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鎖藥店規章制度(通用11篇)

連鎖藥店規章制度(通用11篇)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我們該怎麼擬定製度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連鎖藥店規章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連鎖藥店規章制度 篇1

  一、在銷售藥品過程中要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規定的制度,向顧客正確介紹藥品的功能、用途、使用方法、禁忌等內容,給予合理用藥指導,不得采用虛假和誇大的方式誤導顧客。

  二、藥品不得采用有獎銷售、附贈藥品或禮品等方式進行銷售。

  三、過期失效、破損、汙染、裂片或花斑、泛糖泛油、黴爛變質、風化潮解、蟲蛀鼠咬等不合格藥品嚴禁上櫃銷售。

  四、處方藥須憑醫師處方調配或銷售。審方員應對處方內容進行稽核,處方稽核完畢審方員應在處方上簽字。處方調配或銷售完畢,調配或銷售人員應在處方上簽字,並向顧客交代服用方法、用藥禁忌和注意事項等內容。處方調配程式一般分審方、計價、調配、複核和給藥。

  五、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處方審方員應當拒絕調配或銷售。如顧客確需,須經原處方醫師更改或重新簽字後方可調配或銷售。

  六、銷售處方藥應收集處方並分月或季裝訂成冊,顧客不願留存處方,應按要求作好處方藥銷售記錄。收集留存的處方和處方藥銷售記錄儲存不得少於兩年。

  七、藥品銷售應按規定出具銷售憑證。

  連鎖藥店規章制度 篇2

  1、保證其職責的順利進行。

  2、依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實施細則》、《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制訂本制度。

  3、內容:

  3.1認真執行《藥品管理法》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等的規定,按藥品效能或劑型分類陳列,做到藥品與非藥品分開,人用藥與獸用藥分開,內服藥與外用藥分開,一般藥品與特殊藥品分開。

  3.2正確介紹藥品的效能、用途、用法、劑量、禁忌和注意事項,不得誇大宣傳,嚴禁又紅又專銷偽劣藥品,積極推銷質量合格的近期產品和儲存期較長的產品,確保售出藥品的質量。

  3.3問病售藥,防止事故發生。

  3.4對特殊管理藥品必須按規定的方法銷售。

  3.5陳列藥品的存放,按藥品的效能注意避光、防潮,發現有質量問題和使用者有反映的藥品要停止銷售,並立即報告質量管理部門複驗。

  3.6拆零銷售藥品,出售時必須使用藥匙將其裝入衛生藥袋,規格、用法、用量等內容。

  3.7對陳列藥品進行養護檢查,並做好養護記錄。

  3.8定期或不定期諮詢客戶對藥品,質量及服務工作質量的意見,以改進自己的工作,確保藥品的質量和提高服務工作質量,如發現重大問題要及時上報。

  連鎖藥店規章制度 篇3

  (一)藥品進貨必須嚴格執行《藥品管理法》、《產品質量法》、《合同法》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等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購進。

  (二)進貨人員須經專業和有關藥品法律法規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三)購進藥品以質量為前提,從具有合法證照的供貨單位進貨。

  (四)購進藥品要有合法票據,並依據原始票據建立購進記錄,購進記錄載明供貨單位、購貨數量、購貨日期、生產企業、藥品通用名稱、商品名稱、規格、批准文號、生產批號、有效期等內容。票據和購進記錄應儲存至藥品有效期後一年,但不得少於二年。

  (五)購進進口藥品要有加蓋供貨單位質管部門原印章的《進口藥品註冊證》或《醫藥產品註冊證》和《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影印件隨貨同行,實行進口藥品報關制度後,應附《進口藥品通關單》。

  (六)首營企業與首營品種的稽核必須按照“首營企業與首營品種審制度”的規定執行,填寫“首營企業審批表”和“首營品種審批表”,並進行相應的質量審查,經審批合格後方可經營。

  (七)購進藥品的合同要有明確的的質量條款內容。

  (八)定期對時貨情況進行質量評審,一年至少1-2次。認真總結進貨過程中出現的質量問題,加以分析改進。

  連鎖藥店規章制度 篇4

  一、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1、從事經營活動的每一位員工每年必須在區以上醫院體檢一次,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

