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經濟合作社章程(通用6篇)

農村經濟合作社章程(通用6篇)

  成立農村經濟合作社的目的是適應農村生產力的發展和維護最廣大農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以下是CN人才公文網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農村經濟合作社章程,供大家閱讀參考。

  農村經濟合作社章程 篇1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資產變股權,農民當股東”、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原則,經過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特訂立本章程。

  第一章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名稱:XX市XX區XX鎮XX股份經濟合作社

  第二條住所:XX市XX區XX鎮XX

  郵政編碼:

  第二章經濟性質

  第三條經濟性質:XX股份合作制

  第三章宗旨和經營範圍

  第四條股份經濟合作社設立的宗旨是:進一步解放和發展生產力,改革現行的農村集體經濟產權制度,從根本上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股民的利益,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維護社會穩定。

  第五條經營範圍:資產管理、投資和綜合經營

  第四章合作社股本及其它資產

  第六條1、以改革基準日計算,本社實有總資產XXXX萬元,其中:固定資產:XXX萬元,淨資產:XXX萬元。

  2、XXXXXXX

  第五章股份的設定名稱、比例

  第七條本社設定的股份總數:XXX股。

  其中:集體股XXX股,佔X%;個人股XXX股,佔X%。

  第八條股份經濟合作社成立後,向每位股東發放股權證書。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股東權利:

  1、有權推選股東代表並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權透過股東代表對本社的事務提出意見及建議;

  3、依據所持有的股份獲取本社收益及享受本社的各種福利待遇;

  4、認購本社新增股本;

  5、合作社終止後,依法享有本合作社剩餘資產的個人應得部分;

  6、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透過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股東義務:

  1、依據規定與合作社簽訂有關協議,履行所承擔的義務;

  2、依據所擁有的股份份額承擔本合作社的債務;

  3、遵守本社章程和本社的其它規章制度;

  4、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透過的其他義務。

  第七章股東代表

  第十一條股東代表的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具有較強的政策文化水平和議事能力;

  2、年滿18週歲的本集體經濟組織股東,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關心集體,熟悉情況,公道、正派、責任心強,在群眾中有較高的威信。

  第十二條股東代表的產生:股東代表由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股東聯戶推選產生。

  第十三條股東代表的權力: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權參加股東代表大會並享有每人一票的表決權;

  3、有權監督董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參與重大經濟問題決策;

  4、有權對股份經濟合作社的各項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股東代表的義務:

  1、遵守黨和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遵守合作社的各項規章管理制度;

  2、執行股東代表大會決議,遵守合作社章程,履行合作社的各項決議;

  3、關心和愛護合作社的財產,維護合作社權益和利益;

  4、積極參與合作社組織的各項活動;

  5、定期徵求、真實反映股東的意見和建議;

  6、及時向股東傳達合作社的有關決議,並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八章股東代表大會

  第十五條股東代表大會是股份經濟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合作社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

  3、選舉和更換監事;

  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本合作社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審議、批准本合作社增加、減少淨資產,以及合併、分立、變更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9、修改本合作社章程。

  第十六條股東代表大會做出決議時,採用一人一票方式。

  ①股東代表大會對第十五條第2、3、4、5項做出決議時,須經半數以上股東代表透過;

  ②股東代表大會對第十五條第1、6、7、8、9項做出決議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代表透過。

  第十七條股東代表大會由本合作社董事會召集,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6個月召開一次。遇有以下情況時,應召集臨時會議:

  1、30%以上的股東代表要求時;

  2、董事會認為應當召開時。

  第十八條股東代表大會應對所議事項做出書面決議,書面決議應由出席股東代表大會的股東代表簽字。股東代表大會應對所議事項做出會議記錄,會議記錄由出席股東代表大會的董事會成員簽字

  第九章董事會

  第十九條本合作社設董事會,成員3人或5人,由股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本合作社董事會對全體股東負責,董事會的決議須經半數以上董事同意,方能透過。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召開股東代表大會並向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代表大會決議;

  3、批准本合作社的規章制度;

  4、審定本合作社發展規劃、年度生產經營計劃;

  5、審議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本合作社增、減資產方案;

  7、制定本合作社分立、合併、終止方案;

  8、聘任和解聘管理人員,決定其報酬及支付辦法;

  9、股東代表大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一條董事長為本社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股東代表大會和董事會;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3、簽署本合作社股權證書、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檔案,處理有關協議、合同及其他須以法人身份處理的有關事宜;

