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公共圖書館章程

縣公共圖書館章程

  公共圖書館是國家中央或地方政府管理、 資助和支援的、 免費為社會公眾服務的,那麼,以下是CN人才公文網小編給大家整理的縣公共圖書館章程相關樣本,供大家閱讀參考。

  縣公共圖書館章程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xx縣圖書館(下稱“本館”)行為,確保公益目標實現,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館名稱是xx縣圖書館(xx縣古籍保護中心),本館是xx縣人民政府設立的公益性事業單位法人。

  第三條 本館住所是xx縣潺林東路516號。

  第四條 本館經費來源為財政適當補助。

  第五條 本館開辦資金為人民幣一千萬元。

  第六條 本館的舉辦單位是xx縣文體旅廣新局。

  第七條 本館的登記管理機關是xx縣文體旅廣新局。

  第二章 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館宗旨是收集、整理、儲存、開發、應用文獻資訊資源,提供平等服務,啟迪智慧、愉悅心靈、傳播知識、傳承文明,促進文化繁榮、推動社會進步。

  第九條 本館業務範圍包括:

  (一)資訊資源建設:

  1.收集各種型別文獻資訊資源,對資源進行科學加工整序和管理維護。

  2.推進xx縣文獻保障體系建設,促進資源共建、共知與共享。

  3.開展特色文獻資訊資源建設。全面收集xx地方文獻資源,保護開發古籍、版片等特色資源;開展特色資源數字化,形成特色數字資源庫。

  (二)公共文化服務:

  1.提供文獻服務。包括文獻借閱、資料複製、數字資源利用、文獻推薦、館際互借和文獻傳遞等。

  2.提供讀者活動。包括教育培訓、講座展覽、閱讀推廣和參觀體驗等。

  3.提供資訊服務。包括參考諮詢、代查代檢、專題資訊服務、政府資訊公開和為政府決策提供服務等。

  4.提供空間服務。包括提供公眾學習交流、文化休閒、會議會展場所和虛擬網路空間等。

  5.為特殊人群提供適應其需求的服務。特殊人群包括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殘障人士等。

  6.提供文獻修復、複製、資料加工等非營利性延伸服務和其他輔助性服務。

  (三)協作協調工作:

  1.開展全縣圖書館服務網路建設,促進全縣公共圖書館事業整體發展。

  2.開展跨縣、跨系統圖書館間的協作和交流,促進圖書館事業發展。

  3.開展基層輔導和培訓,提高基層圖書館工作者的服務水平。

  4.開展文獻資訊資源共建共享。

  5.開展與社會各界的交流和合作 。

  (四)其他有關業務。

  第三章 舉辦單位

  第十條 舉辦單位的權利:

  (一)核准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二)聘任館長;

  (三)監督、考核各項工作;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章 服務物件及服務人員

  第十一條 本館服務物件是全體社會公眾,即讀者,主要是在xx縣區域範圍內工作、學習、生活的個人、團體、組織和機構。

  第十二條 讀者享有以下權利:

  (一)平等獲取資訊和知識的權利;

  (二)免費享有本館基本服務的權利;

  (三)對本館的`服務進行監督和提出表揚、批評、建議的權利;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讀者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共秩序,自覺維護良好的閱讀環境;

  (二)遵守本館各項管理規定,服從工作人員管理;

  (三)愛護本館的文獻資訊資源和設施裝置;

  (四)尊重智慧財產權,依法利用文獻資訊資源;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服務人員(下稱“職工”)是指與本館簽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的人員。

  第十五條 職工享有以下權利:

  (一)按規定使用本館的公共資源的權利;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機會和條件的權利;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的權利;

  (四)對本館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五)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本館規定和聘用合同約定,獲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權利;

  (六)對崗位聘用、福利待遇、獎勵或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的權利;

  (七)法律、法規、規章與聘用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職工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館規章制度,履行崗位職責;

  (二)鑽研業務,提高專業素養;

  (三)遵守職業道德,愛崗敬業,熱情服務;

  (四)維護讀者權益,保護讀者個人資訊保安;

  (五)尊重智慧財產權,依法利用文獻資訊資源;

  (六)維護本館權益和聲譽;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聘用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 本館實行職工崗位聘用考核制度,考核結果作為其崗位聘任、薪級調整、職務變動、職稱評定的重要依據,對成績突出和為單位爭得榮譽的職工予以表彰獎勵,對違規違紀者依法作出處理。