  2、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不得參與直接接觸保健食品的工作。

  3、員工患上述疾病的,應立即調離原崗位。病癒要求上崗,必須在指定的醫院體檢,合格後才可重新上崗。

  4、企業發現有患傳染病的職工後,相關接觸人員必須立即進行體檢,確認未受傳染的,方可繼續留崗工作。

  5、每位員工均有義務向部門領導報告自己及家人身體情況,特別是本制度中不允許有的疾病發生時,必須立即報告,以確保保健食品不受汙染。

  6、在崗員工應著裝整潔,佩戴工號牌,勤洗澡、勤理髮,注意個人衛生。

  7、應建立員工健康檔案,檔案至少儲存二年。

  二、經營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1、企業全體員工均應保持經營場所的乾淨、整潔。

  2、經營場所內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3、經營場所內不得隨地吐痰、亂丟果皮、雜物等。

  4、任何員工不得將易燃、易爆等物品帶入經營場所內。

  5、個人辦公區間物品應擺放整齊,辦公檯上不得擺放與辦公無關的物品。

  6、不得在經營場所內用餐,如需用餐需在企業統一規定的區域內。

  7、注意個人衛生,不得穿背心,拖鞋進入辦公區域。

  8、滅蚊燈、老鼠夾、殺蟲劑應保持有效狀態,發現故障應及時報告衛生管理員,衛生管理員應立即採取措施加以解決。

  連鎖藥店規章制度 篇5

  藥品購進管理制度

  (1)為認真貫徹執行《藥品管理法》、《產品質量法》、《計量法》、《合同法》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等法律法規和企業的各項質量管理制度,嚴格把好藥品購進質量關,確保依法購進並保證藥品質量,特制定本制度。

  (2)採購員應經專業知識及有關藥品法律、法規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3)嚴格執行本企業“進貨質量管理程式”的規定,堅持“按需進貨,擇優採購、質量第一”的原則,確保藥品購進的合法性。

  ①在採購藥品時應選擇合格供貨方,對供貨方的法定資格、履約能力、質量信譽等進行調查和評價,並建立合格供貨方檔案;

  ②稽核所購入藥品的合法性和質量可靠性,並建立所經營藥品的質量檔案;

  ③對與本企業進行業務聯絡的供貨單位銷售人員,進行合法資格的驗證,並做好記錄。

  (4)採購藥品應簽訂採購合同,明確質量條款。採購合同如果不是以書面形式確立的,購銷雙方應提前簽訂明確質量責任的質量保證協議。

  (5)購進藥品應開具合法票據,做到票、帳、物相符,票據和憑證應按規定儲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於兩年。

  (6)購進藥品應按規定建立完整的購進記錄,購進記錄註明藥品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有效期、生產廠商、供貨單位、購進數量、購貨日期等項內容。

  (8)對首營企業應確認其合法資格,並做好記錄。購進首營品種應進行藥品質量稽核,稽核合格後方可購進。

  (9)購進進口藥品要有加蓋供貨單位質管部門原印章的《進口藥品註冊證》或《醫藥產品註冊證》和《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或《進口藥品通關單》影印件。

  (10)採購員應及時瞭解藥品的庫存結構和營業銷售情況,合理制定藥品購進計劃,在保證滿足銷售需求的前提下,避免藥品因積壓、過期失效或滯銷造成的損失。

  (11)質量負責人應會同採購員按年度定期對進貨情況進行質量評審,不斷最佳化品種結構,提高藥品經營質量。

  藥品質量驗收管理制度

  (1)為確保購進藥品的質量,把好藥品的入庫質量關,根據《藥品管理法》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2)藥品質量驗收應由質量驗收人員負責,質量驗收員應具有高中以上學歷,並經崗位培訓和地市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考試合格,取得崗位合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3)驗收員應根據合法票據,對到貨藥品進行逐批驗收。

  (4)驗收藥品應在待驗區內進行,在劃定的時限內及時驗收。 —般藥品應在到貨後1個工作日內驗收完畢,需冷藏藥品應在到貨後1小時內驗收完畢。

  (5)貴重藥品應由雙人進行驗收。

  (6)驗收時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藥品的包裝、標籤、說明書以及有關證明檔案進行逐一檢查:

  ① 藥品包裝的標籤和所附說明書上應有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有藥品的通用名稱、規格、批准文號、產品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等。標籤或說明書上還應有藥品的成份、適應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注意事項以及貯藏條件等;

  ② 驗收整件藥品包裝中應有產品合格證;

  ③ 驗收外用藥品,其包裝的標籤或說明書上要有規定的標識和警示說明。處方藥和非處方藥按分類管理要求,標籤、說明書有相應的警示語或忠告語:非處方藥的包裝有國家規定的專有標識;

