員不少於5人):

  (1)企業負責人取得建設部物業管理企業經理崗位證書;

  (2)企業專職專業管理人員全部取得從業人員崗位證書;

  (3)企業要具有工程、經濟等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不少於5人;

  (4)中級職稱人員必須要有原單位出具證明、身份證影印件,並要簽定勞動合同;

  (5)企業經理必須有大專學歷,二年以上物業管理經驗;

  (6)送驗時必須提供證書原件,並附影印件(加蓋公章)

  申報材料要真實,企業從業人員、中級職稱人員必須是本公司的在編人員,

  不得借用各種證書,一經查明將不予辦理企業資質;

  物業管理處規章制度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透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市和區縣(自治縣)價格、規劃、土地、建設、市政、公安、工商、民政部門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及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指導本轄區內業主大會成立及業主委員會的選舉工作,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調解物業管理糾紛,協調物業管理與社群建設的關係。

  居(村)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鼓勵物業服務企業加入物業服務行業協會,交流物業管理經驗。物業服務行業協會作為物業服務行業自律組織,應當制定行業行為規範,調解物業服務企業糾紛,推動物業管理健康發展。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行業協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實行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

  物業管理聯席會議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召集,由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居(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代表等各方代表組成。

  物業管理聯席會議主要協調解決下列事項:

  (一)業主委員會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問題;

  (二)業主委員會換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三)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四)提前終止物業服務合同的問題;

  (五)物業服務企業在退出和交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六)需要協調解決的其他物業管理問題。

  第二章物業管理區域

  第七條物業管理區域根據物業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圖範圍,結合物業的共有或共用設施裝置、建築物規模、社群建設等因素劃定。物業的配套設施裝置共有、共用的,應當劃定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但其設施裝置能夠分割、獨立使用的,可以劃定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

  第八條新建物業在出售前,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本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劃定物業管理區域,並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認為建設單位劃定的物業管理區域不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應當自收到備案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重新劃定。

  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時,應當將經備案確認的物業管理區域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示。

  第九條已經建成並交付使用但未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需要實施物業管理時,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參照本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在徵求相關業主意見後,劃定物業管理區域,並報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對物業管理區域劃定有異議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在徵求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相關業主、居(村)民委員會的意見後確定。

  第三章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第十一條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並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只能設立一個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業主大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

  (二)選舉、補選或罷免業主委員會成員;

  (三)決定業主委員會的必要經費及來源以及經費管理辦法;

  (四)撤銷或者變更業主委員會超越許可權的決定;

  (五)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確定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

  (六)決定提出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申請;

  (七)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不設立業主大會的,由全體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未依法成立業主大會和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區,可以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徵求該住宅區業主意見並取得過半數業主書面同意後,指定物業所在地社群居(村)民委員會代行本條例規定的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十三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出售並交付使用的建築面積達到該區域建築物總面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業主可以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並於會前告知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第十四條佔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書面要求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

  第十五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告知或者申請後三十日內通知建設單位報送物業建築面積、物業出售時間、業主清冊等材料,並負責核實材料和指導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

  建設單位應當在收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通知後十日內報送材料,並協助成立籌備組。

  籌備組成員由業主代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建設單位派員共同組成。

  第十六條籌備組應當做好下列籌備工作: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二)參照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示範本,擬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草案;

  (三)確認業主身份,確定業主人數和業主所有的物業專有部分建築面積;

  (四)擬訂業主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確定候選人名單;

  (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由籌備組推薦,三十名以上業主也可以聯名推薦委員候選人一名。籌備組應當審查委員候選人資格並確定候選人名單。

  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的內容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業主對業主身份、業主人數或者專有部分建築面積提出異議的,籌備組應當予以複核並告知提出異議者複核結果。

  第十七條業主擁有物業的專有部分建築面積按所持房地產權證記載的建築面積計算;對已出售但未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的物業,按商品房買賣合同確定的建築面積計算。

