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流轉議案

農村土地流轉議案

  農村土地流一直是農民關心的問題之一,那麼,以下是CN人才公文網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農村土地流轉議案,內容僅供參考。

  農村土地流轉議案 一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事關農民的核心利益,它直接關係到農業產業結構的調整、最佳化與現代化,關係到農民的生存、就業與發展,關係到農村社會的分工、分化、穩定與城鄉一體化的實現,是推進農業現代化亟需突破的瓶頸之一,必須引起各級各部門高度重視。

  一、當前農村土地流轉中的主要問題

  一是農民對土地流轉思想上存有疑慮,不敢流轉。一是怕變,在目前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和保障水平低下的情況下,土地對農民而言仍然具有生存保障和就業發展的重要功能,怕政策變,擔心承包土地流轉出去後會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二是怕亂。一些土地流轉之後要進行整理,大規模地推進排灌溝渠、機耕道及其它現代化的農業設施建設,原有承包土地的自然形態和界限消失,農民感覺不放心,怕村集體亂來。三是怕騙。怕老闆們騙農民,怕老闆們的專案失敗後到時租金都得不到,所以很多農民寧肯粗放經營,甚至不惜撂荒棄耕,也不敢將土地流轉出去。

  二是農村土地流轉的底子不清,不好流轉。據有關部門統計,目前全市仍有3.9萬戶農民沒有得到第二輪土地延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有20多個鄉鎮和130多個村的農村土地承包檔案不健全,農民承包土地面積沒有得到確認,四周邊界不清晰,土地承包的底子不清楚。自xxxx年開始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也還有改革不徹底不到位的地方,一些林地和林權的確權與發證工作沒有全部完成,存在界址和權屬模糊的死角。

  三是農民土地流轉行為不規範,不會流轉。一是有流轉沒有土地流轉合同,農民私下“口頭協議”現象普遍,有的縣農村土地流轉合同簽訂率僅達到30%。二是有土地流轉合同但不規範、不完善,也沒有透過土地承包管理職能部門備案,存在合同糾紛隱患。三是有土地流轉合同,但不履行,各地都有專案經營失敗後公司破產、老闆跑路不履行合同約定,給農民造成土地流轉利益重大損失的情況。四是農村土地流轉後改變用途。有的土地流轉之後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有非農化非糧化現象存在。

  四是農村土地流轉市場發育緩慢,不便流轉。全市尚未形成“政府主導、市場引導、農民主體”的統一規範的農村土地流轉市場,其執行機制也還沒有完全建立。也缺少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有的農戶有流轉土地意向,卻找不到合適的受讓方,而需要農村承包土地進行規模經營的又找不到成規模的流轉土地。農村土地流轉物件與範圍選擇餘地小,流轉形式比較單一。因為資訊不對稱,市場發育不充分,有些地方農村土地流轉時農民得到的利益不多,存在廉租化現象。

  五是農村土地流轉的法律法規不健全,不利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法律法規不健全、不繫統,缺乏操作性,因此在指導實踐時經常發生扭曲和走樣變形。

  二、關於促進農村土地流轉的建議與措施

  (一)農村土地承包確權必須到位,夯實流轉基礎。一要依法辦事。要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全面落實農村土地承包確權工作,讓農民吃上“定心丸”。二要不留“死角”。清理和化解好歷史遺留問題,全面完成農村耕地、林地及其它土地資源的確權和發證,奠定土地流轉的堅實基礎。三要規範管理。切實加強區縣和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林地林權管理部門建設,強化管理職能,落實工作職責,把農村土地承包、集體林權改革落實到位,並建立健全相關檔案。要加強土地流轉之後土地形態變化及使用情況的跟蹤管理,對到期或退轉的農村土地做好補證和換證工作。

  (二)健全農村土地流轉機制,確保流轉有序規範。一要加強流轉市場及服務體系建設,逐步建立起區縣、鄉鎮、村三級土地流轉市場及服務體系。二要加大土地流轉管理服務力度。完善“政府主導,市場引導、農民主體”的農村土地流轉市場機制。 要加強農村土地流轉資訊釋出、合同簽訂鑑證、政策諮詢、糾紛仲裁等服務工作,降低農村土地流轉的成本和風險。逐步建立覆蓋縣、鄉、村的農村土地承包管理資訊化系統。完善區縣、鄉鎮和村三級仲裁機構組織,紮實有效地開展好土地糾分仲裁工作。三要積極發展土地流轉的中介組織,用市場的手段實現生產要素的最優配置和資源的最合理流動。

