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工商版範本(通用5篇)

公司章程工商版範本(通用5篇)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一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一般公司都會制定公司章程,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公司章程工商版範本(通用5篇),歡迎大家閱讀。

  公司章程工商版 篇1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一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第二條 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 。(以工商局核准為準)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貨幣 萬元;實收註冊資本 萬。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由出資人做出決定。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做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出資人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五條 公司的出資人名稱 ,出資方式為貨幣,出資額 萬元,出資時間 年 月 日。

  第五章 出資人的權利

  第六條 出資人享有如下權利:

  (一)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委派執行董事和監事;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四)審議批准監事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率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項作出決議;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七條 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出資人聘任。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派選連任。

  第八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五)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六)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九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對出資人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出資人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解聘應由出資人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條 公司設監事一名,由出資人決定,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法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每屆任期為三年,由出姿人任免。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除行使本章程第八條職權外,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出資人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並向出資人報告;

  (二)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檔案;

  (三)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出資人報告;

  (四)提名公司經理人選,交出資人任命。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四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於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出資人。

  第十五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顧問、法規及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七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二十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籤 發之日起算

  第十八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3、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十九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資產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出資人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登出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公司章程經出資人批准生效。

  第二十一條 公司章程由出資人負責解釋,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以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一式三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出資人簽字:

  年 月 日

  任命書

  經研究決定,任命 為有限公司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可連選 連任。

  股東簽字:

  年 月

  有限公司

  公司的出資方式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和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出資方式有以下幾種:

  1、貨幣。設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數量的貨幣,用以支付建立公司時的開支和生產經營費用。所以股東可以有貨幣進行出資。

  2、實物。實物指有形物即能看得見,又可摸得到的東西。實物出資一般是以機器裝置、原材料、零部件、建築物、廠房等作為出資。

  3、工業產權。在我國,主要是指專利權(包括髮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專利權),註冊商標專用權(包括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兩種商標專用權)。這些工業產權,可分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所取得。工業產權在法律上屬於無形財產。

  4、非專利技術。確切的說應當是非專利成果,它是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保護的一種無形財產。在廣義上,它可以被看作是一種特殊的工業產權,但在狹義上,由於未經法定程式授予,也無獨佔性和明確的時間、地域限制,故被排斥在工業產權之外。有時,人們習慣中又將其稱作技術訣竅或專有技術。但技術訣竅或專有技術往往難以嚴格定義,而就非專利技術而言的,具體包括三種情形:一是專利法明文規定不予保護的技術;二是雖然符合專利法保護的條件,但未申請專利的技術;三是經過申請未被授予專利權,但尚未被公眾知曉的技術。

  5、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是一種財產權利,即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式和方式合法取得的使用土地的權利。從財產的分類上講,應當劃作有形財產,但他又不同於土地本身。因為它涉及土地的使用,而不涉及對土地所擁有的其他權利。在我國,土地所有權只能屬於國家或集體勞動群眾(後者僅限於農村),除國家建設徵用土地外,土地是不能被買賣的,只能被依法租用。即便是全民所有制的單位,也只能依法取得土地的使用權利。其所有權仍歸國家。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是有限期的,在該限期內,使用人有權將其依法使用的土地用作出資,但在使用期限屆滿時,土地便應重新回到其所有人國家或集體的手中。

  股份有限公司的非發起人股東只能用貨幣出資。

  股東出資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一次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戶。

  2、股東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必須進行評估作價,並依法辦理轉移財產或者使用權的手續,這裡的手續是指過戶手續,比如以房產出資的必須到房管部門辦理轉讓所有權的手續。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為出資的金額最高不能超過百分之七十。

  3、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有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全部交納出資後,必須經過法定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公司章程工商版 篇2

  公司章程規定了公司的經營方向、財產狀況、股東情況等事項,一經訂立,即對公司及公司組成人員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維護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2條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關規定以發起設立方式(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3條 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可以向境內外社會公眾公開發行股票。

  第4條 公司註冊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5條 公司住所為:成都市_______區________路________號

  第6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萬元。(注: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第7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8條 ___________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董事長或總經理均可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9條 公司由____名自然人和_____個法人發起設立(注:或募集設立)。股東以其認購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20xx年新公司章程20xx年新公司章程。