  4、提名本合作社管理人員人選,交董事會討論、表決;

  5、審查本合作社的各項生產經營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方案,並提交董事會討論、確定;

  6、在緊急情況下,對本合作社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行使該權利須符合本合作社利益,並在事後向董事會和股東代表大會報告;

  7、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負責處理董事會日常事務,瞭解和掌握本合作社的生產、經營狀況;

  8、股東代表大會或董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每月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應對所議決的事項做出會議記錄和書面決議,並由參加會議的董事簽字。

  第十章監事會

  第二十五條本合作社設監事會,成員3人,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由股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監事會是本合作社的常設監督機構,執行監督職能,向股東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1、列席董事會會議;

  2、監督董事、經理的工作;

  3、檢查本合作社財務工作情況;

  4、對董事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本合作社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5、要求董事糾正其損害本合作社利益的行為;

  6、監督董事會對股東代表大會所做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七條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召開監事會會議;

  2、列席董事會會議;

  3、代表監事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和合作社財務負責人、經營管理人員不得兼任本社的監事。

  第十一章財務管理、收益分配和虧損分擔方法

  第二十九條本合作社按照國家規定健全財務、會計、統計制度,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統計報表。並接受區、鎮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機構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條本合作社遵守稅收法規,依法繳納稅款和其它費用。

  第三十一條本合作社在依法繳納稅(費)後的利潤按照下列順序和比例進行分配:

  1、沖銷被沒收的財務損失,支付各項應交稅款的滯納金和罰款;

  2、彌補本合作社五年以上年度虧損;

  3、向股東支付股利或者配(送)股。

  第三十二條集體股分得的股利,按照下列方式進行分配:

  1、用於集體福利支出、“以豐補欠”和獎勵對本合作社有突出貢獻的人員;

  2、用於擴大再生產、投資。

  第三十三條個人股紅利依法繳納個人收入所得稅,並由本合作社代扣、代繳。

  第三十四條本合作社年度虧損時,按國家規定用以後年度利潤彌補,不足部分經股東代表大會批准後可依

  次以公積金、集體共有股金、個人股金進行補償,同時按相同比例在集體股和個人股股本金中減除。

  第十二章 股份經濟合作社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第三十五條 本合作社遇有下列情況即行終止:

  1、被依法撤銷;

  2、破產;

  3、不可抗力;

  4、股東代表大會決定終止。

  第三十六條 本合作社終止時依據有關法規對財產進行清算,成立資產清算小組(清算小組成員由董事會討論決定),並按下列順序清償各種債務和費用:

  1、清算所拖欠的工資;

  2、所欠稅款;

  3、所欠貸款和其他債務;

  4、清算工作所需的其它費用。

  第三十七條 本合作社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按各股東股份比例分配,其中集體股分得的資產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根據需要或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本合作社章程,修改後的章程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章程的修改由董事會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後的章程草案,經股東代表大會批准後報原登記機關批准和備案,涉及變更事項的,同時應向本合作社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九條 本合作社章程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合作社登記事項以登記機關核定內容為準。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透過之日起生效。

  農村經濟合作社章程 篇2

  合作社是勞動群眾自願聯合起來進行合作生產、合作經營所建立的一種合作組織形式。所謂合作經濟組織,首先強調的是"合作",然後是"經濟組織",這是兩個基本要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注:全部發起人姓名或名稱】等人發起,於XX年XX月XX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XX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注:理事長姓名】。

  本社住所:XX,郵政編碼:XXX。

  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願,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 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物件,依法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資訊等服務。主要業務範圍如下:注: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如:

  (一)組織採購、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

  (二)組織收購、銷售成員生產的產品;

  (三)開展成員所需的運輸、貯藏、加工、包裝等服務;

  (四)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諮詢服務;……等。

  上述內容應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中規定的主要業務內容相符。

  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注:或者出資額,也可以二者相結合】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餘分配的依據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 經成員大會討論透過,本社投資興辦與本社業務內容相關的經濟實體;接受與本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託,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者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組織實施國家支援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專案;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注:上述業務農民專業合作社可選擇進行。】

  第八條 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 成員

  第九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注:業務範圍內的主業農副產品名稱】生產經營,能夠利用並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本社吸收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為團體成員【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吸收團體成員】。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員中,農民成員至少佔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還可以規定入社成員的其他條件,如:具有一定的生產經營規模或經營服務能力等。具體可表述為:養殖規模達到以上或者種植規模達到以上,……等。】

