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合作社章程
農村土地合作社章程
農村土地合作社章程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為穩定農民土地承包權,搞活經營權,提高土地產出率,促進農民增收,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本合作社宗旨:積極探索農村集體承包土地流轉機制,促進土地資源的最佳化配置,提高土地使用價值和經濟效益,充分發揮集體經濟組織及社員兩個積極性,保護農民長遠利益,增加農民經濟收入。
第三條 名稱:xx市xx鎮xx橋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
第四條 地址:xx市xx鎮xx橋村。
第五條 性質:股份合作。
第六條 經營範圍及方式:從事農業生產,實行規模經營。
第七條 本社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主經營、自我約束民主管理的機制。
第二章 股份設定和管理
第八條 本社社員以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入股經營,實行“民辦、民營、民受益”的管理方式,年終以股權分配紅利。
第九條 本社對入股土地所有權和認定以該土地所屬的集體經濟組織為依據。
第十條 享有土地承包權入股的農戶以1998年xx市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時認定的農戶為依據,以農戶簽字土地確認,現有記載的承包面積數為準。股份份額以該戶農戶流轉給合作社的土地面積多少來確定。合作期限將不超過集體土地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第十一條 本社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社員共206戶,總入股土地1010.12畝。入股農戶以戶為單位,每畝承包土地折算股份一股,摺合總股份1010.12股。其中一組27戶,入股土地166.19畝;二組16戶, 入股土地84.64畝; 三組32戶, 入股土地136.11畝; 四組20戶, 入股土地121.88畝; 五組17戶, 入股土地108.56畝; 七組22戶, 入股土地62.4畝; 八組33戶,入股土地146.07畝;二十五組16戶, 入股土地66.95畝; 二十六組23戶, 入股土地117.32畝。(每戶持股數量詳見附件一:xx橋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各組股東名單)
第十二條 土地股權在承包期限內可以繼承,但不得轉讓、抵押,入股協議期內不得退股。
第十三條 土地入股完畢,本社對持股者簽發股權證書,採取記名形式,作為股份持有者的股權證明和分紅依據。
第三章 社員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社員應遵紀守法,遵守村規民約,有良好的文明道德形象。
第十五條 本社社員享有的權力: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對本社生產、經營、管理、財務等有知情權、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3)出席股東代表大會並按章程規定行使表決權;
(4)依照章程規定獲取股利;
(5)合作社終止後,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份額;
(6)合作社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社員承擔下列義務
(1)遵守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2)按規定入社社員必須自願流轉土地給合作社,以其入股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分擔經營風險;
(3)執行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董事會的各項規定,維護本社形象,積極為本社的發展盡職,不做任何有損本社利益的活動;
(4)參加合作社組織的各項社會公益活動;
(5)社員不得隨便抽回入股土地;入股協議到期後,退股土地必須服從統一規劃與調整;
(6)合作社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組織和機構
第十七條 本社實行社員代表大會制度,社員代表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關。本屆社員代表共設30名,社員代表以村民小組為單位,由擁有土地承包權入股的農戶直接選舉產生,村委會定工幹部為當然社員代表,社員代表每屆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社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例會,遇特殊情況或半數股東代表提議,可以召開社員代表臨時會議,合作社的經營方針、重大經營決策、年度計劃及其執行情況、財務預決算和年終分配方案,都需經社員代表大會審議,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透過。
第十八條 董事會是合作社的經營決策機構,對股東代表大會負責。董事會成員由社員代表大會從社員代表中選舉產生,董事會由5人組成,設董事長一名,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村委會定工幹部為董事會的當然董事,董事長由村書記兼任。
第十九條 董事會的職權
(1)執行股東代表大會的決議。審議和實施合作社發展計劃和年度經營計劃,審定合作社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和財務報告。
(2)健全各項經營管理制度,堅持實行社務公開和民主管理,確保集體資產保值增值。
(3)審議董事長關於經營情況和經濟效益的報告。
(4)任免和確定管理人員的勞動工資、生活福利等實施原則。
(5)制定合作社利潤分配方案,決定收益紅利分配方案。
(6)決定合作社內部經營管理機構的設定。提出合作社章程的修改。
(7)股東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本社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成員由9人組成,監事長一名。監事會由社員代表大會從社員代表中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村幹部不得擔任監事會成員。監事會人員和董事會成員不得相互兼任。其主要職責是:列席參加董事會,檢查監督合作社的經營和財務活動,檢查監督集體資產不受損失,檢查監督董事會的經營活動,保護社員合法的權益。