  (三)尊重農民主體地位,保障農民土地流轉權益。充分尊重農民意願,找準自身定位,工作注重引導而不包辦,推動而不亂動,不強迫農民流轉土地,不侵蝕農民土地流轉收益。保障農民權益,不僅是要規避流轉雙方的風險,更要讓流出土地農戶在土地流轉過程中實現全程收益。要加強土地流轉經營者的管理和引導,用制度保證他們合法經營,誠信經營,及時兌現農民土地租金,即使專案經營失敗,也要保證農民權益和利益不受損。要加強農村土地管理執法,引導他們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不破壞、不改變土地的農業性質和用途,保護好國家耕地政策底線。

  (四)完善相關政策,解決農民土地流轉的後顧之憂。加快建立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提高農村社會保障水平,增強農民離開土地之後的安全感。要盡制定和完善有效引導農村土地流轉的政策措施,為農村土地流轉提供強有力的政策支援和保障。

  農村土地流轉議案 二

  土地作為一種生產要素,只有合理流動,才能提高使用效益,也只有合理流動才能真正體現土地生產要素的性質,土地流轉是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10月19日,中共十七屆三中全會通過了《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決定》指出,“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隨著《決定》的公佈,人們又從相關章節中看到了“土地流轉”的身影。

  所謂農村土地流轉,是指在農村土地所有權歸屬和農業用地性質不變的情況下,將土地使用權(經營權)從承包經營權中分離出來,轉移給其他農戶或經營者,其實質就是農村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土地流轉能夠有效改善土地資源配置效率,進一步啟用農業剩餘勞動力的轉移,為農業規模化、集約化、高效化經營提供廣闊空間。另一方面,構建和規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機制,可以使農民更充分地參與分享城市化、工業化的成果,顯化集體土地資產價值,促進農民獲得財產性增收。在全球性金融危機的大背景下,透過創新農村土地流轉機制,進一步啟用農村的生產力,帶動農村經濟發展,從而實現我國經濟社會的全面和諧發展,尤其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土地流轉的本質,就是推進土地要素的市場化,必然會引發其他要素市場包括農村資本市場的發育。海南作為中國最大的經濟特區,理應在農村土地流轉問題上先行先試,但現實情況卻是我們在此問題上問題多多。主要包括:

  1.土地權屬糾紛問題 上個世紀八十年代以來,隨著農村體制改革、產業結構調整和農業新政策的出臺,我省農村在生產和建設迅速發展的同時,土地資源也日趨緊張,因爭奪土地資源而造成的土地糾紛開始增加。這些糾紛有的是農場與農民集體之間的糾紛,有的是農民集體與農民集體之間的糾紛,較突出的是場社糾紛。據介紹,儘管2002年以來,海南省全面開展農村土地確權和糾紛排查調處,糾紛的宗數大量減少,但剩下來的一般也是很難解決的問題。到今年初,據初步統計,仍有533宗土地權屬糾紛尚未解決,涉及土地面積37.8萬畝,其中跨市縣範圍的土地糾紛有133宗。

  2. 徵地遺留問題 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初期我省房地產開發過熱,有的市縣徵地過濫過亂,既有政府徵地,又有企業徵地,而且徵地底數不清,當時的一些賬冊也不全。在徵地過程中有的市縣被徵地農民安置沒有落實,部分農民失地又失業,生活無保障。另外有的土地徵用以後長期閒置,也導致部分農民在被徵用的土地上繼續耕作,但是隨著閒置土地的處置和開發,拖欠農民徵地款等徵地遺留問題就不斷暴露出來。徵地拆遷補償沒有付,農民當然不幹,即使有的徵地補償付了,由於長期閒置,農民已經在這種地安家了,也有一個處理問題。此外還有閒置建設用地處置遺留問題和農業用地對外流轉遺留問題。前者據不完全統計有281宗、涉及土地2.5萬畝,佔整個全省閒置土地總宗數的8.6%和總面積的7.0%。後者造成的原因是由於一些地區農村集體土地對外流轉的操作程式仍舊不規範,有些村委會幹部未經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或未經法定程式報經鎮政府批准就自作主張對外發包土地,造成了一些村民失地,生產生活困難。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還有一些因片面追求農業規模化發展,在招商引資時隨意承諾大面積、長期限、低地價,甚至以行政命令迫使村鎮對外流轉土地,造成嚴重的面積過大、期限過長、地價過低的‘三過’問題。

