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豬養殖規範指導工作意見及措施
生豬養殖規範指導工作意見及措施
為規範生豬養殖行為,防止生豬養殖對環境的汙染,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環境保護法》、《畜牧法》、《畜禽養殖汙染防治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就規範生豬養殖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合理規劃佈局,嚴格界定養殖區域
二、嚴格審批程式,嚴控豬場批建
1.嚴把准入關口。今後凡興建養殖場必須報縣政府審批。任何企業、任何個人不得擅自在任何區域新建、擴建和改建生豬養殖場。
2.規範審批程式。凡在可養區內需新(擴、改)建生豬養殖場的,須向所在地村民小組、村委會、鄉鎮(場、街道辦)提出書面申請,由所在地村民小組、村委會初審,並經鄉鎮(場、街道辦)政府稽核同意後,再報環保主管部門環評審批和縣動物防疫主管部門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審查通過後,再由國土部門辦理用地稽核審批手續,需砍伐林木佔用林地的報縣林業局審批。最後報縣政府稽核批准。凡未透過規定程式審批的生豬養殖場,不得開工建設。凡獲批的生豬養殖場建設必須嚴格按照主體工程與汙染防治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及時申請驗收。驗收合格後核發排汙許可證明,驗收不合格的,立即停產整頓。
三、加大整治力度,全面規範養殖行為
1.開展全面整治。對正在擅自動工興建的生豬養殖場立即停建,並不得進行養殖。對屬於禁養區範圍內的生豬養殖場,必須在年內停止養豬行為,限期自行拆除。對按規定必須關停和拆除的豬場,不聽勸阻,拒不關停和拆除的,縣供電部門不供電,縣動物防疫部門不簽發動物及其產品產地檢疫合格證,政府有關部門禁止各類專案立項審批。
3.加大執法力度。對未達標排放、限期未整改到位的,未經縣環保局審批和未進行環評的生豬養殖場,由縣環保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並加倍徵收排汙費;對未經審批生豬養殖場的生豬養殖用地,由縣國土資源局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對生豬養殖場非法佔用林地的,由縣林業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進行處罰。
4.加大技術推廣。要整合資源,大力支援養殖業規範發展,充分利用生豬調出大縣專案、農村沼氣專案,在生豬養殖場推廣普及沼氣池建設,加快生豬養殖汙染治理;推廣生物發酵床技術,實行養殖場零排放。加大有機肥運用力度,對購買有機肥實行適度財政補貼。
四、強化責任追究,實行屬地負責制
1.實行包乾負責制。層層落實責任,縣領導負責督促掛點鄉鎮場(街道)的工作。鄉鎮場(街道)黨委(工)書記為第一責任人,村支部書記為直接責任人。由鄉鎮場(街道)班子成員分別負責包村規範生豬養殖工作,村支部書記要具體包乾到場(戶)。黨員幹部要以身作則起帶頭示範作用,嚴格按照規範生豬養殖的整治要求進行整治規範到位,科級以上幹部興辦或參與的一年內整治規範到位,其他黨員幹部二年內整治規範到位。
2.推行屬地管理重點突破。對規範生豬養殖工作,實行屬地管理、責任包乾。縣直各有關部門要充分發揮各自的職能作用,充分整合有關專案資金,加大對生豬養殖汙染防治的`扶持力度,同時要對各自管轄內的豬場提前整頓到位。鄉鎮場(街道)要有重點的選擇1個汙染較嚴重、豬欄建設較氾濫的行政村作為突破口,以點帶面推動整個工作的開展。對於一些拒不整改到位的,相關職能部門要配合鄉鎮場(街道)進行嚴格執法。對一些擾亂執法的人員,將追究刑事責任。
3.嚴格責任追究。凡沒有整治到位或仍有擅自興建豬欄的,將追究鄉鎮場(街道)主要領導及分管領導責任。對監管不力,瞞報或漏報擅自建豬欄的村支部書記停職或撤職處理。對引起非法上訪、信訪事件,造成嚴重後果的將依照有關規定從嚴查處有關責任人。
五、加大宣傳力度,加強社會監督
全縣上下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會議,張貼標語和散發宣傳資料等多種形式,大力宣傳規範生豬養殖這一民生工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這一民生工程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引導廣大群眾積極參與,養豬戶積極配合整治,自覺規範生豬養殖行為。樹立生豬規範養殖先進典型,及時報道先進,總結交流先進經驗和做法,對部分群眾反映強烈、汙染嚴重、限期整治不到位的給予曝光。建立公眾舉報制度,設立舉報電話(環保局)、(畜牧水產局),實行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