第二十一條 董事長為本社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財務制度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二條 堅持股權平等,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積累共有的原則。
第二十三條 按照現行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制度,建立規範的合作社會計制度,實行財務公開。貫徹勤務儉辦社,民主理財的方針,開支要有預算,嚴格審批制度,正確處理積累和分配的關係,嚴格控制非生產性開支,杜絕鋪張浪費。
第二十四條 合作社的收益來源於土的出租收入,支出主要有本社在組織管理中應承擔的水電費、排澇費、機房、配電箱、線路等維護費和溝渠、旱洞、閘門等整修維護費用。本社的可分配收益是本社的總收入減去總支出的餘額,按照股份比例分配給入社社員。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股份合作社執行省市農村承包土地管理的有關政策法規,並履行各項義務。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規相牴觸是,按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董事會。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自第一屆第一次社員代表大會透過之日起生效。
農村土地合作社章程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社的活動行為,根據《浙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社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是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從事 的生產經營者,依據加入自願、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餘返還的原則,按照本章程進行共同生產、經營、服務活動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本社名稱: 專業合作社。
本社住所:
第三條 本社由 、 、 、 、 、 、 等 個社員組成,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第四條 本社經營範圍: (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定為準)。
第五條 本社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本社社員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作社承擔責任,本社以其全部資產對本社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努力為社員提供產前、產中、產後服務,組織社員開展 生產經營,擴大產業規模,提升產品品質,提高社員生產經營的組織化程度,降低風險,依法維護社員的合法權益,增加社員收入。
本社接受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協調和服務。
第七條 本社的主要任務:
(一)統一建設標準化示範基地,開發、引進、試驗和推廣新品種、新技術、新裝置、新成果;
(二)統一制定並組織社員實施產品生產質量標準,組織開展社員生產經營中的技術指導、諮詢、培訓和交流等活動,向社員提供生產技術和經營資訊等資料;
(三)統一組織採購、供應社員需要的種子種苗、生產原料和農用物資等農業投入品,開展社員需要的運輸、儲藏、保鮮等服務;
(四)統一組織銷售社員的產品;
(五)統一註冊商標、產品包裝、廣告發布和市場開拓;
(六)統一申報認證認定無公害基地、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及著名商標、知名商號和地方名牌等,提升產業和品牌;
(七)統一開展社員需要的法律、保險等服務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業。
第二章 股金設定
第八條 本社註冊資金由社員認購的股金組成。
第九條 社員認購股金可以貨幣出資,也可以實物、技術、土地承包經營權等作價出資(實物、技術、土地承包經營權等出資認購股金的,必須經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
評估作價出資認購與貨幣出資認購享受同等權利。
第十條 社員認購的股金,本社向社員簽發股權證書,作為所有者權益和盈餘分配的依據,並以記名方式進行登記。
第十一條 本社註冊資金為 萬元,每股股金 元。單個社員(含團體社員)認購的股金不高於 股(單個社員的股金不得超過總股金的20%)。從事生產的社員認購的股金不低於 股(從事生產的社員認購的股金應占本社股金總額的一半以上)。
社員之間可以聯合認購股金,聯合認購股金的社員應推選一名社員,並由其進行註冊,履行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社員的姓名(名稱)、認購的股金、出資方式、所佔比例(附後):
第十二條 社員部分或全部股金,經理事會稽核,社員(代表)大會審議透過,可以在社員之間轉讓。
第三章 社 員
第十三條 凡從事與本社同類或相關產品,有一定的生產規模或經營、服務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和組織,承認並遵守本章程,自願提出入社申請,認購股金,經理事會(合作社成立前由發起人)討論透過,成為本社社員。
第十四條 以組織名義入社的社員,其權利和義務由該組織法定代表人負責行使。
第十五條 社員的權利:
(一)有權參加本社社員(代表)大會,並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享有本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產品優先交售權;
(三)享有按股金額和交易額參加盈餘分配權;
(四)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權,有權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五)有權建議本社召開社員(代表)大會;
(六)有權拒絕本社不合法的負擔;
