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學會章程師範文字
圖書館學會章程師範文字
如何制定圖書館學會章程?下面是CN人才公文網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圖書館學會章程示範文字,歡迎閱讀參考。
圖書館學會章程示範文字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xx市圖書館學會(以下簡稱學會),英文譯名:(縮寫 HSLS)。
第二條 學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全市圖書館工作者自願結成、依法登記成立的,具有公益性非營利性學術性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絡全市圖書館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發展xx市圖書館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學會的宗旨是:本學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發展文化、圖書館事業的基本方針,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充分發揮學會組織在建設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作用,團結廣大圖書館工作者,為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做出貢獻。
第四條 學會接受xx市文化委領導,同時接受安徽省圖書館學會的業務指導,接受xx市民政局基層政權科監督管理。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是xx市文化委。
第五條 學會辦公室設在xx區機場大道xx號xx市圖書館內,郵政編碼: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學會的主要任務:
(一)組織學術研究,開展市內外的學術交流和聯誼活動;
(二)統籌協調並開展區域內各級各類圖書館文獻資源的共建共享,促進圖書館網路化建設;
(三)為xx市文化、教育、科技發展戰略和社會全面協調發展提供文獻保障和智力支援,推動自主創新;
(四)承接政府職能,制定行業規範、標準,為我市圖書館事業發展提供諮詢服務;
(五)開展圖書館從業人員專業培訓和繼續教育;交流推廣學術成果;
(六)研究和推動新技術與圖書館工作密切結合,促進圖書館服務新業態的形成;
(七)普及現代圖書館學知識,倡導全民閱讀,開展科普教育,促進知識的創新與傳播;
(八)尊重會員的勞動和創造,表彰和獎勵會員和圖書館工作者的成果和業績;
(九)反映會員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會員和圖書館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個人會員:凡擁護本會章程,熱愛圖書館事業,有加入本會意願,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推薦,本理事會批准,成為本會會員。
(一)具有圖書館專業技術職稱者;
(二)高等學校圖書館學、情報學和其他專業畢業,從事圖書館學教育研究或圖書館工作二年以上,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和學術水平者,或非高等學校畢業,從事圖書館工作三年,具有獨立工作能力和一定學術技術水平者;
(三)從事其他專業工作,熱心於圖書館學術研究並有一定成績者;
(四)從事圖書館事業的組織管理,積極支援圖書館學會工作的領導幹部。
團體會員:與本會專業有關,參加本會有關活動,支援本會工作的科研、教學、生產等獨立的企事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關學術性群眾團體,經本會理事會同意,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透過;
(三)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學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學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學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積極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不按時交納會費或連續三年不參加本學會活動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透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新的理事會;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 2/3 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透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舉行一次(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必要時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提前或延期換屆 , 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理事應透過充分醞釀、協商,民主選舉產生。理事人選應是學術上有成就,學風正派,能參加學會實際工作的專家、學者、業務骨幹和熱心學會工作且從事組織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理事會組成要體現老、中、青梯隊結構。理事會理事連續兩年不能和不履行理事職責的視作自動辭去理事職務處理。並在常務理事會上宣佈。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制定學會活動計劃和內部管理制度;
(八)領導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進行表彰和獎勵活動;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 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 2/3 以上表決透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 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 2/3 以上表決透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透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 2/3 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透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 或常務理事會) 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等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秘書處日常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