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科學技術大學章程(全文)

中國科學技術大學章程(全文)

  想必大家對與中國科學技術大學並不陌生吧,下面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中國科學技術大學章程,希望大家喜歡。

  中國科學技術大學章程(全文)

  序 言

  中國科學技術大學於1958年由中國科學院創建於北京,是一所服務國家戰略需求、以前沿科學和高新技術為主的理工科大學。1970年學校遷至安徽省合肥市。

  學校以“科教報國、服務社會”為使命,秉承“紅專並進、理實交融”的校訓,堅持“學術優先、以人為本”的辦學理念,弘揚“崇尚科學、追求卓越”的創新精神,建設質量優異、特色鮮明的世界一流研究型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依法自主辦學,實現學校使命與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中國科學院章程》等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中國科學技術大學,簡稱中國科大。英文名稱為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China,簡稱USTC。

  第三條 學校法定註冊地為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96號。可視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四條 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條 學校是由國家舉辦,中國科學院主管,由中國科學院、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共建的為國家和社會培養人才的非營利性組織。

  第六條 中國科學院按照“全院辦校、所繫結合”的辦學方針對學校進行宏觀指導,領導和支援學校辦成世界一流研究型大學。

  中國科學院保障學校的基本建設經費和基本辦學經費來源,配置資源支援學校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等各類活動。

  學校是中國科學院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積極與中國科學院所屬研究機構開展“所繫結合”,共建系科、實驗室,互聘教學科研人員、聯合培養人才、承擔重大科研專案等,發揮科教資源優勢,形成國立科研機構與大學緊密結合的辦學模式。

  第七條 學校依法接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學校舉辦者和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依法保障學校教育事業發展所需經費,並對學校發展給予政策支援。

  第八條 安徽省人民政府支援學校發揮科技與人才優勢,服務於區域的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

  第九條 學校依法開展全日制與非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和各類非學歷教育。

  學校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

  第十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秉承英才教育理念,提倡崇尚科學、追求真理,致力於培養國家和社會未來發展所需的科學研究、工程技術和其他領域傑出人才。

  第二章 學 生

  第十一條 學生是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學生是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主體。

  第十二條 學校建立學生教育管理制度和學生考核評價機制。學校對學生進行綜合測評,對錶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揚和獎勵;對違規、違紀的學生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學校維護學生合法權益,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按照規定程式處理學生的申訴。

  第十三條 學校建立學生資助體系,支援和幫助學生完成學業。

  第十四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和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達到學校規定的學業要求,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按照程式和有關規定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按照規定的學制和培養方案要求完成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校學生會和研究生會由在校學生依法選舉產生。學校鼓勵、支援和保障學生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支援和保障學生會和研究生會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十七條 在學校接受培訓、成人教育、在職學習等其他型別的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由受教育者與學校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依法另行約定。

  第三章 教職工

  第十八條 教職工是學校辦學的主體,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等組成。

  第十九條 學校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實行全員聘用制度,按照“學術優先、按需設崗、公開招聘、競聘擇優”的原則聘用教職工。

  第二十條 學校根據教職工崗位性質,以聘用合同為依據,分類制定考核評價標準,進行定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晉升和獎罰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學校依法建立、健全教職工社會保障體系,建立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工薪酬福利制度。

  第二十二條 學校依法建立教職工權益保護機制,保障教職工合法權益,維護教職工正當的申辯、申訴權利。

  第二十三條 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自主從事學術研究工作;

  (二)按工作職責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三)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五)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及榮譽稱號;

  (六)知悉學校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七)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就崗位聘用、薪酬福利、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按照程式和有關規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九)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以及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四條 學校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不斷提高思想道德素養和業務水平;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以及合同約定的職責與義務;

  (三)愛崗敬業,忠於職守,完成崗位要求的工作任務;

  (四)尊重和愛護學生,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五)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學術規範;

  (六)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正當利益。

  第二十五條 在本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的其他人員,依據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四章 管理體制

  第二十六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實行“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的內部治理架構,堅持依法治校。

  第二十七條 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援校長依法獨立地行使職權並開展工作,保障學校各項工作順利進行。

  校黨委依照《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履行職責,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議事和決策基本制度。

  第二十八條 校黨委組成人員由中國共產黨中國科學技術大學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學校黨代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

