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要求商家寫食品安全保證書

顧客要求商家寫食品安全保證書

  孩子吃到了過期食品,顧客氣急敗壞,要求對方賠償的同時,還要對方給一份“保證書”。

  近日,家住白下區光華東街的何先生給金陵晚報打來電話,稱5月2日他在家門口的小吃店,給孩子買了一塊黑糯米糕,結果孩子吃出和平時味道不同。何先生趕忙看保質期,發現已經過期三天了。

  他找到了這家糕點店,“店裡的員工對於這個過期的事也沒說什麼。”何先生說。何先生讓店裡給個說法。

  “開始店家給出的處理方式是,再賠幾個糕點。我當然不願意了。”何先生稱,對方又提出補償他100元。“本來我不是要對方賠這個錢,只是覺得東西都過期了,還拿出來賣,又給小孩吃了,真是氣人。”何先生說。也正是由於考慮到這個原因,何先生提出了要求商家寫一份“保證書”。大致的意思是:三天內,孩子要是有任何問題,商家都要負責。

  5月3日下午,金陵晚報記者來到位於光華東街的這家店。記者看到,店裡基本已經沒有在銷售的糕點,蒸籠上都是空的。當記者問及此事時,店員說,她們平時東西都不夠賣,不會賣過期的東西的。“到下午的時候,東西早就沒有了,顧客可能自己搞錯了。”一女店員邊說邊揭開一個個蒸籠給記者看。

  說到寫保證書的事,這位店員稱不是她寫的。何先生告訴記者,開始店裡是死活也不肯寫這個保證書的。吵了半個多小時後,店員表示自己也做不了主,要給領導打個電話。最後經過和領導商量後,店裡人給他寫了這個“保證書”,同時還賠付了200元現金。當問及“保證書”的內容時,何先生說:“也是很簡單的十幾個字。就是說,由於吃了這個糕點,如果小孩三天內有問題,由店裡承擔責任。”

  就此事,記者諮詢了江蘇聖典律師事務所的`韓冰律師。他表示,站在消費者的立場來說,這種要求寫保證書的方式是在情理之中的,同時是合法的。

  韓律師告訴記者,法律上是有假一賠二,或者雙方協議假一賠十也是有的。對於過期食品的賠付,法律上一般都是賠償相應的東西,或者賠償產品等值的現金。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