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海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制定了上海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面是章程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上海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上海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公司經上海市人民政府〔滬府(1997)41號文〕批准,由上海汽車工業(集團)總公司在上海汽車有限公司資產重組的基礎上採用社會募集方式獨家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9月28日,經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名稱由上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上海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執照號碼為310000000000840。

  第三條 公司於1997年11月4日經中國證監會(1997)501號文《關於上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籌)A股發行方案的批覆》批准,首次向社會公眾發行人民幣普通股100,000萬股,其中向境內投資人發行的以人民幣認購併上市的內資股為30,000萬股,於1997年11月25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條 公司註冊名稱:上海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稱:SAIC Motor Corporation Limited

  第五條 公司住所:上海市張江高科技園區碧波路25號

  郵政編碼:201203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6,551,029,090元。

  第七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 公司全部資產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範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檔案,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檔案。依據本章程,股東可以起訴股東,股東可以起訴公司董事、監事、總裁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股東可以起訴公司,公司可以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裁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階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副總裁、董事會秘書、財務總監。

  第十一條 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並透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範圍

  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

  滿足使用者需求,提高創新能力,整合全球資源,崇尚人本管理,以國際化的視野傾力打造卓越品牌,建立推動可持續發展的技術和經營體系,不斷增強核心競爭能力和國際經營能力,將公司建設成為國內領先並具有國際影響力的汽車企業,為消費者、投資者和社會創造最大價值。

  第十三條 經依法登記,公司的經營範圍:

  汽車,摩托車,拖拉機等各種機動車整車,機械裝置,總成及零部件的生產、銷售,國內貿易(除專項規定),諮詢服務業,經營本企業自產產品及技術的出口業務和本企業所需的機械裝置、零配件、原輔材料及技術的進口業務(但國家限定公司經營或禁止進出口的商品及技術除外),本企業包括本企業控股的成員企業,汽車租賃及機械裝置租賃,實業投資,從事貨物及技術進出口業務(涉及許可經營的憑許可證經營)。

  第三章 股份

  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十四條 公司的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條 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

  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第十六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幣1元。

  第十七條 公司發行的股份,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條 公司發起人為上海汽車工業(集團)總公司。1997年11月24日,發起人在上海汽車有限公司資產重組的基礎上採用社會募集方式設立本公司。

  第十九條 公司股份總數為6,551,029,090股。

  第二十條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屬企業)不以贈與、墊資、擔保、補償或貸款等形式,對購買或者擬購買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資助。

  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二十一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分別作出決議,可以採用下列方式增加資本:

  (一)公開發行股份;

  (二)非公開發行股份;

  (三)已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轉為股份;

  (四)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五)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條 公司可以減少註冊資本。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當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本章程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二十三條 公司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收購本公司的股份:

  (一)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進行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 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之一進行:

  (一)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

  (二)要約方式;

  (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條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登出;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登出。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將不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1年內轉讓給職工。

  第三節 股份轉讓

  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二十七條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二十八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會將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6個月時間限制。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30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一節 股東

  第三十條 公司依據證券登記機構提供的憑證建立股東名冊,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證據。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種類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持有同一種類股份的股東,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種義務。

  第三十一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分配股利、清算及從事其他需要確認股東身份的行為時,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召集人確定股權登記日,股權登記日收市後登記在冊的股東為享有相關權益的股東。

  第三十二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請求、召集、主持、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大會,並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三)對公司的經營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閱本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

  (六)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

  (七)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的股東,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三條 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資訊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檔案,公司經核實股東身份後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條 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股東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認定無效。

  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本章程的,股東有權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第三十五條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合併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董事會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六條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七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五)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八條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進行質押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當日,向公司作出書面報告。

  第三十九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規定的,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和公司社會公眾股股東負有誠信義務。控股股東應嚴格依法行使出資人的權利,控股股東不得利用利潤分配、資產重組、對外投資、資金佔用、借款擔保等方式損害公司和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損害公司和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利益。

  第二節 股東大會的一般規定

  第四十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二)審議批准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擔保事項;

  (十三)審議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事項;

  (十四)審議批准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

  (十五)審議股權激勵計劃;

  (十六)審議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 公司下列對外擔保行為,須經股東大會審議透過。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二)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三)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物件提供的擔保;

  (四)單筆擔保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10%的擔保;

  (五)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第四十二條 股東大會分為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年度股東大會每年召開1次,應當於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6個月內舉行。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月以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本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地點為公司所在地。

  股東大會應設定會場,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

  公司還可以提供網路或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確定股東身份。股東透過上述方式參加股東大會的,視為出席。

  第四十五條 本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時將聘請律師對以下問題出具法律意見並公告:

  (一)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

  (二)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會議的表決程式、表決結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應本公司要求對其他有關問題出具的法律意見。

  第三節 股東大會的召集

  第四十六條 獨立董事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對獨立董事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提議,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議後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將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後的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將說明理由並公告。

  第四十七條 監事會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並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案後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將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後的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提議的變更,應徵得監事會的同意。

