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院青年教師培養基金章程參考範文

學院青年教師培養基金章程參考範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院青年教師的成長,造就一支具有良好政治素質,有強烈事業心和奉獻精神,業務上高素質、高水平、充滿活力的骨幹教師隊伍,作為我院實施青年教師隊伍建設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特設立青年教師培養基金。

  第二條 青年教師培養基金是學院在XX基金中設立的專項基金,用於資助有發展潛力和創新思想的優秀青年教師在教學和科研領域進行研究工作。分教學和科研兩類:教學類培養物件主要面向學院公共基礎課、學科大類基礎課、重要專業基礎課、研究生公共基礎課、重點學科研究生基礎課,從事教育教學基礎理論研究(即與所授課程或所從事專業領域內容相關的科學研究)的青年教師;科研類培養物件主要面向從事與專業相關的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的青年教師。

  第三條 青年教師培養基金的實施充分發揮基金制管理的優越性,貫徹“依靠專家,發揚民主,擇優支援,公正合理”的原則。建立專門帳戶列支。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學院設立青年教師培養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會成員由本行業專家、學院相關領導、各專業學術帶頭人及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

  基金管理委員會的職責是:

  1、審定各學科評審組組成人員;

  2、審定資助人選及其經費資助力度;

  3、研究決定基金實施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基金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院辦公室,負責處理青年教師培養基金管理的日常事務。

  第三章 申請與評審

  第六條 青年教師培養基金採取課題資助方式,申請人可酌情選報學科類別,參加評審。

  第七條 青年教師培養基金每年評審一次,每次培養週期為一年,最多資助兩次。

  第八條 青年教師培養基金的資助力度按學科類別劃分,教學類每人每次五至八千元,科研類每人每次八千至一萬元,資助經費在申請人被確定為培養物件後的下一年度分期撥付。

  第九條 申請者應具備以下條件:

  1、敬業愛校,遵守職業道德規範;

  2、全身心地投入學校的教學和科研工作,有較高的業務水平和較大的發展潛力;

  3、具備碩士或中級以上的學歷或職稱;

  4、所申請的課題經專家評審,具有創新性和較高學術價值;

  4、申請當年9月1日不超過四十五週歲或入校不超過三年。

  第十條 青年教師培養基金的申請與評審程式為:

  1、基金管理委員會在每年九月份釋出申請指南;

  2、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須按規定的內容與要求認真編寫《內蒙古工業大學建築學院青年教師培養基金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並提交有關附件材料,向所在系提出申請;

  3、系稽核評議後簽署推薦意見,按規定時間將《申請書》(一式四份及電子版)和附件材料報送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4、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專家進行同行評議,同行評議採取通訊匿名評審方式,每位申請者的《申請書》要有3位專家的有效評議,根據專家評議結果,確定參加評審會答辯人選;

  5、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召開評審會,申請人進行答辯,評審委員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確定資助人選及資助力度,參加答辯的申請人必須獲得到會人數四分之三以上贊成票方為有效。

  6、基金管理委員會對推薦人選及資助力度進行審定,主任或副主任簽署意見並簽名。

  7、經公示徵求意見後公佈培養物件名單及其資助經費額。

  第四章 考核

  第十一條 考核為期滿考核。

  期滿考核由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期滿考核在培養期滿次年3月份進行,培養物件需提交期滿考核表並進行述職答辯。

  第十二條 經專家評議,培養物件在培養期滿達到預期工作目標或取得重大進展或具備其他經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合格標準即為考核合格。

  第十三條 期滿考核成績不合格的培養物件,取消連續申請資助資格。

  第十四條 培養期間出國的培養物件,視情暫停培養經費使用或收回未使用經費。

  第十五條 培養期內調離學校或終期考核不合格的培養物件,收回全部或部分經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條例經學院X年第X次院務會審議透過,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七條 本條例解釋權歸基金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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