  校黨委全體委員會議(以下簡稱黨委全委會)是學校黨代會閉會期間的領導機構。黨委全委會閉會期間,由其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常委會)行使職權、履行職責。黨委常委會由黨委書記主持,有1/2以上組成人員參加方能舉行;討論幹部問題時,有2/3以上組成人員參加方可舉行。黨委常委會採取表決製作出決定,對幹部等重大問題進行表決時,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成員1/2以上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條 中國共產黨中國科學技術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校紀委)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由學校黨代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校紀委在校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下進行工作。

  第三十條 學校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第三十一條 校長是學校行政的主要負責人,由符合法定任職條件的公民擔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產生、任命。

  校長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職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有關規定行使職權,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學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根據工作需要,可授權其他校領導分管或協管有關工作,或組織專門領導小組或委員會負責有關工作。

  校長工作會議由校長主持,有組成人員1/2以上參加方能舉行。校長工作會議實施例會制,對學校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項進行處理和決策,採取議決制。

  第三十二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設定、調整或撤銷各類常設機構和非常設機構。

  第三十三條 學校成立或合辦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和其他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運營管理,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是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的校內最高學術機構,成員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和專家組成,經校長工作會議審定。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科、專業和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審議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三)審議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科研成果和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

  (四)對學校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專案和科研獎項,對外推薦科學研究成果獎等學術相關事項進行學術水平評價;

  (五)對學校制訂的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域性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提出諮詢意見;

  (六)審議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和學術道德規範,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並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七)經校學術委員會1/2以上成員聯名提議,校學術委員會可要求校長或副校長就學校專項工作在校學術委員會上進行說明;

  (八)經校學術委員會2/3以上成員聯名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校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就委員提出意見的事項進行討論、表決,超過全體委員2/3以上的票數透過,可以對涉及第三十四條(一)至(六)款內容的決策,要求學校做出說明、重新協商研究或者暫緩執行。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由全體委員選舉產生,負責召集和主持學術委員會會議。學術委員會委員全體會議實際到會人數不少於應到會人數的2/3方可召開。學術委員會採用表決製作出決定。

  第三十五條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是依法負責學校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管理的學術機構,成員由校內相關學科專家組成,經校長工作會議審定。其主要職責是:

  (一)論證稽核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規劃、學科建設與發展規劃;

  (二)審定各學科學位標準;

  (三)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授權職責範圍內負責各類學位授權點增列與調整工作;

  (四)遴選研究生指導教師;

  (五)作出授予各類學位的決定或撤銷已授學位的決定;

  (六)決議處理各類學位授予中有爭議的問題;

  (七)檢查、評估各學科學位授予質量;

  (八)審議學校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其他重大問題。

  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實際到會人數不少於全體成員的2/3方可召開。學位評定委員會採取投票表決製作出決定。

  學校按相關學科設定若干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受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委託,承擔以下主要職責:評議學位申請,作出授予各類學位的建議;審議各類學位授予中有爭議的問題;作出撤銷已授各類學位的建議。

  第三十六條 學校教學委員會負責學校教學工作的諮詢與審議,成員由教學經驗豐富的教師代表與有關專家組成,經校長工作會議審定。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校教學工作規劃和重大教學改革方案;

  (二)審定本科生和研究生專業培養方案並指導實施;

  (三)審定本科生和研究生課程建設規範和教學崗位設定原則;

  (四)組織學校教學評估和教學質量監督;

  (五)制定各類教學獎勵的實施規則;

  (六)其他需要教學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教學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教學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實際到會人數不少於應到會人數的2/3方可召開,採取表決製作出決定。

  第三十七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在校黨委領導下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權利。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重要檔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透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有關事項;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透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有關法規確定的或學校與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設立主席團,主持代表大會。主席團由校領導、校工會主要負責人、專門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各代表團負責人等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教師代表佔多數。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全體會議和主席團會議由主席團常務主席或常務副主席主持,實到代表超過應到代表的2/3方合法有效,決議和表決以代表人數的1/2以上透過有效。

  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可召開主席團會議討論,其結果向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學校工會為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第三十八條 學校可根據工作需要,設定理事會,並制定理事會章程,決定其職權、職責。

  第五章 教學科研機構

  第三十九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與學科建設的實際需要,按照有利於寬口徑人才培養、有利於學科交叉和發展、有利於加強管理和合理配置資源等原則,設定若干學院(含直屬系,下同)。學院是學校組織實施教學、科研活動和社會服務的基本單位,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

  第四十條 學院根據教學、科研工作的實際需要,可設定若干系、教學部。系、教學部的設立、調整與撤銷,由學院提出意見和具體方案,報校長工作會議審批。

  第四十一條 學校實行校、院、系三級機構設定,實施校、院兩級管理體制。

  第四十二條 學院的具體職責是:

  (一)按培養方案和教學大綱要求,組織和實施教學活動;

  (二)根據教學、科研的需要和學校有關規定,制定和實施本學院的師資隊伍建設計劃;

  (三)在學校的部署下,實施本學院學生的教育和管理,做好學生服務工作;

  (四)設定學院的內部機構,並進行有效管理;

  (五)管理和合理使用學校核定、撥付的辦學經費、裝置和固定資產;

  (六)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三條 學院設立學術委員會或教授委員會。委員會作為學院的學術諮詢和決策機構,充分發揮其在學院發展規劃、學科建設、教師選聘晉升及科學研究中的作用。

  第四十四條 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對學院的教學、隊伍建設、人事管理、學生工作等方面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並作出決策。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日常工作的決策機構,一般由院長或書記主持。

  第四十五條 院長是學院的主要行政負責人,受校長委託全面負責學院的教學、科學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條 學院黨組織在校黨委和上級黨組織的領導下,負責本單位思想政治和黨的建設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和學校的決定在本學院的貫徹執行。

  第四十七條 學院院長或具有獨立建制的系部、教學單元、研究機構以及相應級別的教學科研機構負責人,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組織程式,由校黨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校長任免。

  第四十八條 學校根據需要建設各類教學實驗室和校內外教學實習、實踐基地。

  第四十九條 學校以重大科學問題和國家、區域需求為導向,積極建設國家級、院省部級科研基地,建立以重點實驗室為依託的科研體系,促進有組織的重大科研和交叉學科研究。學校可根據需要設立校屬研究機構。

  第五十條 學校建設的教學、科研公共支撐體系,採取“集中建設、資源共享、全校開放、專管共用”的執行模式,為學校教學、科研和管理等提供支撐服務,並依據有關規定向社會開放。

  第六章 社會服務與外部關係

  第五十一條 學校接受國家教育行政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依法對學校的辦學進行管理和監督,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依法實行資訊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資訊。

  第五十二條 學校注重加強與中央政府部門、地方政府、社會團體、行業組織、科研機構以及企業的合作。

  第五十三條 學校面向國家需求和世界科技前沿,積極利用海內外優質教育資源,開展與國內外著名大學、科研機構的合作辦學和學術交流,促進教育國際化。

  第五十四條 中國科學技術大學校友包括曾在本校學習或工作過的人員,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稱號的中外各界人士。對關心學校的建設與發展、對學校做出較大貢獻的人士,若本人自願履行校友義務,經校友總會會長辦公會議審議,報常務理事會備案,可授予“名譽校友”稱謂。

  第五十五條 中國科學技術大學校友總會是學校依法成立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校友總會負責聯絡全球校友,搭建校友與母校、校友之間交流與合作平臺;傳播學校發展資訊,弘揚學校精神文化;開展校友服務,助力校友成長,凝聚校友力量,支援學校發展。校友總會與各地區、各類校友會(組織)是指導與合作的關係。各校友組織在遵守當地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獨立自主開展校友工作。

  第七章 保障資源

  第五十六條 學校資產(含智慧財產權)歸國家所有。學校透過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最佳化資源配置,提高資源使用效益,保障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十七條 學校建立健全以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資產對外投資的資產管理制度,依法行使投資者權利,履行投資者義務,保障投資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第五十八條 學校依法多渠道籌集各類資金,促進事業發展。

  第五十九條 學校按照預算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和使用資源,實施監督和風險管控,確保資金的安全有效執行。

  第六十條 中國科學技術大學教育基金會是學校依法註冊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教育基金會積極籌集社會捐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學校制度規定,尊重捐贈人意願管理捐贈專案和使用捐贈經費。

  第六十一條 學校建立內部審計制度,對資金使用進行監督。

  第六十二條 學校建立必要的後勤管理與保障體系,為教學科研和師生員工服務。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學校校徽以深藍色為主色調,由“梅花型”輪廓、騰空飛躍的火箭、托起火箭的四根線條、開啟的書本、學校建立時間、中英文校名全稱等元素組成。學校校旗以校徽為主圖案,紅、藍、白三種色彩之一作為底色。學校校歌為《永恆的東風》。學校校慶日為每年的9月20日。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之處,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並按程式及時修改。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制定的各項規定和管理制度與本章程相牴觸的,以本章程為準,並根據本章程修訂。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工作會議審議,學校黨委會討論審定,由校長簽發,報中國科學院批覆後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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