  ④ 驗收中藥飲片應有包裝,並附有質量合格的標誌。每件包裝上,中藥飲片應標明品名、生產企業、生產日期等內容,實施批准文號管理的中藥飲片還應註明藥品批准文號;

  ⑤ 驗收進口藥品,其內外包裝的標籤應以中文註明藥品的名稱、主要成分以及註冊證號,其最小銷售單元應有中文說明書。進口藥品應憑《進口藥品註冊證》或《醫藥產品註冊證》及《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或《進口藥品通關單》驗收;進口預防性生物製品、血液製品應有《生物製品進口批件》影印件;進口藥材應有《進口藥材批件》影印件;

  ⑥ 驗收首營品種,應有與首批到貨藥品同批號的藥品出廠檢驗報告書。

  (7) 驗收藥品應按規定進行抽樣檢查,驗收抽取的樣品應具有代表性。對驗收抽取的整件藥品,驗收完成後應加貼明顯的驗收抽樣標記,進行復原封箱。

  (8) 驗收藥品時應檢查有效期,一般情況下有效期不足6個月的藥品不得入庫。

  (9)對驗收不合格的藥品,應填寫藥品拒收報告單,報質量負責人稽核處理。

  (10)應做好“藥品質量驗收記錄”,記錄內容包括供貨單位、數量、到貨日期、品名、劑型、規格、批准文號、批號、生產廠商、有效期、質量狀況、驗收結論和驗收人員等專案。驗收記錄應儲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年,但不得少於三年。

  (11)驗收合格的藥品,驗收員應在藥品購進驗收記錄單上簽字或蓋章,並註明驗收結論。倉庫保管員憑驗收員簽字或蓋章的藥品購進驗收記錄單辦理入庫手續,對貨單不符、質量異常、包裝不牢固或破損、標誌模糊或有其他問題的藥品,應予拒收並報質量負責人。

  藥品儲存管理制度

  (1)為保證對藥品倉庫實行科學、規範的管理,正確、合理地儲存,保證藥品儲存質量,根據《藥品管理法》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特制定本制度。

  (2)按照安全、方便、節約、高效的原則,正確選擇倉位,合理使用倉容。

  (3)應按照經營規模的需要,配備符合規定要求的底墊、貨架等儲存設施,配臵必要的庫房溫溼度監測和調控設施;

  (4)應設臵溫溼度條件適宜的恆溫庫。陰涼庫溫度≤20℃,冷庫(指冰箱)溫度在2—10℃之間,各庫房相對溼度應控制在45%—75%之間。根據藥品儲存條件要求,應將藥品分別存放於常溫庫,陰涼庫,冷庫。對有特殊溫溼度儲存條件要求的藥品,應設定相應的庫房溫溼度條件,保證藥品的儲存質量。

  (5)按照藥品效能,對藥品應實行分割槽、分類儲存管理。具體要求:藥品與非藥品、內服藥與外用藥應分開存放。

  (6)庫存藥品應按藥品批號及效期遠近依序集中碼放,不同批號藥品不得混垛。

  (7)根據季節、氣候變化,做好庫房溫溼度管理工作,每日上、下午定時各一次觀測並記錄“庫房溫溼度記錄表”,並根據庫房條件及時調節溫溼度,確保藥品儲存安全。

  (8)藥品存放應實行色標管理。待驗區、退貨區——黃色:合格品區——綠色;不合格品區——紅色。

  (9)對不合格藥品實行控制性管理,不合格藥品應單獨存放,並有明顯標誌。

  (10)實行藥品的效期儲存管理,對效期不足6個月的藥品應按月進行催銷。

  (11)儲存中發現有質量問題的藥品,應立即將營業場所陳列和庫存的藥品集中控制並停售,報質量負責人。

  (12)保持庫內環境、貨架的清潔衛生,定期進行清理和消毒,做好防塵、防汙染、防潮、防鼠、防蟲、防黴變等工作。

  藥品養護管理制度

  (1)為規範藥品倉儲養護管理,確保儲存藥品質量,根據《藥品管理法》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特制定本制度。

  (2)建立和健全藥品養護組織,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養護人員,養護人員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經崗位培訓和地市級(含)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考試合格,取得崗位合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3)堅持以預防為主、消除隱患的原則,開展在庫藥品養護工作,防止藥品變質失效,確保儲存藥品質量的安全、有效。

