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養殖專業合作社章程範本

畜禽養殖專業合作社章程範本

  畜禽養殖專業合作社需要制定章程嗎?答案是要的,那麼下面是小編特地為大家整理收集的畜禽養殖專業合作社章程範本,歡迎大家閱讀與參考。

  畜禽養殖專業合作社章程範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由 、 、 、 全等 人發起,於 年 月 日,召開設立大會,本社名稱為: 畜禽養殖專業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為 萬元,本社法定代表人 ,本社住所於 。

  第三條: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成員共同利益為宗旨,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虧按成員的出資額返還或承擔。

  第四條:本社的業務範圍:牛羊飼養、組織收購銷售本社成員飼養的牛羊;引進推廣與牛羊飼養有關的新技術、新品種;並提供相關的技術資訊、諮詢服務。

  第五條:本社對由成員出資、盈餘,國家財政補助,他人捐贈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對債務承當責任。

  第六條:本社每年的盈虧,按照成員與本社的出資及交易量,共同承擔。

  第七條:經本社成員大會討論,本社組織實施國家支援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專案,按決定的數額分配給成員或參加社會公益活動。

  第八條:本社全體設立人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

  第二章 成員

  第九條:具有行為能力,能夠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可申請為本社成員。

  第十條:凡符合條件,向本社提交書面申請,經成員大會稽核討論通過後,即成為本社社員。

  第十一條: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 參加成員大會,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 利用本社的服務生產經營

  (三) 按照章程規定分享本社盈餘

  (四) 查閱本社的財會報告及其它

  (五) 對本社提出批評和提議

  (六) 三人以上可提議召開臨時大會

  (七) 按照章程,自由、自願提出退社宣告。

  第十二條:本社成員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出資佔總額30%的成員和理事長享有2票的表決權(附加表決權)

  第十三條:本社成員的義務

  (一) 遵守本章程和制度,執行成員大會的決議

  (二) 按章程向本社出資。注:當本社出現經營困難時,應加大出資額。

  (三) 積極參加本社的各項科技業務(並引導新品種、技術向本社發展)

  (四) 維護本社利益,保護成員共同財產

  (五) 不從事損害本社利益的活動

  (六) 不得拖欠出資額,或抵銷其他成員的債務

  (七) 承擔本社的虧損

  (八) 本社均為農民成員,農民成員佔成員部額 %

  第十四條:成員有下列情形的,四成員大會和理事長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 主動要求退社

  (二) 喪失行動能力

  (三) 死亡的

  (四) 違法犯罪的

  (五) 損害本社利益的

  第十五條:成員退社須在財務年終結賬的六個月前提出書面申請資格終止的,在該社的年度決算三個月內按本社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退還其應得的盈餘,如本社虧損則在該成員的出資額中扣除。

  第十六條:

  若成員死亡的,由其法寶繼承人在三個月內提出申請,經成員大會討論透過繼承資格。

  第十七條:損害本社利益或其它原因被本社除名的成員,應對本社作出賠償。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審議、修改本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和其它成員

  (三) 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等事項

  (四) 決定成員是否增加或減少出資額

  (五) 審議本社發展規劃和經營計劃

  (六) 審批財務和盈虧處置方案

  (七) 決定聘用人員及薪酬

  (八) 審議發展中的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百分之三十以上或理事長、理事會等成員提議召開成員大會時,應在十五日內召開,且出席人數就達到三分之二

  第二十條:成員大會決議的事項,應經過三分之二的`成員表決透過

  第二十一條:本社的理事長一名,為法寶代表人,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有下列職權:

  (一) 主持召開成員大會和理事會

  (二) 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 簽署聘用人員聘書

  (四) 代表本社簽定合同

  第二十二條:本社設立理事會,理事成員為四人,對本社的發展負責

  (一) 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執行大會決議

  (二) 制定發展規劃,內部管理制度、提交成員會決議

  (三) 制度、預算、決算、盈餘虧損,分配彌補方案

  (四) 決定發展中出現的其它問題處理方案

  (五) 擬定經營管理制度、經營方案、投資方向、發展規模並提交大會審議。

  (六) 理事會對理事長及成員有監督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本社監事一名,對本社的發展和財務管理負責監管和督查。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四條:本社對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嚴格按照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處理經營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二十五條:本社按實際經營盈虧、虧損記載於每個成員的個人賬戶中,本社實行每月公開的財務制度。

  第二十六條:本社資金來源包括:

  (一) 成員出資

  (二) 經營盈餘

  (三) 國家扶持資金

  (四) 他人捐贈

  (五) 其它資金

  第二十七條:本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用庫房、土地、養殖場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作為出資。

  第二十八條:成員認繳的出資額,應在三個月內繳清

  第二十九條:為實現發展目標須調整成員出資時經成員討論透過,每個成員應按調整後的出資額出資。

  第三十條:本社按國家補助,他人捐贈,在解散,破產時不得作為剩餘財產分給分配給成員。

  第三十一條:本社在年終結算盈餘部分,按出資額比例分配給成員,不願領盈餘的記入個人賬戶,充作出資額,虧損部分則在出資額中扣除。

  第三十二條:理事會可以隨時稽核財會帳薄。

  第五章 合併、分立、解散的清算

  第三十三條:本社與他社合併,合併決議作出十日內通知債權人,確定債務存續或新設的組織繼承。

  第三十四條:合作社分立時,分割本社財產,通知債權人商討確定清償事宜。

  第三十五條:有出現下列情形,成員會決議後。報登記機關解散

  (一) 本社少於五名成員

  (二) 成員會決議解散

  (三) 本社分立或與他社合併,需要解散

  (四) 因不可抗力的因素無法經營

  (五) 被撤銷或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六條:解散情形發生十五日內,由成員會決議成立清算組,逾期不能清算的,清算後辦理登出登記

  第三十七條:清算組成立後,十日內通知成員的債權人,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制定清算方案。

  第三十八條:本社在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和公益債務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 農民成員交易欠款

  (二) 員工工資及社會保險

  (三) 所欠稅款

  (四) 所欠其它債務

  (五) 歸還成員出資

  (六) 第三十九條:當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本社需要向成員公佈的事項,採取成員方式釋出,需要向社會公佈的事項,採取登報方式釋出。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由設立大會表決透過,全體設立人簽字後生效

  第四十二條:須經半數以上成員提出方能修改本章程,成員大會討論透過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全體設立人簽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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