  第十八條 在本館從事讀者志願服務、研究交流、後勤保障等活動的其他人員,依據法律法規、聘用合同和其他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十九條 管理層是本館的執行機構,由館長、副館長和黨組織負責人組成。管理層實行館長負責制。

  第二十條 館長、副館長由舉辦單位聘任;黨組織負責人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及有關規定任免。

  第二十一條 管理層履行下列職權:

  (一)負責本館的日常執行管理;

  (二)擬定基本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本館資訊披露事項;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館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全面負責本館日常管理工作;

  (二)擬訂和組織實施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組織編制年度工作報告;

  (三)擬訂和執行年度預算方案;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 館長作為本館法定代表人擬任人選,經xx縣文體旅廣新局核准登記後,取得該資格。

  第二十四條 本館黨組織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履行職能。支援館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

  第六章 資產和財務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館的合法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二十六條 本館的資產使用和管理應符合本館的宗旨和業務範圍,發揮資產的最大效益,最大限度地實現公益目標。

  第二十七條 本館執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等規章及有關資產財務制度規定,依法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監督。

  第二十八條 本館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配備、管理財務管理人員和資產管理人員,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

  第二十九條 本館的人員工資、社會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聘用合同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 資訊披露

  第三十條 本館承諾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xx縣文體旅廣新局的規定,真實、完整、及時地在本館入口網站披露以下資訊:

  (一)本館基本情況;

  (二)本館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年度工作報告;

  (三)本館管理層組成及變動情況;

  (四)受獎懲情況;

  (五)社會投訴情況;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應該披露的其他事項。

  第八章 終止和剩餘資產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本館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舉辦單位決定解散;

  (二)因合併、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自行決定解散;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終止事由出現。

  第三十二條 本館自行決定解散,應報舉辦單位批准。

  第三十三條 本館在申請登出登記前,應在舉辦單位和有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開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 清算工作結束,形成清算報告,報舉辦單位稽核批准,向xx縣文體旅廣新局申請登出登記。

  第三十五條 本館終止後的剩餘資產,在舉辦單位和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章程進行處置。

  第九章 圖書館和社會

  第三十六條 本館實行社會參與制度。依法實行資訊公開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館自主接受機構、組織與個人自願無償捐贈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並依法完成捐贈事宜。

  第三十八條 本館依法單獨或與其他社會主體共同設立合法的機構,開展與海內外政府、企業、圖書館、研究院所、社會組織的交流與合作,實現本館與社會的協同進步。

  第三十九條 本館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依法訂立和履行合同。未經館長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本館名義訂立合同。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條 本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後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牴觸;

  (二)本館的情況發生變化,與章程記載的事項不一致;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xx縣文體旅廣新局核准登記。涉及本館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xx縣文體旅廣新局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報xx縣文體旅廣新局核准登記。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相牴觸時,應以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為準。涉及xx縣圖書館法人登記事項的,以xx縣文體旅廣新局核准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刊載內容為準。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由舉辦單位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xx縣文體旅廣新局登記之日起生效。

  縣公共圖書館章程2

  第一章 名稱、宗旨、館址

  第一條 本館定名為xx圖書館,以輔助教育增進地方文化為宗旨。

  第二條 本館館址在xx省xx縣xx鄉。

  第二章 組織

  第三條 本館之組織系統如圖左(下):

  xx圖書館章程

  第三章 館務委員會

  第四條 館務委員會由鄉民選舉熱心文化教育者十一人組織成立之。

  第五條 館務委員會之職責如左(下)。

  (甲) 代表本館對外關係。

  (乙) 組織本館各部各股。

  (丙) 決定本館應進行之工作及其步驟。

  (丁) 決定本館全年預算。

  (戊) 修改本館章程。

  第六條館務委員會互選執行委員七人,組織執行委員會執行館務,對館務委員會負其全責。

  第七條館務委員會互選常務委員一人執行館務,對執行委員會負其全責。

  第四章 總務部

  第八條 總務部由左(下)列各股組織之

  (甲) 建設股

  (乙) 推廣股

  (丙) 募捐股

  (丁) 會計股

  第九條 總務部建立主任一人主持全部事物。

  第五章 建設股

  第十條 建設股由主任一人委員六人組織之辦理左(下)列事項:

  (甲) 建設或修理館屋之設計及督工事項;

  (乙) 修理館內器物之設計及督工事項。

  第六章 募捐股

  第十一條 募捐股由主任一人委員十二人組織之辦理左(下)列事項:

  (甲) 捐募建築物;

  (乙) 捐募經費;

  (丙) 捐募圖書;

  (丁) 捐募器物。

  第七章 推廣股

  第十二條 推廣股由主任一人委員六人組織之辦理左(下)列事項:

  (甲) 增設分館事項;

  (乙) 循(巡)迴展覽事項;

  (丙) 館務宣傳工作。

  第八章 會計股

  第十三條 會計股由主任一人委員二人組織之辦理左(下)列事項:

  (甲) 編制預算決算事項;

  (乙) 編制各種經濟報告;

  (丙) 收支經濟;

  (丁) 保管重要券據。

  第九章 國外經理處

  第十四條 本館為便利辦理國外事件起見特設國外經理處於緬甸交通便利之地方;

  第十五條 國外經理處設主任一人辦理左(下)列事項:

  (甲) 國外交涉事項;

  (乙) 國外購辦事項;

  (丙) 國外經濟收支事項;

  (丁) 國外募捐事項。

  第十章 圖書部

  第十六條 圖書部由左(下)列各股組織之:

  (甲) 庫藏股;

  (乙) 閱覽股;

  (丙) 編訂股。

  第十七條 圖書部設主任一人主持全部事務。

  第十一章 庫藏股

  第十八條 庫藏股由主任一人委員六人組織之辦理左(下)列事項:

  (甲) 採購圖書事項;

  (乙) 徵集圖書事項;

  (丙) 保管圖書事項;

  (丁) 檢查及整理圖書事項。

  第十二章 閱覽股

  第十九條 閱覽股由主任一人委員六人組織之辦理左(下)列事項:

  (甲) 圖書收發事項;

  (乙) 閱覽室及研究室監察事項;

  (丙) 編制閱覽統計事項。

  第十三章 編訂股

  第二十條 編訂股由主任一人委員六人組織之辦理左(下)列事項:

  (甲) 編制目錄事項;

  (乙) 考訂版本事項;

  (丙) 校雌及撰擬提要事項;

  (丁) 補輯及裝訂事務。

  第十四章 會期

  第二十一條 館務委員會每兩個月開會一次,認為必要時得隨時召集之,開會時總務、圖書兩部主任的列席會議,並有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 執行委員會每月開會一次,如有必要時得由常務委員隨時召集之;

  第二十三條 部務會議每半月開會一次,如部務主任認為必要時亦得隨時召集之,開會時各股委員得列席會議,並有表決權;

  第二十四條 股務會議按事務指繁簡隨時由各該股主任召集之。

  第十五章 職員之任期

  第二十五條 本館職員分支薪與義務兩種,支薪職員永久任用,義務職員每年改選一次,期滿得連選連任。

  第十六章 經濟

  第二十六條 本館經費除由xx崇新會津貼及鄉公所輔助外,概由熱心鄉人捐募之。

  第十七章 鳴謝

  第二十七條 凡捐助本館者,本館視其熱心與所捐之代價照左(下)列鳴謝辦法斟酌鳴謝之:

  (一) 建立銅像;

  (二) 建立石像;

  (三) 懸掛特大像片;

  (四) 於本館刊物內刊登像片;

  (五) 於本館紀念冊中珍存像片;

  (六) 於本館刊物內刊登芳名;

  (七) 於館內鳴謝牌上題錄芳名。

  第十八章 職員優待及任免

  第二十八條 本館為鼓勵職員熱心任事起見特制定左(下)列優待辦法:

  (一) 本館職員之薪金按照逐年增薪制度發給;

  (二) 本館職員如服務滿二十年而告退者給以半俸終身;

  (三) 本館職員如有特別功績者得照第七章第十七條所載鳴謝捐者辦法各條酌行獎勵之。

  第二十九條 本館職員如有左(下)列情事之一得隨時斥退之:

  (一) 有不正當行為,犯刑事處分者;

  (二) 任事不力者;

  (三) 假借本館名譽營私生事者。

  第十九章 總則

  第三十條 本章程自宣佈日施行有效。

  附則

  本章程有未妥善處依照本章程第三章第戊項,由館務委員會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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