  (4) 質量負責人負責對養護工作的技術指導和監督,包括稽核藥品養護工作計劃、處理藥品養護過程中的質量問題、監督考核藥品養護的工作情況等。

  (5)養護人員應配合倉管人員做好庫房溫溼度監測和調控工作,根據庫房溫溼度狀況,採取相應的措施並做好記錄。每日上午8-9時、下午3-4時各記錄一次庫內溫溼度。

  (6)根據庫存藥品流轉情況,按季度進行藥品質量的養護檢查,並做好養護記錄,養護記錄應儲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於二年。

  (7)對中藥飲片按其特性,採取乾燥方法進行養護。

  (8)對效期不足6個月的近效期藥品,應按月填報“近效期藥品催銷表”。

  (9)建立倉儲設施裝置的管理臺帳及檔案,對各類養護設施裝置定期檢查、維護、保養,並做好記錄,記錄儲存二年。

  (10)對養護中發現有質量問題的藥品,應暫停銷售,及時通知質量負責人進行復查處理。

  (11)定期彙總、分析養護工作資訊,並上報質量負責人。

  連鎖藥店規章制度 篇6

  認真貫徹執行《藥品管理法》等有關藥品管理方針政策,按gsp規範門店工作,對門店醫藥商品質量及服務工作質量負具體責任。藥店管理制度。

  貫徹執行公司各項管理制度,不得自行購藥;對上級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各項質量指示制訂相應措施並嚴格執行並傳達落實。

  按門店發展趨勢,起草藥房長、短期發展規劃,經公司總部批准後執行。

  負責門店排班、日常事物的分工管理,協調各部門的關係並指導相關工作。

  負責協助質檢及駐店藥師做好藥品的質量監督工作,督查效期藥品,及時處理門店服務質量投訴,對本店經營的藥品質量負相關責任。

  負責保證藥房零售藥品價格按物價部門下發的藥品價格執行銷售;保證上櫃商品明碼標價,價格標籤填寫齊全,一物一價,及時有效地對本店商品價格開展自我監督工作。

  負責貫徹執行規範服務,處理解決門店糾紛。

  保證門店財務出入相對平衡,對其利潤負責。

  負責門店商品計劃的核實與傳遞,以及單據、日報表的保管,負責門店低耗品計劃的申報與領發。

  負責門店授權範圍內的折扣、掛帳管理。

  連鎖藥店規章制度 篇7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定點零售藥店,是指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並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提供處方外配服務的零售藥店。處方外配是指參保人員持定點醫療機構處方,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行為。

  第三條定點零售藥店審查和確定的原則是:保證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的品種和質量;引入競爭機制,合理控制藥品服務成本;方便參保人員就醫後購藥和便於管理。第四條定點零售藥店應具備以下資格與條件:

  (一)持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藥品經營企業合格證》和《營業執照》,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年檢合格;

  (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有關法規,有健全和完善的藥品質量保證制度,能確保供藥安全、有效和服務質量;

  (三)嚴格執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藥品價格政策,經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

  (四)具備及時供應基本醫療保險用藥、24小時提供服務的能力;

  (五)能保證營業時間內至少有1名藥師在崗,營業人員需經地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培訓合格;

  (六)嚴格執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有關政策規定,有規範的內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裝置。

  第五條願意承擔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服務的零售藥店,應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合格證和營業執照的副本;

  (二)藥師以上藥學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明材料;

  (三)藥品經營品種清單及上一年度業務收支情況;

  (四)藥品監督管理、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的證明材料;

  (五)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零售藥店的申請及提供的各項材料,對零售藥店的定點資格進行審查。

  第七條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獲得定點資格的零售藥店範圍內確定定點零售藥店,統發定點零售藥店標牌,並向社會公佈,供參保人員選擇購藥。

  第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與定點零售藥店簽訂包括服務範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藥費結算辦法以及藥費稽核與控制等內容的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協議有效期一般為1年。任何一方違反協議,對方均有權解除協議,但須提前通知對方和參保人,並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外配處方必須由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有醫師簽名和定點醫療機構蓋章。處方要有藥師稽核簽字,並儲存2年以上以備核查。

  第十條定點零售藥店應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做好各項管理工作。對外配處方要分別管理、單獨建帳。定點零售藥店要定期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處方外配服務及費用發生情況。