  第十條 凡符合前條規定,向本社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提交書面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稽核並討論透過者,即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一條 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餘;

  (四)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自由提出退社宣告,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權利。【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二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佔本社成員出資總額XX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佔本社總交易量(額)XX以上的成員,在本社XX等事項【注:如,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XX票的附加表決權【注: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依法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三條 本社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不得以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銷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銷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七)承擔本社的虧損;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義務。【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四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條 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宣告,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團體成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於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後XX個月內【注:不應超過三個月】,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餘,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時與本社的約定確定】。

  第十六條 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條件的,在XX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討論通過後辦理入社手續,並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十七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討論透過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三)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本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作出相應賠償。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注:如設立理事會此項可刪除】;

  (四)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五)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六)審議批准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年度盈餘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八)審議批准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九)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對合並、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十一)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十二)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於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九條 本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時,每XX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的等【注:部分或者全部】職權。成員代表任期XX年,可以連選連任。

  【注:成員總數達到一百五十人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立成員代表大會。如不設立,此條可刪除】

  第二十條 本社每年召開XX次成員大會【注:至少於會計年度末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XX【注:理事長或者理事會】負責召集,並提前十五日向全體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注:如不設立執行監事或監事會,此項可刪除】

  (三)理事會提議;

  (四)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召集臨時成員大會的,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在 日內召集並主持臨時成員大會。【注:如不設立執行監事或監事會,此款可刪除】

  第二十二條 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隻能代理XX名成員表決。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透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標準,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透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託的意見及表決權數,在成員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 本社設理事長一名,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任期XX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六)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二十四條 本社設理事會,對成員大會負責,由XX名成員組成,設副理事長XX人。理事會成員任期XX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並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餘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五)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六)接受、答覆、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七)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注:如不設立理事會此項可刪除】;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九)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項集體討論,並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並簽名。理事會會議邀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長、經理和XX名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立理事會。如不設立理事會,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中的相關內容可刪除。】

  第二十六條 本社設執行監事一名,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執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本社設監事會,由XX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一人,監事長和監事會成員任期XX年,可連選連任。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監事會【注:或者執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稽核監察工作;

  (三)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八)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卸任理事須待卸任XX年後【注:填寫本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理事長任期】方能當選監事。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在接到通知後XX日內就有關質詢作出答覆。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並簽名。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執行監事和監事會。如不設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相關內容可刪除。】

  第三十條 本社經理由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經營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六)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本社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經理。

  第三十一條 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二條 本社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佔、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三十四條 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月xx日【注:或者每季度第XX月XX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社財會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三十五條 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名記載於各該成員的個人賬戶中,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可分配盈餘返還分配的依據。利用本社提供服務的非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單獨記賬,分別核算。

  第三十六條 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經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稽核後,於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於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並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三十七條 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二)每個會計年度從盈餘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五)他人捐贈款;

  (六)其他資金。

  第三十八條 本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庫房、加工裝置、運輸裝置、農機具、農產品等實物、技術、智慧財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成員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三十九條 本社成員認繳的出資額,須在XX個月內繳清。

  第四十條 以非貨幣方式作價出資的成員與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成員享受同等權利,承擔相同義務。

  經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稽核,成員大會討論透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社其他成員。

  第四十一條 為實現本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調整成員出資時,經成員大會討論透過,形成決議,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調整成員出資。

  第四十二條 本社向成員頒發成員證書,並載明成員的出資額。成員證書同時加蓋本社財務印章和理事長印鑑。

  第四十三條 本社從當年盈餘中提取XX的公積金,用於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提取公積金。】

  第四十四條 本社從當年盈餘中提取XX的公益金,用於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社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於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社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於公益金數額的XX。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第四十五條 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社的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願用於本社的發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餘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四十六條 當年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後的可分配盈餘,經成員大會決議,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於可分配盈餘的XX【注:依法不低於百分之六十,具體比例由成員大會討論決定】;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後的剩餘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並記載在成員個人賬戶中。

  第四十七條 本社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透過,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後年度盈餘彌補。

  本社的債務用本社公積金或者盈餘清償,不足部分依照成員個人賬戶中記載的財產份額,按比例分擔,但不超過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四十八條 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負責本社的日常財務稽核監督。根據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的決定【注:或者監事會的要求】,本社委託審計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專項審計和換屆、離任審計。