  第10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範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檔案。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

  第11條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階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範圍

  第12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自主開展各項業務,不斷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核心競爭能力,為廣大客戶提供優質服務,實現股東權益和公司價值的最大化,創造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促進文化的繁榮與發展

  第13條 公司經營範圍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14條 公司的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

  第15條 公司發行的所有股份均為普通股。

  第16條 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第17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實行等額劃分,每股面值人民幣一元。

  第18條 公司發行的股份,由公司統一向股東出具持股證明。

  第19條 公司發行的普通股總數為________股,成立時向發起人發行_______股,佔公司可發行股總數的_________%。 (注:募集設立由發起人認繳公司應發行股份_________萬元,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_________萬元或者向特定物件募集_________ 萬元)

  第20條 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繳股份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21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可以採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二)向所有現有股東配售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准的其他增發新股的方式。

  第22條 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可以減少註冊資本。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23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二)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時,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

  20xx年新公司章程投資創業

  。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登出;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登出。屬於第(三)項情形,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第三節 股份轉讓

  第24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25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以及其他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在其離職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章程工商版 篇3

  1、落實公司法關於公司組織、公司行為準則或其他法律事項的基本要求。

  毋庸質疑,公司屬於商法人,是市場經濟活動中最重要的一類主體。然而現實中,幾乎每個公司都有自己的特殊性,對公司具體的組織或行為規範,公司法除了原則性的基本要求規定外,不可能對具體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作出規定,而只能透過具體公司的公司章程來規定,即必須透過《公司章程》來落實公司法相關規定之內容。

  2、彌補公司法規定之不足,實現具體公司制度的創新要求。

  關於公司章程,公司法除了要求基本的強制性條款內容外,還賦予其大量的任意性條款規定內容。也就是說,凡是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規沒有作出具體規定或沒有作出禁止性規定的內容,公司章程都可以進行規定,如關於公司治理結構中關於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產生辦法、董事任期、董事會或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總經理的職權、股東的表決權等事項規定,關於公司的股權結構安排、股權轉讓、從業經營等事項規定。公司章程中對此方面內容之具體規定,不僅彌補了公司法規定之不足,而且能夠實現公司制度之創新要求,為現代化企業制度的建立創設綱要。

  3、能夠平衡與公司相關的各方主體利益,實現公司內部和諧與外部和諧的統一。

  公司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存在物,其存在必然涉及公司股東、管理者和員工、公司債權人、國家和社會公眾等各方群體的利益。儘管公司章程是由公司股東或設立者制定的,其所反映的主要是公司股東的意志,體現公司經營為公司股東謀取收益的現實需求,但正如國家法制相對於國家治理一樣,公司章程內容必須平衡公司股東、管理者和員工、公司債權人、國家(指公司必須合法經營、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公眾(指公司必須維護消費者利益,承擔保護環境、安置就業等社會責任)等各方群體的利益,實現公司內部和諧與外部和諧的統一。對違反國家法律或行政法規之強制規定的公司章程內容,法律自然不會准許或保護。

  透過章程自治實現公司自治,這也是新公司法對於公司章程功能和作用的定位。具體地說,公司章程的功能和作用主要表現在:

  1、鼓勵投資,提高效率,降低公司設立的門檻。

  公司的設立條件影響到市場準入,尤其是苛刻的公司資本制度等強制性要求,將極為打擊廣大投資者的投資熱情,限制了市場主體的數量,對市場機構和經濟發展不利,最終將影響公司法“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之立法目的的實現。基於此,除降低股份有效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外,在施行註冊資本分期繳納時,公司法允許用公司章程規定出資時間;在有限公司,可以用章程規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可以用章程規定股東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這些都是鼓勵投資和公司自治、提高市場效率、促進公司法立法目標實現的有效制度設計。

