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管理法實施細則
規劃管理法實施細則
規劃管理法實施細則
篇一:實施《城鄉規劃法》細則
許昌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細則
(送審稿)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
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一節 總體要求
第二節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三節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四節 鄉村建設規劃管理
第四章 城鄉規劃的修改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保障城鄉規劃的實施,統籌城鄉空間佈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製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工程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縣域村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
鎮規劃包括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包括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細則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鄉村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範圍由市、縣(市)、鎮(鄉)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許昌市城市規劃區,包括主城區和許昌新區,城市規劃區的具體範圍由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城鄉統籌、合理佈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正確處理近期建設與遠景發展的關係;
(二)注重改善城鄉生態環境,防止汙染和其他公害,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
(三)妥善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
(四)堅持先規劃後建設,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優先發展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科學開發和利用地下空間;
(五)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條 城鄉規劃實行統一管理。城市規劃區內的鎮、鄉、村莊以及鎮規劃區內的村莊,分別納入城市規劃、鎮規劃管理。
各類城鎮新區、產業集聚區、開發區、工業園區等應當
納入城市、鎮總體規劃統一管理。
第五條 制定城鄉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建設規劃、綜合交通規劃相銜接,構建科學合理、層次清晰的城鄉規劃體系。
制定城鄉規劃,應當科學確定城市、鎮、村莊的功能定位,注重城鄉規劃之間的銜接,堅持以城帶鄉、以工促農,充分發揮城鎮對農村發展的輻射帶動作用,促進城鄉生產要素流動,實現城鄉相互促進和發展。
第六條 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和監督檢查,應當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制度,充分聽取公眾意見。
第七條 經依法批准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
第八條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九條 許昌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負責對許昌市城鄉規劃重大問題進行評審決策。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許昌市城鄉規劃局。
許昌市城鄉規劃技術委員會,負責對所提交的建設項
目進行技術論證,並提出論證意見,呈報許昌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審定。
許昌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許昌市城鄉規劃技術委
員會職責界定、成員組成根據許昌市政府公佈檔案確定。
長葛市、禹州市、襄城縣、鄢陵縣政府根據本縣(市)
實際,參照設臵縣(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和城鄉規劃技術委員會。
第十條 城鄉規劃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規劃部門主管、相關單位配合、社會公眾參與的工作機制。
許昌市城鄉規劃局為許昌市城鄉規劃的主管部門,負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各縣(市)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許昌市城鄉規劃局在許昌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設臵規劃分局,各規劃分局根據具體授權負責城市規劃區內本轄區的城鄉規劃管理。
許昌縣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許昌市城市規劃區範圍以外本縣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長葛市、禹州市、襄城縣、鄢陵縣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及本細則規定,負責本轄區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發改、財政、國土、住建、環保、水利、人防、文物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
第十一條 許昌市、長葛市、禹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由本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襄城縣、鄢陵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鎮的總體規劃,報許昌市人民政府審批,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許昌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許昌市城市規劃區範圍以外
許昌縣範圍內的縣域村鎮體系規劃,報許昌市人民政府審批。
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後,報許昌市人民政府備案。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市、鎮的發展佈局,功能分割槽,用地佈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範圍,各類專項規劃等。
規劃區範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十二條 縣(市)的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級人民政府審批。
城市規劃區、縣人民政府所在鎮規劃區範圍內的鄉、村莊納入城市、鎮的統一規劃,不再單獨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
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包括:規劃區範圍,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產業發展、公益事業等建設的用地佈局和建設要求,以及對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的具體安排。鄉規劃還應當包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發展佈局。
第十三條 城鎮體系規劃、縣域村鎮體系規劃及城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上報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
篇二: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實施細則
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實施細則
釋出時間:2012-03-21 瀏覽次數:
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實施細則
(1995年3月24日市人民政府釋出第37號令施行。 1998年7月15日市人民政府修訂釋出。根據2003年11月15日《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修訂釋出,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2月26日經市政府常務會審議透過,自2007年8月1日起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項建設工程,必須遵守《條例》和本細則。
