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章程2017年模板

股份公司章程2017年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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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依據《廈門經濟特區商事登記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系股份有限公司,以發起設立的方式組建,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即為發起人,全體發起人認購公司的全部股份。公司的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為記名股票。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為:廈門XX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條 公司住所為:廈門市思明區湖濱南路XXX號。

  第五條 公司以住所作為法律文書送達地址。公司經營場所如與住所不一致,應按相關規定及時辦理經營場所備案或申請分支機構登記。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六條 公司經營範圍:房地產開發經營。

  第七條 公司應當在章程規定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公司可以改變經營範圍,但應辦理備案登記。

  第八條 公司經營範圍中包含屬於法律、法規規定須取得相關許可證件方可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取得相關許可證件後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和股份總數、每股金額

  第九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10000萬元人民幣。 公司的股份總數為10000萬股,每股金額為1元人民幣。

  第十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在商事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發起人(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當自變更決議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 公司可以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實收資本備案,申請備案應當提交相應的驗資證明。

  第五章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十三條 本公司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一)發起人廈門XX投資有限公司;

  (二)發起人廈門XX貿易有限公司;

  (三)發起人廈門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四)發起人廈門XX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五)發起人廈門XX實業有限公司;

  第六章 發起人認繳出資情況

  第十四條 發起人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

  發起人一:廈門XX投資有限公司

  認繳出資額: 5000 萬元

  出資比例: 50 %

  出資方式: 以貨幣出資

  出資期限:所認繳的註冊資本分期於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內繳足。

  發起人二: 廈門XX貿易有限公司

  認繳出資額: 3000 萬元

  出資比例: 30 %

  出資方式: 以貨幣出資

  出資期限:所認繳的註冊資本分期於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內繳足。

  發起人三: 廈門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認繳出資額: 500 萬元

  出資比例: 5 %

  出資方式: 以貨幣出資

  出資期限:所認繳的註冊資本分期於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內繳足。

  發起人四: 廈門XX實業有限公司

  認繳出資額: 500 萬元

  出資比例: 5 %

  出資方式: 以貨幣出資

  出資期限:所認繳的註冊資本分期於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內繳足。

  發起人五: 廈門XX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認繳出資額: 1000 萬元

  出資比例:10 %

  出資方式: 以貨幣出資

  出資期限:所認繳的註冊資本分期於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內繳足。

  (備註:發起人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可自行約定)

  第十五條 公司成立後,應向已繳納出資的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六條 發起人不依照章程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章股東大會的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七條 本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八條 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範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二十一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透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透過。

  第二十二條 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一併儲存。

  第八章 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二十四條 公司董事會由五名董事組成。董事會成員由股東大會根據公司章程規定選舉產生。董事每屆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大會會議,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具體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三)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五)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七)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董事會重要檔案;

  (八)提名公司經理;

  (九)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置權,並在事後向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報告;

  (十)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第三十條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臨時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三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第三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透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範圍。

  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託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三十三條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九章 經理

  第三十四條 公司設總經理1名,副總經理若干名。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

  第三十五條 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章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三十六條 公司設立監事會,由三人組成,其中職工代表一名,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透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八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三十九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會議;

  (五)向股東大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規定,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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