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範本(2016版)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範本(20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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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範本(2016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自然人、法人) 一人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蘭州市煒城電子有限公司。

  第四條 公司住所:蘭州市城關區中山路28號。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辦公裝置及配件、微機耗材、網路工程、防盜、閉路監控系統設計安裝、通訊器材、綜合佈線、會議音響裝置及安裝、LED顯示屏、樓宇可視對講、多媒體教室、家用電器、日用百貨、服裝鞋帽、礦山機電配件、五金電料、建築材料;維修:各種手機、電腦、辦公裝置、家用電器、數碼裝置及其他電器。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時間和方式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50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注:一人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一)股東姓名(名稱):

  (二)股東繳納的出資額:

  (三)股東出資時間:

  (四)股東出資方式:

  1、貨幣:50萬元,佔 100%(注:股東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2、非貨幣: 萬元,佔 %(注: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決定公司高階管理人員報酬、事項,員工的工資、;

  (三)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五)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六)對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定;

  (七)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其他職權。(注:由股東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自定)

  第九條 股東是公司的董事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長或者經理擔任。

  第十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長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長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長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長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長授予的其他職權。

  (注:以上內容也可由股東自定)

  第十一條 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建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公司工會應認真履行工會職責,代表職工就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

  第十二條 在公司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公司應當為本公司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六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三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於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所聘用的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並出具報告。

  第十四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公司必須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公司的勞動用工制度應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解散事由及清算辦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透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內容除上述條款外,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併列明。)

  第十七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對公司進行清算,製作清算報告,清算結束後,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八章 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一式  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親筆簽字、蓋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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