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植專業合作社章程「範本」
種植專業合作社章程「範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物件,依法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資訊等服務。
第三條 本社及全體成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
第四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名稱和辦公場所
第五條 本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本社)由張光明、徐前加、許典柏、陳廣龍,戴興會等發起設立。成員出資總額500萬元,本社法定代表人:張光明。
第六條 本社辦公場所在繁昌縣孫村鎮義興村郵政編碼:241207
第三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社業務範圍:以成員為主要服務物件,為成員提供糧食生產資料購買、糧食種植銷售、加工、運輸、糧食種植及提供與糧食有關的技術資訊服務等。
第四章 成員資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八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本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本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合作社的成員。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本社。
第九條 本社成員中,農民成員至少佔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成員總數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個企、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第十條 凡符合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向本社理事長提交局面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審查並表決透過的,即可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一條 本社成員的權利:
1.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3.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餘;
4.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5.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6.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7.自由提出退社宣告,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8.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佔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四十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佔本社總交易量(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在本社如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事項)等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一票的附加表決權。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的附加表決權數,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三條 本社成員的義務:
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的決議;
2.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3.按照章程規定與本社進行交易,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4.維護本事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5.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6.按照章程規定承擔虧損;
7.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1.主動要求退社的;
2.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3.成員死亡的;
4.團體成員破產或解散的;
5.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條 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提出局面宣告,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團體成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於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後三個月內,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餘,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退社時與本社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
第十六條 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條件的,在一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後辦理入社手續,並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章程的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十七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成員大會討論透過予以除名:
1.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2.經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3.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次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作出相應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