  2、提升公司治理水平,鼓勵管理創新。

  公司的創新不僅體現在產品的創新上,更體現在公司管理體制層面的創新上。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制度架構能力。在以往的公司運作實踐中,公司章程往往成為形式化的公司檔案,其內容千篇一律,導致公司內部的制度結構“千人一面”,沒有發揮章程應有的功能。在公司的治理結構層面,新公司法允許透過公司章程進行公司自己的治理結構安排:可以由公司章程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還是經理擔任法定代表人;對於股東會、董事會的議決程式,除法律有規定的以外,可以由章程規定;經理人的許可權可以由章程來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可以用章程規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可以用章程規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紅,等等。

  3、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尋求利益主體權利衝突的平衡點。

  公司章程的此項功能是公司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也與公司法的性質認定密切相關。誠然,公司法滲透著國家強制和國家干預的因子,其中有強制性規範或禁止性規範,也強調商人對公司法的強制性規範和禁止性規範的遵守,違反這些規範時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但是,無論公司法的強制性規範或禁止性規範有多少,公司法的首要性質仍然是其私法性而非公法性,私法性是公司法的本質特性,公法性只是公司法的非本質特性,強調公司法的公法性只是為了確保公司法的私法性的實現,而不是取代公司法的私法性。因此,公司法的私法性質決定其要以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為己任。但是,公司法對上述利益主體的保護性規定過於原則,因此對股東等主體的合法權益的保護需要公司章程加以具體化,需要公司章程提供權益受侵害時的救濟方式。也就是說,公司法在自身貫徹該理念時,也把這一任務賦予了公司章程,使兩者共同承載了這一使命。

  為實現公司章程的功能,新公司法透過兩個途徑為之,即以明確和隱含的方式肯定了章程的自治。一方面,弱化和取消了許多強制性的規定,代之以賦權性或者倡導性規範。另一方面,明確賦予了公司章程更多的自主權。為鼓勵公司自治,在公司章程和股東協議不違反公司法中的強制條款之前提下,法律允許公司及其股東對公司章程作出個性化設計,自由規範公司內部關係。因此,在一定意義上,公司章程功能的真正實現即預示著公司自治時代的開啟。

  綜上,公司章程的價值在於其內容具體、針對性強、操作性強。如果只是簡單照抄照搬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章程就失去了應有的價值和存在的必要性。

  公司章程工商版 篇4

  私法自治理念在合同法中體現為契約自由,在公司法中則體現為公司自治。但這種自治要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公司自治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從公司與政府的關係看,公司自治強調公司相對於政府是自治的,政府不得干涉公司的自主經營。二從公司與股東的關係看,公司自治應當是以股東為本位的自治。公司具有團體的性質。“社團自治”,即社團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可以透過章程和多數表決制,自己規定內部關係。公司的成立應當具備的三個要件是:人的要件、物的要件、行為要件即制定公司章程。雖然關於公司成立的要件有不同的觀點,但有一點是共同的,即公司的成立必須有公司章程。它強調股東依據自己的意思訂立公司章程,依據公司章程表達意願的自由。從這一層面上理解,公司自治就是公司章程自治,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載體。

  一、我國公司章程自治空間的現狀

  我國自身並沒有孕育出公司制度,作為“舶來品”,我國引進公司制度的定位在於承擔富國強民的重任,而不僅僅是規範公司這一組織體的私法規範。1993年《公司法》在很大程度上是為國有企業的改革提供方案,所以,在我國,國家是公司制度的主要供給者。在國家過多的強制性干預下,公司很難實現自治。作為自治載體的公司章程,其自治的空間自然有限,在實踐中,公司章程原本有限的自治空間,更是被公司實踐為“千人一面”的填空題。

  修訂後的公司法進一步擴大了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間,對新公司法中出現“由章程規定”、“公司章程另有規定除外”等表述進行統計,除去第25條、第82條集中規定章程應規定的內容事項外,其他涉及允許或指定由章程規定公司事項的條文有24項,①而在修訂前的公司法中只有11項,顯然這是一個重大的轉變。現行公司法下,公司透過公司章程這個載體擁有了較大的自治空間,但是,很多學者認為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間還有進一步擴大的必要,應賦予公司更大的自主權。