  3.土地流轉身份上的限制 目前農村土地承包權的流轉一般限於特定的農村集體組織內部,《物權法》規定:“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經本集體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見,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受讓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被作為例外受到了嚴格的限制。這種受讓主體身份限制造成土地承包權流轉的封閉性,從而使土地承包權無法按照市場方式自由轉讓,對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製造了障礙。目前我省農村中各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的生產能力各異,如果仍舊停留在原有的生產格局,各地差異將越來越大,這與共同富裕的目標相悖。同時,這種格局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集體組織間在土地利用上的餘缺調節,這不僅將對農村剩餘勞動力的轉移產生不利影響,也會使得農村土地流轉很可能侷限在一個個孤立的小範圍內,以至培育出十分零散的農村土地流轉市場,與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發展是不相協調的。

  4.土地流轉條件上的限制 從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來講,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的一個前提條件是其轉讓必須經發包人同意。但我們認為,既然已經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定性為物權性質,就應賦予承包經營人完整的土地使用權。土地流轉權是農戶依法享有的權利,它與承包地的使用權、經營權、收益權一道構成了市場經濟情況下家庭承包制度的基礎:承包農戶是流轉的主體,土地流轉主要透過市場機制,流轉收益全部歸承包農戶,農民在遵守法律的情況下應當有自主權,這樣才符合私法自治的原則,也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開放。當前侵害農民土地流轉權的現象較多,正是因為這種對農戶自主決策的限制使有些所謂集體組織以土地規模經營為藉口,以所謂“反租倒包”等花樣,以低價強行“租用”農戶承包地,在流轉過程中與民爭利,或者隨意調整承包地,分出所謂“口糧田”、“機動田”,變相剝奪農戶土地。

  5.土地價值實現上的限制 隨著社會的發展,財產權已由原來注重於對標的物的現實支配的具體權利,演變為注重於收取代價或獲取融資的價值權。農村土地承包權作為一項財產權利,應當具有相應的融資功能,但我國《擔保法》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權不準設立抵押權,《物權法》中也並未將抵押設定權加以明確規定。農民所擁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不完善的產權,土地收益權不完整、不清晰,難以形成土地融資市場,抑制了農地的價值擔保功能,限制了土地承包權價值最大化目標的實現。

  針對海南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為加快海南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我們提出如下建議

  1. 對土地歷史遺留問題做全面排查 因為有些土地歷史遺留問題隱藏較深,只有發生矛盾衝突時才會顯現。正如姜斯憲副省長所舉例,如拖欠農民徵地補償款等徵地遺留問題,往往當閒置土地要重新開發遇到農民阻撓時,才會暴露出來。在具體的解決方式上,各級政府和主管部門要堅持協商為主、慎重裁決,以防矛盾激化或產生新的問題。對於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部隊等單位與農民之間的土地權屬糾紛,要努力協調,在法律的範圍內讓利於民,透過依法確權與讓利於民相結合,促進問題的協商解決。對於農民集體之間的土地權屬糾紛,則要在全面調查取證的基礎上,尋求各方利益的平衡點與結合點,透過耐心細緻的溝通協調工作,協商解決。不能為追求結案率而倉促裁決,要避免因裁決導致矛盾激化,產生新的問題

  2. 其次是加快徵地補償安置地方立法工作 制訂《被徵地人員養老保障試行辦法》和《海南省土地徵收補償爭議裁決辦法》,建立規範的徵地補償安置體系,完成“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頒佈實施。此外還要結合海南的實際情況對農村土地流轉的期限、價格和麵積作出限制性規定,把“三過”問題解決好。