(七)有權申請退出本社;
(八)享有本社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分配權。
第十六條 社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及本社各項制度,執行社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支援理事會、監事會履行職責;
(二)按本社規定認購股金,並承擔相應責任;
(三)嚴格履行與本社簽訂的各項協議或合同,按規定的生產質量標準和要求組織生產、提供產品;
(四)積極參加本社組織的學習、培訓等各項活動,積極向本社反映情況,提供資訊;
(五)根據社內分工,發揚互助協作精神,積極開展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
(六)維護本社利益,保護本社財產,愛護本社的設施;
(七)承擔本社認為需要承擔的其他責任。
第十七條 社員退出本社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出具責任擔保字據,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後辦理相關手續。退社後,其入社股金於該年度年終決算後兩個月內退還。如本社經營盈餘,可參加盈餘分配;本社經營虧損,應扣除其應承擔的虧損份額。合作社公共積累不能分配。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經理事會批評教育無效,由理事會決定予以除名,並辦理退社手續: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制度;
(二)不履行社員義務;
(三)其行為給本社名譽和利益帶來嚴重損害;
(四)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依法懲處的。
第十九條 社員死亡的,其社員資格和股金可由其具有入社條件的繼承人繼承。繼承人不願意入社或難以繼承的,可按本章程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條 本社設立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
第二十一條 社員(代表)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社員(代表)大會由全體社員(代表)組成。社員代表由社員選舉產生,代表人數不少於社員人數的 分之一。代表任期3至5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 社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審議、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會、監事會(監事)成員;
(三)決定增減註冊資金和股金轉讓;
(四)決定合併、分立、終止、清算;
(五)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決定生產經營方針和投資規劃;
(七)決定社員認購的股金總額、每股金額、單個社員認購股金最高份額和生產的社員認購股金的`最低份額;
(八)決定重大財產處置;
(九)決定盈餘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十)需要社員(代表)大會審議決定的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社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臨時召開社員(代表)大會:
(一)四分之一以上社員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員代表提議;
(二)監事會(監事)提議;
(三)理事會認為有必要的。
第二十四條 社員(代表)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
第二十五條 社員(代表)大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方式(或者按交易額與股金額結合的一人多票方式。但單個社員最多不得超過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六條 社員(代表)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託其他社員(代表)代理,一個社員(代表)最多隻能代理2名社員(代表)。各項決議須有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社員(代表)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七條 召開社員(代表)大會前,理事會須提前5天向社員(代表)書面報告會議內容,否則社員(代表)有權拒絕參加。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對社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理事 人(單數)組成,理事由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至5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 人。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組織召開社員(代表)大會,執行社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向社員(代表)大會提交需討論審議的章程、制度、工作計劃等有關事項;
(三)討論決定內部業務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任免;
(四)討論決定入社、退社、除名和繼承;
(五)討論決定對社員與職員的工資、獎勵和處分;
(六)根據本社發展需要為社員提供各項服務;
(七)聘用或解僱本社職員;
(八)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
(九)履行章程和社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 理事會負責經營本社業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如有瀆職失職、營私舞弊等造成損失的,應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