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的地位及約束力

公司章程的地位及約束力

  根據公司法,公司章程有什麼地位及約束力?那麼,下面請看小編給大家整理的關於公司章程的地位及約束力,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一條 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解讀:

  本條是對公司章程的地位及約束力的規定。

  首先,因為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及活動的基本自治規則,也是公司設立的法定必備檔案之一。所以,公司章程是設立公司時必不可少的重要環節。這顯示了公司章程在公司中的重要地位。

  其次,公司章程的設定必須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記載事項來制定。《公司法》中對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必須載明下列事項: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範圍;公司註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名稱;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股東會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事項。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必須載明的事項包括: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範圍;公司設立方式;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註冊資本;發起人的姓名、名稱和認購的股份數;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公司法定代表人;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公司利潤分配辦法;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股東大會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事項。

  此外,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基本行為準則,但在其約束物件上,須格外注意:

  1、公司章程的約束力體現在其對於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的約束。章程對公司內部的組織和活動,對公司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影響,決定了其對於公司對產生對內和對外的約束力。同時,公司章程具有契約的性質,體現了股東的共同意志,因此,對股東也具有約束力。公司董事、監事以及高階管理人員在公司經營中負責決策、監督及執行,在公司日常運轉中起著重要的作用,故,這些人員必須遵守並執行公司章程。

  2、對於公司的員工、公司的債權人及債務人,公司章程並不具有約束力。

  3、公司的章程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附:

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______共同出資,設立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

  以上經營範圍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為準。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_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

  股東姓名或名稱、持股比例、認繳情況、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出資期限% 貨幣 年月日前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聘任公司經理。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對上述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

  第九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經全體股東一致表示同意,股東會會議通知時間可不受此規定限制。

  股東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並由出席會議的股東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定期會議每年定時召開1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對其它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聘任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會、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人。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 公司的營業期限

  第二十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20年,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第八章 公司的對外投資和擔保

  第二十一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會決議。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該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不得參加此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透過。

  第九章 財務會計

  第二十二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於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三條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決定。

  第十章 公告

  第二十四條 公司作出下列決議時,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在報紙上向社會公告。

  (1)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2)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分立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3)公司應當在清算組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十一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第二十六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七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依法繼承股東資格,並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透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出現除第三項外的解散事由時,公司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並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條 本章程一式6份,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