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設計公司章程

如何設計公司章程

  如何設計公司章程?才能保護眾多的股東,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相關材料,供大家參考。

  一、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規定董事、監事選舉採用累積投票制。

  根據公司法,累積投票制不是強制性規定,由公司自由選擇適用。累積投票制可以使代表小股東意志的人選進入董事會、監事會,保護小股東利益。股份有限公司的小股東應當爭取在章程中明確董事、監事選舉中採取累積投票制,這樣可以使小股東在董事會、監事會上有一席之地,反映小股東的正當要求。

  二、透過對相關概念的界定,更好地保護小股東行使知情權。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有權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但查閱會計帳簿是否包括查閱會計憑證法律未明確規定。查閱會計憑證是股東知悉公司情況的最重要手段。因此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股東有權查閱會計憑證,可以有力保護中小股東權益。

  公司法又規定若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如果不進行界定“不正當目的”,小股東的正當要求往往被大股東以此理由而拒絕。

  三、在董事會和監事會選舉中爭取職工代表的比例。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監事會組成中,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職工代表。可以在章程中明確規定職工代表擔任公司董事和監事的人數和條件。職工代表作為董事和監事,看起來與小股東沒有關係,但是職工代表的增加可以削弱和限制控股股東的獨斷專行。

  四、在章程中爭取有利於全體股東、董事發表意見和對大股東獨斷專行行為制約的股東會和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因此,可以同時約定股東會、董事會參會人員中小股東到會人數和比例,低於規定人數和比例的,不得召開會議,以此促進表決結果更有利於保護小股東的正當利益。

  五、約定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對公司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的具體條件和計算方法。

  公司法規定:“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該條法律規定中,第一次把違反公司章程的行為作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承擔責任的條件之一。

  公司法又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何賠償,應當有具體的損失計算方法。

  因此,在章程中應當明確約定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對公司、第三人應當承擔責任的具體條件和損失的計算方法,以使上述法律規定具有可操作性。

  六、在章程中約定控股股東的誠信義務。

  為了限制和清除因資本多數決原則帶來的負面影響,同時也是為了保護小股東,可以考慮在章程中爭取約定控股股東負有如下兩方面的誠信義務:第一,在股東大會召開和決議過程中,應當保證小股東股東權的行使。第二,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決定應當維護小股東的利益。應當在章程中明確,股東大會雖然可以根據多數股東的意思作出決議,但是,應當確保公司的決議不侵犯小股東的利益。

  七、在董事、監事提名、選舉方法和對不稱職董事、監事的更換中爭取設定對小股東有利的制度。

  應當在章程中明確小股東提名的.董事、監事候選人在提交股東大會表決名單中的比例。在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大會選舉公司董事、監事時,股東可以參照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爭取向公司提出採取累積投票和差額選舉的請求。可以在章程中爭取規定,對董事、監事不適任的,股東都有權提出解除建議,而董事、監事應當有明確的職責。不能履行職責的,應當在章程中確定辭任的條件和程式。

  八、對大股東或控股股東的表決權進行必要的限制。

  公司法規定了在向其他企業投資和為他人提供擔保事項上股東表決權將受限制,但是對於其他情況下的利害關係股東表決權並沒有限制。這對小股東來說非常危險。比如,在除擔保外的其他關聯交易中,對於關聯方的表決權不加以限制,就會損害非關聯方的權益,而往往作出決定的都是控股股東。有必要在章程中明確約定,所有的關聯交易中的關聯股東沒有表決權。在決定有關董事、監事報酬事項的時候,關聯股東如果是董事和監事,表決權也應受限制。對公司相互持股情況下的股份表決權也應進行限制,比如可以約定子公司對母公司沒有表決權。為了排除控股股東利用相互持股損害小股東利益,也可以爭取在章程中約定被控股公司禁止持有控股公司的股份。

  九、擴大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的適用條件。

  雖然公司法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退股制度。但是,在公司發生僵局、大股東攫取和濫用公司資產和剝奪股東參與公司事務的經營管理權以及股東個人原因難以繼續合作的情況出現時,處於困境的小股東仍無法退出公司。因此,在章程中,對異議股東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的條件作進一步明確具體的規定。比如可以在章程中規定,出現大股東擅自決策造成公司財產、信譽受到一定損失,或者大股東嚴重侵犯小股東利益,或者侵佔公司財產等情況時,小股東有權退出公司。在協商不成時可以約定向法院起訴。可以在章程中約定,股東的退股價格應由退股股東和股權受讓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時,委託相關機構評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透過這些約定,使小股東退股易於操作。

  十、爭取董事長和經理分設。

  在目前股份有限公司大多一股獨大和絕大部分有限責任公司存在控股股東的情況下,大股東和控股股東往往在公司董事會中佔大多數,董事長常常是大股東或控股股東擔任。如果董事長和經理再由一人擔任,將造成決策程式和執行程式中小股東均失去說話的權利。小股東可以爭取經理職位,也可以建議經理外聘,至少應杜絕目前許多公司兩職位由一人擔任的情況。

  十一、建立股東審計請求制度。

  在章程中約定當股東對公司財務情況存在疑義時,有權直接從公司外部聘請審計人員對公司財務情況進行審計。

  十二、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約定實行委託書徵集制度,完善小股東的委託投票權。

  藉助於委託書徵集制度,分散的股東可以統一行使其表決權,有利於保護小股東利益,防止大股東專斷和濫用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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