  業主人數按房地產權證數計算,一個權證計為一個業主人數。對已出售但未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的物業,業主人數按商品房買賣合同數計算,一個合同計為一個業主人數;對未出售的物業,建設單位計為一個業主人數。

  第十八條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

  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有兩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單元、樓層等為單位,推選若干名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代表應當提前就業主大會會議擬討論的事項徵求其所代表的業主的意見。凡需投票表決的,業主贊同、反對或者棄權的意見應當經本人簽字後,由業主代表在業主大會會議投票時如實反映。

  第十九條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業主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六)項規定的事項作出決定的,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業主大會對其他事項作出決定的,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二十條業主大會會議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並邀請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員會參加。

  佔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以書面形式要求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時,業主委員會應當在三十日內組織召開。業主委員會不組織召開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業主委員會限期組織召開。業主委員會逾期不組織召開的,佔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要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召開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申請後三十日內組織召開。

  第二十一條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成員人數由業主大會決定,但不得少於五人,應當為單數。每屆任期不超過五年,可以連選連任。

  業主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三名,業主委員會主任是業主委員會的代表人。主任、副主任由業主委員會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並由業主委員會罷免。

  第二十二條業主委員會實行候補委員制。候補委員的名額和產生程式由業主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確定。

  候補委員可以列席業主委員會會議,但不具有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自然人業主或者單位業主授權的自然人代表,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備一定組織能力;

  (三)按期履行交納物業服務費、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等業主義務;

  (四)本人、配偶以及直系親屬未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物業服務的企業工作;

  (五)具備履行職務的健康條件和文化水平。

  第二十四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檔案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並同時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物業管理處規章制度10

  為了強化物業保潔員的各項工作行為管理,提高物業保潔人員的工作效率,為業主提供優質的服務,給大家一個乾淨、整潔、舒適的辦公環境,特制定本物業保潔員管理制度。

  一、物業保潔員工作職責、工作守則及工作時間:

  1、嚴格遵守企業管理制度、服從督辦人員指揮、服裝整潔、禮貌待人、積極主動、認真負責、一絲不苟。

  2、保潔人員需每日全面、細緻的對衛生區域進行打掃、除塵。衛生區域包括:大廈(休閒區)、小樓(辦公室、走廊、衛生間、玻璃、百葉窗、暖氣片等)衛生。其中玻璃、暖氣片、百葉窗,每月擦拭兩次。

  3、休息日為週六(每月休二天)。

  4、物業保潔員每天工作時間為:上午8:00―12:30下午14:00---18:30。

  二、物業保潔員工作制度及標準細則:

  1、物業保潔員上崗期間保持個人儀容儀表及個人衛生,維護公司良好形象;不大聲喧譁,嚴禁與公司同事閒聊,工作期間不影響員工正常工作;穿工裝上崗,保持工裝整潔、乾淨,工裝每週滌一次;不濃妝豔抹及佩帶不適宜的飾物;不留長指甲;不穿拖鞋上崗。

  2、工作時間內保證按時上崗,不得擅自離崗、不得私自使用辦公用品(如電腦、電話等)。

  3、按要求高質量完成各項工作,所有工作在安排後必須立即行動。

  4、愛惜工作用具及公司辦公用品。如有工作用具損壞,可以舊換新。

  5、按工作職責每日全面清掃。環境衛生包括辦公室、前臺、走廊(掛畫),小樓衛生。其中辦公室衛生包括:辦公桌椅、公共辦公櫃、電腦、電話、室內玻璃、欄杆、地面吸塵、門框擦拭、辦公室內植物澆灌、擦拭魚缸、換水等。走廊衛生包括:掛畫、公司牌匾等。