  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在收到提案後10日內未作出反饋的,視為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監事會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條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董事會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並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在收到請求後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後的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請求的變更,應當徵得相關股東的同意。

  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在收到請求後10日內未作出反饋的,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並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監事會提出請求。

  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在收到請求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提案的變更,應當徵得相關股東的同意。監事會未在規定期限內發出股東大會通知的,視為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條 監事會或股東決定自行召集股東大會的,須書面通知董事會,同時向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備案。

  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前,召集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於10%。

  召集股東應在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及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時,向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第五十條 對於監事會或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董事會和董事會秘書將予配合。董事會應當提供股權登記日的股東名冊。

  第五十一條 監事會或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會議所必需的費用由本公司承擔。

  第四節 股東大會的提案與通知

  第五十二條 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範圍,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並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三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單獨或者合併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提案。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應當在收到提案後2日內發出股東大會補充通知,公告臨時提案的內容。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公告後,不得修改股東大會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東大會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提案,股東大會不得進行表決並作出決議。

  第五十四條 召集人將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將於會議召開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東。

  第五十五條 股東大會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時間、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和提案;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四)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五)會務常設聯絡人姓名、電話號碼。

  股東大會採用網路方式的,股東大會通知中應載明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網路方式的表決時間及表決程式。

  股權登記日與會議日期之間的間隔應當不多於7個工作日。股權登記日一旦確認,不得變更。

  第五十六條 股東大會擬討論董事、監事選舉事項的,股東大會通知中將充分披露董事、監事候選人的詳細資料,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經歷、兼職等個人情況;

  (二)與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關聯關係;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量;

  (四)是否受過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和證券交易所懲戒。

  除採取累積投票制選舉董事、監事外,每位董事、監事候選人應當以單項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條 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後,無正當理由,股東大會不應延期或取消,股東大會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應取消。一旦出現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應當在原定召開日前至少2個工作日公告並說明原因。

  第五節 股東大會的召開

  第五十八條 本公司董事會和其他召集人將採取必要措施,保證股東大會的正常秩序。對於干擾股東大會、尋釁滋事和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行為,將採取措施加以制止並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查處。

  第五十九條 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所有股東或其代理人,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行使表決權。

  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第六十條 個人股東親自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或其他能夠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或證明、股票賬戶卡;委託代理他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股東授權委託書。

  法人股東應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法人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書面授權委託書。

  第六十一條 股東出具的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四)委託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託人簽名(或蓋章)。委託人為法人股東的,應加蓋法人單位印章。

  第六十二條 委託書應當註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股東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

  第六十三條 代理投票授權委託書由委託人授權他人簽署的,授權簽署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檔案應當經過公證。經公證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檔案,和投票代理委託書均需備置於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託人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其他決策機構決議授權的人作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東大會。

  第六十四條 出席會議人員的會議登記冊由公司負責製作。會議登記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六十五條 召集人和公司聘請的律師將依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供的股東名冊共同對股東資格的合法性進行驗證,並登記股東姓名(或名稱)及其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數。在會議主持人宣佈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及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之前,會議登記應當終止。

  第六十六條 股東大會召開時,本公司全體董事、監事和董事會秘書應當出席會議,總裁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列席會議。

  第六十七條 股東大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的一名董事主持。

  監事會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由監事會主席主持。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的一名監事主持。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由召集人推舉代表主持。

  召開股東大會時,會議主持人違反議事規則使股東大會無法繼續進行的,經現場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過半數的股東同意,股東大會可推舉一人擔任會議主持人,繼續開會。

  第六十八條 公司制定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詳細規定股東大會的召開和表決程式,包括通知、登記、提案的審議、投票、計票、表決結果的宣佈、會議決議的形成、會議記錄及其簽署、公告等內容,以及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的授權原則,授權內容應明確具體。股東大會議事規則應作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會擬定,股東大會批准。

  第六十九條 在年度股東大會上,董事會、監事會應當就其過去一年的工作向股東大會作出報告。每名獨立董事也應作出述職報告。

  第七十條 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在股東大會上就股東的質詢和建議作出解釋和說明。

  第七十一條 會議主持人應當在表決前宣佈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及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及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以會議登記為準。

  第七十二條 股東大會應有會議記錄,由董事會秘書負責。會議記錄記載以下內容:

  (一)會議時間、地點、議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稱;

  (二)會議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總裁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姓名;

  (三)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及佔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

  (四)對每一提案的審議經過、發言要點和表決結果;

  (五)股東的質詢意見或建議以及相應的答覆或說明;

  (六)律師及計票人、監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規定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

  第七十三條 召集人應當保證會議記錄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出席會議的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召集人或其代表、會議主持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現場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網路及其他方式表決情況的有效資料一併儲存,儲存期限至少為10年。

  第七十四條 召集人應當保證股東大會連續舉行,直至形成最終決議。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導致股東大會中止或不能作出決議的,應採取必要措施儘快恢復召開股東大會或直接終止本次股東大會,並及時公告。同時,召集人應向上海證監局及證券交易所報告。