第三條 南京市規劃局是本市城市規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按照《條例》及本細則規定的許可權負責本區、縣範圍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城市規劃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條 市規劃管理部門可以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在其職權範圍內委託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規劃許可。
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制定
第五條 市規劃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
適時對城市規劃進行動態調整或者修訂。
城市總體規劃調整或者修訂後,相關城鎮的總體規劃應當進行相應的調整或者修訂。調整或者修訂由原組織編制部門負責。調整或者修訂後的總體規劃應當按照原報批程式報批。城市總體規劃調整、修訂後或者必須對分割槽規劃進行調整、修訂的,市規劃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分割槽規劃進行相應的調整或者修訂。分割槽規劃調整的內容應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修訂後的分割槽規劃應當按照原報批程式報批。
第六條 市區、縣域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分別由市、縣規劃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
控制性詳細規劃分為總則和執行細則。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調整或者修訂由原組織編制部門負責。其中,對總則的強制性內容進行修訂的,按照原報批程式報批;對總則的非強制性內容以及執行細則進行調整的,由規劃管理部門審批。總則的強制性內容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七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區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或者建設單位組織編制,並應當取得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的規劃編制技術要求或者規劃設計要點。
城市環境風貌地段、歷史文化特色地段等特色意圖區(以下簡稱特色意圖區)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管理部門組織編制,或者由市規劃管理部門會同區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共同組織編制。
第八條 市區、縣域內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分別由市、縣規劃管理部門審批。
特色意圖區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審批。風景名勝區等特殊地區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審批,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與城市規劃有關的專業規劃由其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或者由其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管理部門組織編制。編制專業規劃應當遵循相關專業規劃的編制規定,並應當取得市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的規劃編制技術要求,其編製成果經市規劃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後,由其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程式報批,經批准後的專業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十條 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規劃設計單位應當具有規劃設計資質。規劃設計單位的確定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招投標的規定。
規劃設計單位應當根據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的規劃編制技術要求開展規劃編制工作。
第十一條 對總體規劃、分割槽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特色意圖區的修建性詳細規劃,規劃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論證並徵求公眾意見。
第十二條 對編制完成的城市規劃專案成果,組織編制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報批。
經過批准的城市總體規劃、分割槽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修建性詳細規劃,除涉及國家秘密的以外,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佈。
第三章 建設工程的選址和佈局
第十三條 各項建設工程的選址和佈局,必須符合《條例》、本細則以及經過批准的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分割槽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十四條 建設專案依法實行審批制的,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在立項前參與有關選址工作。專案審批管理部門在審批專案建議書時,應當徵求規劃管理部門的意見。可行性研究報告報
請批准時,必須附有規劃管理部門的選址意見書。
第十五條 對下列建設專案,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管理許可權,向規劃管理部門申領選址意見書:
(一)需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
(二)需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的;
(三)需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
(四)位於城市紫線範圍內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申領選址意見書的。
第十六條 申領選址意見書的一般程式:
(一)建設單位向規劃管理部門提交申請報告和必要的圖件,並填寫建設專案選址申請表;建設專案依法實行審批制的,還應當提供已批准的專案建議書。
(二)規劃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建設專案的性質、規模和城市規劃要求,在受理之日起的20個工作日內提出選址意見,核發選址意見書。
選址意見書的內容應當包括建設專案的地址、初步用地範圍和有關規劃要求。
建設單位取得選址意見書後,方可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預審。
由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專案,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除可行性研究週期較長的重點建設專案外,建設單位應當在領取選址意見書之日起12個月內向規劃管理部門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需延期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期滿前20日內向規劃管理部門申請延期。逾期未申請延期或者申請延期未獲批准的,該選址意見書自行失效。
選址意見書的延期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第四章 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
第十八條 對下列建設專案,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管理許可權,向規劃管理部門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件(包括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下同):
(一)需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
(二)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三)以出讓、租賃等有償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四)改變原土地使用性質的;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需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建設的;