  第十一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對定點零售藥店處方外配服務情況的檢查和費用的稽核。定點零售藥店有義務提供與費用稽核相關的資料及帳目清單。

  第十二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和與定點零售藥店簽訂的協議,按時足額結算費用。對違反規定的費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第十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組織藥品監督管理、物價、醫藥行業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加強對定點零售藥店處方外配服務和管理的監督檢查。要對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格進行年度稽核。對違反規定的定點零售藥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視不同情況,責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點資格。

  第十四條定點零售藥店申請書樣式由勞動保障部制定。

  第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

  連鎖藥店規章制度 篇8

  一、認真執行勞動保障、藥監、物價等行政部門的相關政策規定,嚴格執行醫療保險定點協議規定,履行好相關的權利和義務,具體做到:

  1、規定配藥行為,認真核對醫療保險卡,嚴禁冒名配藥,發現偽造或冒用掛失卡的應立即扣留,並通知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嚴格執行急、慢性病配藥限量管理規定,不超量配藥。

  2、藥店加強管理,最佳化服務,以方便參保人員為出發點,儘量提供有適合用法的小包裝藥品。

  3、嚴格遵守藥品管理規定,不出售假冒、偽劣、過期、失效藥品;嚴格執行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規定,處方藥必須憑醫療機構醫師開具的處方配售,非處方藥在藥師指導下配售。

  5、嚴格按醫保規定操作,不得拒收卡資金,不得超範圍刷卡,不得為持卡人員兌換現金。杜絕搭車配藥、以藥易藥、以藥易物等違規行為。

  6、規範店員電腦操作,維護好各類資訊資料,保證醫保費用結算的及時準確。

  7、藥店遵守職業道德,不以醫療保險定點藥店名義廣告宣傳;不以現金、禮券等形式進行促銷活動。

  二、處罰:

  1、丟失原始憑證:出貨小票、退貨單等(店長罰款100元,當班營業員50元)

  2、超範圍刷卡的,一旦發現立即重處(第一次:店長罰款500元,營業員300元,收營員200元;第二次翻倍;第三次予以開除)

  3、刷卡區與非刷卡區商品未分開擺放,或標示不清不正確的(店長罰款100元、營業員50元)

  4、發現違規為顧客刷卡提取現金的,立即開除,情節嚴重的移送相關部門。

  連鎖藥店規章制度 篇9

  (1)離崗前,檢查門窗、電、水火源,確認安全後,方可離開。

  (2)易燃、易爆等危險性藥品應另設危險品庫存放,並按化學危險物品的分類原則進行分類,單分開隔離存放。以氧化劑配方時應用玻璃、瓷質器皿盛裝,不能用紙包裝。

  (3)存放量的中草藥應定期攤開,注意防潮,以防發熱自燃。

  (4)藥店和庫內嚴禁明火和吸菸,電氣照明的燈具、開關、線路,不得靠近藥架或穿過藥品。

  (5)化學效能相互牴觸或相互產生強烈應的藥品,要分開存放。盛放易燃液體的玻璃器皿,應放在藥架底部,以免破碎、脫底而起火災。

  (6)藥房內的廢棄紙盒、紙屑,不要隨地亂丟,應集中在金屬桶簍內,每日清除。

  (7)備有一定防火裝置,並經常進行檢查,掌握防火常識及防火器材的使用。

  連鎖藥店規章制度 篇10

  為了規範我院醫院藥房管理,保障用藥安全、有效,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人員管理

  一、人員檔案

  從事藥品質量管理、購進、驗收、養護、保管、調配工作的人員應當建立個人檔案,包含資料有身份證影印件、相關職業資格證書影印件、專業技術職稱影印件、年度業務考核表等。

  二、健康檔案

  從事藥品質量管理、調配、驗收、養護、保管等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人員,每年應當在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或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健康查體,並建立健康檔案。

  三、學習制度

  從事藥品質量管理、購進、驗收、養護、保管、調配工作的人員應當理解藥事法律、法規及專業知識培訓,每週集中學習時間不少於1小時。

  第二章藥品管理

  一、藥品的購進與驗收

  購進藥品應當以保證質量為前提,從具有合法資格藥品生產、藥品批發企業採購藥品,嚴格稽核供貨單位、購進藥品及銷售人員的資質,建立供貨單位檔案。

  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收人員要逐批驗明藥品的包裝、規格、標籤、說明書、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不貼合規定要求的,不得購進。