  第六節 股東大會的表決和決議

  第七十五條 股東大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股東大會作出普通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1/2以上透過。

  股東大會作出特別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透過。

  第七十六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透過:

  (一)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董事會擬定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三)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任免及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報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本章程規定應當以特別決議透過以外的其他事項。

  第七十七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透過:

  (一)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併、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

  (五)股權激勵計劃;

  (六)法律、行政法規或本章程規定的,以及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透過的其他事項。

  第七十八條 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決權。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且該部分股份不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股東可以徵集股東投票權。

  第七十九條 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不應當參與投票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告應當充分披露非關聯股東的表決情況。

  關聯股東迴避和表決程式如下:

  (一)關聯交易協議不應由同一人代表雙方簽署;

  (二)關聯董事不應在股東大會上對關聯交易進行說明;

  (三)股東大會就關聯交易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不應當參與投票。

  第八十條 公司應在保證股東大會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透過各種方式和途徑,包括提供網路形式的投票平臺等現代資訊科技手段,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條 除公司處於危機等特殊情況外,非經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批准,公司將不與董事、總裁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以外的人訂立將公司全部或者重要業務的管理交予該人負責的合同。

  第八十二條 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以提案的方式提請股東大會表決。

  股東大會就選舉董事、監事進行表決時,根據本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累積投票制的操作細則如下:

  (一)擬選舉的董事、監事在兩人以上時,應實行累積投票制。其中擬選舉的董事中包括獨立董事的,獨立董事應當與董事會其他成員分別選舉;

  (二)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實行累積投票制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散投於多人;

  (三)股東大會對董事、監事候選人進行表決前,會議主持人應明確告知出席會議的股東或者股東代理人對董事、監事的選舉實行累積投票制。董事會必須製備適合累積投票制的選票。董事會秘書應對累積投票方式、選票填寫方法作出說明和解釋;

  (四)董事會應當向股東公告候選董事、監事的簡歷和基本情況。

  第八十三條 除累積投票制外,股東大會將對所有提案進行逐項表決,對同一事項有不同提案的,將按提案提出的時間順序進行表決。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導致股東大會中止或不能作出決議外,股東大會將不會對提案進行擱置或不予表決。

  第八十四條 股東大會審議提案時,不會對提案進行修改,否則,有關變更應當被視為一個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表決。

  第八十五條 同一表決權只能選擇現場、網路或其他表決方式中的一種。同一表決權出現重複表決的以第一次投票結果為準。

  第八十六條 股東大會採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八十七條 股東大會對提案進行表決前,應當推舉兩名股東代表參加計票和監票。審議事項與股東有利害關係的,相關股東及代理人不得參加計票、監票。

  股東大會對提案進行表決時,應當由律師、股東代表與監事代表共同負責計票、監票,並當場公佈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

  透過網路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東或其代理人,有權透過相應的投票系統查驗自己的投票結果。

  第八十八條 股東大會現場結束時間不得早於其他方式,會議主持人應當宣佈每一提案的表決情況和結果,並根據表決結果宣佈提案是否透過。

  在正式公佈表決結果前,股東大會現場及其他表決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計票人、監票人、主要股東、網路服務方等相關各方對錶決情況均負有保密義務。

  第八十九條 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應當對提交表決的提案發表以下意見之一:同意、反對或棄權。

  未填、錯填、字跡無法辨認的表決票、未投的表決票均視為投票人放棄表決權利,其所持股份數的表決結果應計為"棄權"。

  第九十條 會議主持人如果對提交表決的決議結果有任何懷疑,可以對所投票陣列織點票;如果會議主持人未進行點票,出席會議的股東或者股東代理人對會議主持人宣佈結果有異議的,有權在宣佈表決結果後立即要求點票,會議主持人應當立即組織點票。

  第九十一條 股東大會決議應當及時公告,公告中應列明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及佔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比例、表決方式、每項提案的表決結果和透過的各項決議的詳細內容。

  第九十二條 提案未獲透過,或者本次股東大會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的,應當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中作特別提示。

  第九十三條 股東大會透過有關董事、監事選舉提案的,新任董事、監事就任時間為股東大會表決透過之日。

  第九十四條 股東大會透過有關派現、送股或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將在股東大會結束後2個月內實施具體方案。

  第五章 董事會

  第一節 董事

  第九十五條 公司董事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擔任公司的董事: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汙、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總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六)被中國證監會處以證券市場禁入處罰,期限未滿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違反本條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職務。

  第九十六條 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以前,股東大會不能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任期從就任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為止。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董事可以由總裁或者其他高階管理人員兼任,但兼任總裁或者其他高階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以及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總計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1/2。

  第九十七條 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對公司負有下列忠實義務:

  (一)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二)不得挪用公司資金;

  (三)不得將公司資產或者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四)不得違反本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五)不得違反本章程的規定或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六)未經股東大會同意,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本應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

  (七)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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