  二、界定我國公司章程自治空間的標準

  從公司章程的歷史演變中可以看到,在每一個特定的歷史階段,在相關因素的合力作用下,法律對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間都有不同的界定,不存在一個絕對的、統一的標準。我們試圖找到關於公司章程自治空間的相對確定的標準。公司制度的功能在於在保證公司獲取利益的同時,還要涉及股東之間、股東與經營管理者之間、股東與債權人之間、公司與社會利益之間的平衡問題,即公司具有效益功能和平衡功能。這些主體之間利益的平衡是國家強制的內容,在此之外,即為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間。

  公司法是規範公司章程的規則體系,國家對於公司自治與強制的態度反映在公司法上即為公司法中的強制性規範與任意性規範,所以,自制與強制的立場必將影響公司章程的自治空間。對於強制性規範,公司必須遵守,公司章程也不得改變;對於任意性規範,屬於公司自治的範圍,公司章程可以對其選入(optin)選出(optout),實現個性化的設計。我們對於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間有以下幾點思考。

  1、公司的內外事務有別:公司章程的內容應當根據公司型別的不同區分為相應的必要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

  現行《公司法》第25條、第82條分別規定了章程應當記載的事項,在其餘的法條中,用“由公司章程規定”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來進行表述。關於公司章程的內容,一些學者認為應儘快採取英美法的公司章程兩分法――即公司章程分為章程大綱與章程細則兩部分[4]。我們認為,應當根據公司型別的不同將公司章程的記載事項區分為相應的必要記載事項與任意記載事項。

  其中,必要記載事項體現了國家強制的內容,必須記載,否則章程不發生效力。其主要涉及公司的對外關係,是公司與第三人,包括債權人與債務人、公司與社會之間的關係。公司的外部關係會涉及到沒有機會參與規則設計的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必須藉助強制性規範來保護他們的利益。哪些內容屬於強制性規範的內容,比如公司的名稱、住所、經營範圍、註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出資人的出資額、種類、時間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數量、每股金額、股份種類等)、公司股東及公司對外是否承擔擔保責任等都屬於這個範疇。對於上市公司,要根據需要增加必要記載事項,比如公告的方式、載體等。落實到現行《公司法》,必要記載事項應當包括第25條、第82條所規定的事項以及“由公司章程規定的事項”,比如,《公司法》第13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

  關於任意記載事項,當公司選擇,一經記載,即發生法律效力。其主要涉及公司的內部關係,是規範股東之間、公司與股東、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之間的權利義務。股東密切關注自身的利益並直接參與公司事務,所以,對於股東及公司利益的保護主要透過股東的協商與自治實現的。在任意記載事項中可以規定《公司法》中“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及“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我們將其他事項理解為除了受以下的限制外,公司章程都可以自主地進行規定,以體現公司的自治精神。但應受到的限制主要有:不得違反公司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則;不得違反公司法的規定(主要為強制性規範);不得與必要記載事項的內容相牴觸。在這裡不得不再次提及1998年大港收購愛使的過程中,愛使透過修改公司章程,使在愛使董事會中“推選代表的股東必須持有愛使股份至少半年以上,並且在董事會換屆選舉時,新當選的董事不得超過董事會組成人數的1/2”,這是愛使採取反收購的一個舉措,但是,股東選擇管理者是股東固有的一項權利,而董事的提名權是這項權利的重要內容,愛使在公司章程中對這一權利的限制和剝奪是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及宗旨的,所以也是無效的。

  必要記載事項與任意記載事項的劃分,也可以將其理解為公司的內外事務有別:公司內部事務的自治範圍廣於公司外部事務的自治範圍。

  2、不同的公司型別:有限責任公司、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自治的範圍廣於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因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能夠募集到龐大的資本。但是作為投資者,大多數人買進股票的目的是為了在其價位相對較高時丟擲,以獲得其中的差價,而不是為了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與決策,所以,他們可能並不努力去獲取公司的相關資訊,因為獲取資訊是需要成本的,他們通常不仔細或根本不去了解公司章程的內容。對於很多投資者而言,由於其持有股份數量的限制及投資的目的,使他們不能夠影響或認為沒有必要參與公司規則的制定,如果他們對公司感到不滿意,就採用“用腳投票”的方式,轉而去尋找其他的投資機會。基於此種情形,為了兼顧眾多的中小股東特別是小股東的利益,對於上市公司要有一些強制性規範,不允許公司任意改變,所以,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間應當是最小的。