  前臺衛生包括:前臺桌椅、飲水機、小櫃子、白板等。

  衛生間包括:洗手液、空氣清新劑(盒)、衛生紙等用品的及時更換。

  小樓衛生包括:辦公室、走廊(地面、地角線)、門窗、玻璃、百葉窗、衛生間(及時更換用品)、飲水間等。

  三、物業保潔員處罰規定

  1、凡查出衛生包乾區不衛生的,每次扣物業保潔員獎金50元,並責令其立即打掃。

  2、衛生管理人員(包括打掃衛生,打掃公共廁所人員)工作不負責任,造成髒、亂、差的每查出一次罰款100元。

  四、物業保潔員管理制度附則

  1、本物業保潔員管理制度解釋權由人力資源部負責。

  2、本物業保潔員管理制度自頒佈之日起開始施行。

  物業管理處規章制度11

  為了保障公司辦公樓的正常有序使用,明確相關部門的責任義務,營造一個好的工作環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與消防管理

  (一)辦公室安全管理

  1.辦公樓的安全工作由辦公室負責,辦公室要切實加強對保安的管理,確保保安人員履行好安保職責,嚴格落實各項安保措施,確保辦公樓安全。

  2.嚴格來訪登記制度。凡是來訪的辦事人員先由門衛告知相關部門,並在來訪登記表上登記,註明事由,再由相關部門進行接待。杜絕外來人員在辦公區域內部亂串亂闖現象發生。

  3.各部門要認真做好部門自身的安全保衛工作。在下班前要檢查門窗、用電使用情況,離開辦公室必須關好窗,鎖好門;關閉燈、電腦等用電設施,確保部門自身安全。

  4.有重要裝置、儀器儀表的部門要設專人負責,嚴格管理,避免發生財物丟失等責任事故。

  6.財務室、檔案室、配電室、裝置機房、食堂、倉庫等重點區域,相關部門要嚴格落實各項防火、防盜等安全措施,做到人防和技防相結合,加強管理,杜絕隱患。

  7.各部門(人員)發現重大問題和帶有苗頭性的隱患要及時彙報,及時排除。

  8.保安部門要認真檢查維護電視監控系統,確保24小時開通,運轉良好。非相關人員禁止進入電視監控室,如需要調看監控錄影,必須徵得辦公室相關負責人同意。

  9.節假日期間,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認真履行職責,做好交接班記錄。對需要加班人員須在值班處登記。對突發事件和重要情況要及時報告,及時處理。

  (二)辦公室消防安全管理

  1.財務室、配電室、裝置機房、檔案庫、廚房餐廳、實驗室、倉庫等重點防火部位,要按公安消防部門的規定配備消防器材,設立禁止煙火標記。禁止在辦公樓內亂扔菸蒂,禁止在辦公樓非吸菸區(電梯)內吸菸。

  2.各部門員工要遵守消防管理規定,嚴禁擅自移動或破壞辦公樓內消防設施,嚴禁擅自佔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

  3.各部門員工要積極參加組織的消防培訓,熟悉樓內安全通道,掌握消防器材的基本使用方法,自覺遵守辦公樓各項消防安全制度。

  4.妥善保管紙張等可燃性物品。嚴禁在辦公室和公共區域堆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嚴禁私接、更改電器線路和裝置。

  5.嚴禁在樓道、辦公室、衛生間及辦公樓周圍焚燒廢紙、樹葉等物品。

  6.嚴禁在消防通道停放機動車與非機動車。

  7.安全負責人要組織相關人員經常巡視辦公樓防火情況,對重點部位加強檢查,對存在的火災隱患,及時下發整改通知單進行整改,杜絕隱患。

  二、綠化管理

  1.綠化建設和管理是企業文化(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

  2.管理、愛護花草、樹木是公司全體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3.不準隨意砍伐、挖掘、搬移公司綠化樹木。如因確實需要者,需報辦公室批准。

  4.禁止攀折花木或在樹上釘釘子、拉繩子、晾曬衣物等。

  5.不得損壞花木的保護設施。

  6.不準私自摘拿花果。

  7.不準行人和各種車輛跨越、踐踏綠化帶。

  8.不準往綠化帶上傾倒汙水或拋扔雜物。

  9.不準在綠化地上堆放任何物品。

  10.未經許可,不準在樹木上及綠化帶內設定廣告牌。

  11.凡人為造成綠化、花木及設施損壞的,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12.辦公樓的綠化管理由辦公室負責,辦公樓的綠化養護由專業養護人員負責。

