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吸菸管理制度細則

禁止吸菸管理制度細則

  一、公共場所禁止吸菸管理制度細則

  1、本細則所指公共場所為單位公共場所。

  2、公共場所內嚴禁吸菸,發現有吸菸行為的,工作人員應當立即制止並進行教育,拒不接受教育或無視工作人員警告者可以罰款5-10元。

  3、公共場所要求在明顯處設立禁止吸菸標誌,吸菸標誌要求用醒目顏色和大號字列印。

  4、公共場所要求在明顯處張貼吸菸有害健康的宣傳畫面。宣傳畫面要求在60cm×30cm以上,顏色要求醒目。

  5、公共場所應當設立禁菸巡查員,由公共場所工作人員兼任,履行監督、警告、教育和處罰公共場所進出人員吸菸行為的職責。有條件地要求掛牌或帶繡有“禁菸巡查員”的紅袖章上崗。

  二、單位內部禁止吸菸管理細則

  1、本細則所指單位特指鄉直各單位及鄉政府機關。

  2、各單位全部辦公室及單位走廊、過道等醒目處設立“禁止吸菸”標誌。標誌要求用醒目顏色和大號字型印刷,材料為半透明塑膠。

  3、各單位每年必須出至少二次有關無吸菸單位的宣傳欄,舉辦一次吸菸有害健康的教育培訓活動,散發一份禁菸宣傳資料,留底歸檔,有條件地要求照相存檔。

  4、各單位要制定本單位控煙管理制度;每年應當制定本單位年度控煙計劃、年度控煙總結。

  5、單位各類場所禁止吸菸,發現一個處罰一個。單位職工原則上禁止吸菸,尤其是不能在本單位及公共場所吸菸,發現一個教育一個。

  6、各單位應當設立至少一名“禁菸巡查員”,可以由本單位工作人員兼任,履行監督、警告、教育和處罰公共場所進出人員吸菸行為的`職責。有條件地要求掛牌或帶繡有“禁菸巡查員”的紅袖章上崗。

  7、各單位應當設立至少一名“控煙監督員”,履行監督並反饋被監督單位控煙工作情況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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