  第五章 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條 本社與他社合併,須經成員大會決議,自合併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併後的債權、債務由合併後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五十條 經成員大會決議分立時,本社的財產作相應分割,並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准後解散:

  (一)本社成員人數少於五人;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合併後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六)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條 本社因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XX名成員組成清算組接管本社,開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組成清算組時,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本社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制定清償方案,分配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式,並在清算結束後,於XX日內向成員公佈清算情況,向原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組自成立起十日內通知成員和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五十五條 本社財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所欠款項;

  (二)所欠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

  (三)所欠稅款;

  (四)所欠其它債務;

  (五)歸還成員出資、公積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餘財產。

  清算方案須經成員大會透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後實施。本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社需要向成員公告的事項,採取XX方式釋出,需要向社會公告的事項,採取XX方式釋出。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由設立大會表決透過,全體設立人簽字後生效。

  第五十八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以上成員或者理事會提出,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負責解釋。

  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

  農村經濟合作社章程 篇3

  第一條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由xxxxxxxxxxxxxxxxx發起,於xx年xx月xx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xxxxxxxxxxxx種植專業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xx萬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xxx

  本社住所:xx市xx鎮xx村,郵政編碼:xxxxxx

  第三條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願,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物件,依法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資訊等服務。主要業務範圍如下:組織收購和銷售成員種植的xxxx統一採購、供應成員種植xxxx所需的種苗及肥料,為成員提供xxxx種植技術諮詢服務。

  農村經濟合作社章程 篇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專業合作社的活動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由XXX發起,於XX年XX月XX日召開設立大會。

  第三條 本社名稱:某肉牛養殖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XX萬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XXX。

  專業合作社總部地址:xxx鎮xxx村。

  第四條 本專業合作社是從事肉牛養殖銷售,依據加入自願、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餘返還的原則,按照本章程進行共同生產、經營、服務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第五條 本養殖合作社經營範圍:肉牛飼養、銷售,為本社成員提供肉牛養殖產前、產中、產後、市場諮詢、技術指導、及飼料、獸藥產品。

  第六條 本專業合作社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本專業合作社接受各級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協助和服務。

  第七條 本專業合作社的主要任務

  (一)統一組織開展成員生產經營中的技術指導、諮詢、培訓和交流等活動,向成員提供生產技術和經營資訊等資料;

  (二)統一採購架子牛、飼料和藥品等;

  (三)統一組織銷售成員的產品;

  (四)統一申報無公害基地、無公害農產品、綠色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等,提升產品品牌;

  第二章 社員

  第八條 凡從事與本專業合作社同類或相關產品,有一定的生產規模或經營、服務能力,承認並遵守本章程,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生產經營者或畜牧獸醫人員,自願提出加入專業合作社申請,方可成為本專業合作社成員。本專業合作社成員主要以從事與本專業合作社相同產業的農民為主。

  第九條 成員的權利:

  (一)有權參加本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並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聯合認購股份的成員由推選代表行使相應權利;

  (二)享有本專業合作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產品優先銷權;

  (三)股東享有按認購金額和交易額參加盈餘分配的權利;

  (四)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本專業合作社的權利,有權對本生專業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五)有權拒絕本專業合作社不合法的負擔;

  (六)有權申請退出本專業合作社;

  (七)股東享有本專業合作社終止後的剩餘財產的分配。

  第十條 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專業合作社章程及各項制度,執行成員大會的決定;

  (二)嚴格履行與本專業合作社簽訂的各項協議或合同,按規定的生產質量標準和要求組織生產和交售;

  (三)按照本專業合作社的市場營銷策略,積極組織實施,開拓市場,努力提高產品市場競爭力;

  (四)積極參加本專業合作社組織的學習、培訓等各項活動,成員之間互幫互學,發揚互助合作精神,積極向本專業合作社反映情況,提供資訊;

  (五)維護本專業合作社利益,保護本專業合作社的財產,愛護本專業合作社的設施;

  (六)依其繳納資金額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一條 成員退出本專業合作社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出具責任承擔證明,並經成員大會透過。退出專業合作社後,其加入合作社資金於該年度年終決算後兩個月內退還;如本專業合作社經營盈餘,可參加盈餘分配;本專業合作社經營虧損,應扣除其應承擔的虧損份額。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由成員大會決定予以除名,並辦理退出專業合作社手續:

  (一)不遵守本專業合作社章程和各項制度;

  (二)不履行成員義務;

  (三)6個月以上不參加本專業合作社組織的活動;

  (四)其行為給本專業合作社名譽和利益帶來嚴重損害。

  第十三條 成員死亡的,可由繼承人繼承其成員資格,辦理有關手續後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繼承人不願意加入合作社的,可按本章程規定申請退出合作社。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專業合作社設立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等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成員大會是本專業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經授權,成員代表大會,可以履行成員大會職權。成員代表由成員直接選舉產生,代表人數不少於成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一,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 成員大會的職權:

  (一)審議、修改章程;

  (二)除名成員;

  (三)決定增減認購資金和資金轉讓;

  (四)決定合併、分立、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

  (五)決定生產經營方針、投資規劃和工作計劃;

  (六)決定成員認購的資金總額、每股金額和單個成員認購最大份額;

  (七)決定重大財產處置;

  (八)決定盈餘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九)其它需要成員大會審議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1—2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臨時召開成員大會:

  (一)四分之一以上成員提議;

  (二)三分之一以上成員股東、代表提議。

  第十八條 成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全體成員出席方可召開。

  第十九條 成員大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出資額或交易量較大的成員股東,可享有附加表決權,但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20%。

  第二十條 成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託其他成員代理,一個成員最多隻能代理1名成員。各項決議須有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條 召開成員大會前,須提前3天向成員告知會議內容,否則成員有權拒絕參加。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本專業合作社的執行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對成員大會負責。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長,監事宋文才。理事長為本專業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向成員大會提交需討論審議的章程、制度、工作計劃等有關事項;

  (三)向成員大會提交成員加入專業合作社、退出專業合作社、除名、繼承等事項;

  (四)討論決定內部業務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任免;

  (五)討論決定成員與職員的獎勵和處分;

  (六)代表本專業合作社對外簽訂合同、協議和契約;

  (七)根據本專業合作社發展需要為成員提供各項服務;

  (八)聘用或解僱本專業合作社職員;

  (九)管理本專業合作社的資產和財務;

  (十)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辦理章程規定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負責經營本專業合作社業務,保障本專業合作社的財產安全。如有瀆職失職、營私舞弊等造成損失的,應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議每月至少召開1次。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參加理事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召開理事會議由理事長主持,必要時可邀請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二十六條 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定事項和執行情況,採取適當形式按時向成員報告。

  第四章 產品交售、作價和結算

  第二十七條 成員應根據與本社簽訂的生產協議(合同),足額交售符合要求的產品。除外部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未交足額的,須繳納不足部分20%的公積金。

  第二十八條 成員出售的產品(肉牛)價格按高出本地市場價格0.1元/斤收取。

  第二十九條 成員產品結算可以待本批產品銷售完畢後款。

  第三十條 非成員交售給本專業合作社的產品,其作價政策和結算方式,可以按批次由理事會臨時決定。

  第五章 財務管理與盈餘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專業合作社應依照有關財經法規、政策,制定本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第三十二條 本專業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

  (一)成員認購資金;

  (二)盈餘分配中提留的公積金、公益金和風險金;

  (三)銀行貸款或借款;

  (四)政府扶持資金及接受的捐贈;

  (五)其它來源。

  第三十三條 本專業合作社接納外部無償資助,均按接收時的現值入賬,作為本專業合作社的自有資產。經成員大會討論決定,可以按決定的數額參加社會公益捐贈。任何單位與個人無權平調本專業合作社資產。

  第三十四條 本專業合作社生產經營和管理中的費用開支範圍,應嚴格執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計入成本。費用開支範圍主要包括:

  (一)日常辦公費;

  (二)生產、經營和服務性支出;

  (三)科研、諮詢、培訓、宣傳、推廣、專案申報、認證認定等支出;

  (四)職工工資和福利費用;

  (五)成員和職工的獎勵;

  (六)福利事業費用和特別困難成員的補助;

  (七)其他本專業合作社發展需要而又符合財會制度規定的支出。

  第三十五條 本專業合作社按公曆年度進行會計核算。理事會須在每一季度終了時將上期財務收支情況向成員公佈。理事會須於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員大會提交上年經稽核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同時,提出本年度的財務收支計劃,交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後執行。根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上報有關財務、會計報表。