(六)工程施工中因堆放材料或者設定運輸通道等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向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圖件:
(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表;
(二)專案批准(包括審批、核准、備案,下同)檔案;
(三)擬用地範圍的地形圖;
(四)依法需要徵求意見的,應當提供相關部門意見;
(五)規劃管理部門指定的其他圖件。
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要求的,提出規劃設計要點,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有關用地手續。
篇三:廣州市城市規劃條例實施細則(新)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廣州市城市規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必須本細則。
本市城市規劃區即本市行政區,含市轄各區和各代管縣級市的全部區域。
第三條 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工作,組織實施本細則。
市轄各區、特定管理區的城市規劃部門,受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規劃工作。
縣級市城市規劃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工作,業務上受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
市、縣級市城市規劃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各建制鎮或者開發區設立派出機構,負責建制鎮或者開發區規劃工作。
建設、土地管理、房屋管理、環境保護、市政、公安消防、文化、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協同實施本細則。
第四條 城市規劃區按密度分割槽進行規劃控制。不同密度分割槽內土地利用、規劃和建設應當符合所在密度分割槽的規劃控制指標。
(一)市區城市規劃密度分割槽除特別控制區外分為4個密度區:
密度1區:市中心區內環路以內,番禺區市橋鎮中心,花都區新華鎮中心。
密度2區:廣園路以南、華南大道天河區段和廣州大道海珠區段
以西與新窖南路以北的地區,以及芳村區芳村大道的如意坊大橋至鶴洞大橋段以東地區和黃埔區的廣深鐵路以南、茅崗路以東、石化路以西、港前路以北的城市副中心地區。番禺區市橋鎮、花都區新華鎮除密度一區以外的其他地區、番禺區洛溪、大石、石樓、增城荔城鎮、從化街口鎮中心區。
密度3區:芳村區的花地河以東及石圍塘地區;海珠區的新洲、赤崗、南洲地區;黃埔區、天河區的環城高速路—廣深高速公路以南地區及天河區的龍洞地區;白雲區的華南大道以南及江高城市副中心地區。番禺區東湧、靈山城市副中心,花都區新華城市副中心。
密度4區:密度1、2、3區以外的規劃建設地區(含不可建設區)。 各密度分割槽的具體範圍詳見表1—1《廣州市市域規劃密度分割槽圖》。
(二)特別控制區:城市文物保護單位和控制區,華僑新村、天勝村、東皋大街、昌華大街、新河浦、農林上路、西關大屋等具有傳統風格和地方特點的民居保護區,沙面近現代建築保護區,上下九路、第十甫路、北京路、長堤大馬路、長洲島、芳村區聚龍村古民居建築群、番禺區眉山寺、番禺區沙灣紫坭鰲山群廟、番禺區留耕堂、番禺區寶墨園、番禺區石樓鎮貞壽之門、番禺區龍津橋、番禺區陳氏大宗、番禺區大魁閣塔、花都區洪秀全故居等歷史文化街區和保護區,城市傳統中軸線、珠江廣州河段兩岸、新城市中軸線、城市廣場等城市空間景觀保護區,白雲山風景名勝區、南湖國家旅遊度假區、海珠果園保護區、芳村花卉保護區、城市公園、水源保護區等城市生態環境保護區,珠江新城、二沙島、領事館區、白雲新城、黃村地區、新機場地區、大學城、番禺區大夫山森林公園、番禺區滴水巖保護區,番禺區大刀沙、番禺區觀音沙、番禺區海鷗島、番禺區沙灣水道、從化溫
泉自然保護區與旅遊度假區、花都區芙蓉嶂水庫、水源林保護區與芙蓉嶂旅遊度假區、廣州新危險品倉庫區等保護區;省、市黨政領導機關和駐軍領導機關駐地的控制區、大中院校等城市特定規劃功能區,城市組團空間過渡區和開敞區。
(三)各密度分割槽和特別控制區內由市政府制定並公佈了規劃法定圖則的地段,規劃和建設按法定圖則執行。
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編制與審批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五條 編制城市規劃,一般按城市總體規劃、分割槽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的階段進行。
根據城市不同區域和建設發展需要的不同情況,應當編制不同層次的城市規劃:
(一)根據不同時期城市經濟、社會與環境發展的需要,應當編制與之相適應的城市總體規劃;
(二)城市規劃發展區應當在城市總體規劃基礎上編制分割槽規劃,城市規劃發展區內的建制鎮,應當納入分割槽規劃,原則上不需編制鎮的總體規劃,若確需編制鎮的總體規劃的,應當符合分割槽規劃;特定管理區和縣級市,根據需要可編制分割槽規劃;
(三)城市近期建設地區,應當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或者法定圖例;
(四)淨建設用地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各類建設專案,在實施建設前應當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
(五)城市重要地區和重要建設專案,應當編制專項規劃;
(六)村莊應當根據城市的發展和農村各項建設需要,編制村莊規劃。
第六條 為了保障社會公眾利益,體現社會公平,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開展示城市規劃方案,廣泛聽取公眾意見,實現公眾參與。規劃方案公開展示期間,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可以向城市規劃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對合理的意見和建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
篇四:盤錦市城鄉規劃管理實施細則
盤錦市城鄉規劃管理實施細則
遼寧省盤錦市人民政府
盤錦市人民政府令 第41號《盤錦市城鄉規劃管理實施細則》
《盤錦市城鄉規劃管理實施細則》業經2011年12月27日盤錦市第六屆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透過,現予釋出。
市長 蹇彪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盤錦市城鄉規劃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科學制定城鄉規劃,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佈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製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各類建設活動,均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細則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範圍由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分別劃定市規劃區、鎮規劃區和鄉規劃區。
本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應當納入城鄉規劃,實施規劃管理。
第三條 城鄉規劃是進行規劃管理和各類建設的依據。各類建設活動必須符合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第四條 本市設立市規劃委員會。市規劃委員會對重要的城鄉規劃和有關專項、專業規劃方案及涉及城鄉規劃的重大事項進行論證、協調、審議。市規劃委員會審議透過的事項,按法定審批許可權報審批機關審批。市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承擔。
第五條 城鄉規劃工作實行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的分級管理體制。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的規劃管理工作,並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派出機構,負責市政府指定區域的規劃管理工作。
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規劃管理工作。
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在鄉、鎮設立派出機構,承辦指定區域的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規劃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等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以上一級城鄉規劃為依據,其內容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定。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具備勘察、測繪、地震、水文、環境等基礎資料。編制城鄉規劃前,對規劃用地佈局、建設專案可能造成影響的工程地質條件等情況,應當進行勘察。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使用統一的座標系、高程系和現勢地形圖。
