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製作程式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製作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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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製作程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是指由設立公司的股東制定並對公司、股東、公司經營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的調整公司內部組織關係和經營行為的自治規則,是公司發起人和股東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 公司法對於章程內容的規定主要集中在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兩類內容上。

  一、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指公司法明文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中必須記載的事項。屬於強制性規定,若違反,則該章程無效。包含以下內容: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範圍;

  (三)公司設立方式(發起或募集);

  (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註冊資本;

  (五)發起人的姓名或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六)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

  (八)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九)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十)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辦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法律不明確,有賴於公司章程加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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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七十七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透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第八十二條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範圍;

  (三)公司設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註冊資本;

  (五)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六)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九)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十二)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二、任意記載事項。是指公司法規定的,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記載也可以不記載的事項。公司法主要主要規定了以下幾種任意記載事項:

  (一)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是否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二)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是否實行累積投票制;

  (三)監事會中公司職工代表的具體比例;

  (四)除了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下,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

  (五)對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除《公司法》第142條前兩款規定之外的限制性規定;

  (六)對於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以規定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方式之外的方式進行分配;

  (七)公司的營業期限;

  (八)公司解散的各種事由;

  (九)規定公司高階管理人員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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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五條 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第一百零六條 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第一百一十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透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第一百二十條 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透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一百四十二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第一百六十七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第一百八十一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二百一十七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階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透過程式

  根據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方式的不同,其章程透過的程式也有所不同:

  (一)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發起人在制定的章程上簽字或蓋章,就表示該章程獲得了全體投資者的同意,即表示章程制定過程的結束。

  (二)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必須在股份全部認購完畢之後召開的創立大會上,由全體發起人和認股人對發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進行審議,並由出席該創立大會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後,章程的'制定程式才告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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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一條 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

  創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發起人關於公司籌辦情況的報告;

  (二)透過公司章程;

  (三)選舉董事會成員;

  (四)選舉監事會成員;

  (五)對公司的設立費用進行稽核;

  (六)對發起人用於抵作股款的財產的作價進行稽核;

  (七)發生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公司設立的,可以作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

  創立大會對前款所列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透過

  四、章程制定中風險防範方法

  制定章程既是一種重要的權利約束機制,也是一種權利授予和救濟機制。每一個公司都是獨特的,因而需要適合本公司特點的具體的自治規則。公司章程的任務是結合本公司的特點,將公司法中的一般規定予以細化,並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提下,利用公司法中的一些授權性規範,有針對地作出具體規定,成為本公司組織和經營活動的自治規則。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要與公司治理有機的結合

  1、在公司組織機構的選擇上,公司法將許多關於公司治理的事項都賦予公司章程進行自治,如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確定、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等。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合於自身的公司治理結構。

  2、在公司組織結構的職權、職責和義務界定上,公司法允許公司根據自身特點,在公司章程中對組織機構的職權和職責進行詳細的規定。如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職權的規定中都允許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的職權。

  3、在公司組織機構的運轉上,公司法給予了章程更大的自主性和自治空間。如規定股東會議的表決權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規定,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公司法另有規定的外,都可以由公司章程規定。

  (二)注意不要濫用公司章程的自治原則

  儘管公司法加強了公司章程的自治程度,但是無論是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都不得違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五、公司章程中應強化和完善記載的幾個事項

  (一)股東權利的細化與完備。除應明確記載公司法規定的股東的各項法定權利外,還應記載根據公司具體情況確定的股東的各項權利,並細化各種權利內容及實現的方式程式防止公司侵犯股東權利的同時,為避免某些股東濫用股東權利而對公司不利,還應對一些股東權利的行使設定條件。

  (二)董事責任和免責。

  (三)董事職務的解除與董事的辭職。章程應明確董事職務的解除情形和程式。還應當規定,董事在任期內可以辭職,但因董事無正當理由辭職而於公司不利時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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