  三、設施裝置使用維修管理

  (一)、物業、裝置設施的使用、維護和報修

  1.全體員工要愛護公共設施,正確使用,規範操作,延長物業、設施裝置的使用壽命,節省資源,杜絕浪費。

  2.物業、公用設施裝置維修保養部門,要嚴格安照工作程式、技術要求,制訂物業、公用設施裝置的維修保養維護計劃,做好維修維護保養工作。裝置執行期間,值班人員要按時巡查,檢查各項執行引數、狀態是否正常,遇到問題及時排除,並做好記錄,確保各項裝置執行正常。

  3、物業及大型公用設施裝置的維修,由裝置工程管理部門提出維修方案報領導審批。做到科學計劃,周密安排,嚴格審計,確保質量,厲行節約。

  4、物業及公用設施裝置的日常維修,由部門報辦公室,再由辦公室統一派人負責維修。

  四、公共環境衛生清潔保潔

  1、環境衛生設專人管理和清掃;

  2、單元門外公共區域每日清掃一次;

  3、合理分割槽設定垃圾桶,垃圾做到日產日清;

  4、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不定期的消毒和滅蟲除害。

  五、公共治安防範、門衛服務管理

  1、由辦公室負責區域內的治安防範、消防安全工作,發現有安全、消防隱患及時向有關部門做書面彙報;

  2、門衛24小時值班,實行來客及物品出入登記制度;

  3、負責區域內的車輛管理,保證小區內道路暢通;

  4、發現安全、消防事故時,在採取應急措施的同時,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並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業管理處規章制度12

  一、每週一徹底清掃小區內路面、公共場地、車棚、綠地、排水溝等,平時要堅持小區環境衛生整潔。

  二、每隔一天拖、掃樓道一次。(包括樓梯扶手、塔灰、電錶箱、單元門、樓道燈、窗臺等)。

  三、樓道玻璃堅持清潔、透明。

  四、小區內牆、柱、門等無廣告紙。

  五、樓後空中要堅持清潔(不能有磚頭、糞便等),責任區內如有修建渣滓要及時清算。

  六、小區內有其它休息也要參與,同時要保證本職任務及時完成。

  七、推灰人員必需堅持渣滓車清潔,每週必需徹底洗刷一次。

  八、渣滓車停放點周圍要堅持潔淨,空中有汙垢或油漬要及時洗刷。

  九、以上制度保潔員必需嚴厲遵守,如有業主反映衛生狀況不好,經核實,業主反映一次對責任人罰款20元,累計3次,自動離崗。

  公用部位運用和衛生制度

  小區公用部位即樓道、樓區公共路途、花壇空地等,是歸居民公共一切的,同時也是小區樹立的一項重要內容,為了堅持公用部位在公共運用中的整潔、完整,為小區居民發明良好的外部環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堅持公共樓道的清潔

  1、不得在樓道內亂堆、亂放物品。

  2、樓道走廊內堅持清潔、無廢紙、廢物、痰跡等。

  二、樓區內公共路途、公共裝置的運用

  1、不得在公共路途等公共運用部位違章私搭亂建。

  2、不得在公共運用部位亂貼亂畫。

  3、不得在渣滓箱外、果皮箱外等處亂扔亂掉。

  4、不得對公共配套裝置停止破壞。

  三、公共部位的花壇、綠地等的運用

  1、不得破壞花壇、蹂躪草坪。

  2、不得亂砍亂伐,攀折樹木、花草。

  3、堅持花壇、綠地的整潔,不得亂扔、亂倒物品入公共綠地,

  四、小區居民要共同保護公用運用的部位,堅持公用部位的整潔,如有違犯公共運用制度的,小區管理處將依據情節輕重給予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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