第八條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按照計劃進行。市城鄉規劃編制計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九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規範,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統籌安排各類建設用地。
在各類規劃中,應當根據規劃內容和深度要求,劃定基礎設施、軌道交通、道路、河道、綠化用地、歷史文化街區以及歷史建築等規劃控制線。
第十條 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審議和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總體規劃,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審議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後報縣人民政府審批。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鎮的總體規劃批准後應當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市、鎮的發展佈局,功能分割槽,用地佈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範圍,綠線、紫線、黃線、藍線控制要求,各類專項規劃等。
規劃區範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
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十二條 歷史文化名鎮和名村的保護規劃,由所在地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人民政府審查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確定的歷史文化街區,應當依法編制專門的詳細規劃,經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三條 工業、商業服務設施、市政基礎設施、公共醫療衛生設施、生態環境保護、防災減災、地下空間開發和利用等其他各項專業規劃,由有關專業主管部門會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四條 市域內跨縣、區的城鄉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縣人民政府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第十六條 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內容應當符合城鄉規劃法的規定,並充分考慮村民的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和居住方式對規劃的要求,合理確定鄉和村莊的發展目標和實施措施,節約和集約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促進城鄉可持續發展。
第十七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和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的鎮、鄉、村莊,不再單獨編制規劃,納入城市規劃、鎮規劃和鄉規劃,實行統一規劃和管理。
第十八條 城市、縣、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其中縣、鎮人民政府制定的近期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並作為編制年度建設計劃的依據。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總體規劃,編制區域性地區的分割槽規劃,控制和確定不同地段的土地使用性質、居住人口的分佈與密度、建設用地的建築容量等控制指標,以及城市道路系統與對外交通設施、城市河流和綠地系統、文物古蹟與風景名勝、城鎮各類工程管線及主要設施的位置和控制範圍。
分割槽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分割槽規劃,應當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內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條 市規劃區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批准後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政府備案。
鎮人民政府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各類開發區以及教育、科技園區、旅遊度假區等的規劃建設,應當納入所在地城市的統一規劃管理,不得違背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
第二十一條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可以連同地下空間利用規劃一併編制。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用地界線和建築控制型別;
(二)地塊控制指標、基礎設施配套要求、交通設計和管線綜合;
(三)城市設計指導原則;
(四)土地使用和建築管理規定。
控制性詳細規劃中地塊的主要用途、建築總量、建築密度、建築高度、容積率、公共綠地面積、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歷史文化保護區建設控制指標等,應當作為強制性內容。
第二十二條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加強盤錦特色風貌要素保護。科學控制主要景觀、重要廣場、標誌性建築等周邊建築的高度和密度。
第二十三條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編制重要街區、重點景觀區、廣場、公園、重要交通樞紐用地、城鄉主要出入口、公共設施用地以及其他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定。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綜合分析和總平面設計;
(二)道路交通設施和市政工程管線設定;
(三)公共服務設施;
(四)工程量、拆遷量和造價估算。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外省市規劃編制單位在本市從事規劃編制的,應當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規劃草案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公告期內,公眾可以向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對規劃方案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有關意見和建議。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社會公佈經依法批准的城鄉規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第二十六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定期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公眾意見。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鎮人民代表大會和原審批機關提出評估報告並附具徵求意見的情況。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方可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修改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
(一)上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城鄉規劃發生變更,提出規劃修改要求的;
(二)行政區劃調整確需修改規劃的;
(三)因國務院、省政府批准重大建設工程確需修改規劃的;
(四)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
(五)城鄉規劃審批機關認為應當修改規劃的其他情形。
修改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並向原審批機關報告;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
修改後的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應當依照法定的審批程式報批,並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八條 修改近期建設規劃的,應將修改後的近期建設規劃按照原審批程式審批後,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