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公寓章程範本
老年公寓章程範本
老年公寓是專供老年人集中居住,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老年公寓章程範本,供大家閱讀與參考。
老年公寓章程範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單位名稱:xx縣xx老年公寓
第二條 單位性質:本單位屬於社會福利性單位。
第三條 單位宗旨:以民為本,關注民生,為黨和政府分憂,替天下兒
女盡孝,服務於社會的福利事業。
第四條 單位的註冊資金為叄佰肆拾萬元人民幣,資金來源為自籌。
第五條 單位業務主管單位:xx縣民政局。
第六條 單位住所: xx縣xx路2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單位的業務範圍:
(一)接納來自社會各界子女無暇照顧的老人,給予住宿和服務;
(二)收留鰥、寡、孤、獨老人,改善生活質量;
(三)收留被遺送的嬰幼兒、殘障兒童、孤兒和無家可歸兒童;
(四)開展或資助與社會福利相關的公益文化宣傳活動;
(五)宣傳社會福利新理念,支援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社會福利工作;
(六)承接政府部門職能轉移或委託辦理的社會福利專案;
(七)支援和開展社會福利理論研究、學術交流活動;
(八)本章程規定或許可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單位由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單位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認同本單位的宗旨、目標,並志願服務於理事會;
(二)具有相關領域從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經歷,擁有較好的個人聲望;
(三)具有較強的公共利益責任意識,能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謹慎地參與議事決策;
(四)具有較強的議事決策能力、人際溝通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透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享受本單位的'選舉、被選舉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單位舉辦的活動;
(三)對本單位工作的批評、監督和建議權;
(四)遵守單位會章程,維護本基金會合法權益;
(五)執行單位會決議;
(六)完成本單位交辦的工作;
(七)向本單位反映情況,提出工作建議。
第十二條 本單位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透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透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單位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單位設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單位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凡在本單位工作的職工應從本單位領取合理的工資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單位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本單位發生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理事長、副理事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單位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本單位副理事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副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本單位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理事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的收入來源於:
(一)提供住房和服務取得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三)政府的資助、撥款或由政府委託管理的資金;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單位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財產主要用於:
(一)開展單位社會公益活動業務範圍內的工作;
(二)單位的日常運轉、管理及籌資費用;
(三)單位決定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開展公益資助專案,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專案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單位接受上級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條 本單位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無法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單位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終止,應在單位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出登記。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辦理登出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本單位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出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理事會表決透過;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