  第三十六條 扣除當年經營、服務成本,年終盈餘按下列專案分配和使用。

  (一)公積金,按稅後利潤10%的比例提取,用於擴大服務能力、獎勵及虧損彌補;

  (二)公益金,按稅後利潤10%的比例提取,用於文化、福利事業;

  (三)風險金,按稅後利潤10%的比例提取,用於本專業合作社的生產經營風險。

  (四)盈餘分配,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和風險金後,淨利潤按股金比例分配。

  上述分配專案、提取比例和分配數額,由理事會提出方案,經成員大會討論決定後實施。

  第三十七條 本專業合作社需列支的成員交易成本、盈餘分配、聘用職員工資、成員和職員的物質獎勵,計入成本。

  第三十八條 本專業合作社和其他組織、個人贈予資產,應當用於本專業合作社的發展,盈餘部分按股金比例分配。國家另有規定或者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本專業合作社接受農業部門的年度審計和專項、換屆審計。

  第六章 變更和終止、清算

  第四十條 本專業合作社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註冊資金、認購資金、經營範圍等發生變化時,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等相關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專業合作社遇下列情況之一,經成員大會決定解散時,應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出手續。

  (一)本專業合作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本專業合作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因本專業合作社合併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本專業合作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專業合作社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四十二條 在確認解散或重組後,理事會應在1月內向成員和社會公佈解散或重組。

  第四十三條 本專業合作社決定解散時,由成員大會選出5人組成清查小組,對本專業合作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並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大會批准。本專業合作社共有資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支付所欠職員勞動工資;

  (3)繳納本專業合作社所欠稅款;

  (4)抵償債務;

  (5)按成員認購資金比例還款;

  (6)按成員認購資金比例進行分配。清算完畢後,應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出。

  農村經濟合作社章程 篇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陳美玲。身份證號612722197805061622。出資100萬元。佔股20%

  王秋生。身份證號612722197408051631。出資100萬元。佔股20%

  王忠利。身份證號61272219740918161X。出資100萬元。佔股20%

  王引亮。身份證號612722197703221613。出資100萬元。佔股20%

  王東生。身份證號612722197212171615。出資100萬元。佔股20%

  5人發起,於2014年7月22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神木縣陳美玲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500萬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陳美玲

  本社住所:陝西省神木縣喬岔灘王家墕。郵編:719300

  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自願入社,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 本社業務範圍:種植養殖、無土栽培、活畜飼養、農產品初加工銷售。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物件。

  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式的財產平均量

  農村經濟合作社章程 篇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本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結合本社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陳民章等5人發起,定名為陳民章野豬養殖合作社,地址:河北省青縣曹寺鄉肖莊子

  第三條 本社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實行自主經營,民主管理,盈餘返還,風險共擔。成員加入自願,退出自由,地位平等。

  第四條 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物件,為成員提供圈舍建造、飼料餵養,野豬買賣等與生產有關技術、資訊服務及引進新技術、新品種

  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本社成員以其帳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接受青縣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聯合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成員

  第七條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的個人和組織,從事與本社同類或相關產品,有一定的生產規模或經營、服務能力,承認並遵守本社章程,自願提出入社申請,承擔規定的出資額,經理事會稽核透過,成為本社的成員。

  第八條 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分享本社公積金分配和可分配盈餘返還;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五)有權申請退出本社。

  第九條 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管理制度,執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本社規定的份額出資;

  (三)維護本社成員共同利益,保護本社共有財產;

  (四)嚴格履行與本社簽訂的各項協議和合同,按照規定的質量標準和要求組織生產、提供產品;

  (五)積極參加本社組織的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

  第十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決權。出資額或者與本社交易量(額)較大的成員,可以享有附加表決權。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

  附加表決權行使的範圍是:決策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等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本社成員要求退社的,個人成員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

  第十二條 成員死亡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法定繼承人、監護人必須在3個月內提出繼承申請,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後辦理繼承手續,繼承成員資格。否則,按照前款規定辦理退出手續。終止成員資格。

  第十三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透過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不執行成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

  本社對被除名成員,自理事會討論透過次日起終止其成員資格。

  第十四條 資格終止的成員應當享有資格終止前的可分配盈餘,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五條 成員資格終止的,本社於該財務年度決算後二個月內,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本社的組織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構成。

  第十七條 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增減成員和成員出資額;