  建立真實、完整的藥品購進驗收記錄,做到票、帳、物相符。購進驗收記錄儲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於3年。

  二、藥品的保管

  設定與診療範圍和用藥規模相適應的、與診療區和治療區分開的藥房、藥庫。藥房、藥庫的內牆壁、頂棚和地面應光潔、平整,門窗應嚴密。

  在常溫(溫度為030℃)、陰涼(溫度不高於20℃)、冷藏(溫度為210℃)條件下儲存藥品,相對溼度持續在4575%之間。對儲存有特殊要求的藥品應當按照藥品說明書或包裝上標註的條件及有關規定儲存。做好溫溼度的監測和管理,溫溼度超出規定範圍的',應及時調控並予以記錄。

  藥品養護人員應當定期進行檢查和養護,並做好記錄,庫存藥瓶季度養護一次,陳列藥瓶月養護一次,重點品種每半月養護一次;對影響藥品質量的隱患應當及時排除;對過期、汙染或變質等不合格產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予以處理。

  三、藥品的調配

  進行藥品調配的人員務必具備藥學專業技術相關資格。

  調配的藥品應當與診療範圍相適應,務必憑註冊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或者鄉村醫生開具的處方或醫囑進行,非經醫師開具處方不得調配藥品。

  藥品發放應當遵循“先產先出”、“近效期先出”和按批號發放的原則。

  調配、拆零藥品,應當根據臨床需要設立立調配、拆零場所或者專用操作檯並定期清潔消毒,持續工作環境衛生整潔;使用的容器和工具應定期清洗、消毒,防止汙染藥品;拆零時不得手直接接觸藥品,應當做好詳細記錄,至少儲存一年。

  在完成處方調配後,務必按照有關規定妥善儲存處方。

  四、中藥飲片的管理

  從事中藥飲片採購、存放、保管、調劑等工作的人員應當經過相應的專業技術培訓並取得相關的資格證書。

  中藥飲片的採購、存放、保管、調配和質量管理,執行的有關規定。

  中藥飲片調劑人員在調配處方時,應當按照和中藥飲片調劑規程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方和調劑。調配每劑重量誤差應當在±5%以內。

  五、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

  按照、等的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應及時、處置果斷、依法處理的原則。

  藥品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後,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逐級報至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藥品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後,用心配合相關部門查清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原因,如重藥品質量事件、群體性藥害事件、嚴重藥品不良應事件、重製售假劣藥品案件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突發藥品安全事件。

  第三章醫療器械管理

  按照的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從取得的生產企業或者取得的經營企業購進合格的醫療器械,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

  一次性使用的醫療器械不得重複使用;使用過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銷燬,並作記錄。

  因醫療器械造成的不良應,按有關規定填寫並上報

  第四章有關檔案、記錄和憑證管理

  1、建立健全崗位職責制度,並嚴格執行。

  2、相關人員、藥品、購藥單位等檔案由專人負責保管。

  3、醫師處方按相關規定由專門人員保管。

  4、開處方許可權及醫師簽字,經醫務科審批後,其處方簽字筆跡應在藥房備案。

  第五章其他

  1、工作人員務必具備相關的專業合格資格證書。

  2、藥房、藥庫的管理按中的相關規定執行。

  3、醫療廢棄物按照中相關規定處理

  4、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連鎖藥店規章制度 篇11

  1、司藥人員收方後應對處方內容、病員姓名、年齡、藥品名稱、劑量劑型、服用方法、禁忌等,詳加審查後方能調配。

  2、遇有藥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禁忌處方等錯誤時,由配方人員與醫生聯絡更正後再行調配。

  3、藥房人員應按照藥品性質、分類保管、注意溫度、溼度、通風、光線等條件,防止藥品過期失效,蟲蛀黴爛變質。

  4、中藥方劑需先煎後下、沖服等特殊煎法的藥物,必需單包註明。藥店管理制度。對需臨時炮製的中藥材,應切實按照醫療要求進行加工,以保證中藥湯劑的質量。

  5、處方調配需嚴格核對後方可發出。發藥人及核對人均需在處方上共同簽字。

  6、發藥時應耐心向病員說明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項,不得隨意向病員介紹藥品性質及用途,避免給病員增加不必要的顧慮。

  7、調劑臺及儲藥瓶等應保持清潔,並按固定地點放置,用具使用後立即洗刷乾淨,放回原處。

  8、注意安全保衛工作,防止貴重藥品人盜,設立消防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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