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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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大學章程

  序 言

  浙江大學的前身求是書院創立於1897年,1928年定名國立浙江大學。1937年浙江大學舉校西遷,在貴州遵義、湄潭等地辦學,1946年秋回遷杭州。1952年全國高等學校院系調整時,浙江大學部分系科轉入中國科學院和其他高校,主體部分在杭州重組為若干所院校,後分別發展為原浙江大學、杭州大學、浙江農業大學和浙江醫科大學。1998年,同根同源的四校實現合併,組建了新的浙江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教育事業發展,實現大學崇高使命,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規範管理體制機制,維護師生員工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浙江大學,英文名稱為Zhejiang University;中文簡稱為浙大,英文縮寫為ZJU。學校域名是:。

  學校法定住所地為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塘路866號,設多校區辦學。

  第三條 學校是由國家舉辦,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建。

  第四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自主辦學。學校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由學校舉辦者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任命。

  第六條 學校的辦學使命是:傳播與創造知識,弘揚與引領文化,服務與奉獻社會,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具有國際視野的高素質創新人才和未來領導者,推動國家繁榮、社會發展和人類文明進步。

  第七條 學校校訓是“求是創新”。

  第八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浙江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依法治校,保障學術自由,實行民主管理。

  第二章 學校的功能、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中心,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推進文化傳承與創新。

  第十條 學校根據國家和社會需求、辦學條件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自主設定系科專業,根據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和人才培養方案,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第十一條 學校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學歷教育。根據人才培養的目標和要求,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為適應學習型社會和終身教育體系建設的需要,學校開展繼續教育。

  第十二條 學校依法頒發學歷證書和其他學業證書,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

  學校依法向為社會發展和人類文明進步做出突出貢獻的國內外傑出人士授予名譽學位或其他榮譽稱號。

  第十三條 學校根據自身條件和學術倫理,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第十四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開展與境內外政府部門、社會組織和學術單位等之間的科學、教育、文化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第十五條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高效的原則,自主確定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管理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人員的職務職級,調整收入分配。

  第十六條 學校依法自主設立附屬醫院、學術出版機構、資產管理公司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

  第十七條 學校對國家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資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不得將用於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的資產挪作他用。

  第三章 組織結構與管理體制

  第一節 黨政組織與決策機制

  第十八條 中國共產黨浙江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是中國共產黨在浙江大學的基層委員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援校長依法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第十九條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根據《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十條 學校黨委設立常務委員會,由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在黨委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行使黨委會職權,領導學校工作。常委會向黨委會負責並定期報告工作。

  第二十一條 學校黨委(常委)會的議事範圍和議事規則由黨委(常委)會根據黨委的領導職責及學校實際制定,經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二十二條 學校黨委(常委)會決策貫徹民主集中制,凡屬學校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專案安排、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都要透過黨委(常委)會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三條 學校黨委根據黨員人數和行政、學術組織設定,可設立黨的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或黨的工作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 中國共產黨浙江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執紀機構,在上級紀委和學校黨委的領導下,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負責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學校的反腐倡廉建設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五條 學校依法成立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各群眾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職責。

  第二十六條 校長是學校的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學校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校長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黨委(常委)會決定事項,行使以下職權:

  (一)擬訂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校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 學校建立校務會議制度。校務會議是處理學校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行政決策會議,由校長主持。

  第二十九條 校務會議議事範圍和議事規則由校務會議根據校長職權及學校實際制定,經學校黨委(常委)會通過後實施。

  第三十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常設和非常設機構及議事協調組織,協助黨委和校長處理有關事務。

  第三十一條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執行與管理。

  第三十二條 學校根據學科分類設定學院(系)。學院(系)是組織實施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國際交流與合作的基本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學院(系)發展規劃,經學校批准後實施;

  (二)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學術活動;

  (三)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建設,管理基層教學組織和研究所室;

  (四)負責學生的教育、培養與管理,具體實施思想教育、課程建設及教學計劃,提出年度招生計劃建議,做好就業指導工作;

  (五)提出學院(系)師資隊伍建設的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學院(系)教師任職資格、業績評價標準和專業技術職務晉升條件,組織實施教師的考核和評聘工作;

  (六)在學校核定的編制內設定內部機構,制定內部工作規則和辦法,實施對學院(系)機構工作人員的聘任與管理;

  (七)管理、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負責實驗室、公用房等管理工作;

  (八)組織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

  (九)行使學校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學院(系)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系)黨政管理的決策機構。黨政聯席會議由學院(系)黨政領導班子成員組成,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討論和決定學院(系)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第二節 學術組織體系

  第三十四條 學校保障各級學術組織在學術事務中充分發揮諮詢、審議、評價、決策作用,維護學術活動的獨立性,尊重和保障師生依法享有學術自由。

  第三十五條 學校學術組織體系按校級及學部、學院(系)三級設立,根據需要設立學術(教授)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教師及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等其他學術組織。

  第三十六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由學校專家學者代表組成,為學校最高學術組織,負責對學校學術領域重大事項進行諮詢、審議、評價和監督。學校學術委員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工作組(或專門委員會)。學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候選人由校長提名,黨委常委會討論透過,經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學校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科發展規劃和重大科學研究計劃;

  (二)審議院系設定與調整的原則和方案;

  (三)評議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改革的重大政策與措施;

  (四)評定重要學術標準和學術成果;

  (五)評定對外推薦優秀學術人才的學術水平;

  (六)指導和推進重大學術合作與交流活動;

  (七)指導學術道德建設活動;

  (八)接受學校委託對其他有關重要學術事項進行論證、諮詢和仲裁。

  第三十七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學位授予工作。

  第三十八條 學部是學校學術分類管理和教授治學的重要組織形式,在其學科領域發揮學術規劃、諮詢、評議、協調的作用。學部主要設學術委員會和學位評定委員會。學部實行委員會決策制度。

  學部受學校委託承擔如下主要職責:

  (一)組織制訂學科及跨學科發展規劃、學術評價規則;

  (二)對學校、學部及其範圍內學院(系)的學術發展與管理、學科發展提出諮詢意見;

  (三)評議、評審和討論重大學術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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