  3.完善法律條文,促進土地流轉 法律應明確規定所有權歸屬及對農民的土地流轉權提供法律保障;對於使用權流轉的補償標準及利益分配、土地流轉的管理、土地糾紛的處理等基層難以解決的問題,應透過調查研究加以規定;鑑於《擔保法》中對於農村土地使用權不得流轉的規定,我們可以充分利用特區立法權,先行制定地方性的條例或辦法,指定土地流轉格式合同,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法律的形式對本地農村土地流轉加以規範,使土地流轉有序進行,從而達到集約利用、規模經營的目的。應爭取儘快出臺《海南省土地權屬確認與糾紛調處條例》,透過這個條例解決土地權屬糾紛處理法規不完善、證據不足時如何裁決、怎樣認定和保持土地利用現狀的問題,完善糾紛調處工作的體制機制,把省委省政府解決土地糾紛問題的指導性原則進一步具體化,落實成法規和規章。

  3.大力培養農村土地市場,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土地流轉機制 首先,探索建立土地使用權轉讓機制,允許農村土地在一定範圍內流轉,並透過市場機制形成合理的土地轉讓價格。第二、培育和發展各種型別的為土地流轉提供服務的中介組織,率先在全國建立農村承包土地流轉市場或管理中心。第三,健全和完善農村承包土地流轉的激勵機制,引導和鼓勵農戶將耕地向種田能手、專業大戶、合作經濟組織和龍頭企業流轉,實現多種形式的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第四,建立調節機制,防止土地使用權過於集中,以調節土地流轉過程中的壟斷和不公平現象。

  4.有效發揮政府和村集體的職能 市場的發展有其自身的盲目性、自發性、滯後性的特點,尤其是我國(包括海南)農村的土地市場還很落後。因此,一方面政府要對土地流轉有宏觀上的調控。完善產權登記制度,建立科學的農地資產評估體系,合理評價農村土地價值,逐漸形成城鄉地政一體化的管理。另一方面要建立約束政府行為過度干預的機制。準確定位政府在推進土地流轉中的角色,監控土地供需總量的動態平衡,而不是運用行政手段去調整土地資源,與民爭利。同時要加強宣傳力度,增加農民對有關法規和政策的瞭解,使土地流轉由自發逐步轉向自覺。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群眾是土地流轉的主體。因此,要抓好土地流轉,必須“以人為本”,千方百計調動廣大群眾的積極性。

  5.建立和完善有利於農業生產結構調整的農村土地流轉制度 第一,大力發展非農產業,加快農業剩餘勞動力轉移。目前,我國正處於經濟結構調整的關鍵時期,城市工業和鄉鎮企業吸納農業剩餘勞動力的能力十分有限。而且,隨著市場競爭日益激烈,企業經營環境不穩定,兼業農民非農產業收入不穩定性將使他們難以徹底離開土地。因此,應切實加快鄉鎮城市化程序,依靠科技進步,積極主動地以國內外市場需求為導向,促進產業結構調整,使農業剩餘勞動力得以合理轉移。第二,一方面積極推進農村建設用地的直接上市交易,另一方面,要把村鎮房屋納入市場經濟的商品體系,穩步推進村鎮房屋商品化、社會化;停止農村宅基地的無償分配;發展村鎮住房金融,培育和規範住房交易市場。力爭用5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宅基地明晰產權的改革任務。第三,積極探索土地流轉形式的多元化。《物權法》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等。”可見立法者並沒有窮舉土地流轉的形式,農戶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選擇。

  6.為土地流轉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首先,要建立多層次的農村保障體系。目前,我國廣大農民仍然把土地作為安身立命的基本生活保障,作為獲取收入的主要來源,作為生老病死的保障。沒有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就不可能從根本上增強農民離開土地的安全感和適應市場風險的能力,農村土地市場發育的程序也將嚴重受阻。因而,必須建立多層次的農村保障體系,包括農村社會風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社會互助,以及發展和完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等,逐步弱化土地的福利和社會保險功能,為土地轉出者解決後顧之憂。其次,大膽在有條件的市縣啟動戶籍制度改革,對放棄土地的農民應該在身份平等和社會保障方面提供援助,特別要強化可持續的就業能力的培訓機制,以避免城市流民階層或城市“貧民窟”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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