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行業協會章程
租賃行業協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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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行業協會章程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學名為“xx市房屋租賃行業協會”,英文名稱縮寫為:
第二條 協會性質:本協會是由從事經營房屋租賃行業的企事業單位或有關部門及私人業主自願參加組成的行業自律性組織;是依法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協會宗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的總方針,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圍繞經濟建設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為中心,在政府和租賃當事人之間起橋樑紐帶作用,傳達政府政策、意向,反映租賃當事人的願望和要求,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學習國內、國際先進經驗,加強對外交流,推動和促進房屋租賃市場的健康發展,發揮房屋租賃業在我市經濟和社會建設日趨重要的作用。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xx市民政局、xx市維護社會穩定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辦公地址:xx省xx市xx區香梅北路武警大廈x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在政府和租賃當事人之間起橋樑紐帶作用;
(二)收集、傳播國內外房地產租賃行業的政策法規、經濟技術情報,為會員提供有關法規諮詢和援助;
(三)及時收集市場資訊,開闢專欄,定期釋出市場行情,組織會員間的溝通和交流;
(四)制定房地產租賃行業行規行約,開展行檢行評,促進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
(五)組織行業內交流,發展同國內、國外社團組織的友好往來,開展經濟、技術、學術等方面的交流;
(六)接受業務主管機關委託,進行相關的業務課題調研;
(七)在房屋租賃行業內對其會員單位進行相關業務知識的培訓。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凡在xx市從事經營房屋出租並依法進行合同登記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可自願提出申請,經本協會審查批准,即成為本協會會員,發給會員證。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透過;
(三)由秘書處辦理入會手續,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協會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及監督,有權經過必要程式要求罷免經過選舉產生的領導成員;
(三)有權要求協會就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並可透過協會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政策性建議;
(四)優先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五)優先取得本協會的資訊及各種資料;
(六)有參加和退出本協會的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協會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任務;
(四)關心協會工作,及時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學術論文、調查研究資料和有關經驗及資料;
(五)遵守行業自律性公約,履行社會道德規範;
(六)按規定依時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不履行義務或無故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透過,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員代表半數以上的表決透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透過,報市維護社會穩定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審查,並經市民政局社團登記管理處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透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經會長辦公會議決定臨時或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透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經會長辦公室會議決定可臨時或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秘書處是常務理事會的常設辦公機構,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秘書處本著精幹、高效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工作部門。
第二十五條 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社會知名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和高階顧問。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處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心協會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透過,報市維護社會穩定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但連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透過,報市維護社會穩定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需要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應報市維護社會穩定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和召集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處理章程實施中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社會捐贈及贊助
(四)政府資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主要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必須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市民政局社團登記管理處和市維護社會穩定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的、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會員公佈。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協會章程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市維護社會穩定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處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三條 協會因故需要登出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議。
第四十四條 協會終止協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透過,並報市維護社會穩定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協議終止前,須在市維護社會穩定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及市民政局社團登記管理處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協會終止決議經市維護社會穩定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批准,經市民政局社團登記管理處辦理登出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市維護社會穩定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和市民政局社團登記管理處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xxxx年11月20日xx市房屋租賃協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透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常務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xx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