  (四)審議本社發展規劃,審議批准年度財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彌補方案;

  (五)決定本社財產處置、對外投資、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

  (六)決定本社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

  (七)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

  第十九條 本社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負責召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0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監事會或者執行監事提議;

  (三)理事會認為必要的。

  第二十條 召開成員大會,出席人數應當達到成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委託其他人員代理,一名代理人最多隻能代表兩名成員,代理人履行委託人成員權利。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透過;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併、分立、解散及成員出資額標準的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透過。

  第二十一條 本社成員達到150人以上,設立成員代表大會,每5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成員代表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

  成員代表大會履行除決策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實體、對外擔保和合並、分立、解散以外的成員大會職權。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對成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由3名理事組成,設理事長一人。成員在50人以內的,設3名理事,50人以上的設5名理事。理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長由理事半數以上同意選舉產生,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會成員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重大事項集體討論,並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理事會會議邀請監事長、經營管理負責人和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代表)大會並報告工作,執行成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向成員大會提交需討論審議的章程、制度、工作計劃、財務報告、盈餘分配和虧損彌補方案等有關事項;

  (三)決定成員加入、退出、繼承、除名等事項;

  (四)討論決定內部業務機構的設定和人事任免;

  (五)討論決定工作人員工資、獎勵和處分等事項;

  (六)根據本社發展需要,為成員提供各項服務;

  (七)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財產安全;

  (八)接受、答覆、處理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代表)大會,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負責本社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本社生產經營活動;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組織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負責人聘書;

  (四)組織執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組織簽訂協議、合同和契約等。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是本組織的監督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理事會的工作。

  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設執行監事一人。監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執行監事由監事半數以上同意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財務收支和盈餘分配等情況;

  (三)監督理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對侵害本社利益行為,要求理事會予以糾正,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當事人賠償責任;

  (四)向成員(代表)大會做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七)監督成員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量(額)記錄情況和價格執行情況;

  (八)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由執行監事召集,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理事長、理事以及理事長和理事的直系親屬、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條 本社的內部機構由物資供應部、市場營銷部、技術服務部和綜合部構成,其職責和人員聘用由理事會研究決定。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社按照國家有關法規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實行獨立核算、民主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本社成員出資額實行份額制,每份出資額為5000元。每個成員基本出資額為一份,超出基本出資額的部分享有附加表決權。

  在經營過程中,需要增加或減少成員出資額時,由理事會提出方案,成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

  第三十三條 成員出資可以用貨幣,也可以用實物、技術等,經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後轉換為出資份額。作價出資與貨幣出資享受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

  第三十四條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帳戶,分類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和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

  第三十五條 本社對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資金和其他社會捐贈,按接受時的現值入帳。形成財產的,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的公積金份額。捐贈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六條 本社每年從當年盈餘中提取20—30%的公積金(具體比例由成員大會決定)。公積金用於彌補虧損後的餘額,平均量化到每個成員帳戶。

  第三十七條 提取公積金後的當年盈餘,為本社當年的可分配盈餘。可分配盈餘的60%以上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剩餘部分按成員帳戶中記載的資本份額比例分配。

  上述分配方案經成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三十八條 理事會在每季度終了時,將上期財務收支情況向成員公佈;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員大會提交經監事會稽核的財務報告,並按期向青縣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聯合會上報有關財務會計和統計報表。

  第三十九條 財會人員實行持證上崗,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財會人員。

  第四十條 監事會負責本社財務的內部審計,審計結果向成員大會報告,並自覺接受青縣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聯合會的審計監督,也可以委託審計部門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審計。

  第五章 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一條 本社作出合併決議後,應在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四十二條 本社作出分立決議後,應在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權、債務由分立後的組織作相應的分割。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本社有下列原因之一解散:

  (一)成員人數減少到5人以下;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原因解散的,在作出解散決議後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成員組成清算組,開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組成清算組的,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四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本社,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財產和債權、債務,分配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式,並在清算結束時辦理登出登記。

  第四十五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如果在規定期間內全部成員、債權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組的公告義務。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四十六條 清算組負責制定清算方案,經成員大會透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後實施。本社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清算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四十七條 本社破產適用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破產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優先清償破產前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但尚未結清的款項。

  本社解散、破產時,不能辦理成員退社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得作為可分配剩餘資產分配給成員。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成員大會透過之日起執行,並報青縣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聯合會備案。

  第五十條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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