  再來看有限責任公司。一般而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相對較少,且他們之間通常會存在著特定的關係,比如親戚、朋友,具有人合性的特徵,因而在獲取公司資訊方面比較容易,而且股東之間對於公司事務進行協商相對方便。所以,法律應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協商的內容予以尊重,因為當事人最清楚自己的利益所在,他們協商一致不僅滿足了自身的需要,也使社會效益得到增加[5]。

  而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數量、股東參與公司決策的程度以及股東之間的關係大致在上市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的中間的位置。所以,按照公司型別將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間程度由大到小排序:有限責任公司、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結語

  國家對於公司的態度在自治與管制之間徘徊,二者不是非此即彼的關係,每個國家都試圖在相應的階段找到二者的黃金分割點。縱觀我國《公司法》,國家還應多給予一些自治,減少一些管制,相信投資人和市場的智慧。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載體,公司章程在多大程度上實現自治是公司自治的直接反映。我國的公司由於歷史的原因,行政權力干預過多,欠缺公司自治及章程自治的理念。實踐中,很多人通常的思維應該是隻有公司法明確授權的內容,章程才可以規定,具體到現行《公司法》上,即為“公司章程應該載明的事項”、“由公司章程規定”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我們認為,應當把公司章程的內容根據公司型別的不同,區分為必要記載事項與任意記載事項,只要不與公司法的立法原則、宗旨、強制性規範與必要記載事項相牴觸,即為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間。期盼作為市場主體的每一個公司都能設計出個性化的公司章程,更好地實現自治。

  公司章程工商版 篇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等 方共同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企業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的,不經營;需要前置許可的專案,報審批機關批准,並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註冊後,方開展經營活動;不屬於前置許可專案,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專項審批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並經審批機關批准後,方開展經營活動;其它經營專案,本公司領取《營業執照》後自主選擇經營,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公司名稱: 。

  第五條 住所: 。

  郵政編碼: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六條 公司經營範圍:

  法律、法規禁止的,不經營;應經審批的,未獲批准前不經營;法律、法規未規定審批的,自主選擇經營專案,開展經營活動。

  (注:企業經營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經許可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規定應在《營業執照》明示的經營專案,則除將上述內容表述在經營範圍中,還應將有關專案在經營範圍中明確標明。例如;餐飲;零售藥品。)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註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八條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做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做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分期繳付數額及期限

  第九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分期繳資情況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出資 數額 出資方式 設立時 繳付數額

  一期

  二期

  數額 期限 數額 期限

  (注:公司註冊資本可以分期繳付。公司設立時股東應當繳付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註冊資本數額,其餘部分可以選擇在設立後一次性或分兩期兩種方式繳清。一次性繳付的,應當在設立後一年內繳付其餘部分;分兩期繳付的,第一期應當在設立之日起六個月內繳付其未繳部分的50%,第二期應當在設立之日起三年內全部繳清。股東應根據實際情況如實設定本條款內容。)

  第十條 股東承諾:各股東以其全部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公司成立後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按照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執行董事)或監事會成員(監事);

  (四)依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出資額;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

  (七)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八)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三條 股東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以其所認繳的全部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四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注:由兩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只能轉讓其部分出資。)

  第十五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六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七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 (年或月)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職責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注:不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

  分之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透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透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注:空格中所填的數應少於後面的“三分之二”,一般為二分之一比較合適,這樣才能與第六章第10條中的“過半數”相一致。這裡應注意,股東的表決權是按其出資比例來行使。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 人,由股東會選舉。董事任期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注: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其他兩個以上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並應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 分之

  以上的董事表決透過方為有效,並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注:無董事會的,經理可以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 人,並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 : 。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監事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注:股東人數較少規格較小的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履行職責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 公司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 年,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一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檔案;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注:公司設立執行董事而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職權參照本條款及董事會職權。)

  第十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及勞動制度

  第三十二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經審查驗證後於第二年 月 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三十三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五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 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三十七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小組,對公司資產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小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登出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並送交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同時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九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董事會。

  (注:公司設執行董事的情況下,“公司章程的解釋權“應屬於股東會。)

  第四十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一式 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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